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上海市社区保安队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投稿:兆昆实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关于对非正规就业从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关于调整完善本市“万人就业项目”协管员队伍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综治办、市人口办《关于调整完善本市“万人就业项目”协管员队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28日关于调整完善本市“万人就业项目”协管员队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万人就业项目”运作,理顺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能,现就调整完善本市“万人就业项目”中的交通协管、市容环境协管、商品交易市场协管、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劳动保障协管、环境保护协管、房屋租赁协管、社区保安、社区综合协管等九支队伍(以下统称“协管员队伍”)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工作目标按照“管理下沉、队伍整合、推动转制、规范运作”的总体思路,市、区县、街镇三级联动,条块协同,将协管员队伍全面纳入属地化管理,理顺条块管理职责,建立权责相统一的运作机制;推动协管员队伍整合转制,提高管理效能,明晰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力争到2013年底,协管员队伍全部退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管理范围,促进协管员队伍向组织正规化、管理规范化、业务标准化发展。二、主要措施(一)实施协管员队伍属地化管理。各区县要切实承担起协管员队伍管理的主体责任,结合实际,通盘考虑本区域内协管员队伍调整转制工作,整体规划协管员队伍的建设和发展,确定协管员队伍的撤并转留与配备规模,明确区县、街镇、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权责。(二)加强协管员队伍整合。各区县要结合地区实际和协管员队伍特点,对部分工作任务相近、管理模式相似的协管员队伍进行整合,实现队伍合并,职能叠加,人员调剂使用,工作效能提高。(三)推动协管员队伍转制。各区县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研究推动协管员队伍通过转制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以正规经济组织招用、主管部门聘用、社区聘用等方式实现转制。转制后,对协管员队伍不再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形式实施管理,并明晰协管员的劳动关系。(四)加强协管员队伍规范管理。各区县要明确街镇及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街镇负责协管员的人员使用、待遇发放、考核、日常管理等,确保责任到位。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开展业务指导、组织培训发证等。(五)落实协管员队伍资金保障。在协管员队伍从业人员总量受控的前提下,对原有市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锁定基数,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定额补助区县财政。区县财政将市级各类补助资金与自身财力所安排资金合并使用。按规定继续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对现有协管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资金扶持。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岗位补贴,根据协管员队伍人数及补贴标准进行核算后,由失业保险基金按月拨付至区县财政专户。要加强对岗位补贴资金的监管,实施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补贴到人。各区县要建立协管员队伍资金核算机制,合理确定区县、街镇负担经费比例,纳入预算管理,保障协管员队伍日常经费投入,并针对协管员队伍转制后面临管理、税收、福利待遇等成本增加的情况,适度增加必要的资金投入。三、具体要求(一)各区县要成立由区县政府领导任组长,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参加,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推动协管员队伍调整转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本区县协管员队伍的管理和建设,尤其是要强化属地安全责任,积极稳妥地推动协管员队伍整合转制。(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制定行业标准和协管员工作规范,帮助区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培训,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并积极配合区县做好协管员队伍属地化管理和队伍整合转制工作。(三)各区县要在2013年一季度,提出本区县协管员队伍调整转制的实施方案。2013年上半年,选择2-3个街镇或协管员队伍开展调整转制工作试点。2013年下半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到2013年底,基本实现协管员队伍调整转制的工作目标。自本指导意见实施之日起,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模式管理的协管员队伍原则上不再新进人员。各区县确需新增人员的,要依法明确人员的劳动关系,并自行落实相关经费。各区县要从区域实际出发,对自行开发的“千百人就业项目”中的社会协管类队伍加强规范管理,并积极推进整合转制。本指导意见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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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公民开展或者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开展平安创建活动,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惩治与预防违法犯罪相结合和专门机关工作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并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级人民政府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市和区、县综治委应当与相关成员单位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系统综治委应当与所属单位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 市和区、县综治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划草案;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
  (四)组织、协调、指导、督查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五)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验和做法,根据有关规定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乡镇、街道综治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部署,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
  (二)建立健全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体系,加强本地区群防群治组织的队伍建设,协调、指导各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地区突出矛盾纠纷和突出社会治安问题的排查,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处和治理;
