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纳裴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2022禁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1.2022北京春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12月14日,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通知称,从2022年1月1日起,北京市全市禁放烟花爆竹。所以春节期间,北京市不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也不会设立零售网点。2.2022安徽春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亳州市谯城区: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谯城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拒不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3.2022吉林春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从1月1日至3月30日这段期间都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受到处罚。4.2022内蒙古春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规定从2022年1月1日到2022年3月13日期间不能燃放烟花爆竹,也不允许引燃架火。而乌兰察布市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禁放烟花,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5.2022重庆春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紧盯重点时点,在除夕夜、正月初一、正月十五等重点时段,按照网格化管控要求,逐一派驻现场监管防控小组,确保不漏过一个场所、一家涉危单位、一个安全隐患。6.2022河北春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邯郸市鸡泽县: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从2021年1月10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7.2022四川春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巴中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巴州区、恩阳区、巴中经济开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春节、元宵节等重大节日期间,授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落实定时定点燃放措施。8.2022河南春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焦作市从2021年12月8日起至2022年2月18日,持续加大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力度,抵制各类烟花爆竹非法行为。【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条例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第二章 生产安全
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章 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四章 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请遵循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合适的地方放烟花爆竹,请珍爱生命!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空气污染和噪声扰民,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巴中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以及冷光烟花、钢丝棉烟花等。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公安机关负责对烟花爆竹燃放实施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的教育管理工作,鼓励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进行规定。第四条 巴中市(含巴州区、恩阳区、巴中经济开发区)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实际情况,其他区域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除第四条规定的禁止区域外,还禁止在下列地点、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广播电视、通讯线路安全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粮、棉、油等重要物资储存仓库,输油(气)管线、加(配)油(气)站、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四)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和重点林地、草地等防火区以及严禁被污染的湿地;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商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场所或者区域。

  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场所和区域,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第六条 除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禁止区域、地点和场所外,因举办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形的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定特定区域、特定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向社会公布。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高考、中考期间,禁止在相关区域范围燃放烟花爆竹。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高考、中考期间发布相关信息时,应当提示社会公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七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场所,不得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第八条 在春节、元宵节等重大传统节日期间,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第四条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内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设置烟花爆竹临时燃放点并规定临时燃放时间,实行集中燃放。

  重大庆典活动或者其他重大公共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组织焰火燃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第九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规范、安全、文明燃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住宅的阳台、楼道燃放;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燃放、抛掷烟花爆竹;

  (三)向行人、车辆、航空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绿地、地下管网、化粪池、沼气池以及其他公用设施抛掷烟花爆竹;

  (四)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五)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燃放结束后,应当立即熄灭燃放遗留的火种。

  燃放A、B级和需要加工安装的C、D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燃放作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看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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