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2009人事版申论作文 请以“公平与效率”为题,就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写一篇文章。字数在1200左右。

作者&投稿:毛雪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求助“2009中国人事版申论作文 论政府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角色定位”。1200字左右~

您好,中政申论专家为你提供以下资料:
社会救助是指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向其提供款物接济和物质援助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1]。罗斯福曾说过:在现代社会,把个人的安全建立在邻里或家庭的帮助之上是根本不行的,因为他们的力量根本不足以抵御社会变动的冲击,只有政府才能为人们提供保障,并借此减缓巨大的社会变动给人们带来的冲击[2]。因此,社会救助通常被视为政府的当然责任或义务。如果政府的这种责任得不到很好的履行,没有发挥应有的角色作用,就会引发或激化社会矛盾,导致社会的不稳定,进而对政府的执政地位形成威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近些年来,随着我党提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民生工程”等一系列全新观念和重大政策的提出,建立和完善新型的社会救助体系已成为我国各级政府的一项紧迫而重大的使命。对我们政府而言, 应当如何面对现有问题,运用先进的理念,进行科学的角色定位提出了新的课题。
一、我国社会救助问题的凸显和政府失责现象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了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传统的社会救助被以低水平但最为普遍、统一和平均的社会福利政策所取代。所有城乡社会成员的生、老、病、死等都完全由“单位制”的国有和集体组织及其社会关系网络所包办,形成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体制。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开始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单位人”走向社会,农村公社逐步分解,贫富差距不断加大,原有的保障体制走向瓦解。一些因病、因灾、失业、失地等种种原因致使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不断增多,使得社会救助问题开始浮现,特别是广大农村中普遍存在的集体贫困问题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在此背景下,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借助于政策和法律法规双重渠道开始重新起步并与西式社会救助接轨。进入20世纪90年代,社会转型进程不断深入,新旧体制急剧转换及其引发的社会贫富分化、结构性失业等问题对社会均衡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产生了重要影响,与社会成员基本生活保障有关的贫困等社会问题进一步凸显,引起了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经过十多年政府的大力推动和努力,目前我国初步建立了包括基本生活、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法律救助等十多项社会救助制度,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体系。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各项社会救助的总人数超过1.5亿人次[3],基本上保证了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
虽然我国的现行社会救助制度,尤其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实施以来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社会救助的实践中暴露出了许多不容回避、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是,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尚不明确,影响了社会救助功能的发挥;二是,部分地方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不足,导致一些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城区救助水平偏低、部分困难群众未能纳入社会救助的范围;三是,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和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缺乏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四是,现行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救助标准过于原则,各地制定具体救助标准时缺乏统一的依据,随意性过大;五是,有关部门对社会救助的申请审查手段不足,申请人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现象时有发生[4]。此外,社会救助城乡分治的二元结构仍未打破,城乡困难群众“同命不同价”的现象普遍存在;非政府组织的社会救助资源分散,缺乏有机整合等等。
产生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方面的,有制度设计方面的,有行政管理体制方面的,等等。从政府职责的角度分析,政府在某些方面的失责是一个重要原因。
一是重视程度不够。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片面重视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目标,强调政府在经济建设中的责任,对政府在社会建设中职责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削弱了政府在保证社会公平方面的责任。在抓政府工作中,很多领导把工作的重心都放在抓经济建设,而对于社会建设这一块不太重点,其中原因在于这一方面工作没有硬性指标和绩效考核内容,与个人的政治发展联系不大,因此在意识上没有重视,在行动中自然也不会花很多精力去做相关工作。虽然逢年过节,很多领导会下基层,走家串户,访贫问苦,但往往是做些面子上的似蜻蜓点水式的工作,或是为树立个人形象,很少从弱势群体的实际需要出发,沉下心来去思考和解决他们的迫切问题。
二是认识不够全面。政府对社会救助这种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本质特征认识不够,在社会救助中重城市、轻农村的问题比较严重,在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政策上显失公平,造成了社会救助的城乡等级差别和轻重差异。我们知道,社会救助强调公正,它应当面向全体社会成员,不像其它社会保障子系统有特定的年龄、职业或性别等身份限制,也不存在事先参加的问题,只有客观的救助条件和标准,任何人只要符合申请社会救助的条件,即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获得国家或社会的援助。因此,虽然社会救助因多数社会成员能够正常生活而不需要救助,而在事实上并非全体社会成员都能享受,但就其本质而言,它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从而具有全民性特征,即非排他性[5]。
