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有度第六的作品原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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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的原文哪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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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还有文白对照!

韩非子是中国战国时期(前475-前221)著名的哲学家、法家学说集大成者、散文家。他创立的法家学说,为中国第一个统一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的诞生提供了理论依据。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这样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这也许是秦国军队战斗力强大的原因之一,灭六国统一中国,法家的作用应该肯定,尽管它有一些不足。

法家的思想简略介绍如下: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

韩非子有两个解释,一指人物战国末期韩国的哲学家、法家学家韩非;二指一本书,是韩非死后后人搜集其遗著,并加入他人论述韩非学说的文章编成的。

韩非(约前280-前233),是战国末期韩国[今河南新郑]的贵族,“喜刑名法术之学”,后世称他为韩非子。有人说他口吃。

他和李斯都是荀子的弟子。当时韩国很弱,常受邻国的欺凌,他多次向韩王提出富强的计策,但未被韩王采纳。韩非写了《孤愤》《五蠹》等一系列文章,这些作品后来集为《韩非子》一书。秦王嬴政读了韩非的文章,极为赞赏。公元前234年,韩非作为韩国的使臣来到秦国,上书秦王,劝其先伐赵而缓伐韩。李斯妒忌韩非的才能,与姚贾一道进谗加以陷害,韩非被迫服毒自杀。

韩非注意研究历史,认为历史是不断发展进步的。他认为如果当今之世还赞美“尧、舜、汤、武之道”“必为新圣笑矣”。因此他主张“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韩非子·五蠹》),要根据今天的实际来制定政策。他的历史观,为当时地主阶级的改革提供了理论根据。

韩非继承和总结了战国时期法家的思想和实践,提出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理论。他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物权》),国家的大权,要集中在君主(“圣人”)一人手里,君主必须有权有势,才能治理天下,“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韩非子·人主》)。为此,君主应该使用各种手段清除世袭的奴隶主贵族,“散其党”“夺其辅”(《韩非子·主道》);同时,选拔一批经过实践锻炼的封建官吏来取代他们,“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韩非子·显学》)。韩非还主张改革和实行法治,要求“废先王之教”(《韩非子·问田》),“以法为教”(《韩非子·五蠹》)。他强调制定了“法”,就要严格执行,任何人也不能例外,做到“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他还认为只有实行严刑重罚,人民才会顺从,社会才能安定,封建统治才能巩固。韩非的这些主张,反映了新兴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为结束诸侯割据,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提供了理论依据。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采取的许多政治措施,就是韩非理论的应用和发展。

《韩非子》是战国末期韩国法家集大成者韩非的著作。

《韩非子》一书,重点宣扬了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达到了先秦法家理论的最高峰,为秦统一六国提供了理论武器,同时,也为以后的封建专制制度提供了理论根据。
韩非的朴素辩证法思想也比较突出,他首先提出了矛盾学说,用矛和盾的寓言故事,说明“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的道理。值得一提的是,《韩非子》书中记载了大量脍炙人口的寓言故事,最著名的有“自相矛盾”、“守株待兔”、“讳疾忌医”、“滥竽充数”、“老马识途”等等。这些生动的寓言故事,蕴含着深隽的哲理,凭着它们思想性和艺术性的完美结合,给人们以智慧的启迪,具有较高的文学价值。


韩非子生活于公元前3世纪,是战国后期韩国的王族,他口吃,不善言辞却善著书。

韩非子生活的时代,韩国国势日益削弱,他出于爱国心,屡次上书韩国国王,建议变法,主张统治者应当以富国强兵为重要任务;但国王并没有采纳。于是,他根据历史上治国的经验教训和现实社会状况,写出了《五蠹》、《孤愤》、《内外储说》、《说林》、《说难》等十余万字的政治论文,辑为《韩非子》一书。他的这些论文在韩国不受重视,却传到当时的强国秦国,很受秦始皇的喜欢。秦始皇举兵攻韩国,韩国国王派遣韩非出使秦国求和,秦始皇留下他准备重用,当时任秦国丞相的李斯是韩非子的同学,深知韩非子的才能高过于他,出于嫉妒,于是向秦始皇进谗言诬陷他。秦始皇听信谗言,将韩非子投入监狱并毒死了他。