  (四)组织落实本地区社区矫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社区戒毒等人员的帮教、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协助开展本地区国家安全、反邪教、反恐怖、社区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其他相关工作;
  (六)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加强对本地区青少年的教育和服务,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七)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对实有人口和房屋信息采集、管理的各项措施;
  (八)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本市宣传、教育和卫生、科技、建设交通、金融、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等系统设立的综治委应当根据市或者区、县综治委的要求,完善本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体系,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并督促所属单位参与所在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十条 市和区、县综治委可以根据需要在治安情况复杂或者跨行政区划的重要区域,建立特定区域综治委,组织、协调该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区、县设立特定区域综治委应当报市综治委备案。第十一条 各综治委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综治委的工作部署,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职责,落实内部安全防范和教育管理措施,参与所在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各综治委成员单位应当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第十二条 综治委办公室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区安全防范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维护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社区保安队是在社区范围内,协助公安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维护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加强劳动监督,对外来流动人员进行综合管理的社会公益性的辅助管理组织。第三条 市和区设立由公安、劳动等部门组成的非常设性社区保安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保安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社区保安队由街道(镇)办事处统一领导。
公安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社区保安队的管理和使用;街道劳动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社区保安队进行业务指导。第四条 社区保安队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公安部门开展公共安全和治安防范的宣传教育;
(二)在公安派出机构的统一组织和民警的带领下,实施驻点执勤、巡逻和处警,进行安全防范检查、守候伏击,盘查、发现和扭获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维护社区治安秩序;
(三)协助公安部门对社区内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以及治安复杂地区进行管理和整治;
(四)协助公安、计划生育、卫生防疫、房管等部门对社区内外来流动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五)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督促社区中务工经商的外来劳动力办理就业证、缴纳有关费用,掌握外来劳动力就业的基本情况;
(六)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社区内的单位实施劳动监督;
(七)接受群众求助,参加抢险救灾,为群众排忧解难。第五条 社区保安队员在原工人纠察队、治安联防队、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队队员以及本市企事业单位下岗人员(包括已签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和社会失业人员中招聘,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年龄在35岁以上50岁以下;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第六条 各区以公安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招聘办公室,负责社区保安队员的招聘。
凡符合社区保安队员条件的,可以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劳动手册、学历证明应聘。第七条 社区保安队员经公安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与社区保安队签订《聘用协议》后,方能上岗。
《聘用协议》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社区保安队员的培训、考试办法由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第八条 社区保安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纪守法,听从指挥,忠于职守;
(二)文明值勤,礼貌待人;
(三)廉洁奉公,不得假公济私、以权谋私;
(四)接受群众监督。第九条 社区保安队员上岗执勤时,应当穿着和佩带由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发的服装和标志。第十条 市社区保安工作协调小组应当为社区保安队员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社区保安队员中,原为失业人员的,其社会保险费用按非正规就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社区保安队员的医疗费用等待遇标准另行制订。第十一条 社区保安队的专项经费由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筹集,并由街道(镇)办事处负责管理和使用。市公安局后勤保障部按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有关经费管理的规定拨款给各街道(镇)办事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区劳动局在核定指标内,按实有人数确定费用额划拨给街道(镇)办事处。
社区保安队专项经费用于:
(一)发放社区保安队员的工资、津贴;
(二)制发统一服装,配备必需的值勤器具和装备;
(三)进行日常管理、教育培训;
(四)为社区保安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五)奖励有功人员;
(六)其他涉及社区保安队员福利、保险等有关费用。第十二条 对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劳动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社区保安队员,由市或者区社区保安工作协调小组予以表彰奖励。
社区保安队员在执勤中因公致伤、致残、牺牲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抚恤、救济。第十三条 社区保安队员违反纪律的,予以教育处理;对严重违纪的,予以解聘;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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