三是救助体系不够健全。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1)立法层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救助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如《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防震减灾法》、《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五保老人供养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等,分别从不同方面确定和规范了公民的社会救助权利。但是,我国的社会救助法律规范仍存在着层次不高、效力偏低、内容残缺、缺乏整合等问题,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对社会救助问题进行全面、系统调整的法律。此外,许多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医疗、就业、住房、教育等方面的政策也非常欠缺,如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者及其家庭的医疗救助政策,对高龄老人、残疾者特别是孤残儿童等特殊弱势人群的特殊保护政策,对在岗社会弱者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对尚未纳入城市社会保护体系的进城务工人员的特殊保护政策等等,影响和制约了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诉求,不能够从根本上保证社会救助的法制化运行和规范化管理。(2)财政保障层面。资金来源不稳定是最突出表现,救助标准低。中央虽然多次强调要加大对社会救助的投入,但到了各级地方,情况并非完全如此。用政府经济学中公平与效率选择理论分析[6]:由于各级政府财力有限,需要政府支出的领域众多,特别是基础建设,需要大量资金,在需求大于投入的情况下,政府就只能在保证效率和重点的基础上,兼顾公平,这样政府在社会救助上的投入就变得非常有限。(3)制度执行层面。监督机制的缺位导致现有救助工作的低效率。由于救助部门的救助工作没有建立目标绩效考核体系,所以在实施过程中许多救助工作都是能拖则拖,得不到及时的落实。制度执行的监督和处罚力度不够,致使一些救助政策到了基层就走了样,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去落实。
四是组织体系不够完善。主要体现:(1)职能界定不清晰。救助管理部门分割,力量和资金的分散,缺乏统一的归口管理,对救助工作不能进行有效统筹,加大了社会救助工作的协调难度,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救助工作的无序现象,在实践中常常出现重复救助或救助不到位的情况。(2)在救助系统人力资源配置结构不合理,形成倒金字塔现象,社会救助工作最繁重的基层从事救助管理的人员反而最少,救助工作力量严重不足。(3)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低,各项救助工作难以科学化,社会救助的整体效果不够理想。
二、我国政府的社会救助价值理念
所谓政府的社会救助价值理念,本人认为,应该是政府对整个社会救助活动的总的看法和基本观点,反映了政府对社会救助过程中的理性认识,决定着社会救助活动的总体方向和最终成效,一旦形成,就会贯穿于社会救助的全部工作之中,转化为具体的路线政策,融化在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制度设计、职能定位以及工作方式等所有构成救助活动的要素之中。目前,人们所熟悉的政府社会救助理念主要有公平救助的理念、依法救助的理念和科学救助的理念等等。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在社会救助中所体现的价值理念,明显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具体而论,本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以人为本”理念。社会救助是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予以切实的保证,从本质的意义上实现了我们党提出的社会发展宗旨亦即“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在社会救助中大肆提倡公平和正义,在社会救助实践中也较为注重制度的人性化,但是由于其具有资产阶级的阶级属性,因此它不可能做到真正的“以人为本”。我国政府开展社会救助活动,不仅要让弱势群体获得基本的生存保障,而且还要让他们能够真切地感受到社会的公正和关爱,在消除了生存之忧的同时,获得了最基本的发展能力。从出发点和落脚点来看,我国的社会救助是为了更好促进人的生存和进步,实现社会和个人的全面发展。
(二)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的执政理念。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既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也是现代化进程的客观要求。作为中国人民利益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不仅不能谋求自身的私利,而且要全力维护中国民众的基本权利与基本尊严,确保中国民众的机会平等,保证人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执政为民的核心要求就是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民生问题,共享社会主义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充分体现了这一理念 [7]。
(三)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提倡的法治国家其基本特征是以国家为本位,以控制社会为目的,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则是以社会为本位,国家服务于社会,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自由、民主和公平。因此,我国的法治区别于其它国家,有着自己特定的内涵,即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方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目的。当前我国法治的发展处于一个新的历史基点上,一个显著的特征是更加注重民生、民权和法律之上的价值问题。有学者甚至认为,民生问题目前已成为超越民主问题的时代问题,亟待有力的法治保障。构建民生法治,成为解决民生问题与建设现代法治的绝佳交汇点[8]。因此,社会救助已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个重要体现形式。
三、我国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的角色定位
政府在社会弱势群体救助中的责任不容置疑,无论是在救助立法、制度设计、救助资金的保障以及人力的调配上,政府都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政府并非万能,政府对于社会救助义不容辞的责任不等于对于所有问题的包办,这就要求政府在社会救助中有一个准确的角色定位,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发挥最大作用。根据我国政府社会救助的价值理念和当前社会救助中存在的问题,本人认为,我国政府角色定位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定位。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政府要开展好做好社会救助工作,首先要有正确的思想认识定位。从社会救助的历史看,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救助被看做是一种慈善、施舍或推恩,而不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中国社会救助的思想虽古已有之,但其思想渊源都是统治者的道义观和仁政观。政府与被救助对象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道义上的施恩—受惠关系。这种道义性、怜悯性的社会救助不利于建立科学、规范、稳定的社会救助制度, 有悖于我国政府社会救助的价值理念,已经成为公民社会救助权实现和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构建的思想障碍。因此,本人认为,政府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一是要充分认识到社会救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二是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破除“恩赐”观念。充分认识到社会救助是每个公民应该享有的普遍权利,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服务好被救助对象是应尽义务。三是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关爱。在实施救助活动中,要充分尊重被救助对象的尊严,积极了解他们的发展需求,在物质救助的同时,加强对他们的能力、信心、技术的帮扶,帮助他们树立信心、增强能力、摆脱困境。