韩非子的主要著作《韩非子》是先秦法家学说集大成者的著作。这部书现存五十五篇,约十余万言,大部分为韩非自己的作品。当时,在中国思想界以儒家、墨家为代表,崇尚“法先王”和“复古”,韩非子的法家学说坚决反对复古,主张因时制宜。韩非子攻击主张“仁爱”的儒家学说,主张法治,提出重赏、重罚、重农、重战四个政策。韩非子提倡君权神授,自秦以后,中国历代封建专制主义极权统治的建立,韩非子的学说是颇有影响的。

韩非子的文章说理精密,文锋犀利,议论透辟,推证事理,切中要害。比如《亡征》一篇,分析国家可亡之道达47条之多,实属罕见。《难言》、《说难》二篇,无微不至地揣摩所说者的心理,以及如何趋避投合,周密细致,无以复加。

韩非子的文章构思精巧,描写大胆,语言幽默,于平实中见奇妙,具有耐人寻味、警策世人的艺术效果。韩非子还善于用大量浅显的寓言故事和丰富的历史知识作为论证资料,说明抽象的道理,形象化地体现他的法家思想和他对社会人生的深刻认识。在他文章中出现的很多寓言故事,因其丰富的内涵,生动的故事,成为脍炙人口的成语典故,至今为人们广泛运用。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荆庄王1并国二十六,开地三千里;庄王之氓2社稷也,而荆以亡。齐桓公3并国三十,启4地三千里;桓公之氓社稷也,而齐以亡。燕襄王5以河为境,以蓟6为国,袭涿、方城,残齐,平中山,有燕者重,无燕者轻;襄王之氓社稷也,而燕以亡。魏安釐王7攻赵救燕,取地河东;攻尽陶、魏之地;加兵于齐,私平陆之都;攻韩拔管,胜于淇下;睢阳之事,荆军老而走;蔡、召陵之事,荆军破;兵四布于天下,威行于冠带之国;安厘死而魏以亡。故有荆庄、齐桓公,则荆、齐可以霸;有燕襄、魏安厘,则燕、魏可以强。今皆亡国者,其群臣官吏皆务所以乱而不务所以治也。其国乱弱矣,又皆释国法而私其外,则是负薪而救火也,乱弱甚矣! 1.荆庄王:即楚庄王,春秋时期五霸之一。
2.氓:《诗·卫风·氓》:“氓之蚩蚩,抱布贸丝。”《管子·八观》:“氓家无积而衣服修。”《战国策·秦策》:“而不忧民氓。”《孟子·滕文公上》:“远方之人,闻君行仁政,愿受一廛而为氓。”《淮南子·脩务》:“以宽民氓。”《说文》:“氓,民也。”古代称外来的百姓为氓,这里用为百姓之意。
3.齐桓公:春秋时齐国国君,姓姜,名小白。公元前685~643年在位。春秋时期著名的五霸之一。《孟子·梁惠王上》:“齐桓、晋文之事,可得闻乎?”《荀子·仲尼》:“齐桓,五伯之盛者也。”
4.启:《诗·大雅·皇矣》:“启之辟之,其柽其椐。”《左传·隐公元年》:“公将启之。”《左传·僖公二十年》:“凡启塞从时。”《论语·述而》:“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论语·泰伯》:“启予足!启予手!”《国语·晋语一》:“疆埸无主,则启戒心。”《仪礼·士虞礼》:“启户。”这里用为打开之意。
5.燕襄王:即燕昭王,战国时期燕国君主。
6.蓟:(jì季)古地名。燕国的都城。在今北京城西南部。
7.魏安釐王:名圉,战国时期魏国君主。 一个国家没有永久不变的强盛,也没有永久不变的衰弱。奉行法度的君主强,那么国家就强;奉行法度的君主弱,那么国家就弱。楚庄王吞并了二十六个国家,开拓了三千里疆土,庄王的百姓组成社稷后,楚国也就灭亡了。齐桓公吞并了三十个国家,扩展了三千里领土,桓公的百姓组成社稷后,齐国也就灭亡了。燕襄王把黄河作为国境,把蓟作为国都,袭击涿州、方城,攻占了齐国的一部分,平定了中山国,有燕人的国家就受到重视,没有燕人的国家就受到轻视;襄王的百姓组成社稷后,燕国也就灭亡了。
