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投稿:潭何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汕头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面积达3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以及工程造价800万元以上的能源、效能建设工程项目,均依照本办法实行施工(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
  外商投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等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抗灾、支援边远地区、中小型水利、中小型水电建设和科研试验、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可以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具有商品房经营资格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建筑企业,其自行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符合企业承建范围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直接由企业承建。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审定投标单位;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确定中标单位。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按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和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属建设工程项目由市招标办负责管理;
  (二)市辖区区属建设工程项目中单幢建筑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的房屋或单项工程造价达到800万元的其他工程,由各区招标办负责管理,市招标办监督实施;其他区属建设工程项目,由各区招标办负责管理,定标后报市招标办备案。
  (三)各县(市)属建设工程项目由各县(市)招标办负责管理。
  (四)中央、省属单位在汕头市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由市招标办派员参加。第六条 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结果,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可分别采用下列三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其它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投标单位应控制在四至六个之间。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技术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进行招标,应邀单位不得少于三个。
  (三)议标。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和受工程条件限制及工期紧迫的建设工程项目,经报招标办审定,不适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可实行议标。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拥有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或技术咨询机构代理组织招标工作。第九条 凡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或经依法批准取得投标资格的施工企业法人,均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式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第十条 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三)工程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
  (四)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并已按规定存入银行;
  (五)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
  (六)施工场地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不含议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招标申请。由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和编制招标文件,报招标办审批;招标办在接到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后,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要求,应在7日内审批完毕。
  (二)招标通知。招标单位在接到招标办的批准文件后,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三)投标申请。申请投标的施工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投标申请书。经招标单位同意并报招标办审查后予以确认。经确认的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交纳占工程总造价2%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或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方可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参加投标。
  (四)组成招标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办银行、工程造价管理站等单位派员参加。招标评标小组的人数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5人;招标单位参加招标评标小组人数不得超过组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召开招标会议。在发出招标文件后10日内进行,由招标单位主持,评标小组全体成员、投标单位参加,介绍工程情况,组织勘察现场,解答有关疑问。招标会会议纪要应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经招标办确认,在会议后5日内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六)投标。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小型工程在招标会议后10至15日内,大中型工程在招标会议后25至30日内)送达,由招标单位签收。投标书经招标单位签收后,不得更改;招标单位应负责将投标书收集后密封加锁,封条加盖招标单位与招标办印鉴,招标单位与招标办各执一锁,并由招标单位保管。
  (七)开标。举行由招标单位主持、招标评小组全体成员与投标单位参加的开标会议,当众复验投标书密封情况和印鉴是否合法,宣读投标书内容,公布评标定标的原则和办法,公开标底。
  (八)评标与定标。招标评标小组审查投标书,进行评标(大型工程或专业性较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评标)后,以评分、无记名投票方式或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合法方式评定中标单位,并由招标单位报招标办核准后,在3日内发给中标单位《中标通知书》;落标单位领回投标保证金,退还工程图纸资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河道和堤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安全渡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本市各地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交通、城建等与河道堤防管理有关的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助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管理工作。第三条 河道堤防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要充分依靠群众,切实管理好河道和堤防。第四条 城市、城镇河段的河道堤防,由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按江河流域规划和城市、城镇总体规划组织建设。第五条 各地对捍卫城市、重要城镇和万亩以上的堤围应设立专管机构,负责堤围工程的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
  城市内的下水道出口涵闸,由城建部门负责管理;工厂、企业单位自设的排水、排污涵闸及堤上的旱闸由产权单位落实专用人管理,并服从河道堤防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和监督。堤围上的排水涵闸,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门落实专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启闭操作或越权指挥。第六条 水利、电力部门在河道建设水利、水电工程时,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考虑交通、航运、城市排水、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并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业,事前必须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指挥。在河道、滩地上开采砂石土料,应由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与河道整治相结合。第八条 凡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的,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妨碍河道水文观测、危及水陆交通安全。第九条 凡需在河道、滩地、堤围、护堤地上兴建各类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设计方案,按下列分级管理权限呈报审批。
  (一)凡在榕江、练江汕头河段,濠江,韩江下游的新津河、梅溪河、外砂河、莲阳河、北溪上的河道、滩地上兴建各类工程设施的,须报经工程所在地县(市、区)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二)凡在汕头大围的河道堤防上兴建各类工程设施的,须经工程所在地区(市)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由市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水利厅审批。
