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原总经理受贿千万获刑,案件详情是怎么样的?

作者&投稿:狂于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我国现行刑法对受贿犯罪的法律规定~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相关立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现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殉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4.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得,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现予公告。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三)受贿案(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l.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四、附则
  (二)本规定中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接近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法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律各种开支、费用等。
  (四)本规定中有关贿赂罪案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据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1989.11.6 法〔研〕发〔1989〕35号)
  三、关于贿赂罪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受贿罪的主体问题
  《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受贿罪主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外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关于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理解的问题。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应以受贿论处。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
  (三)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问题,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四)关于构成受贿罪的行为如何掌握的问题根据《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受贿罪的行为应当掌握:
  l.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据贿罪。
  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犯罪活动的通知》(1996.2.17法发〔1996〕5号)
  四、要注意依法追究税务、海关、银行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的刑事责任。对上述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内外勾结或参与金融、财税领域犯罪活动的,要以共犯从重处罚。其中有贪污、受贿的,要数罪并罚,从重判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6.6.26法发〔1996〕21号)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现对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适用缓刑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三、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一)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三)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四)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五)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6.30 法释(2000〕21号自2000年7月21日起施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65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
  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三、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四、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五、关于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六、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七、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八、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十、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十一、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十二、关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
  依照本意见办理受贿刑事案件,要根据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有关规定和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少数,教育多数。在从严惩处受贿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关性贿赂是不是一种贿赂,是否应该“入罪”,法学界,包括一些参与立法的决策层,都存在不同的见解。在2001年,就有人大代表建议《刑法》增加“性贿赂罪”的条款。虽然这事最后不了了之,但有关性贿赂是不是贿赂的争论并没有因此而结束。


判断一种行为是不是犯罪,主要考察的是它的社会危害性。性贿赂毫无疑问会可能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且,只要贿赂者“投其所好”,所榨取到的不正当利益甚至远远超过利用财物贿赂。近两年,性贿赂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将其当作经济运行的润滑油。既然“性贿赂”贻害无穷,按道理我们的法律应该给予严惩。然而,关于贿赂罪,我国刑法仅规定了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等三种形式,且将贿赂罪的内容限定为财物。特别是现行刑法在废除类推定罪的原则以后,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许多以“非财产性利益”为内容的贿赂犯罪,如“性贿赂”是不是一种贿赂的问题,在法律上已经找不到依据。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性贿赂”变成了法律的空当与死角。


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包括德国、加拿大,我国的台湾、香港等均将“非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内容。也就是说,“性贿赂”在这些国家和地区是一种贿赂。为什么我们内地的刑法没有将“性贿赂”入罪?许多学者认为性贿赂入罪“内涵不确定,缺乏可操作性,定罪量刑都有困难。”


法学家冯象曾经写过一篇《性贿赂为什么不算贿赂》,认为新刑法保留计赃论罪,不同国际接轨的原因在于中国法治环境不允许和法官素质较低。因为对性贿赂的取证认定需要非常复杂的程序准备和审判技术改造,以及最公正的司法环境。冯象先生并没有否认“性贿赂”入罪的合理性和可能性,他同时也指出:“性贿赂入罪,至少在国家立法的层面,应该是没有大的道德和政治障碍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将贿赂内容扩大至“非财产性利益”,这是大势所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将贿赂罪的主体由国家权力机关进一步扩大至国家机关,后来又增设了单位贿赂犯罪,同时,多次提高刑期、刑种。这些的确起到了一定打击预防作用。但是,一味扩大主体范围、增加刑罚严厉程度只是一种单边预防,在面对性贿赂这样的犯罪时就显得捉襟见肘,所以还必须扩大贿赂的内涵与外延。只有将性贿赂等非财产性利益的贿赂犯罪纳入刑法范畴,才能形成双边预防,更有效地惩治贿赂罪行。

     8月24日,贵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判贵州茅台集团原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自力受贿案。 其结果是茅台原总经理刘自力获刑11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并对刘自力所受贿的财物,依法给予收缴,上缴国库。

     茅台原总经理刘自力利用担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之便,在获得茅台酒经营权、批准购酒指标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妻子、女儿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54多万元,其中人民币1772多万元、美元10万元、英镑2.3万元。而刘自力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金额数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但是刘自力归案后,如实供事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线索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坦白。而且事发后积极与办案机关退缴部分赃款。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而茅台贪污事件频发,自2019年5月 ,茅台集团及其子公司已有至少13名高管被查,这些腐败问题发生后,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和茅台内部强烈反思 。

      对此,针对茅台集团系列腐败案件,贵州省委强调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扎实开展专项整治,推动违规购酒、批酒、收酒、送酒、用酒歪风得到根本性遏制,取得了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制定出台相关规定,督促茅台集团建立领导干部插手茅台酒经营活动打招呼登记备案制等61项管控制度,封堵“靠酒吃酒”的后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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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扎县18017616445: 隐瞒犯罪所得罪既遂怎么定罪处罚? -
东野浩信韦: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洛扎县18017616445: 国企高管受贿千万如何处理? -
东野浩信韦: 你好,按照贪污受贿罪处理.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

洛扎县18017616445: 秦律根据有无犯罪意识来确定是否定罪量刑 -
东野浩信韦: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对于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一, 犯罪目的的意义犯罪目的突出影响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问题.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1)在法律标明犯罪目的的犯罪中,特定的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对...

洛扎县18017616445: 受冤判刑翻案有否有期限被告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认罪,而被判刑,在找
东野浩信韦: 被告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认罪,而被判刑,在找到事实证据后是否可翻案 当然可以. 请看《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洛扎县18017616445: 王怀忠死刑现场 - 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为什么判死?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为什么判死刑
东野浩信韦: 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王怀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于2003... 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

洛扎县18017616445: 隐瞒犯罪所得怎样量刑 -
东野浩信韦: 根据我国修正后的《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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