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行为税六个税种的立法文件……①契税法

作者&投稿:元任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财产行为税六个税种的立法文件

目录及:

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00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005: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00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001: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壹: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8-11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6-30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契税若干事项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七)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八)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九)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三、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限于上述三类单位中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其中:

1.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2.医疗机构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医疗机构。

3.社会福利机构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二)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途具体如下:

1.用于办公的,限于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2.用于教学的,限于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3.用于医疗的,限于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4.用于科研的,限于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5.用于军事设施的,限于直接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6.用于养老的,限于直接用于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7.用于救助的,限于直接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三)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二)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00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6-30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契税若干事项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七)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八)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九)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三、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限于上述三类单位中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其中:

1.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2.医疗机构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医疗机构。

3.社会福利机构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二)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途具体如下:

1.用于办公的,限于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2.用于教学的,限于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3.用于医疗的,限于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4.用于科研的,限于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5.用于军事设施的,限于直接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6.用于养老的,限于直接用于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7.用于救助的,限于直接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三)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二)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五、关于纳税凭证、纳税信息和退税

(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其他凭证。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依法查验土地、房屋的契税完税、减免税、不征税等涉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

(三)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具体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包括:自然资源部门的土地出让、转让、征收补偿、不动产权属登记等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交易等信息,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社会组织登记等信息,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

(四)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六、其他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财税〔2000〕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同时废止。


下列税种中,属于财产和行为税类的有( )。
【答案】:C、D 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财产行为税包括哪些税
财产行为税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10个税种。财产行为税是指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或者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或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税种。2021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

财产行为税有哪些
按照征税对象划分,我国目前现行税种可分为5大类共18个税种:1、第一类:流转税。税种: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税;消费税;关税 2、第二类:所得税。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第三类:财产税。税种: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 4、第四类:行为税。税种: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耕地...

财产与行为税包括哪些税种?
财产税类。包括10个税种:(1)房产税;(2)城市房地产税;(3)城镇土地使用税;(4)车船使用税;(5)车船使用牌照税;(6)车辆购置税;(7)契税;(8)耕地占用税;(9)船舶吨税;(10)遗产税(未开征)。这些税种是对纳税人拥有或使用的财产征收的。 行为税类。包括8个税种:(1)城市维护建设税;(2)印花税;(3)固定资...

财产与行为税包括哪些税种?
一、财产税类包含以下十个税种: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船舶吨税、遗产税。以上这些税种是对纳税人拥有或使用的财产征收的。二、行为税类包含以下八个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屠宰...

根据财产行为税报表做计提缴纳分录?
1、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财产行为税是现有税种中财产类和行为类税种的统称,税种范围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2、如题所述,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常规的税费计提分录如下: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各相应税费明细...

财行税包括哪些税种
财行税包括:财产税类,包括10个税种;行为税类,包括8个税种。财产税类:1、房产税;2、城市房地产税;3、城镇土地使用税;4、车船使用税;5、车船使用牌照税;6、车辆购置税;7、契税;8、耕地占用税;9、船舶吨税;10、遗产税(未开征)。这些税种是对纳税人拥有或使用的财产征收的。行为税类:...

行为税包括了什么
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六、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车辆和船只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征收的一种税。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同时对交通资源进行调节和管理。以上就是行为税中主要包含的几种税种及其简要解释。这些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对于调控经济、改善民生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行为税含什么税
环境保护税则是针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征收的税种。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加强,各国纷纷开征环境保护税,旨在通过税收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这类税收的征收对象主要是排放的污染物数量或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程度。除此之外,行为税还可能包含其他针对特定行为的税种,如证券交易税、烟草税等。

行为税包括哪些税种
       行为税的征税对象,是国家税法规定的,除商品流转、劳务收入、收益、所得、财产占有、特定目的、资源开采和占用等行为之外的其他各种应税行为。如中国现行的屠宰税、印花税、筵席税等。行为税包括的税种较多,各个税种的具体课征对象差异甚大,所以此类税收中各税种的课...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14781779872: 简述我国现行财产税与行为税的体系 -
字详华富: 财产税类.包括10个税种: (1)房产税;(2)城市房地产税;(3)城镇土地使用税;(4)车船使用税;(5)车船使用牌照税;(6)车辆购置税;(7)契税;(8)耕地占用税;(9)船舶吨税;(10)遗产税(未开征).这些税种是对纳税人拥有或使用的财产征收的.行为税类.包括8个税种: (1)城市维护建设税;(2)印花税;(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4)土地增值税;(5)屠宰税;(6)筵席税;(7)证券交易税(未开征); (8)燃油税(未开征).这些税种是对特定行为或为达到特定目的而征收的.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14781779872: 我国有哪些主要税种 -
字详华富: 现在的税收分类及税种.按现在大的分类,主要是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和其他: 1、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等; 2、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资源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 4、财产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 5、行为税:印花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6、其他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其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为主体税种.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14781779872: 我国现行税制把税种分为
字详华富: 1、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2、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资源税类: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特定目的税类: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目前暂停征收)、土地增值税. 5、财产税类: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遗产税(目前没有立法开征). 6、行为税类: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证券交易税(目前没有立法开征)、屠宰税、筵席税. 7、农牧业税类:农业税(含农业特产税)、牧业税.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14781779872: 税法的税种是什么 -
字详华富: “税收种类”的简称,构成一个税种的主要因素有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缴纳方法、减税、免税及违章处理等.不同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人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也往往是税种名称的由来....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14781779872: 企业税 有哪些 -
字详华富: 企业应缴纳的税种和税收征管规定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共有19个税种,按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五类:1、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2、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14781779872: 税种有哪些 -
字详华富: 现行的税种共17个,它们是: 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资源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 财产和行为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印花税 特定目的税:城建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船舶吨税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14781779872: 试分析 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中包括哪些税种 -
字详华富: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是在原有税制的基础上,经过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逐渐完善形成的.现共有23个税种,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七类: 1.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 2.资源...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14781779872: 中国的税收种类 -
字详华富: 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正部级).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税收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的职能.1994年税制改革,省级以下国、地税系统分设.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1、...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14781779872: 有哪些税收项目? -
字详华富: 分为四大类 1.流转税类.包括4个税种:(1)增值税;(2)消费税;(3)营业税;(4)关税.这些税种是在生产、流通或服务领域,按纳税人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征收的. 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有利于为国家...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14781779872: 税收的种类 -
字详华富: 我国的主要税收种类: 按征税对象的性质分为:流转税(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行为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财产税(房产税,契税). 按税收管理和使用权限分:中央税(关税,消费税),地方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增值税,资源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价内税(消费税)和价外税(增值税) 按计税标准为依据划分:从价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从量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 按税负是否转嫁分:直接税(所得税)和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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