魏安釐王攻打赵国救援燕国,在黄河以东夺取了土地,又攻打定陶、卫国之地;又对齐国用兵,把平陆占为己有,攻打韩国占领管地,在淇水边大获全胜;在睢阳发生的魏、楚战事中,楚军疲惫而退走;在上蔡和召陵战事中,楚军被打败;魏兵遍布天下,在衣冠楚楚的礼仪之国耀武扬威;安釐王死后魏国就灭亡了。所以有了楚庄王、齐桓公,那么楚国、齐国就可以称霸;有了燕襄王、魏安釐王,那么燕国、魏国就可以强大。如今都亡国的,就是他们这些群臣官吏专心去干混乱的勾当而不去做治理国家的事。他们这些国家衰弱了,他们又丢掉国法在外营私舞弊,这实在是背负着柴草去救火,国家的混乱衰弱就更严重了。 1.比周:《荀子·儒效》:“故曰:贵名不可以比周争也,不可以夸诞有也,不可以势重胁也,必将诚此然后就也。”《荀子·臣道》:“上不忠乎君,下善取誉乎民,不恤公道通义,朋党比周,以环主图私为务,是篡臣者也。”这里用为结党营私之意。
2.弊:通“蔽”。《周礼·大宰》:“八曰官计以弊邦治。”《周礼·司寇》:“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老子·四十五章》:“大成若缺,其用不弊。”《韩非子·难一》:“见知不悖于前,赏罚不弊于后。”这里用为遮盖、遮挡之意。
3.雠:《韩非子·有度》陈奇猷集释:“雠,犹用也……雠法,谓用法也。”《吕氏春秋·义赏》:“久兴而不息,民之雠之若性。”高诱注:“雠,用也。”这里用为“用”之意。 所以在当今这个时代,能去除以权谋私而追求公道法则的国家,人民安定而国家得到治理;能去除私利行为而行为于公道法则的国家,就会兵强而使敌人衰弱。所以审查得失有法度的君主能凌驾在群臣之上,那么君主就不可能被臣下用狡诈虚伪的手段欺骗;审查得失有权衡的君主听取远方的事情,那么君主就不可能被臣下用天下的轻重来欺骗了。如今如果根据声誉来提拔人才,那么臣下就会背离君主而在下面紧密勾结;如果以朋党关系来推举官吏,那么臣民就会致力于勾结拉拢而不根据法度求得任用。所以官吏们失去能力国家就会混乱。以声誉来奖赏,以毁誉来惩罚,那么喜好奖赏厌恶惩罚的人,就会抛弃公正的法度,玩弄阴谋手段,结党营私互相吹捧。他们不顾君主的利益在外私交,进用他们的党羽,那么下级为上级着想和尽力的地方也就少了。
交结广泛、党羽众多,在朝廷内外结成朋党,虽然他们犯了大错,但为他们掩蔽罪责的人也多。所以忠臣在无罪的情况下也遭受危难与死亡,而奸臣却在无功的情况下得到利益。忠臣之所以遭受到危难与死亡的原因并不是因为有罪,那么贤良的臣子就会潜伏退隐了;奸邪的臣子得到利益并不是因为有功劳,那么奸臣就会得到进取。这就是灭亡的根本。像这样,那么群臣就会废弃法度而行私权,轻视公正法度了。屡次登门拜访能臣家门,一次也不到君主的朝廷上;百般考虑私家利益,一点也不为君主国家图谋。这样的下属虽然多,他们并不尊重君主;各种官员虽然都具备了,也不是能担当国家大事的人。虽然君主有君主的名义,而实际上却是托附于群臣私门。所以我说:丧失了国家政权的朝廷上没有臣子。
朝廷上没有臣子,并不是说朝廷衰落;而是指臣下致力于互相发家致富,不致力于国家富裕;大臣致力于互相推崇,而不致力于尊重君主;小臣拿着俸禄去供养私下结交的党徒,而不把官职当回事。之所以造成这样的情况,是由于君主在上不能以法为决断,而是任由臣下去处理事情。所以明智的君主使用法度来选择人才,不凭自己的主观意志来选拔;使用法度来衡量功劳,不凭自己的感觉来估量。有才能的人不会被埋没,失败的人不能得到粉饰,徒有虚名的人不能得到进取,被非议者不会被降职和罢官,那么群臣之间就能明白辨别而且容易治理,所以君主使用法度就可以了。 1.质:《左传·隐公三年》:“故周郑交质。”《左传·昭公二十年》:“以三公子为质。”《管子·山权数》:“请以宝为质于子,以假子之邑粟。”《战国策·赵策》:“必以长安君为质,兵乃出。”《荀子·大略》:“错质之臣不息鸡豚,冢卿不修币。”这里用为抵押品或人质之意。
2.镆铘:古代利剑名。《吕氏春秋·察今》:“不期乎镆铘。”这里泛指利剑。
