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荒山个人已耕种20多年后,土地使用权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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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荒山由个人开垦耕种二十年后,开垦的土地使用权属谁~

个人私自开垦村集体的荒山的,应经村集体同意。未经村集体同意授权的,村集体有权依法收回。
收回时,对于个人投入较多并明显提高荒山利用力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对于个人而言,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申请使用的权利。

国家土地法没有相关规定。不过地方法规为了调解处理当地的一些土地纠纷可能会有一些相关规定。
例如:
《江西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暂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占用另一农村集体的土地,连续占用已满二十年的,土地所有权确定给现使用者;连续占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原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异议要求归还,并经查证属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的所有权。

扩展资料:
农村土地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依据:江西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暂行规定)
第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按下列规定确定管辖:
(一)发生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县人民政府管辖;
(二)发生在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域内跨县的,由所在地行政公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辖;
(三)发生在省内跨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域的,由省人民政府管辖;
(四)发生在省属以上单位(含省属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的,由所在县人民政府提出调处意见,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复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辖;跨乡(镇)的,由县人民政府管辖。
第九条 山林、水利、矿产等行业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调处。
第三章 调处程序
第十条 发生土地权属争议时,各方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不得单方面发放可能影响土地权属争议的证照,发放的一律无效。
第十一条 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未经人民政府调处的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不得先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辖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申请向同级调处部门提出。
第十二条 调处申请均应书面提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是公民的,只填写姓名、住址,下同);
(二)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请求调处的理由、具体要求,并附地形示意图;
(四)有关证据材料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调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应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材料。
逾期不提交答辩书又不说明理由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决定不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上级调处部门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
(一)依照本规定应该受理而没有受理的;
(二)当事人双方的协议违反第四条规定的;
(三)其他应当受理的。
第十四条 土地权属争议凡已由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了判决(裁定)的,不再进行调处。
土地权属争议凡在土地改革后经双方协商已达成协议的,或已经人民政府调处作出处理决定的,不再进行调处,但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同一人民政府对同一土地权属争议作出过数次处理决定的,以最后一次处理决定为准;当事人双方对同一土地权属争议达成过数次协议的,以最后一次协议为准。
同一土地权属争议已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的,以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为准;同一土地权属争议已由两级或两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为准;同一土地权属争议已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当事人双方的协议无效。
本规定颁布施行前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可视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适用本条二、三、四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有误的,可以重新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负责调处的人民政府应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或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均应制作协议书,明确土地的四至,附四至地形图,并由当事人双方实地设置固定界标。协议书一式四份,分别由当事人双方及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调处部门保存。
第十八条 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是公民的,只填写姓名、住址);
(二)土地权属争议的来由;
(三)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
(四)处理决定的内容,并附四至地形图;
(五)不服处理决定的起诉期限;
(六)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印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江西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暂行规定

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扩展资料

土地破坏处理办法: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农户开垦耕种的“四荒地”、闲塘空地、“拱头地”等集体未利用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七十四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经依法批准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新开垦土地,应按原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对未经依法批准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农户私自开垦的荒地,应报请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置。
对报请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确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新开垦土地,应按原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未签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新开垦土地,可采取村民议决方式,决定是否纳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对村民议决不同意的,应在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中对新开垦土地进行备注登记,但不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待有关规定明确后再处置。


开垦的荒地荒山被征收,是谁开垦就归谁吗,法律怎么说?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合法开垦的荒地、荒山使用权一般是归开垦者所有的,国家法律对开垦者的利益是进行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

个人承包荒山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四荒地是什么土地性质
集体性质的未利用地。广义的荒地指可供开发利用和建设而尚未开发利用和建设的一切土地,主要包括宜农、宜林和宜牧荒地等。狭义的荒地通常指宜农荒地,即宜于耕种而尚未开垦种植的土地和虽经耕垦利用,但荒废而停止耕种不久的土地。

农村个人开的荒地村里要收回,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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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下达的一份文件关于禁止承包溪流、河流、是否属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农村人土地证上只有10亩的地,却一直耕种22亩的地,是否犯法?
1、开垦耕种了村或组里的荒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由上可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荒地开发人可获得所开垦荒地的长期...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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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无论你耕上一百年,土地都不属于你的。按照土地管理法规,村里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如果村之间的土地界线有争议,则由上级政府部门处理。不能说谁先耕种就归谁。