(二)职责范围定位。为社会提供社会救助服务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责任,其职责是有一定大小和范围的。政府在社会救助中责任定位应当从两个方面考量。一是纵向看,各级政府的职能划分。根据职权大小和特点,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在管理上具有宏观性、指导性和间接性,因此,多承担宏观上的责任,如立法责任,制度设计责任等。而地方政府对本地情况比较熟悉,应强化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等微观上的责任,如具体执行、业务管理、待遇给付等。二是横向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责任划分。我国存在我国存在着庞大的被救助对象,社会救助需求巨大,而政府管理能力和财力是有限,不可能包揽所有的救助工作。因此,在强调政府的主导地位的同时,应充分调动民间组织的积极性,将非政府组织引入到社会捐赠、社会帮扶、邻里互助等社会救助活动中来,并使之形成经常化、制度化,以弥补政府救助不足,如资金和人力等,逐渐形成一种以政府救助为主、民间救助为辅的社会救助格局。政府应将自己的角色定位为社会互助的支持者和协调者,并根据这一定位,发挥有限作用,承担有限责任。
(三)救助水平定位。政府救助水平是有一定限度的,这一限度应当根据以下原则来确定。一是要与经济发展和国情相适应的原则。社会救助的必须要有相应财力为保障,因此政府财政资金支配总量从根本上制约着社会救助水平的高低。此外,国家政治、社会结构、历史文化以及传统观念等因素对社会救助内容和水平也有一定的影响。二是适度性原则。社会救助水平要在保证公民的基本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对经济的运行起到积极作用,维持社会救助的良性运行。倘若救助水平过低,难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不能很好地实现社会救助应有的功能;而救助水平过高,超过财政承受能力,会带来政府赤字,影响政府经济调控能力。因此,政府在社会救助中承担的责任应与其自身能力相适应。运用好这两个原则,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调整依据应当建立在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收入基础上,做到适时调整、应助尽助。
(四)工作职能定位。工作职能定位,必须从我国目前社会救助所出现的问题以及政府失责原因着眼,突出重点,集中力量,解决难点。本人认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工作有几下个方面。
一是加快立法进程。没有救助法律,社会救助无从保障,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完善不仅是社会救助发展的重要标志,而且还是促进社会救助更好发展的基本前提。因此,要发展社会救助,政府首要任务是履行好立法之责。目前,立法重点首先是要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模式,从统筹城乡发展的角度出发,统一制度设计,建立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社会救助体系。其次是完善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眼下最急迫的是要尽快颁布《社会救助法》,在此框架下,整理和规范现有各类专项社会救助法律法规,进而拾遗补缺,制定出台新的救助法律法规,推动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互通、互联、互补的有机体系,使救助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建立多样化救助机制。公共政策理论告诉我们[9],任何一项公共政策的制定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没有明确目标的公共政策是毫无意义的。当前我国的社会弱势群体构成状况异常复杂,单一的社会救助政策不可能解决全部的问题。因此,政府应对被救助对象情况摸查和分析,准确区分社会弱势群体的不同层次和不同需要,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具有层次性、针对性的措施。如对因病致贫的,政府应主要给予医疗救助,辅之生活救助。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的城乡无自救能力的“三无”人员给予资金上的扶持或生活性的服务救助;而对于在产业结构调整中暂时失业及由于其它原因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有劳动能力者,政府则应以加大培训力度,促进再就业政策扶持为主,而以资金扶持,解决暂时生活困难为辅。此外,对于处于救助边缘的人群,也要积极探索建立预警机制,早介入,早解决,不要等到救助条件符合时再来救助,例如因灾害导致房屋地基受损,这时政府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帮助受损户提出维修方案,不要等到房屋倒塌后再给予救助,不仅经济损失大,而且也影响了群众对政府的信任。
三是完善社会救助的政府公共财政。1994年以来我国逐步确立了与行政框架相对应的分级分税制财政体制,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拥有了相对独立的财政预算收支权力,因此,以公共财政制度为基础的社会救助制度必然在救助的支出责任层面具有分级负担的特征,这也是社会救助资金分级负担的理论依据。从我国目前经济水平来看,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救助资金不足问题尤为突出。因此,中央和省两级必须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社会救助资金分担比例要根据各地财政支配能力和当地人均收入来决定,要向经济落后地区倾斜,重点支持“老、少、边、穷”地区。有一点可以肯定:没有雄厚的公共财政的基础性支持,就没有健全、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
四是加强社会救助事务的规范化管理。政府应通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来对社会救助事务进行规范化管理,包括救助申请人的登记和审查,资金的使用、调剂和运营,资金的征集、计算和支付等。应当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对救助工作完成较好的部门进行奖励,相反对没有按规定做好工作的部门进行适当的惩罚。针对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贪污腐败现象建立相应的审计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违规发放救助资金、私自克扣挪用救助资金、擅自更改救助标准的部门和个人要依法追究,严加惩处,切实维护广大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我国政府社会救助职责的几点建议
在社会救助实践中,政府要充分发挥好角色作用,关键是履行好职责。本人认为,当前要突出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政府履职能力。
(一)加强工作领导。社会救助是国家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各级政府应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社会救助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实践证明,领导高度重视,认识到位,社会救助工作就开展得好;反之,就会滞后而无力,让群众失望。
(二)提高队伍素质。现代社会救助已经大大不同与传统的简单的社会救济,其正常运行离不开高素质的管理人员。目前,我国不少从事社会救助的政府人员专业化程度较低,真正接受过社会救助或社会学专业训练的人员极少,很多在以前都没有接触过社会救助工作,对社会救助工作缺乏必要的知识储备。因此,在政府社会救助队伍建设中迫切需要加大救助管理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基本素质和运用新知识、新理论与新技术的能力。
(三)加强部门整合。前面提到,我国的社会救助部门分割较严重,社会救助涉及教育、卫生、民政、建设和劳动等部门,即使在同一部门内一项工作还分散到不同的职能科室。本人认为,根据当前我国政府职能机构的特点,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中承担着多项任务,尤其是承担了最低生活保障这一兜底性社会救助任务,因此担任主管社会救助的政府职能部门较为合适,多年来的社会救助工作实践证明,各级民政部门也具备这个能力。在民政部门的主管下,政府的相关部门应从自身职能出发,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政府所承担的社会救助工作。通过资源的整合,做到部门主导与部门联动相结合,产生的作用实现最大化[10]。
(四)加大政务公开。加大救助领域的信息网络化建设力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行“阳光”救助,坚持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过程的公平性和救助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实施过程与结果的公正性,提高救助工作的公开性、透明度和社会知情度,接受群众监督,杜绝腐败,提高政府的社会救助效能。
