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怎样示威不违法?

作者&投稿:城谈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怎样游行不犯法~

  给你看下法律你就知道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砘,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九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体、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第十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第十二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第十三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通知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全的,应当负责解散。

  第十五条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体、游行、示威。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体、游行、示威。

  第十七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十八条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二十条 为了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的行进,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游行在行进中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第二十二条 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护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必要时,应当指定专人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佩戴标志。

  第二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是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的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决;对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除依照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适用本法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中国公民兴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不违法,这是你的自由,但是不能做出太出格的事情来。首先,事情得属实,然后,你是对的;不然人家可以告你。。。

  第十三课 公民在政法生活中享有重要权利
  教学目标
  (一)认知目标

  识记: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政治自由权利

  理解:

  简要说明选举树立和被选举权是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
  列举实例,表明人民行使批评权和建议权有得于监督国家机关工作。
  运用:

  在收集有关资料或调查的基础上,经过讨论,共同草拟一份对有关部门工作的批评或建议。

  (二)能力目标

  提高辩证思维能力,弄清宪法规定的政治自由权利和滥用宪法规定的政治自由权利的界限。
  了解公民享有批评、建议权后,积极关心国家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提高正确先例批评、建议权的能力。
  (三)思想觉悟目标 在了解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各项政治自由和权利的基础上,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培养初步的参与国家管理的意识。

  教学重点

  选举的权利是人民管理国家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我国公民享有的批评、建议权具有法律保障。
  教学难点

  集会、 游行、 示威自由

  课时安排

  3课时。

  第一课时

  导入新课

  从今天开始,我们学习第十三课的内容——公民在政治生活中享有重要权利。

  先请同学们打开课本第64页(暗码),粗读本课的内容,即本课的课题、框题、横题。(阅读后,请同学们回答本课的知识总体框架,并请一位同学把知识结构表填写在黑板上)

  这节课,我们主要学习第一框题的内容。

  先看本课的前言。前言非常重要。它概括了本课的主要内容、观点,是学习本课知道的纲要。前言主要将本课书的内容概括为两个问题:第一,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表现为,人民对国家事务有权进行管理。第二,我国宪法和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这说明,公民的政治树立利和自由是由宪 法和其他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政治权利主要表现为(1)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它是公民参加政治生活的首要权利。(地位)(2)政治自由即公民依法享受有的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六项自由,它是公民表达政治见解的必要权利。(3)公民享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这表现为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具有批评权和建议权,它是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总之,宪法和法律赋予并保护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宪法和法律是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所以价钱们这些未成年的公民,要认真学习这一课内容,提高自己的民主法治意识,提高参政、义政的能力,为今后真正担当国家评价打下基础。

  现在,我们进入第一框题的学习。

  一、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板书)

  选举权和被选泽权是人民管理国家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板书)
  先请同学们看一张照片,并思考;(1)这是什么场面?(2)这个会议的结果是什么?(3)它体现了公民的哪一项政治权利?说明了什么?

  投影片(一)“第九届人大会议会场”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这是我国1998年3月在北京召开的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的会场;在这次会议上选举产生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国家主席、副主席、军委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等国家主要领导人;通过《政府工作报告》、制定或修改法律及对有关国家大政方针做出决策;这都是由公民选举出的代表投票通过的,体现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说明了选举树立利位于我国公民政治权利的乎位,它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组织国家政权、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途径。

  现在请同学们打开书第65页,看第一横题的内容,明确选举权利的概念、地位。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并写在黑板上。)

  1)什么是选举权利(板书)
  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板书)

  选举权——(板书)公民按照法律规定享有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者其他由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

  被选举权——(板书)公民按照法律规定享有被选举国家机关代表或者其他选举产生的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2)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利是由宪法、选举法等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板书)

  ` 我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各级国家公职人员,是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的。

  3)选举权利位于我国公民政治权利的首位(板书)

  因为,它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组织国家政权、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途径。

  选举权利是神圣的。

  公民具有宪法和法律确认和保护的选举权利,那么是否全体公民都能享有?哪些公民能享有?哪些公民不能享有?