  (三)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跨本行政区域的,由市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四)工程设施涉及到其它部门的,应附所涉及部门的初审意见。
  申报工程设施项目时,应提供建设项目所依据文件,工程相关资料和工程设计图纸。第十条 报建的工程设施项目,应在获得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施工,并按期竣工。工程施工期间,市河道堤防主管部门质监站负责监督,并报请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如不符合要求的,原建单位必须负责加固,改建或堵闭,不得影响排洪,废弃的应拆除或按堤防设计标准进行封堵回填。第十一条 凡未经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填堵河道,或在河道、滩地上抛石筑坝和围垦;不得在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各类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不得在河道、滩地、护堤地上开采砂石土料、葬坟、植树、种植高秆作物等。堤体上一律禁止放牧。第十二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占用费收取由物价部门审核。第十三条 河道堤防管理和防汛抢险职责范围,按各行政区域划定,落实管理责任地段。
  各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及其他专业部门对其管理的堤防工程,应根据当地水情,规定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建立健全防洪组织和防汛工作制度,落实防洪抢险队伍和任务,按规定储备和更新防汛物资,做好汛期的防洪工作。第十四条 堤防两侧应留有护堤地。新建堤防和尚未划定护堤地的堤段,按下列规定划定护堤地:
  (一)汕头市区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江海堤围,均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15米至30米;
  (二)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15米至20米;
  (三)捍卫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
  未达设计标准的堤防和险段,其护堤地应适当加宽。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的一切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交易,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在指定地点进行招标投标、直接发包或方案竞选,择优选定承包单位的活动。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其下设的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潮阳市、澄海市和南澳县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设置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建设工程承包、发包交易管理,并接受市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市交易中心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并为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当事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各类建设工程信息、企业信息和法律法规政策信息等信息服务;
  (二)提供洽谈交易活动场所;
  (三)提供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合同造价、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银行营业、档案管理等方面有关手续的服务。
  实行招标投标或方案竞选的工程项目,市交易中心可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服务费的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六条 负责建设工程管理的市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派人在市交易中心设点办公。设点集中统一办公的场地由市交易中心负责提供。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在市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或方案竞选:
  (一)政府投资(含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性质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工程项目中,其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和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装饰工程以及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能源、水利、交通建设(包括公路、市政、航道、码头、堤岸等)工程的施工。
  (二)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总承包。
  (三)十六层以上高层建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小区建设、造价3000万元以上能源、水利、交通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
  (四)城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十六层以上高层建筑,具有重大纪念意义的建筑、大型桥梁、立交桥或对城市景观影响较大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主要城市街景、大型建筑群体的设计;重要的建筑群和小区的规划设计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
  上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因特殊原因不宜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或方案竞选的,应经市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市交易中心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 凡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市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审核。是否进行招标投标或方案竞选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第九条 建设工程交易实行交易进场许可证制度。凡具备在汕从事建设工程承包资格的单位,均可向市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汕头市建设工程交易进场证》。未取得《汕头市建设工程交易进场证》的承包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入市交易中心参加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第十条 凡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工程施工交易登记。建设工程具备以下条件,并准备施工的,应在开工前一个月内,由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总承包、建设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到市交易中心办理施工交易登记手续:
  1、建设工程已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取得计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2、建设用地征用、划拨与拆迁工作已经完成;
  3、已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许可证》并具备适应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资料;
  4、已经规划部门批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本年度建设资金已到位。
  (二)按有关规定办理招标单位的审查、登记手续。
  (三)建设工程招标信息发布。建设工程施工交易登记后,市交易中心凭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招(议)标申请表》在信息发布栏上发布工程招标信息。施工企业可到市交易中心获取招标信息,选择投标项目,申请投标报名。
  (四)确定投标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在投标报名期满,经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投标单位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由建设单位选择和市交易中心抽签确定投标单位。每个招标项目的投标单位原则上不得少于6家,其中三分之一由建设单位选择确定,另外三分之二由市交易中心组织公开抽签确定。
  (五)招标投标与定标。建设工程项目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在市交易中心召开招标会、投标会和评标定标会。经评标确定的中标单位,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签发《中标通知书》,并由市交易中心发布中标信息。
  (六)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签订。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建设工程承包双方应按有关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依法需进行合同鉴证的,还应按有关规定向工商部门办理鉴证手续。
  (七)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凭《中标通知书》及有关文件在市交易中心各窗口向市有关部门设立的办公点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向市建设委员会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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