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什么特征

作者&投稿:宥滕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哪些特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在于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 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建立我国其他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  第一,它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人民不仅有权选择自己的代表,随时向代表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意见,而且对代表有权监督,有权依法撤换或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代表.  第二,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权力的统一。在国家事务中,凡属全国性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做出统一决定的重大问题,都由中央决定;属于地方性问题,则由地方根据中央的方针因地制宜的处理。这既保证了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又发挥了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中央和地方形成坚强的统一整体。  第三,有利于保证我国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都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使少数民族能管理本地区、本民族的内部事务。  总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确保国家权利掌握在人民手中,符合人民当家做主的宗旨,适合我国的国情。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根本性 根本性表现为: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组织形式。它最直接地反映国家本质,表现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人民革命直接创造出来,而不是依靠从前任何的法律规定产生的。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面,成为我国政治力量的源泉。综上可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人民性 人民性表现为: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贯彻国内各民族之间平等原则,包容着全国各族人民的代表积极参与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便于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最利于团结全国人民群众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在我国取得了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的巨大胜利。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统一性 统一性表现为:第一,作为国家政权组织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排除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理论和体制,坚持人民权力的统一。第二,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此基础上,国家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的团长和副团长。

  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和军队的最高一级的中共党委书记或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担任,副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或军队的最高一级的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1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4、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5、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6、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7、决定特赦;

  1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20、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专门审查补选的本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新选出的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由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九届全国人大设立了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内务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农业与农村共9个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由副委员长或人大常委会委员担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
  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

  五、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设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由主席团负责召集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大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

  乡、民族乡、镇人大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民政工作实施计划等。

  (二)选举和任免、罢免权

  乡、民族乡、镇人大有权选举或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

  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大会开会时,主席团或1/5以上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上述人员的罢免
  案。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三)监督权

  乡、民族乡、镇人大审议乡、民族乡、镇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有权罢免、撤销乡、民族乡、镇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

  六、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一)代表的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举产生。

  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二)代表的职权

  1、会内职权;
  (1)提出议案权。
  (2)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3)选举和决定任命的投票权。
  (4)审议权。
  (5)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
  (6)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
  (7)调查提议权。
  (8)表决权。
  (9)免责权。

  2、会外职权
  (1)与原选举单位保持联系权。
  (2)视察权。
  (3)召集临时会议的提议权。
  (4)其它会议的列席权。
  (5)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
  (6)原选举单位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列席权。
  (7)人身特别保护权。
  (8)代表特权。

呵呵,又是一个从网站上用剪刀加糨糊做成的答案。
教科书上总结得比较好,大致有这么几个方面的特征吧
1、具有真实而普遍的代表性;
2、具有层级差别,是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结构;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
4、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唯一权力机关。

回答的不好,没有抓住提问者的问题主干.属于文不对题,因此不合格.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的时间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1949年9月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和其他相关文件确定的,具体如下: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3、国家行政机关、监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位
1. 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作为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2. 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在全国国家机关体系中,全国人大占据首要地位。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权力机关,代表选民行使国家权力。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构成:该制度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1.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是国家机关权力的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反映了人民与国家的关系。2.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各项事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什么制度
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根据中国人大网显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1、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选民(在直接选举中)或选举单位(在间接选举中)有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什么时候确立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于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与历史背景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

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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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的内容:一、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和基本原则。在我国,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和基本原则。二、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与制度。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名词解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中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实行一院制,而不是西方国家实行的两院制。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中国,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表现形式
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表现形式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等职权。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地级市、县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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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向普罗: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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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15989368321: 下列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鲜明特点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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