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工作如何实现公平正义

作者&投稿:仲饺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关于检察机关关于打造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的思路做法经验及建议~

在全国政法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是党中央为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而作出的重大部署。检察机关深入学习实践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工作的主题,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践于行”,使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通过法的运用、实施,在执法办案实践中得以实现、彰显和弘扬。 一、守护法的灵魂,使公平正义贯穿于执法活动全过程 执法活动以公平正义作为价值追求,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司法工作是各类社会关系以及矛盾和冲突的调解器,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执法不公,损害的不仅是执法者的形象和信誉,而且破坏法制的根基,破坏社会的价值标准和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基础。因此,在执法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要紧紧围绕维护公平正义这个主题。 检察机关肩负着法律监督的重任,准确理解和把握公平正义的精神实质,克服检察人员认识上的偏差,坚持公平公正,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办案质量。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在执法中既讲办案结果的正确性,又讲办案过程的合法性,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既要重视监督实体违法,也要重视监督纠正程序违法。要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恪守“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进程中追求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 二、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既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也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等领域的新情况不断出现,各种社会矛盾必然以诉讼形式不断进入司法渠道。打击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任务十分艰巨而繁重。 检察机关必须对当前的形势保持清醒认识,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着力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和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必须立足于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把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作为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根本途径,牢牢把握“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按照“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办案水平和质量”的总体要求,在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中充分体现法律监督属性。一是加大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力度,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二是认真履行查办职务犯罪职能,努力营造廉政勤政的良好风气。三是进一步加强诉讼监督,维护法律尊严。 三、增强服务意识,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地位和国家公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检察执法活动必须立足本职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确定服务重点,改进服务措施,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坚持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关键所在。在办案中,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好三个关系: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好严格执法与服务大局的关系。在具体办案中,既要严格执行法律,依法办理案件,又要防止孤立办案、就案办案,把严格执法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起来。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好打击与保护的关系。严格区分民事经济纠纷、一般违法行为、改革探索中的失误和执行政策中的偏差等与犯罪的界限,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惩治犯罪者。要正确把握和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执法办案,就是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案,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既不能由于追求社会效果而忽视办案的法律效果,也不能因为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而忽视执法活动的社会评价与导向作用,要尽力做好相关工作,使执法办案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当前,检察机关要重点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促进现代市场体系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着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治环境,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依法打击各种侵害农民利益、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犯罪,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公平公正、安定有序的环境。 四、坚持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执法规范化的保障机制 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剖析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一些典型案件,绝大部分都与执法不规范有着直接的重要联系。执法工作的特点和面临的任务,要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保障机制建设。 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在执法规范机制建设方面,建立了规范办案程序、加强监督制约、保证办案质量、促进办案安全的一系列相关制度和机制,如执法办案业务流程、侦查一体化建设、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民行抗诉书说理改革、普通程序简化审、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较好地发挥了机制规范应有的保障功能。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必须不断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完善执法规范化保障机制,针对执法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岗位和环节,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规范体系,通过严格的流程管理、过程控制、科学考评,把各项检察工作纳入更加规范有序的轨道。 根据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今年执法规范化建设要重点加强包括执法责任体系、执法质量和效率考评体系、执法监督体系、执法工作信息化和教育培训长效机制的建设,同时要进一步落实执法工作保障。结合本地检察工作实际,当前要着力研究落实好几个方面的工作:要进一步明确执法质量和效率的评价标准、范围、质量界定、评查结果运用等问题。结合完善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探索把办案责任监管、办案责任考评、错案责任追究与完善各项执法业务流程规范相结合的方法和措施;抓住责任落实和责任考核、责任甄别、责任追究等重点环节,细化具体的规范标准,全面建立执法工作考评档案,将执法质量和效率考评结果与政治荣誉、经济利益、职务升降紧密挂钩。要进一步完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重点强化对初查、撤案、不批捕、不起诉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等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对办案一线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在继续加强与兄弟政法部门的配合,自觉接受执法制约监督的同时,拓宽接受人大监督的途径,深化检务公开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在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中转变执法作风,不断规范执法活动。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工作保障机制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科技强检步伐,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有力保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很大的意义上讲就是法治经济。依法治区、为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和河口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就必须健全和完善包括检察制度在内的司法制度,推进司法改革,就必须用统一的检察执法思想去指导检察实践,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检察权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它是严格执法、依法办案、服务经济等宗旨的内在要求和前提条件。 一、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意义 独立行使检察权,就是检察机关在行使其检察职权时所具有的高度独立生,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官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常干涉。检察权的独立性,从理论上讲似乎较为简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真正实现,就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障碍,就是比较困难的。市场经济要求公平、公正、公开、平等、自由,具体到司法制度上也要求其公平、公正、公开,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公正,就是最能体现法律和法制之本质的公正性。在司法制度运行过程中要体现其公正性,就必须建立一套司法主体即司法机关合理运行的健全机制,建立起能确保司法机关独立、尽职、依法、严格执行法律的司法制度,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保证司法机关的相对独立性或执法的绝对独立性。