3.傅:《小尔雅》:“傅,近也。”《考工记·庐人》:“重欲傅人。”这里用为靠近、迫近之意。
4.戚:(qi戚)通“戚”。《小黄门谯敏碑》:“寮朋亲戚,莫不失声。”《北海淳于长夏承碑》:“君之群戚,并时繁祉。”这里用为亲戚之意。
5.倍:后作“背”。《礼记·大学》:“而民不倍。”《礼记·中庸》:是故居上不骄,为下不倍。”《管子·任法》:“倍其公法,损其正心,专听大臣者,危主也。”《孟子·滕文公上》:“子之兄弟,事之数十年;师死,而遂倍之。”《荀子·仲尼》:“主疏远之,则全一而不倍。”《荀子·大略》:“教而不称师谓之倍。”《史记·项羽本纪》:“愿伯具言臣之不敢倍德也。”《汉书·贾谊传》:“无倍畔之心。”这里用为背弃,背叛之意。
6.陂:《国语·越语》:“故滨于东海之陂。”《汉书·礼乐志》:“腾雨师,洒路陂。”这里用为边际、旁边之意。
7.简:通“谏”。《诗·周颂·执竞》:“降福简简,威仪反反。既醉既饱,福禄来反。”《左传·成公八年》:“犹之未远,是用大简。”《论语·尧曰》:“帝臣不蔽,简在帝心!”这里用为谏诤,直言规劝之意。
8.或:通“惑”。《管子·回称》:“擅创为令,迷或其君。”《墨子·备蛾传》:“夜半,而城上四面鼓噪,敌人必或。”《孟子·告子上》:“无或乎王之不智也。虽有天下易生之物也。”《大戴礼记·曾子制言》:“贫贱吾恐其或失也。”《汉书·霍去病传》:“别从东道,或失道。”《盐铁论·错币》:“买则失实,卖则失理,其疑或滋益甚。”这里用为迷惑之意。 贤良的人出任官吏,只要决心侍奉君主,就不会再生二心;在朝廷任职,不敢因为职位低下而抱怨,在军队服役,不敢因为有危难而推辞;顺从君上的作为,遵从君主的法令,虚心地等待君主的命令而没有任何的褒贬。所以有嘴巴不为自己说话,有眼睛不为自己察看,而是完全由君主控制着。做官的人,就像人的手一样,在上面要保护头部,在下面要防备脚部。无论是清凉、温暖、寒冷、炙热,不得不解救时,需要手探入其中;利剑迫近身体,双手不敢不立刻与之搏斗。君主不偏私有贤德之人,也不偏私有才能的人,所以民众不会跨越乡界去交游,也没有一百里以外的亲戚。富贵的人、贫贱的人各守本分,愚笨的人、聪明的人各司其职,这是治理国家最高的境界。现在那些轻视爵位俸禄、随便地离去、周游各国以选择他所要侍奉的君主的,我不认为是“廉”。话说得漂亮却悖逆法律、违背君主的心意而固执地进谏,我不称其为“忠”。
施行恩惠以收揽人心、博取声名,我不认为是“仁”。远离俗世而隐居,用这种行为来非议君主,我不认为是“义”。向外出使诸侯列国,在内耗费国家的财用,等到他的国家出现危难的时刻来威胁他的君主,说:“邦交非我不能亲和,仇怨非我不能解除。”君主便相信他的话,把国家事务交给他们去处理,降低君主的声名来抬高自己,损害国家的利益来让其私家获利,我不认为这是“智”。以上这些事物,是乱世产生的学说,是先王的法令所禁止的。先王的法令规定:“大臣不能利用威权滥施刑罚,也不能擅做善事以获取利益,要遵从君王的旨意;不要从私意出发憎恶人,要遵从君王的正道。”古代治平之世的民众,奉行公法,摒弃邪术,一心一意遵奉君主,做好准备等待朝廷的任用。 1.要:古同“约”。《荀子·正论》:“封内,甸服;封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这里用为约言之意。以明誓的方式就某事作出庄严的承诺或表示某种决心。亦指所订立的誓约、盟约。
2.关:(guān官)通“贯”。《礼记·杂记下》:“见轮人以其杖关毂而转輠者。”汉王充《论衡·程材》:“《春秋》五经,义相关穿。”《汉书·司马迁传》:“其次关木索、被箠楚受辱。”《汉书·王嘉传》:“大臣括发关械、裸躬受笞。”这里用为贯通、贯穿之意。
