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刑诉法规定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

作者&投稿:段干雯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

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和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扩展资料:
不立案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注意:(1) 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他罪均为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尽管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2)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84条)等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除非法律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定罪处刑,否则不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而是由公安机关管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指《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罪,共34个罪名。注意:(1)《刑法》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虽然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也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2)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有渎职性质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①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③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 167条);④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修正案》第2条);⑤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修正案》第2条);⑥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这六个罪名均规定在刑法分则第3章第3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不属于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罪,因此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具体包括:①非法拘禁案;②非法搜查案;③刑讯逼供案;④暴力取证案;⑤报复陷害案;⑥虐待被监管人案;⑦破坏选举案。注意: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这类案件对犯罪主体有特殊要求,即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这些犯罪,那么就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是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破坏选举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并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犯罪主体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四个罪名的犯罪主体范围都小于或等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所有的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报复陷害案、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都是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但并非所有的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和破坏选举案都是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这三类犯罪才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其他人实施的这三类犯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⑵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①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251条);②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刑法》第251条);③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刑法》第255条)。

  4.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这类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在犯罪程度上必须是重大犯罪;③在犯罪手段上必须是利用职权实施的,对于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不属于利用职权实施的案件,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强奸罪,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或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不能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而直接立案侦查,只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87条规定的程序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进行监督。④在审批程序上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审批程序是: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时,应当层报所在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意见,报送省级人民检察院。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写明已经查明的案件情况以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的十日以内,由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条)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具体包括:①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尚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案件;③虐待家庭成员,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④侵占案。
  注意:⑴这几类案件的起诉权,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告诉或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法院就不予追究。被害人不起诉必须是他本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刑法》第98条) 。如果是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刑诉解释”第187条)。⑵对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和虐待案有结果要求。如果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则是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虐待家庭成员致人重伤、死亡,则不由人民法院受理,而应由公安机关受理。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具体包括:①故意伤害案(轻伤);②重婚案;③遗弃案;④侵犯通信自由案;⑤非法侵入住宅案;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⑦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注意:⑴这类案件有两个条件:一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二是属于轻微刑事案件。⑵这类案件并不是只能自诉不能公诉,如果被害人没有证据证明,要求按公诉案件处理,就应由公安机关受理进行立案侦查。⑶如果被害人不向法院起诉,而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就意味着被害人要求采取公诉的方式,公安机关应当受理。⑷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之后,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这类自诉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条件:⑴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⑵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依刑事实体法对被告人行为衡量的结果,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⑶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⑷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做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这类自诉案件实际上是原本应当公诉的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其目的是保障被害人的控告权,维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解决被害人告状无门的问题。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这种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也属于自诉案件。

  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除了以上的,其他的都由公安机关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立案管辖】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高检发释字〔1998〕1号 1998年5月11日发布实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的范围规定
如下:
一、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
处罚的犯罪案件:
1、贪污案(第382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2、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3、受贿案(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4、单位受贿案(第387条);
5、行贿案(第389条);
6、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
7、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8、单位行贿案(第393条);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
10、隐瞒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
11、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
12、私分罚没财物案(第396条第2款)。
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第397条第1款);
2、玩忽职守案(第397条第1款);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第397条第2款);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6、枉法追诉、裁判案(第399条第1款);
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第2款);
8、私放在押人员案(第400条第1款);
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400条第2款);
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401条);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条);
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403条);
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404条);
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405条第1款);
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405条第2款);
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406条);
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第407条);
18、环境监管失职案(第408条);
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409条);
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410条);
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410条);
22、放纵走私案(第411条);
23、商检徇私舞弊案(第412条第1款);
24、商检失职案(第412条第2款);
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第413条第1款);
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413条第2款);
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414条);
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415条);
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415条);
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1款);
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2款);
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417条);
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条);
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419条)。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2、非法搜查案(第245条);
3、刑讯逼供案(第247条);
4、暴力取证案(第247条);
5、虐待被监管人案(第248条);
6、报复陷害案(第254条);
7、破坏选举案(第256条)。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
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案件来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八十五条【报案形式和受理程序】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八十六条【审查立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八十七条【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发布实施)
7.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提起自诉】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1、贪污案(第382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2、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3、受贿案(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4、单位受贿案(第387条);
5、行贿案(第389条);
6、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
7、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8、单位行贿案(第393条);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
10、隐瞒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
11、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
12、私分罚没财物案(第396条第2款)。