综上所述,社会救助关乎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对于调节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因此,我们的各级政府要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指引下,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尽职尽责履行好社会救助之责,让需要得到救助的群体都得到应有的救助,使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困难群体,推进我国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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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申论大作文每少50字扣1分,少写100个字,扣2分,但是40分的题目,因为字数不会扣分超过4分,而且要看整体情况如何,内容、卷面、立意等等都很重要。大作文答卷可分为五个等级。以满分40分为例:一类文(31—40分):立意鲜明,内容具

公平与效率
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对毛泽东思想的新发展。邓小平理论的一个最重要的观点就是实事求是,用发展的观点来分析事物。在邓小平理论发展的初期,我国普遍存在着平均主义“大锅饭”的现象,不敢富,不敢露富的现象十分严重,即使在经济发展已经逐渐成熟的今天,也还存在着“吃大户”的现象。在这种背景下,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无疑是石破天惊,它极大地激发了我国人民劳动致富的积极性,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城乡的差别扩大,东西部的贫富距离拉大,失业人员的生活水平与先富起来的少数人群的消费水平形成巨大反差。在这种情况下,公平问题必须优先予以考虑。于是中央逐步做出了放宽人口流动限制,大力发展小城镇,开发西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制度等等决策。公平问题成为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乃至整个社会生活中的头等大事。所以,如果用发展的观点来看待公平与效率问题,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在不同时期,国家与人民关注的重心是会有所侧重的。这种重心的转移恰恰体现了效率与公平间一种巧妙的平衡。,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绝对不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个人用斧子伐木还是以锯子伐木,存在一个工作效率问题。但这里的效率只是经济学或其他社会科学讨论的一部分效率问题。在荒岛上,鲁宾逊采用哪种工具伐木虽然也有效率的高低问题,但不是我们所讨论的公平与效率中效率问题。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讨论必须满足两个前提,一是必须处在人与人所形成的社会中间;二是必须存在于社会活动中,即它不是一种静态关系分析,而是一种动态关系研究。在生产力发展中,要素的配置,特别是人力资本的配置就存在着效率与公平问题。人力资源那么,效率与公平是何种层面上的问题呢?在我们看来,效率与公平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矛盾体,存在于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各个环节,处处存在着公平与效率的问题。在生产力的各要素配置中,面临着效率与公平的选择问题,在生产关系的分配、交换、所有制变迁中更存在着效率与公平的问题,开发荒山、挖掘鱼塘、修桥铺路、填海建房,都存在着效率与公平问题。在上层建筑领域,法律的制定与适用,也面临着效率与公平的选择问题。道德观念本身同样包含着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判断。如果将效率视为生产力的外在表现,将公平视为生产关系的外在表现,在认知上就会出现大的错误,以为发展生产力,应着重考虑效率问的开发与利用,不仅仅是效率问题,其中还蕴含着大量的公平问题。现代社会面临越来越大的人口压力,不能仅仅关注效率现象,而不关注公平问题。所以,将效率局限于生产力的在生产关系中,公平与效率相伴而生。经济的发展,所有制的改革,利润的分配,都直接关系到效率与公平的问题。任何一项改革如果没有考虑到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必然会出现新的矛盾。 外在表现,而将公平局限于生产关系的外在表现,在认识上出现了误区。就人与自然的关系而言,可持续发展经济学的研究已经表明,如果仅仅关注效率问题,而看不到生产力发展中的环境保护、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同样会出现不公平问题,有时这种不公平会引发大的社会动荡(西方国家因自然资源的开发而引起的示威游行从来没有停止过)。现在我国北部地区出现的干旱缺水、沙尘暴等现象都充分说明,如果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中不关注公平问题会产生多么大的负面影响。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使用会形成“外部”副作用,损害更多人的利益。生产力的发展中有公平和效率的关系问题。如果仅仅关注效率而忽视了公平,则会产生严重后果。 那么,效率与公平是何种层面上的问题呢?在我们看来,效率与公平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矛盾体,存在于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各个环节,处处存在着公平与效率的问题。在生产力的各要素配置中,面临着效率与公平的选择问题,在生产关系的分配、交换、所有制变迁中更存在着效率与公平的问题,开发荒山、挖掘鱼塘、修桥铺路、填海建房,都存在着效率与公平问题。在上层建筑领域,法律的制定与适用,也面临着效率与公平的选择问题。道德观念本身同样包含着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判断。如果将效率视为生产力的外在表现,将公平视为生产关系的外在表现,在认知上就会出现大的错误,以为发展生产力,应着重考虑效率问题。效率与公平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矛盾统一体?换句话说,这一问题的讨论是不是“真”问题?公平与效率存在于社会的各个层面,存在于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两者是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在效率提高的同时是不是必然伴随着公平的减少?在一些学者的论述中,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到这样的表述。其实,效率与公平并非时时处处相克。在效率提高的同时,公平也可能改进。但是,效率提高并不必然导致公平的增加,假定一块蛋糕做大后,以原来的分配分式进行分割,如果原来的方式是公平的,则新蛋糕的分配可能是公平的。如果原来的分配方式就不公平,则以原来的方式分配蛋糕就可能会将不公平的问题放大,会增加矛盾或激化矛盾。有人说,老百姓现在端起碗吃肉,放下碗骂娘。这是因为原来的分配分式并不公平,当可供分配的利益增加后,这种不公平被放大了。
所以,那种想依靠做大蛋糕来改善公平的思维方式是荒谬可笑的。当然,如果不提高效率,则公平的实现也是困难的,只有在提高效率的动态中寻求改进,公平才可能较好地实现。在这里,我们必须明确澄清两个误区:一是提高效率并不必然导致公平的改进,有时在效率提高的同时,还有可能形成新的不公。所以,我们必须在提高效率的同时,注意公平问题。二是公平的改进并不必然导致效率的提高,相反地,有时公平增加可能会阻碍效率的进步。将这一问题推广开来,就是,经济民主化并不必然导致效益最大化,而效益最大化也不必然促进经济民主化。
我们必须注意公平本身的特有属性,作为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社会现象,公平的内含十分丰富,不同阶层在不同时期都会有自己的公平观。我们在讨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时,应该立足于社会大众普遍的公平观基础之上。如果将少数人的公平观强不公平、假公平将造成效率低、贫困、经济崩溃、社会混乱、政府垮台、战乱。

不公平带来反对、反抗,必将降低生产效率。不公平产生效率,纯粹胡扯。而且当许多人贫困没钱买东西,必然造成商品卖不动,抑制生产,怎么会有生产发展,提高效率呢?