3.佞:(ning宁)《书·吕刑》:“非佞折狱,惟良折狱。”《论语·公冶长》:“雍也仁而不佞。”《国语·晋语》:“佞之见佞,果丧其田。”《荀子·脩身》:“佞兑而不曲。”《史记·周本纪》:“为人佞巧。”《广雅》:“佞,巧也。”《说文》:“佞,巧谄高材也。”这里用为花言巧语之意。
4.郎中:(láng狼) 郎,古廊字。原指宫殿廷廊,置侍卫人员所在。官名。战国始置。帝王侍从官侍郎、中郎、郎中等的通称。其职责原为护卫陪从、随时建议,备顾问差遣等侍从之职。郎官一直沿用到清朝。如:郎官(郎中及员外郎的泛称);郎中(郎官。汉代称中郎、侍郎、郎中为郎官,掌星宿之职);郎将(官名);郎署(宿卫官的官署)。《后汉书·桓帝纪》注:“郎官,谓三中郎将下之属官也。” 作为人的领导人如果亲自去审察百官,那么时间就会不够,精力也会不足。而且上级用眼睛观察,那么下面就会打扮外观;上级用耳朵,那么下级就会花言巧语;上级用思虑,那么下级就会用头绪纷繁的言辞。古代君王认为用这三样是不足的,所以不依靠自己的判断而依靠法数、审查赏罚。
先王之所以遵守盟约,所以法律简单而且谁都不会侵犯法律,所以能独自控制天下,再聪明的人也用不上欺诈,再阴险暴躁的人也不能贯穿他们的花言巧语,奸邪之人就没有依靠了。即使远在千里之外,也不敢改变言辞;即使有势力在郎中官那里,也不敢掩盖善事而粉饰坏人;朝廷下的群臣百官,都直接聚集微薄的力量献给君主,不敢互相逾越职守。所以君主要治理的事不足用一天时间而且还有空闲,这就是上级运用权势才这样的。 夫人臣之侵其主也,如地形焉,即渐以往,使人主失端,东西易面而不自知。故先王立司南以端朝夕。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法,所以凌1过游外私也;严刑,所以遂令惩下也。威不贷2错3,制不共门。威、制共,则众邪彰矣;法不信,则君行危矣;刑不断,则邪不能胜矣。
故曰:巧匠目意中绳,然必先以规矩为度;上智捷举中事,必以先王之法为比,故绳直而枉木斫,准夷4而高科5削,权衡县6而重益轻,斗石设而多益少。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7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8,绌9羡10齐11非,一民之轨,莫如法。属12官威13民,退淫14殆15,止诈伪,莫如刑。刑重,则不敢以贵易16贱;法审,则上尊而不侵。上尊而不侵,则主强而守要,故先王贵17之而传之。人主释法用私,则上下不别矣。 1.凌:假借为“夌”。屈原《国殇》:“终刚强兮不可凌。”《韩非子·初见秦第一》:“中以凌三晋。”本意为侵犯,这里用为打击之意。
2.贷:(dà带)《旧唐书·王世充传》:“有系狱者,皆挠法贷减。”《宋史·刑法志》:“每具狱上闻,辄贷其死。”明高启《凫藻集》:“今姑贷汝。”这里用为饶恕、宽恕之意。
3.错:通“措”。《易·序卦》:“礼义有所错。”《礼记·仲尼燕居》:“君子明于礼乐,举而错之而已。”《荀子·荣辱》:“则君子注错之当,而小人注错之过也。”《荀子·大略》:“错质之臣不息鸡豚,冢卿不修币。”《洪武正韵·暮韵》:“错,同措。”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豫部》:“错,假借为措。”这里用为举措之意。
4.夷:《诗·召南·草虫》:“我心则夷。”《诗·郑风·风雨》:“云胡不夷?”《诗·大雅·桑柔》:“乱生不夷,靡囯不泯。”《诗·大雅·皇矣》:“帝迁明德,串夷载路。”《诗·大雅·召》:“实靖夷我邦。”《左传·成公十六年》:“将塞井夷灶而为行也。”《楚辞·九怀》:“羡馀术兮可夷。”《吕氏春秋·似顺》:“往而夷夫。”本意为平和、平易,这里用为平准之意。