  (请同学们看第二横题的内容,然后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2.先例选举权利的资格(板书)

  投影片(二)

  在我国行使选举 权利的资格
  不能享有选举权利资格的人
  外国人,即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未满18周岁的人。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具有行使选举权利资格的人 中国人,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年满18周岁的人。(按出生日计算)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人,包括正在报刑但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在我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所以,我国公民享有的选举权利是广泛的、真实的。教材中介绍的我国宪法中关于选举权利适用范围的规定和我国选举的实际情况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行使选举权利的法律程序(板书)
  行使选举权利必须要依法行事,遵守法定程序。

  (请同学们看第三横题的内容,教师提出问题,考察学生对其中内容的理解。然后同学回答,教师归纳。)

  设问:(1)选民资格的认定过程?(2)我国确认选民资格的原则?此原则的要义?(3)提名代表候选人的人人数规定?(4)选举方式?投票结果的确定?

  (教师讲授)

  1)选民登记(板书)

  选民登记工作的程序:

  第一,要由选举委员会按选区进行登记、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选民,列入选民名单,承认其选民资格。

  第二,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作为公民有资格参加选举的凭证。

  第三,我国实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原则。

  长期有效不是终身有效,也不是短期有效,而只是在每次选举前进行如下工作:(1)对上次选民登记后新满18周岁的予以登记;(2)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人予以登记;(3)选民选区有变更的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单;(4)对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单上除名。

  2)侯提名候选人(板书)

  提名侯选人只要有选民10人联名提出,就可以提出一位代表候选人。

  教材提到代表候选人的素质要求,这也是对正式代表的素质要求。如果代表不能代表人民、为人民服务,将被依法罢免。

  资料(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徐炳公被撤职”

  鉴于徐炳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徐炳松的自治区副主席职务。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9月30日召开第六次会议通过了这一决定。广西玉林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1998年9月28日依法表决通过,罢免徐炳松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北京晚报》 1998.10.1

  (3)投票选举(板书)

  资料(二)“民主人见证人”

  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经过三次大会,选举和决定了新一届国家领导人。作为大会的总监票人,王维山与其他监票人一起,成为民主的见证人。1998年3月16日的九届全国人在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在执行主席、主席团常务主席李鹏的主持下,首先通过了由各团推举的、由34名代表组成的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王维山为总监票人。他一丝不苟地履行着自己的神圣职责。监督发票、投票、计票,计票结束后,每次都由他走上主席台,向当日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报告投票结果。16日选举那天,主席台上的票箱已投满,监票人经请示总监票人王维山同意后,打开台上的备用箱,由他检查后继续投票。每次投票完毕,代表们利用这段时间休息,而监票人和工作人员却在大会堂江苏厅里紧张地忙碍着。各票箱的监票人要认定有效票、作废票、另选他人票,并进行统计,汇总后由总监票人王维山确认签字。谈起这段不平常的经历,王维山代表激动不已。他说,选举和提名决定完全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及程序进行的。新一届国家领导人是代表们经过反复酝酿、深思熟虑的结果,顺民意,得人心。全国人民通过新闻媒体也感受到了大会团桔、民主的和谐气氛。

  《人民日报》1998.3.19

  投影片(三)“第九届人大代表投票选举国家领导人”照片

  三月十六日,九届全国人在一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选举中华人民人和国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国为代表们在投票。

  4。行使选举权的保障(板书) 公民先例选举权利,只有法律保障才能使其真实意义。请同学们读第68页第三横题的内容,然后请一位同学读我国法律的规定。再请一位同学回答:教材中的案例说明了什么?

  (同学回答,教师归纳。)

  我国刑法第256第的规定,保证了公民选举权的行使,谁破坏了选举,谁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罚。我国刑法对破坏选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处以刑罚,教材上的案例正说明这个道理。

  课堂小结

  我们这节课使同学们获得了一个机关报观念——我国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学到了一对儿新概念——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明确了一个新观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管理国家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知道了一些新的法律知识——公民选举权利资格的认定、行使选举权利的法律程序和法律保障。

