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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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有( )。~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保密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保密义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缔约过失责任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

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如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由自己直接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的行为或状态,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保密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扩展资料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有别于侵权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以上是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四要件间又是彼此联系的有机整体,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这四个构成要件来进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缔约过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释义:赔偿的前提是“给对方造成损失”。

扩展资料:

合同中出现虚假签名 中介判赔10万退佣金

因房屋买卖合同中出现虚假签字导致合同无效,购房人朱某将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告上法院。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中介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中介公司返还朱某3.4万余元服务佣金,并赔偿朱房屋差价损失10万元的判决。

2012年5月16日,朱某通过中介公司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朱某购买张某母亲的房屋,后张某拒绝履行合同。2013年,朱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法院经审理认定房屋买卖合同上的张某母亲签字虚假,朱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朱某称,因中介公司未尽审查注意义务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现房价已大涨,中介公司应当赔偿。朱某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3.4万元佣金,并赔偿房屋涨价的预期利益损失50万元。

中介公司辩称,张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中介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给朱某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张某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中介公司返还朱某3.4万余元服务佣金,并赔偿朱房屋差价损失10万元。一审判决后,中介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

市二中院经审理查明,中介公司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居间人,负有对房屋权属状况、订约人订约能力等事项的调查并如实报告义务。中介公司未尽到基本审查、注意义务,对于朱某最终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存在一定过错。

现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中介公司并未促成合同成立,朱某有权要求中介公司返还服务佣金。因房屋价格增长,朱某再行购置同等房屋所产生的差价损失,中介公司在其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范围内亦应予以赔偿。

市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中介公司应赔偿朱某房屋差价损失数额为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参考资料:人民网-合同中出现虚假签名 中介判赔10万退佣金



一、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二、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法定性。
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相对性。
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也称先契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同时,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
3、补偿性。
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我国合同法第42条,将损害赔偿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救济方式,就是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的法律体现。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是民法意义上平等、等价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
四、依照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而且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
(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3.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如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由自己直接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的行为或状态,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4.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保密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是什么?
主要包括为了缔约而花费的合理费用、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从实践来看,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范围,应以对方的缔约过失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标准,包括缔约合同的支出,由于对于违反前契约义务而受到的损失,以及由于对方的过失而造成的订约机会丧失而受到的损失。根据《民法典》...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一)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哪些?
1、固有利益赔偿范围 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4、缔约方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必须与对方遭受的损失有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的第一合同义务,造成对方信任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应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缔约过失直接损失有: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

缔约过失责任法条有什么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法条的规定主要就是有: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如果出现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是提供一下虚假的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等将承担这个赔偿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法条有什么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

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意思?
一、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意思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行为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所要承担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主要有: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1、固有利益赔偿范围 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

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详细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主要情况:首先,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即无真实订约意图,仅以谈判为幌子,故意损害对方利益,这种恶意行为的构成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无订约意愿且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意图。其次,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合同相关事实,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规定
5、文尾。文尾要写清递交诉状的法院、具状人(原告)起诉时间。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必须有至少一份是由具状人亲笔签字(盖章、按手印)的原件。由此可见,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民事赔偿责任,事实上,如果对方隐瞒了跟签合同相关的事实,由此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因为对方是用欺诈的手段,使本人在...

缔约过失赔偿范围有哪些?
缔约过失赔偿范围有固有利益和依赖利益两种情况,对于固有利益是属于缔约时未尽有关义务而导致损害的赔偿,而依赖利益是包括间接损失和直接损失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的缔约过失行为而定。 一、缔约过失赔偿范围有哪些?(一)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

静宁县18845497181: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 搜狗百科
鄞博辛贝: 回答:全选.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主要有三种: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假借订立合同而损害相对人利益的行为.例如,故意...

静宁县18845497181: 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类型? -
鄞博辛贝: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静宁县18845497181: 合同缔约过失有哪些类型呢?
鄞博辛贝: 1、恶意磋商,即非出于订立合同之目的而借订立合同之名与他人磋商,然后突然中断缔约.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1)隐瞒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如当事人的资质、财产状况等等. (2)隐瞒标的物的真实情况,包括标的物的瑕疵、性能、权利状态等等. 若违反此项义务(隐瞒或虚告),即构成欺诈. 3、违反通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害(没有及时通知对方有关合同订立的情况). 4、未尽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 5、泄漏在缔约过程中掌握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等.

静宁县18845497181: 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类型,哪些情形可以适用 -
鄞博辛贝: 您好,缔约过失责任分为二大类,一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二为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具体有如下几点: 1、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的缔约过失责任; 4、其他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6、合同被更变、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7、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静宁县18845497181: 缔约过失的行为有哪些类型?缔约过失的行为有哪些类型?
鄞博辛贝: 第一种类型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 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种类型是...

静宁县18845497181: 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类型及适用范围有哪些呢?
鄞博辛贝: 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类型及适用范围: 1、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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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博辛贝: 《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名目与他人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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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博辛贝: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静宁县18845497181: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哪些情形? -
鄞博辛贝: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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