5.科:通“窠”。《易·说卦》:“其于木也,为科上槁。”《孟子·离娄下》:“盈科而后进。”《孟子·尽心上》:“流水之为物也,不盈科不行。”这里用为坎、坑之意。
6.县:古通“悬”。《诗·魏风·伐檀》:“不狩不猎,胡瞻尔庭有县鹑兮?”《国语·晋语》:“骊姬请使申,处曲沃以速县。”《礼记·檀弓》:“县棺而封。”《荀子·解蔽》:“桀死于鬲山,纣县于赤旆。”《淮南子·本经》:“县联房植。”《说文》:“县,系也。从系,持县会意。”这里用为悬挂、倒悬之意。
7.阿:《国语·周语》:“弗谏而阿之。”《礼记·月令》:“是察阿党。”《楚辞·逢纷》:“行叩诚而不阿兮。”《吕氏春秋·长见》:“阿郑君之心。”这里用为曲从、迎合之意。
8.缪:(miù谬)通“樛”。《礼记·檀弓下》:“其妻鲁人也,衣衰而缪致。”《荀子·解蔽》:“妒缪于道,而人诱其所迨也。”《汉书·外戚传下》:“即自缪死。”这里用为绞结之意。
9.绌:(chu出)通“黜”。《礼记·王制》:“不孝者,君绌以爵。”《荀子·不苟》:“君子能则宽容易直以开道人,不能则恭敬繜绌以畏事人。”《荀子·非相》:“与世偃仰、缓急、嬴绌。”《荀子·成相》:“展禽三绌,春申道缀,基毕输。”《荀子·尧问》:“仁者绌约,天下冥冥,行全刺之。”《史记·老子列传》:“世子学老子者则绌儒学,儒学亦绌老子。”《史记·屈原贾生列传》:“屈平既绌,其后秦欲伐齐,齐与楚从亲。”这里用为贬退之意。
10.羡:《诗·小雅·十月之交》:“四方有羡,我独居忧。”《诗·大雅·皇矣》:“帝谓文王,无然畔援,无然歆羡。”《淮南子·说林训》:“临河而羡鱼,不如归家织网。”《说文》:“羡,贪欲也。”《广韵》:“羡,贪慕也。”《字林》:“慕欲曰羡。”这里用为贪慕之意。
11.齐:《周礼·亨人》:“以给水火之齐。”《礼记·学记》:“大时不齐。”《楚辞·屈原·涉江》:“与日月齐光。”《荀子·王霸》:“所闻所见,诚以齐矣。”这里用为同等,相等之意。
12.属:《诗·小雅·角弓》:“君子有徽猷,小人与属。”《荀子·礼论》:“天子之丧,动四海,属诸侯。”《史记·屈原贾生列传》:“亡国破家相随属。”《史记·魏公子列传》:“冠盖相属。”《水经注·江水》:“常有高猿长啸,属引凄异。”这里用为连接之意。
13.威:《易·家人·上九》:“有孚,威如,终,吉。”《易·大有·六五》:“厥孚,交如,威如,吉。”《诗·小雅·采芑》:“征伐玁狁,蛮荆来威。”《诗·周颂·有容》:“既有淫威,降福孔夷。”毛传:“威,则。”郑玄笺:“既有大则,谓用殷正朔行其礼乐,如天子也。”《老子·第七十二章》:“民不畏威,则大威至。”《尔雅·释言》:“威,则也。”郭璞注:“威仪可法则。”这里用为“法则”之意。
14.淫:《书·大禹谟》:“罔淫于乐。”孔传:“淫,过也。”《左传·隐公三年》:“骄奢淫泆。”孔颖达疏:“淫,谓耆欲过度。”《论语·八佾》:“子曰:‘关雎,乐而不淫,哀而不伤。’”《诗·关雎序》:“不淫其色。”孔颖达疏:“淫者,过也,过其度量谓之为淫。”《礼记·王制》:“齐八政以防淫。”孔颖达疏:“淫,谓过奢侈。”《孟子·滕文公下》:“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荀子·不苟》:“小心则淫而倾。”《荀子·富国》:“或佚或乐,或劬或劳,非特以为淫泰夸丽之声。”《韩非子·爱臣》:“赦死宥刑,是谓威淫。”这里用为过度之意。
15.殆:假借为“怠”。《诗·商颂·玄鸟》:“受命不殆。”《左传·昭公五年》:“滋敝邑休殆。”这里用为懒惰之意。
16.易:《易·系辞下》:“易者使倾。”《庄子·应帝王》:“是于圣人也,胥易技兿。”《礼记·乐记》:“易慢之心入之矣。”《汉书·王嘉传》:“吏民慢易之。”《韩非子·五蠹》:“是以古之易财,非仁也,财多也。”这里用为轻视之意。含有“不以为意”的意思。