  巩固新课

  全体同学共同讨论回答“学生用书”中本框题的判断题、选择题。

  课后练习

  做“学生用书”中的相关部分习题。
  写学习感想“当我看到高三同学选票的时候。”
  第二课时

  复习提问

  请同学们回想一下本课的纲目,由一位同学回答(设此问的目的:帮助学生起我国公民在政治生活中享有的政治权利的基本框架。)
  为什么说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管理国家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在我国什么人具有行使选举权利的资格?
  行使选举权利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设(2)(3)(4)题的目的:帮助学生掌握上节课的主要知识点。)

  导入新课

  请2至3名同学读一下上节课留的题目:“学习感想”。(目的;以激昂的情绪进入新知识的学习。)

  现在我们开始学习第二框题的内容。

  二、0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板书)

  请同学读第69页框题旁边自然段的内容。思考:我国宪法规定的六项政治自由权利是什么?它们的重要地位是什么?

  (同学回答,教师归纳。)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这六项自由,是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的表达意愿、参加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

  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形式。(板书)

  请同学们看第一横题的内容。思考:(1)什么是言论自由?它的本质含义是什么?(2)言论自由是不是绝对的自由言论?为什么?(设此问题的目的是:让学生理解言论自由的本质,帮助学生逐步建立起辩证思维的思想方法。)

  (教师归纳。)

  言论自由(板书)
  (1)议论自由是通过语言表达意思的自由。包括的形式有口头的和书面的。

  其本质含义:(1)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发言权;(2)发表言论的内容,只要不超出法律范围,就不受任何非法干涉;(3)发言者不应由于自己的某种言论带来不良后果。

  (2)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言论。因为,滥用言论自由会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不能允许的。所以,言论自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第一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教唆、煽动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第二,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侮辱、诽谤其他公民的人格。因此,我国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文件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依法,谁公开发表了有捐赠他人的言论,就要对言论后果负法律责任。(把以上两点在书上标出记号。)

  资料(三)“损害前妻名誉,前夫依法赔偿”

  75岁的张某与63岁的孙某原是夫妻,共同生活了40多年后于1995年离婚。现孙某已再婚。张某对孙某心存记恨,于1997年9月及1998年4月,在孙某的住所,在公共场所张贴小字报,用“臭流氓”、“黑了心肠”、“坏了良心”等不文明语言谩骂孙某,并在小字报上贴出孙某的照片。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公共场所,公然贴出小字报,用不文明语言谩骂孙某,且贴出孙某的照片,张某的行为严惩侵害了孙某的名誉权,给孙某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法院对张某提出严厉的批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在法院公开向孙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孙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0元。 《北京晚报》1998.7.27

  2。出版自由(板书) (让学生看71页横题内容。思考;(1)出版自由的含义;(2)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出版自由?设此题目的;此问题同第一横题思路相同,意在让学生把握理解问题的方法。)

  (教育归纳。)

  1)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的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2)和言论自由一样,出版自由也要依法行使。除了要遵守行使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外,我国还禁止出版发行黄色、淫秽以及散布迷信等的出版物。

  资料(四)“虚构《邻家风波》自己反惹风波”

  1995年12月,初二女学生叶某的作文《邻家风波》被本校校刊《泉溪河》选登。文内虚构了邻居黄家重男轻女、家庭不和的情节,但所写的人名却是邻居女儿真实姓名。1997年底,邻居黄家发现刊有这篇作文的校刊后,遂于1998年5月28日向长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被告三渔冲中学和叶某名誉侵权,责令消除影响,赔偿损失8000元。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民事纠纷案,并于6月公开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生写真人假事,学校又进行传播,这一事实客观上给碑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开庭审理之后,双方互谅互让,以协商解决,被靠道歉并适当补偿损失后,原告于6月2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

  《北京晚报》 1998.7.23

  资料(五)“北京金秋书市两展位被扫地出门”

  1998年9月25日至10月5日,在北京劳动人民文化宫举办“金秋书市”。9月29日书市上,有两个展位被清理出市,空展位上挂有一块“曝光牌”上面赫然写着“某单位因销售盗版图书被取缔清理出市”。《法制文萃报》1998.10.8

  3。结社自由 (板书)

  (先让学生看本横题内容。思考:(1)结社自由的含义:(2)应该如何正确理解?)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1)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的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在我国,凡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而组成的社会团体,都受到国家的保护。