论不公平,还要从公平的三个方面说起。说“大锅饭”制度,平均主义是假公平,是它只讲结果的公平,不管生产过程中规则的不公平。干好干坏,干与不干都一样,分配享受相同的物质财富,这就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大锅饭”制度是仅用结果的公平---假的公平,对劳动者的劳动态度,出力情况,劳动实际效果的差别的不公平对待。人们认为这样分配社会财富是不公平的。由此(还有其它方面原因)人们劳动不积极,采取消极抵抗,不注重实效。因此生产效率急剧下降,形成社会物质财富极端贫乏,经济崩溃,人们无法生存。右派学者颂扬的自由平等竞争的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也不总是公平的,它会演变成不公平、假公平。由此会造成社会生产效率低下、贫困、经济崩溃、社会混乱、战乱、政府垮台。说明它需要进一步认识公平。

加在大多数人的公平观之上,并以此来分析效率与公平的问题,这样的讨论就毫无意义。当然,普通大众的公平观是什么?又如何表现?是另外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专门讨论。总之,希望提高效率来改变公平的说法是愚民的,缺乏逻辑论证的。我们承认效率的提高会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但是效率的提高,还会形成更大的不公平。法律的制定与适用,就是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同时,关注公平的发展,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可以说,法律就是通过权利义务的平衡,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同步发展。将中国农村实行的“大锅饭”制度、“工分”制度和“承包责任制”制度相比较。我想许多人根据自己判断会认为“大锅饭”制度当今社会各国的经济制度,一般来讲,多数情况下,都具有较多的合理性、公平性。这是因为各国经济制度都是人们经过长期实践,各方力量抗争演化形成的,因而存在较多合理性、公平性。过去左派把西方及非社会主义制度说成是不公平,是不符合实际的。它诱导错误的观念:公平与效率对立矛盾。由于各国经济制度一般是相对公平合理的,因而它使多数国家在多数时候,保证经济正常有效率运行。由此可以说公平是基础,效率是表象。公平是效率的基础,公平带来效率。只要公平不是较差,经济就会正常运行。做到了公平,就有了生产效率,生产的物质财富就丰富了。公平差、效率低,“承包责任制”制度公平高、效率高,“工分”制度在公平和效率方面,都处于它们中间。我们再比较封建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我想多数人也会与我一样,认为封建制度公平差、效率低,资本主义制度公平高、效率高。如果我们能这样认同这些事实,这样解说事实,那么我们就可以得出公平与效率是不矛盾的,公平与效率是相对应的,越公平效率越高。收入和财富的差距并不都是效率提高的结果,其刺激效应达到一定程度后便具有递减的趋势,甚至出现负面的效应。例如,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地下经济”、“寻租”活动、权钱交易等形成的巨大黑色收入和灰色收入,与效率的提高没有内在联系,有时反而是资源配置效率下降和损失的结果。再如,一部分高收入者的工作效率已达顶点,继续加大分配差距不会增高效率;也有一部分低收入者已不可能改变内外条件来增加收入,进而导致沮丧心态的产生和效率的降低。当前我国就也存在这种状况。换句话说,“自私的经济人”接受高收入刺激的效率有着生理和社会限制,不会轻易进行没有新增收益的效率改进活动,过大的收入和财富差距必然损失社会总效率。演艺界时常出现的“假唱”,美国会计系列丑闻中的“高管”高薪和股票期权制,个别行业奇高的收入所产生的普遍心态失衡等等,都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其实,高效率是无法脱离以合理的公有制经济体制为基础的公平分配的。在制度成本最低和相对最公平的状态中实现高效率,是改革的终极目标。我的看法是:公平与效率具有正反同向的交促互补关系,当代公平与效率最优结合的载体是市场型按劳分配。按劳分配显示的经济公平,具体表现为含有差别性的劳动的平等和产品分配的平等。这种在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方面既有差别,又是平等的分配制度,相对于按资分配,客观上是最公平的,也不存在公平与效率哪个占支配地位的问题。

同时,只要不把这种公平曲解为收入和财富上的“平均”或“均等”,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和国家政策调节,按劳分配不论从微观或宏观角度来看,都必然直接和间接地促进效率达到极大化。这是因为,市场竞争所形成的按劳取酬的合理收入差距,已经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潜力,使劳动资源在社会规模上得到优化配置。国内外日趋增多的研究表明,公平与效率具有正相关联系,二者呈此长彼长、此消彼消的正反同向的交促关系和互补关系。这些具有一般的普遍意义和科学性,而非指某个特定阶段。

市场型按劳分配,详细一点讲,一是按劳分配市场化,也就是说,由劳动力市场形成的劳动力价格的转化形式——工资或者叫收入,是劳动者与企业在市场上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因而是实现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和方式;二是按劳分配企业化,换句话说,等量劳动得到等量报酬的原则只能在一个公有企业的范围内实现,不同企业的劳动者消耗同量劳动,其报酬不一定相等。如果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想重蹈为不少资本主义国家所走过,又为美国库兹涅茨所描述的“倒U型道路”,那么,就需要逐步建立一种公平与效率兼得的良性循环机制,来推进全社会的共同富裕和经济、政治、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谁说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关键在于制度创新和操作技艺。

您好,中政申论专家为你提供以下资料:
社会救助是指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向其提供款物接济和物质援助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1]。罗斯福曾说过:在现代社会,把个人的安全建立在邻里或家庭的帮助之上是根本不行的,因为他们的力量根本不足以抵御社会变动的冲击,只有政府才能为人们提供保障,并借此减缓巨大的社会变动给人们带来的冲击[2]。因此,社会救助通常被视为政府的当然责任或义务。如果政府的这种责任得不到很好的履行,没有发挥应有的角色作用,就会引发或激化社会矛盾,导致社会的不稳定,进而对政府的执政地位形成威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近些年来,随着我党提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民生工程”等一系列全新观念和重大政策的提出,建立和完善新型的社会救助体系已成为我国各级政府的一项紧迫而重大的使命。对我们政府而言, 应当如何面对现有问题,运用先进的理念,进行科学的角色定位提出了新的课题。
一、我国社会救助问题的凸显和政府失责现象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了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传统的社会救助被以低水平但最为普遍、统一和平均的社会福利政策所取代。所有城乡社会成员的生、老、病、死等都完全由“单位制”的国有和集体组织及其社会关系网络所包办,形成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体制。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开始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单位人”走向社会,农村公社逐步分解,贫富差距不断加大,原有的保障体制走向瓦解。一些因病、因灾、失业、失地等种种原因致使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不断增多,使得社会救助问题开始浮现,特别是广大农村中普遍存在的集体贫困问题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在此背景下,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借助于政策和法律法规双重渠道开始重新起步并与西式社会救助接轨。进入20世纪90年代,社会转型进程不断深入,新旧体制急剧转换及其引发的社会贫富分化、结构性失业等问题对社会均衡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产生了重要影响,与社会成员基本生活保障有关的贫困等社会问题进一步凸显,引起了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经过十多年政府的大力推动和努力,目前我国初步建立了包括基本生活、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法律救助等十多项社会救助制度,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体系。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各项社会救助的总人数超过1.5亿人次[3],基本上保证了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