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第397条第1款);
2、玩忽职守案(第397条第1款);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第397条第2款);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6、枉法追诉、裁判案(第399条第1款);
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第2款);
8、私放在押人员案(第400条第1款);
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400条第2款);
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401条);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条);
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403条);
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404条);
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405条第1款);
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405条第2款);
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406条);
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第407条);
18、环境监管失职案(第408条);
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409条);
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410条);
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410条);
22、放纵走私案(第411条);
23、商检徇私舞弊案(第412条第1款);
24、商检失职案(第412条第2款);
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第413条第1款);
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413条第2款);
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414条);
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415条);
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415条);
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1款);
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2款);
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417条);
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条);
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419条)。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2、非法搜查案(第245条);
3、刑讯逼供案(第247条);
4、暴力取证案(第247条);
5、虐待被监管人案(第248条);
6、报复陷害案(第254条);
7、破坏选举案(第256条)。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根据描述在立案侦查的范围可分为以下四类:
1、第八章中和其它章节中的贪污贿赂犯罪;
2、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民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须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一、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1、贪污案(第382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2、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3、受贿案(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4、单位受贿案(第387条);
5、行贿案(第389条);
6、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
7、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8、单位行贿案(第393条);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
10、隐瞒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
11、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
12、私分罚没财物案(第396条第2款)。

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第397条第1款);
2、玩忽职守案(第397条第1款);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第397条第2款);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6、枉法追诉、裁判案(第399条第1款);
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第2款);
8、私放在押人员案(第400条第1款);
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400条第2款);
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401条);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条);
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403条);
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404条);
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405条第1款);
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405条第2款);
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406条);
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第407条);
18、环境监管失职案(第408条);
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409条);
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410条);
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410条);
22、放纵走私案(第411条);
23、商检徇私舞弊案(第412条第1款);
24、商检失职案(第412条第2款);
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第413条第1款);
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413条第2款);
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414条);
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415条);
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415条);
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1款);
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2款);
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417条);
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条);
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419条)。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2、非法搜查案(第245条);
3、刑讯逼供案(第247条);
4、暴力取证案(第247条);
5、虐待被监管人案(第248条);
6、报复陷害案(第254条);
7、破坏选举案(第256条)。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979年刑法过失杀人罪是两个量刑幅度还是一个量刑幅度?\/996年在工作...
过失杀人罪有两个量刑幅度:分别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还有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979年《刑法》第一百零六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何时被称为犯罪嫌疑人?
激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称被追诉者为人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改称为犯罪嫌疑人。在移送审查起诉后成为被告人。 只有立案后,才能称犯罪嫌疑人吗? 更准确的说,在没有被法院依法宣判为有罪的被告人之前,如果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后,这段时间里都应当被称为犯罪嫌疑人。 刑事案件什么时候可以将嫌疑人改称被告 1...

急求!!!根据以下材料,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以(2008)安检刑字第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云洪、余刚、赵忠于、沈加珠、沈小峰、沈小东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冬秀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云洪、余刚、赵忠于、沈加珠、沈小峰、沈...

初中历史尾数带9的大事
中国:公元前359年:(一说,前356年)商鞅在秦变法开始。公元前279年:田单用火牛阵攻燕,恢复齐国。公元前209年:陈胜、吴广起义爆发 公元前119年:张骞第二次出使西域 卫青、霍去病大败匈奴,匈奴退至大漠西北。公元前99年:司马迁下狱。公元229年:孙权称帝,国号吴 公元249年:司马懿杀曹爽 公元...

华南理工校园网的请进!!
634 法学综合一(含法理学、宪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法理学》葛洪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法理学》葛洪义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宪法学》周叶中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第2版《刑事诉讼法学》陈光中总主编、曾友祥、李春雷主编,中国民主与法制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

惠来县13218135596: 刑事诉讼法立案条款
匡尚伤科: 一、刑事诉讼法的立案条款如下: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

惠来县13218135596: 1979年<《刑法》规定刑案追诉期最多为多少年 -
匡尚伤科: 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惠来县13218135596: 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有哪些相关规定
匡尚伤科: 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发现发怒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向法院报案、控告的,法院应当接受.认为有犯罪事实...

惠来县13218135596: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
匡尚伤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一、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1、贪污案(第382条,第183条第2款,第...

惠来县13218135596: 刑事诉讼法的管辖问题是该怎么规定的
匡尚伤科: 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惠来县13218135596: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哪一项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 -
匡尚伤科: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惠来县13218135596: 检察院自侦案件范围究竟是如何的
匡尚伤科: 1、人民检察院自行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的具体种类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

惠来县13218135596: 刑诉条例166条规定是什么?
匡尚伤科: 第一百六十六条【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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