  2)我国法律既保护公民享有结社会自由,又禁止和取缔不法分子假借这种自由搞非法组织和破坏活动。

  资料(六)“北京首例非法社团诉讼终审裁定”

  这一非法社团名为“深入全国乡镇义务送医疗、文化、科技下乡活动组委会。”该组委会未在社团管理部门登记,于1997年8月1日成立,擅自开展活动。在北京社团清理整顿工作中,崇文区民政局于1997年11月根据有关规定,正式通知该组委会为非法社团,要求其自行解散、停止活动,并收缴子该组委会的会章、会旗、会徽及有关材料。该组委会发起人李军成不服,于1998年2月向崇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一审裁定驳回。随后李军成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认为:崇文区民政局所发通知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李军成上诉所称该通知造成侵犯其财产权的后果经查没有事实根据。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李军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中国社会报》 1998.9.26

  投影片(四)请同学们对下面这个小故事做出判断、分析。

  (用此例帮助学生运用刚学过的观点分析问题,学会辩证思维。)

  小故事:某学校部分实践学生在一起商量组成了个“兄弟同盟”,并确定“为朋友两肋插刀”是行动纲领。一次因打架违反了学校的制度,受到学校的批评。有的同学认为“这是我们的自由”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板书)

  (发给每个学生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粗读此法律;(2)自学教材此横题内容。目的、要求:(1)读原法律条文;(2)区分集会游行示威三项自由的共同点和不同点。)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1)集会自由,是指公民有聚集在一定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权利。包括露天集会和室 内集会两种场所(板书)

  2)游行自由,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

  3)示威自由,是接线员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三者的共同点和不同点(板书)

  投影片(五)集会游行示威三项自由的异同比较

  共同点
  若干人共同表达意愿

  不同点
  集会
  形式
  场所

  发表意见(说)
  露天或室内

  游行
  列队行进
  露天

  示威
  集会、游行、静坐
  露天

  课堂小结

  这节课我们学习了一个新的公民权利——六项政治自由权利。

  懂得了一个新观点——政治民主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形式;学会了一个新方法——全面地、辩证地看问题,看到事物的两个方面。

  巩固新课

  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说明下面的案例 资料(七)“十年诽谤科学家终戳穿”

  日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岳麓区法院关于肆意中伤生物学家刘筠教授的平江县鱼类良种繁殖场职工高玉华一次性赔偿5万元的裁决,一起长达10年之久的诽谤案终于画上句号。经法院查明,青鱼人工繁殖自行产卵受精研究是湖南省科委1982年下达、由高玉华和湖南师大生物系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但高玉华为了窃到全部科研成果,竟然采取诽谤等卑劣手段,底毁著名生物学家刘筠教授。自1988年以来,高玉华先后10次以“揭开刘筠伪科学面孔”等数万份诽谤材料分别向全国部分地区知名专家、学者邮寄散发,致使刘教身心健康遭到严重摧残。在确凿的证据面前,高玉华只得低头承认。

  《法制文萃报》1998.10.5

  全体同学共同讲座回答“思想政治学习指导”(学生用书)中的判断题、选择题。

  课后作业

  认真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做“思想政治学习指导”(学生用书)中本框题内容的习题。
  第三课时

  导入新课

  三、公民依法享有批评建议权(板书)

  先请同学们看下面的资料。同时思考;这个报道(1)反映的是哪一项民主权利?(2)它有何重要意义?

  投影片(六)

  资料(八)第八届全国人大工作其间提出议案的情况

  据全国人大权威部门介绍,八届全国人大五年间,代表们共提出议案3369件,其中566件与立法有关的方案由大会主席团交由全国人大8个专门委员会审议。目前明的已经立法,有的正在起草、审议过程中,有的列入立法规则。代表们共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11730件,加上由议案转为意见处理的2803件,共14000多件 。这些建议分别交由160多个中央和地方的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目前(九届大人召开前)已经基本办理完毕,并直接答复了代表。

  《人民日报》1998.3.1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我国公民享有的批评、建议权具有法律保障(板书)
  (1)批评权——(板书)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建议权——(板书)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售货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

  (2)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批评、建议权(板书)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售货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3)公民享有批评、建议权的重要意义(板书)