虽然我国的现行社会救助制度,尤其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实施以来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社会救助的实践中暴露出了许多不容回避、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是,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尚不明确,影响了社会救助功能的发挥;二是,部分地方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不足,导致一些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城区救助水平偏低、部分困难群众未能纳入社会救助的范围;三是,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和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缺乏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四是,现行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救助标准过于原则,各地制定具体救助标准时缺乏统一的依据,随意性过大;五是,有关部门对社会救助的申请审查手段不足,申请人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现象时有发生[4]。此外,社会救助城乡分治的二元结构仍未打破,城乡困难群众“同命不同价”的现象普遍存在;非政府组织的社会救助资源分散,缺乏有机整合等等。
产生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方面的,有制度设计方面的,有行政管理体制方面的,等等。从政府职责的角度分析,政府在某些方面的失责是一个重要原因。
一是重视程度不够。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片面重视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目标,强调政府在经济建设中的责任,对政府在社会建设中职责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削弱了政府在保证社会公平方面的责任。在抓政府工作中,很多领导把工作的重心都放在抓经济建设,而对于社会建设这一块不太重点,其中原因在于这一方面工作没有硬性指标和绩效考核内容,与个人的政治发展联系不大,因此在意识上没有重视,在行动中自然也不会花很多精力去做相关工作。虽然逢年过节,很多领导会下基层,走家串户,访贫问苦,但往往是做些面子上的似蜻蜓点水式的工作,或是为树立个人形象,很少从弱势群体的实际需要出发,沉下心来去思考和解决他们的迫切问题。
二是认识不够全面。政府对社会救助这种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本质特征认识不够,在社会救助中重城市、轻农村的问题比较严重,在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政策上显失公平,造成了社会救助的城乡等级差别和轻重差异。我们知道,社会救助强调公正,它应当面向全体社会成员,不像其它社会保障子系统有特定的年龄、职业或性别等身份限制,也不存在事先参加的问题,只有客观的救助条件和标准,任何人只要符合申请社会救助的条件,即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获得国家或社会的援助。因此,虽然社会救助因多数社会成员能够正常生活而不需要救助,而在事实上并非全体社会成员都能享受,但就其本质而言,它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从而具有全民性特征,即非排他性[5]。
三是救助体系不够健全。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1)立法层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救助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如《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防震减灾法》、《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五保老人供养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等,分别从不同方面确定和规范了公民的社会救助权利。但是,我国的社会救助法律规范仍存在着层次不高、效力偏低、内容残缺、缺乏整合等问题,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对社会救助问题进行全面、系统调整的法律。此外,许多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医疗、就业、住房、教育等方面的政策也非常欠缺,如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者及其家庭的医疗救助政策,对高龄老人、残疾者特别是孤残儿童等特殊弱势人群的特殊保护政策,对在岗社会弱者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对尚未纳入城市社会保护体系的进城务工人员的特殊保护政策等等,影响和制约了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诉求,不能够从根本上保证社会救助的法制化运行和规范化管理。(2)财政保障层面。资金来源不稳定是最突出表现,救助标准低。中央虽然多次强调要加大对社会救助的投入,但到了各级地方,情况并非完全如此。用政府经济学中公平与效率选择理论分析[6]:由于各级政府财力有限,需要政府支出的领域众多,特别是基础建设,需要大量资金,在需求大于投入的情况下,政府就只能在保证效率和重点的基础上,兼顾公平,这样政府在社会救助上的投入就变得非常有限。(3)制度执行层面。监督机制的缺位导致现有救助工作的低效率。由于救助部门的救助工作没有建立目标绩效考核体系,所以在实施过程中许多救助工作都是能拖则拖,得不到及时的落实。制度执行的监督和处罚力度不够,致使一些救助政策到了基层就走了样,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去落实。
四是组织体系不够完善。主要体现:(1)职能界定不清晰。救助管理部门分割,力量和资金的分散,缺乏统一的归口管理,对救助工作不能进行有效统筹,加大了社会救助工作的协调难度,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救助工作的无序现象,在实践中常常出现重复救助或救助不到位的情况。(2)在救助系统人力资源配置结构不合理,形成倒金字塔现象,社会救助工作最繁重的基层从事救助管理的人员反而最少,救助工作力量严重不足。(3)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低,各项救助工作难以科学化,社会救助的整体效果不够理想。
二、我国政府的社会救助价值理念