司法独立性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必然要求。就检察制度而言,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是确保检察公正的前提条件。 检察权的独立性具体表现在其外在的独立性和内在的独立性上。检察权外在的独立性,要求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官办理案件时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即检察权的行使相对于社会中的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而言是独立的,而且这种独立性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因此,就要从法律及其制度上健全和完善保证检察权独立行使的一种机制,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检察权内在的独立性,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官在办理具体案件时也要有相对的独立性,实行主检检察官制度,实行办案检察官个人负责制。检察权的独立性最主要的是保证检察权要有外在的独立性,保证其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和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的相对独立性。确保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和现实基础,是健全和完善司法体制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司法改革所要进行的重要工作之一,是依法治国、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保障之一。 二、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坚持党的领导 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坚持党的领导是互相依赖、共生共存的关系。 (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在党的领导下的相对独立。独立行使检察权这一原则的确立,对于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社会单位及公民执行法律的状况具有重要的保障意义,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及各项诉讼监督权的行使,都需要保持独立性,排除各种法外力量的干扰,取得检察权行使的有效性。可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保障检察权行使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条件。但独立行使检察权这一原则的独立性,无论从一般常识上还是从宪法第131条的表述逻辑上,都不是相对于党的领导的独立。也就是说,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是在党领导之外的独立,而是在党的领导下的相对独立。 (二)党的领导是尊重和捍卫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领导。一方面,坚持党的领导,有助于检察机关正确贯彻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保证检察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防止检察业务工作出现偏差。另一方面,坚持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党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力量,使检察工作的开展得到其他法律职能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与支持,有利于排除各种干扰,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 总之,没有党的领导,检察权的行使可能失去正确方向,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将难以顺利贯彻;不尊重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失去了可靠基础,党的领导就背离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同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离不开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但这种监督应该是方针政策性的、宏观上的、一般性的,普遍情况下不应对具体案件和具体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否则,就很难或不能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司法的公正性也就难以保证,设立司法机关的目的和必要性也就值得商榷了。党的方针性、政策性的领导和人大宏观上、一般性的监督与独立行使检察权应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与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并不矛盾,反过来讲,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也绝不能代替或非法干涉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二者应是辩证统一的,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对于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恰恰是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的科学化、法治化的必然结果。 三、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途径 从法律和制度上对保证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作出规定和设置只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更重要的还在于如何在司法实践中使这种独立性得以真正的实施。在检察权得以独立行使的前提条件下,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执法,进而达到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使检察权得以真正的独立行使呢? (一)自觉接受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要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检察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马克思主义对政法工作的指导地位,最根本的就是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广大检察干警的头脑,坚决反对那些打着依法治国和“司法独立”的幌子否定党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检察改革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利用司法个案炒作诋毁党和政府形象的错误言行。牢固确立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地位,自觉地、主动地接受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并在执法中坚持党性原则、遵守党的纪律,对党关于政法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检察机关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出台重大改革措施、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报告。办理自侦案件,要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基层检察院查办重要案件,也要及时向党委报告,确保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落到实处。 (二)理顺人大与检察机关的关系。检察机关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是我国政治体制决定的,检察改革不但不能动摇这一制度,而且还要强化这制度。但是,为保障司法公正,人大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还需进一步理顺。第一,应取消人大对检察工作报告的表决权。检察机关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是我国宪法的规定,但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报告进行表决却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取消。人大代表应通过提出意见和建议来实现对检察工作的监督。第二,应当规范人大对检察机关的个案监督。人大对个案进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群众的需要,有利于司法机关公正执法。但是如果人大对个案的监督涉及到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办理建议或意见,以及对已经处理的案件组织特别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改正的建议,那么,这种监督不仅妨碍司法独立,而且不符合法定程序。同时,监督方式的随意性也易于开辟新的司法腐败通道。所以,这种个案监督的方式是不可取的。人大对个案的监督只能是对质询权、特定问题的调查及决定权、特赦权和逮捕代表许可权这四权权力的具体化、程序化,超越这四项权力的个案监督是没有宪法根据的,甚至可能违宪。而且个案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必须严格加以规范,不能将个案监督发展成为一种常规的法律监督。 (三)赋予检察官相对独立地位,健全检察官职务保障机制。 没有检察官独立的检察一体制是一种纯粹的行政体制,没有检察一体的检察官独立是种纯粹的司法体制,都不符合检察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因此,我们应当正确认识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之间的关系,在两个极端之间确定最佳的平衡点,然后再从制度上保证检察官独立的实现。一是独立的经费制度保障。无论是基层检察机关还是上级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都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而非某个地方局部的利益。从目前的经济保障制度看,由于各地经济状况不同,各地检察机关的经费保障情况也不同。同时,由于经济命脉受制于地方财政部门,受利益驱动,很难真正做到独立。这就有必要建立自上而下的垂直经费保障制度,全国检察官的工资待遇和业务开支,由中央财政统一列支,再根据各地检察机关办案情况和各地经济发展情况确定预算层层下拨,使检察机关摆脱地方利益的束缚和地方行政机关的制约,实现检察权的独立行使。这也是各国确保司法独立较为普遍的做法。二是独立的人事制度保障。为摆脱地方党政机关及其领导通过用人权干扰检察权的行使的现象和防止部分不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被安排进检察队伍的情况,在检察官的管理、晋升方面,可以实行垂直分类管理制度。垂直管理,就是将用人权由地方党委掌握改为由上级检察机关掌握行使,改变过去检察官的任职、晋升由地方党委组织人事部门考察推荐,再予任命的做法,使上级检察机关直接掌握检察官的晋升和任命,真正从有利于检察事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对符合检察官资格和晋升条件的人员进行任命,引进优秀人才,调离不适应检察工作的人员。分类管理,就是将检察官按工作性质进行分类,改变现行行政化管理体制下混同管理的现象,把符合检察官条件的人员和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分开管理,使检察官从日常行政事务中脱离出来,把全部精力投入到检察业务工作中去。同时,在对检察官的日常管理中,也要摆脱科长、处长对检察工作实行领导的行政管理模式,实行高级检察官领导办案小组的方式,通过规范低等级检察官的晋升考试考核办法,严格等级晋升,实现高素质、专业化的高等级检察官对低等级检察官的领导,从而不断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水平。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A                                       检察机关如何维护公平正义