  实践证明,只有加强人民的监督,保证公民享有批评、建议权,才能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洁,才能使政府取信于民,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

  我国公民享有的批评、建议权具有制度保障(板书)
  (学生自学此横题内容,思考:(1)我国公民享有的批评、建议权有哪些保障制度?(2)这些制度是怎样起保障作用的?)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公民行使批评、建议权必须有具体的制度和渠道做保证,否则这些权利将无法实现。

  目前我国保障公民行使批评、建议权的制度有:

  1)代表联系群众制度(板书)

  它可以保证把人民群众的批评、建议及时地传递到国家权力机关,以得于国家决策。

  我们前面资料中介绍的第八届人大工作期间,代表们提出的14000多件批评、建议,足以说明这个道理。

  2)信访举报制度(板书)

  这一制度,是公民行使宪法所规定的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的重要途径之一,更是人民群众监督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具体和有效的方法。

  教材中的统计数字充分地证实了这个观点。

  同学们都知道的原北京市市长陈希同案件的处理。陈希同案件的引发,最开始于1994年6月中中共江苏省纪委收到一封署名“深受其害的单位”的举报信。地方纪委和中央纪委步步深入查处,一一剥开外衣,直至王宝森、陈希同。

  《蓝盾》 1998.1

  实践证明,信访举报为中央国家机关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提供了重要线索和依据。

  3)“新闻监督制度(板书)

  这一制度,也是公民行使批评、建议权的最有效和最直接的手段。新闻监督是通过新闻媒体实现的。而新闻媒体又是人民群众最喜闻乐见的方式。事实上,我国众多的新闻媒体的新闻线索都是从人民群众中来的,新闻媒体为公民行使批评、建议权提供了便利渠道。新闻媒体也发挥了舆论监督作用。这些同学们都非常清楚,我们就不举例了。

  4)其他监督制度(板书)

  资料(九)“设立‘意见箱’架起‘连心桥’”

  1996年10月26日,福州市民惊喜地发现,榕城闹市区挂出了12只不寻常的箱子——“市民意见箱”。这意味着福州市民向市委、市政府坦诚进言从此有了更顺畅、更便捷的渠道。

  《半月谈》1997.5

  资料(十)“专家为北京发展献计”

  “专家谈北京”座谈会,这是北京市科技干部局主办的专家信息网络活动的一部分。来自各行业的专家根据北京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的发展调研,已写出了3000多条建议,上报市委、市政府400多条,被采用300条,许多有价值的建议受到了市领导的重视,市领导先后对100多条建设作了批示。参加座谈会的有来自公安、交通、建筑、高校、环保等方面的专家。

  《北京晚报》 1998.9.26

  这些制度为公民更好地行使人民监督权,加强民主法治建设,起到了桥梁和保障作用,是我国公民真正行使批评、建议权的有力保证。

  课堂小结

  这节果,我们学习了一个新的公民权利——批评、建议权;掌握了一对新概念——批评权、建议权;明确了一个新观点——批评、建议权,是人民的一项监督权,是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它有利于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知道了一个新知识——我国公民的批评、建议权是有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的。

  巩固新课

  读资料,谈认识。这一报道说明了什么? 投影片(七)

  代表议案处理意见

  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副秘书长曹志于会议期间向九届全国人在一次会议主席团作关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处理意见报告。他说,本次会议共收到议案830件,其中:代表团提出的议案26件,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840件,这些议案围绕深改革,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推进依法治国,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加快国有企业改革、金融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科技教育文化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等,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建议和意见。经大会秘书处同有关工作部门商议,建议将190件议案交有交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另外640件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连同大会期间收到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语和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有关机关、组织认真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人民日报》1998.3.17

  (2)做“思想政治学习指导”(学生用书)中相关部分的判断题、选择题。

  课后练习

  做“思想政治学习指导”(学生用书)中的判断说明题和论述题。(通过练习,提高学生分析说明问题的能力。)
  收集与本课知道相关的资料、案例,由班干部组织分类,出壁报。

本人申请并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属于合法示威。

你可以去公安局备案。


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有哪些
;申报制处于两者之间--它既不会不当限制公民集会、游行、示 威权利的行使,同时又使相应的维护公共秩序的国家机关可以有所 防范,能平衡秩序和自由的矛盾,所以是一种较合理的限制方式. 4.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公民在行 使这些自由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1)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

聚众游行超过多少人算是触犯刑法
第二百九十六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九十七...