形容开荒山种植的诗句
1、播种百谷隋《郊庙歌辞·祭太社乐章·迎神》2、只是勤播种唐聂夷中 《古兴》3、弄田播种近臣从清乾隆 《御园耕种》4、播种无由可入土宋陈淳 《贺傅寺丞喜雨二十六韵》5、原畴无播种宋陈襄 《马筱潭报雨》6、台笠看人争播种宋程公许 《祷雪麻仙洞前立春一日湫压县境而雪霰已集连》7、服牛利播种宋...

国家对农村个人开荒土地有什么规定
首先要明确,所开荒的土地到底是属于是国家所有,还是属于集体所有。对于开荒者来说,国家有法律规定,开荒者有权使用被开荒的土地,可以用来耕种,但不能用于建房。对于开荒地,一般是维持原有开荒者的使用权。但如果原有开荒者在开荒后又撂荒,后续的开荒者能否取得开荒地的使用权,要看前一个开荒者...

黎平县15882017991: 农村集体荒山由个人开垦耕种二十年后,开垦的土地使用权属谁 -
进袁虎黄: 个人私自开垦村集体的荒山的,应经村集体同意.未经村集体同意授权的,村集体有权依法收回. 收回时,对于个人投入较多并明显提高荒山利用力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对于个人而言,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申请使用的权利.

黎平县15882017991: 我在别人责任山上开荒并种植20多年,权属归谁? -
进袁虎黄: 在别人责任山上开荒并种植20多年,权属归别人,山是别人负责承包的,自己可以暂时种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林业“三定”时,按人口劳力平均划分给农户承包经营的荒山和一定数量原来由集体经营的山林.山权、林权仍归集体,农户(承包者)只有经营管护权.一般采取原有蓄积部分归集体或大部分归集体;增长蓄积部分归农户或者增长的大部分蓄积归农户的办法承包.

黎平县15882017991: 我开荒种植这片山地已经二十多年!依《土地管理法》这块地的应有补偿金归我所有吗? -
进袁虎黄: 根据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你开荒种植虽然已有二十多年,但你没有取得土地经营权,因此,土地补偿费你是得不到的,但土地青苗及附属物补偿应归你个人.

黎平县15882017991: 荒地种了20年所有权属于个人吗? -
进袁虎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确定...

黎平县15882017991: 农民个人连续耕种集体丢荒的土地有三十余年,其土地权属是否可变更为现使用者所有? -
进袁虎黄: 不会. 我国土地是公有的.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无论你耕种了多久,都属于村集体所有,不属于村民私人所有.

黎平县15882017991: 拾荒地耕种了二十年了,土地确权,应归谁? -
进袁虎黄: 拾荒者并不能自然取得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撂荒的原承包经营户并没有明确放弃承包经营权,所以,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仍属于撂荒的原承包经营户.

黎平县15882017991: 种了20多年的地是否是属于我的耕地了? -
进袁虎黄: 是否属于你的耕地,是要看你是否有承包合同?是否参与了1998年的全国二轮延包?是否拥有经营权证来确定,仅仅是耕种20年集体的活着他人的土地,不能改变经营权属性.

黎平县15882017991: 荒山开垦二十年的土地是不是属于自己的 -
进袁虎黄: 土地是集体的!

黎平县15882017991: 农村开荒地使用权? -
进袁虎黄: 1、至于这20多年的用地问题你与村委会怎样解决暂且不谈,如果你想继续使用该块地,首先要弄清楚你所问的第三个问题,了解一下再做果园是否符合规划用途.如果该地块不符合规划,且最近一两年可能面临被征地,村委会是不能与你签订...

黎平县15882017991: 我有一块开荒地,已耕种了二十几年,现在有人征用,补偿款归集体还是我个人 -
进袁虎黄: 如果你的荒地是离村很远很偏僻的荒山荒地的话,所有权属于你个人 如果离村不远,那就是归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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