所谓政府的社会救助价值理念,本人认为,应该是政府对整个社会救助活动的总的看法和基本观点,反映了政府对社会救助过程中的理性认识,决定着社会救助活动的总体方向和最终成效,一旦形成,就会贯穿于社会救助的全部工作之中,转化为具体的路线政策,融化在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制度设计、职能定位以及工作方式等所有构成救助活动的要素之中。目前,人们所熟悉的政府社会救助理念主要有公平救助的理念、依法救助的理念和科学救助的理念等等。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在社会救助中所体现的价值理念,明显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具体而论,本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以人为本”理念。社会救助是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予以切实的保证,从本质的意义上实现了我们党提出的社会发展宗旨亦即“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在社会救助中大肆提倡公平和正义,在社会救助实践中也较为注重制度的人性化,但是由于其具有资产阶级的阶级属性,因此它不可能做到真正的“以人为本”。我国政府开展社会救助活动,不仅要让弱势群体获得基本的生存保障,而且还要让他们能够真切地感受到社会的公正和关爱,在消除了生存之忧的同时,获得了最基本的发展能力。从出发点和落脚点来看,我国的社会救助是为了更好促进人的生存和进步,实现社会和个人的全面发展。
(二)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的执政理念。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既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也是现代化进程的客观要求。作为中国人民利益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不仅不能谋求自身的私利,而且要全力维护中国民众的基本权利与基本尊严,确保中国民众的机会平等,保证人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执政为民的核心要求就是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民生问题,共享社会主义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充分体现了这一理念 [7]。
(三)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提倡的法治国家其基本特征是以国家为本位,以控制社会为目的,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则是以社会为本位,国家服务于社会,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自由、民主和公平。因此,我国的法治区别于其它国家,有着自己特定的内涵,即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方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目的。当前我国法治的发展处于一个新的历史基点上,一个显著的特征是更加注重民生、民权和法律之上的价值问题。有学者甚至认为,民生问题目前已成为超越民主问题的时代问题,亟待有力的法治保障。构建民生法治,成为解决民生问题与建设现代法治的绝佳交汇点[8]。因此,社会救助已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个重要体现形式。
三、我国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的角色定位
政府在社会弱势群体救助中的责任不容置疑,无论是在救助立法、制度设计、救助资金的保障以及人力的调配上,政府都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政府并非万能,政府对于社会救助义不容辞的责任不等于对于所有问题的包办,这就要求政府在社会救助中有一个准确的角色定位,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发挥最大作用。根据我国政府社会救助的价值理念和当前社会救助中存在的问题,本人认为,我国政府角色定位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定位。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政府要开展好做好社会救助工作,首先要有正确的思想认识定位。从社会救助的历史看,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救助被看做是一种慈善、施舍或推恩,而不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中国社会救助的思想虽古已有之,但其思想渊源都是统治者的道义观和仁政观。政府与被救助对象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道义上的施恩—受惠关系。这种道义性、怜悯性的社会救助不利于建立科学、规范、稳定的社会救助制度, 有悖于我国政府社会救助的价值理念,已经成为公民社会救助权实现和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构建的思想障碍。因此,本人认为,政府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一是要充分认识到社会救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二是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破除“恩赐”观念。充分认识到社会救助是每个公民应该享有的普遍权利,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服务好被救助对象是应尽义务。三是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关爱。在实施救助活动中,要充分尊重被救助对象的尊严,积极了解他们的发展需求,在物质救助的同时,加强对他们的能力、信心、技术的帮扶,帮助他们树立信心、增强能力、摆脱困境。
(二)职责范围定位。为社会提供社会救助服务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责任,其职责是有一定大小和范围的。政府在社会救助中责任定位应当从两个方面考量。一是纵向看,各级政府的职能划分。根据职权大小和特点,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在管理上具有宏观性、指导性和间接性,因此,多承担宏观上的责任,如立法责任,制度设计责任等。而地方政府对本地情况比较熟悉,应强化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等微观上的责任,如具体执行、业务管理、待遇给付等。二是横向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责任划分。我国存在我国存在着庞大的被救助对象,社会救助需求巨大,而政府管理能力和财力是有限,不可能包揽所有的救助工作。因此,在强调政府的主导地位的同时,应充分调动民间组织的积极性,将非政府组织引入到社会捐赠、社会帮扶、邻里互助等社会救助活动中来,并使之形成经常化、制度化,以弥补政府救助不足,如资金和人力等,逐渐形成一种以政府救助为主、民间救助为辅的社会救助格局。政府应将自己的角色定位为社会互助的支持者和协调者,并根据这一定位,发挥有限作用,承担有限责任。
(三)救助水平定位。政府救助水平是有一定限度的,这一限度应当根据以下原则来确定。一是要与经济发展和国情相适应的原则。社会救助的必须要有相应财力为保障,因此政府财政资金支配总量从根本上制约着社会救助水平的高低。此外,国家政治、社会结构、历史文化以及传统观念等因素对社会救助内容和水平也有一定的影响。二是适度性原则。社会救助水平要在保证公民的基本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对经济的运行起到积极作用,维持社会救助的良性运行。倘若救助水平过低,难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不能很好地实现社会救助应有的功能;而救助水平过高,超过财政承受能力,会带来政府赤字,影响政府经济调控能力。因此,政府在社会救助中承担的责任应与其自身能力相适应。运用好这两个原则,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调整依据应当建立在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收入基础上,做到适时调整、应助尽助。
(四)工作职能定位。工作职能定位,必须从我国目前社会救助所出现的问题以及政府失责原因着眼,突出重点,集中力量,解决难点。本人认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工作有几下个方面。