我国公民的权力与义务
你好,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两大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国现行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

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有哪些
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 会、文化权利公约》规定:“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 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 护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者道德或 者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以限制。” 2.我国的历部宪法都明确规定了...

公民所主张的不合理的权利有哪些
;申报制处于两者之间--它既不会不当限制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行使,同时又使相应的维护公共秩序的国家机关可以有所防范,能平衡秩序和自由的矛盾,所以是一种较合理的限制方式.4.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这些自由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1)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

公民行使集会,示威等权利里,其行为不符合《**》法的基本原则是(选择...
我自己写的 ,看完吧.A,请求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给以保障 C,坚持和平进行,不使用暴力或煸动使用暴力 D,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为示威游行有法律规定,必须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要按照主管机关的示威地点,时间,口号来做.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不得...

论我国宪法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保障
;申报制处于两者之间--它既不会不当限制公民集会、游行、示 威权利的行使,同时又使相应的维护公共秩序的国家机关可以有所 防范,能平衡秩序和自由的矛盾,所以是一种较合理的限制方式。 4.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公民在行 使这些自由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1)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

国外示威也需事先向相关部门申请吗?
美国游行示威的主题繁多,多是籍游行来主张自己的权益以得到具体的事宜解决。比如医疗问题、教育问题、艾滋病救助、反同性恋歧视、反战、呼吁爱护动物、环保、惩治司法腐败、缩减军费、撤军、弹劾总统等等。而这些游行,在我国是几乎无法看到的。根据我个人的经验,近20年来,我在中国看到的游行只有一个主题...

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几类初中的题目
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规定:“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者道德或者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以限制。”2.我国的历部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公民的...

格尔木市15020012993: 游行算违法吗? -
爱怜欣克: 游行本身并不违法,只是如果没有经过批准或者是在游行过程中打砸抢烧,触犯法律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

格尔木市15020012993: 请问在中国进行游行是合法的吗? -
爱怜欣克: 2、《集会游行示威法》4条: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3、《集会游行示威法》5条: 集会、游...

格尔木市15020012993: 游行示威是随随便便就可以进行的吗?
爱怜欣克: 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游行示威权,但游行示威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进行的.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公民要举行游行示威活动,须提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的时间及路线举行游行示威活动.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或者没有按照公安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等进行的,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均属违法.游行示威要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及《刑法》的规定.如果在游行示威活动中出现了违反法律的行为,当事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格尔木市15020012993: 关于禁止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在法律上有何规定?
爱怜欣克: 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规定,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 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 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 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活动.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包括在内.非法集会罪 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法申请或者未获许可,或者未按许可的时间、地点、路线进行集会、游行、示威,又拒不服从 解散命令,从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格尔木市15020012993: 示威游行违法吗 -
爱怜欣克: 经过申请报备同意的不违法

格尔木市15020012993: 个人可以做出类似“罢工”的行为吗? -
爱怜欣克: 在我国,大规模的游行示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我理解你们的感受,请思量再三,尽量把自己的行为合法化,还不至于被开除.你们的行为必须有合理的依据,其二是,可以把罢工,变成上访.就目前来说,上访是不违法的,如果你们的要求合理,上面会敦促你们单位改正,如果单位领导人确实有徇私枉法的行为,弄不好,会对他进行法律制裁的.祝你们顺利!

格尔木市15020012993: 群众抗议是否属于违法 -
爱怜欣克: 正常的,是反映利益诉求的一种形式,不违法.如果采取过激的形式,影响公共秩序或者社会管理秩序,就违法了.

格尔木市15020012993: 一般非法示威罪是怎么判刑的 -
爱怜欣克: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格尔木市15020012993: 游行示威中谩骂是否犯法?有什么标准? -
爱怜欣克: 看具体情况,如果你的谩骂影响到别人,可能会违法,也可能判刑.不过应该不会很重.还有就是也许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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