17.贵:《老子·十三章》:“宠辱若惊,贵大患若身。”《国语·晋语》:“贵货而贱土。”《礼记·中庸》:“去谗远色,贱货而贵德。”《荀子·大略》:“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荀子·宥坐》:“因丽节文,非无良材也,盖曰贵文也。”《吕氏春秋·察今》:“有道之士,贵以近知远,以今知古,以所见知所不见。”《韩非子·初见秦》:“而民为之者,是贵奋死也。”《商君书·画策》:“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这里用为崇尚、重视之意。 所谓为人臣子侵害他的领导人,就象地形起伏一样,逐渐地变化下去,就会使领导人失去方向,东西方位调了头而自己还不知道。所以先王设置司南之官来端正清晨和夕阳的方向。所以明智的领导人使群臣百官不在法律之外打主意,也不在法律之内乱施恩惠,一举一动没有不合法的。法,是用来打击违法和游于法律之外的私行的;严刑,是根据法令来惩罚下臣的。威势不会用来饶恕举措,法制不会出自两个门户。
威势与法制一样,那么众多的邪门歪道就明星了;执法不讲信用,那么君主的行为就危险了;刑罚不断,那么邪恶的东西就得不到胜利。所以说,巧匠心目中有墨绳,还是要先以规矩为度量;有上等智慧的人办事,还是先要以先王的方法为比较,所以墨线拉直了斜木材就可以斩直,水平仪放平了凸凹不平的木材就可以削平,秤悬挂起来就可以去重就轻使之平衡,斗与石设置起来就可以减多益少使之平均。所以,以法治国,就是约束人们的举措而已。法律不会迎合权贵,墨线不会屈从歪木,法律所制裁的,即使是智者也推辞不了,即使是勇者也不敢争辩。刑罚所过之处不回避大臣,奖赏善行不会遗漏百姓。
所以纠正上级的过失,追究下级的歪斜,治理混乱解决纠纷,贬退贪慕同等是非,统一民众行轨,没有什么比得上法律。连接百官之法则于民,摒退过分的懒惰,制止欺骗诈伪,没有什么比得上刑罚。刑罚重,那么官吏就不敢以权贵轻视卑贱;法制审明,那么上级的尊贵就不会被侵犯。上级尊贵不会被侵犯,那么领导人就强盛而且遵守盟约,所以先王重视诚信而把它传下来。领导人如果丢开法制而用私心,那么上下级就会没有区别了。 上节韩非谈了诚信问题,本节韩非则转而谈到凡事要有标准。什么是治理、管理的标准呢?就是法律。要以法办事,依法办事,要以法治国,依法治国。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为规矩,才能把事情办好。所以,在治理、管理上,不能感情用事,不能跟着感觉走。
这里,韩非谈到一个问题,即,法律,是用来打击违法和游于法律之外的私行的;严刑,是根据法令来惩罚违法的。也就是说,法律有一定的约束人们行为的作用,但这只是在大的方面。人们的日常行为不可能都用法律来规定,这一点被韩非忽略了,也被后来的法家们忽略了,直到现在也被忽略了。真正能约束人们行为的是社会行为规范——即民风民俗——风俗习惯,也就是“礼”!人们每干一件事,首先考虑的不是法律是怎样规定的,而是在乎周围亲朋好友的“看法”,这个“看法”,就是风俗习惯。
所以,人们的日常行为是受风俗习惯约束的,在旧的风俗习惯被冲破、被取消以后,人们实际上是在一个混乱的人群中摸索,依靠自己儿时在家乡、在家庭中学到的行为来行为。各种不同的风俗习惯在现代城市中发生冲突,于是人们便茫然了,便不知所措了,便违法了。所以,单纯地强调“以法治国”、“依法治国”,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这也就是法家们失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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