一是加快立法进程。没有救助法律,社会救助无从保障,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完善不仅是社会救助发展的重要标志,而且还是促进社会救助更好发展的基本前提。因此,要发展社会救助,政府首要任务是履行好立法之责。目前,立法重点首先是要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模式,从统筹城乡发展的角度出发,统一制度设计,建立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社会救助体系。其次是完善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眼下最急迫的是要尽快颁布《社会救助法》,在此框架下,整理和规范现有各类专项社会救助法律法规,进而拾遗补缺,制定出台新的救助法律法规,推动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互通、互联、互补的有机体系,使救助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建立多样化救助机制。公共政策理论告诉我们[9],任何一项公共政策的制定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没有明确目标的公共政策是毫无意义的。当前我国的社会弱势群体构成状况异常复杂,单一的社会救助政策不可能解决全部的问题。因此,政府应对被救助对象情况摸查和分析,准确区分社会弱势群体的不同层次和不同需要,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具有层次性、针对性的措施。如对因病致贫的,政府应主要给予医疗救助,辅之生活救助。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的城乡无自救能力的“三无”人员给予资金上的扶持或生活性的服务救助;而对于在产业结构调整中暂时失业及由于其它原因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有劳动能力者,政府则应以加大培训力度,促进再就业政策扶持为主,而以资金扶持,解决暂时生活困难为辅。此外,对于处于救助边缘的人群,也要积极探索建立预警机制,早介入,早解决,不要等到救助条件符合时再来救助,例如因灾害导致房屋地基受损,这时政府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帮助受损户提出维修方案,不要等到房屋倒塌后再给予救助,不仅经济损失大,而且也影响了群众对政府的信任。
三是完善社会救助的政府公共财政。1994年以来我国逐步确立了与行政框架相对应的分级分税制财政体制,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拥有了相对独立的财政预算收支权力,因此,以公共财政制度为基础的社会救助制度必然在救助的支出责任层面具有分级负担的特征,这也是社会救助资金分级负担的理论依据。从我国目前经济水平来看,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救助资金不足问题尤为突出。因此,中央和省两级必须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社会救助资金分担比例要根据各地财政支配能力和当地人均收入来决定,要向经济落后地区倾斜,重点支持“老、少、边、穷”地区。有一点可以肯定:没有雄厚的公共财政的基础性支持,就没有健全、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
四是加强社会救助事务的规范化管理。政府应通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来对社会救助事务进行规范化管理,包括救助申请人的登记和审查,资金的使用、调剂和运营,资金的征集、计算和支付等。应当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对救助工作完成较好的部门进行奖励,相反对没有按规定做好工作的部门进行适当的惩罚。针对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贪污腐败现象建立相应的审计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违规发放救助资金、私自克扣挪用救助资金、擅自更改救助标准的部门和个人要依法追究,严加惩处,切实维护广大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我国政府社会救助职责的几点建议
在社会救助实践中,政府要充分发挥好角色作用,关键是履行好职责。本人认为,当前要突出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政府履职能力。
(一)加强工作领导。社会救助是国家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各级政府应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社会救助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实践证明,领导高度重视,认识到位,社会救助工作就开展得好;反之,就会滞后而无力,让群众失望。
(二)提高队伍素质。现代社会救助已经大大不同与传统的简单的社会救济,其正常运行离不开高素质的管理人员。目前,我国不少从事社会救助的政府人员专业化程度较低,真正接受过社会救助或社会学专业训练的人员极少,很多在以前都没有接触过社会救助工作,对社会救助工作缺乏必要的知识储备。因此,在政府社会救助队伍建设中迫切需要加大救助管理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基本素质和运用新知识、新理论与新技术的能力。
(三)加强部门整合。前面提到,我国的社会救助部门分割较严重,社会救助涉及教育、卫生、民政、建设和劳动等部门,即使在同一部门内一项工作还分散到不同的职能科室。本人认为,根据当前我国政府职能机构的特点,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中承担着多项任务,尤其是承担了最低生活保障这一兜底性社会救助任务,因此担任主管社会救助的政府职能部门较为合适,多年来的社会救助工作实践证明,各级民政部门也具备这个能力。在民政部门的主管下,政府的相关部门应从自身职能出发,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政府所承担的社会救助工作。通过资源的整合,做到部门主导与部门联动相结合,产生的作用实现最大化[10]。
(四)加大政务公开。加大救助领域的信息网络化建设力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行“阳光”救助,坚持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过程的公平性和救助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实施过程与结果的公正性,提高救助工作的公开性、透明度和社会知情度,接受群众监督,杜绝腐败,提高政府的社会救助效能。
综上所述,社会救助关乎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对于调节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因此,我们的各级政府要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指引下,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尽职尽责履行好社会救助之责,让需要得到救助的群体都得到应有的救助,使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困难群体,推进我国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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夙刻辣椒: 平常多看一些时政 了解一下国内大的政治动态 然后最重要的就是 在平常看新闻和杂志的时候 多注重一下当领导的事如何应对一些紧急出现的事情 申论不是考你写作文,所以你的写作能力并不一定要好 但是要能透过你写的文章看出你在处理某个问题上的观点和具体方法 PS:不管你是否有自己的看法 你的字数一定要写够 改一张卷子给改卷老师5毛钱 你觉得他会为了5毛钱在你的卷子上停留多长时间~? 所以只要字数够 一般会给你一个中等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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