  

  一、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形态下体现出不同的时代内涵和特征。公平正义的时代内涵:

  (一)权利义务公正

  (二)机会公正

  (三)程序公正

  (四)效益公正

  (五)资源分配公正

  (六)社会保障公正

  二、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衡量法治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社会主义社会是以公平为基本特征,以正义为最终价值的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理想境地是经济富足、政治进步、文化昌明、社会和谐,这些目标的实现都有赖于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统领。法治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它以公平正义作为价值尺度,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和稳定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等活,调整社会关, 平衡社会利,整合社会资源,维护法律秩序,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三、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

  我国宪法规定设置人民检察机关,并把检察机关确立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专门承担法律监督职能,是我们党和国家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而采取的重大宪政举措,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也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执法办案是检察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基本形式,检察法律监督的职责是对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实行监督。一方面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严格依照法律追诉各类犯罪,运用法律武器制裁各种严重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实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以及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和正确性。二者的宗旨就是维护司法公正。 

  (一)当前存在问题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求检察干警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发挥好法律监督职能、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效果。然而在新的形势和任务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还不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在执法思想上,服务意识,大局意识不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主动性不够;在执法观念上,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存在不按程序办案、轻视人权、执法不文明的现象。在执法行为方面,执法水平不高,办案质量不高。这些问题反映了少数检察干警(包括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低,宗旨意识不强,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执法观,也反映了检察队伍整体素质、执法观念、执法水平还不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工作力度还有待加大,执法能力和办案质量还有待提高,队伍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还需大力加强。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影响了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职能的发挥。因此,坚持与时俱进,强化职能,全面公正履行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刻不容缓的首要任务。

  (二)如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1、加强队伍建设

  法律要靠人去执行。只有建设高素质的队伍,才能保证办案出于公正,不为金钱所惑,不为关系所迷,不为人情所动,不为权势所屈,敢于顶住来自各个方面的干扰,坚持公道、正派、正义,从而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此,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公正廉洁、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检察队伍是确保公正执法的根本。

  加强队伍建设,教育是基础。必须强化检察官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意识,从思想上解决好究竟代表谁的利益,为谁办案,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影响和侵蚀,在思想上筑起一道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法为民所执,自觉廉政执法。与此同时,要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干警的执法水平,造就一支专家型的检察官队伍,保证法律监督正确、及时的实施,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加强队伍建设,制度是保证。要着力于制度建设,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一是建立统一执法规范制度。使案件侦查、审查的每一个环节严格依法进行,摒弃随意执法和主观臆断,使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二是建立统一的监督制度。如错案责任追究制,廉政制度,侦查案件跟踪监督制度等。三是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如完善检察官的考核、晋级、提拔、奖惩制度,使检察队伍管理真正走上规范、民主、科学的轨道。

  加强队伍建设,监督是关键。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消除司法方面的腐败现象,确保公正执法,必须强化检察院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而且要把功夫下在内部监督机制和自我完善上,同时,要主动接受党委领导,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并形成制度。

  加强队伍建设,改革是动力。对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行政公务员实行分序列管理,以利于队伍的稳定和专业化建设,建立公开竞争、择优、汰劣的运作机制。实行竞争上岗、岗位轮换、双向选拔、分层聘用、上下交流、综合测评等制度,充分调动干警的积极性,确保公正执法。

  2、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

  严格执法,依法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的主要手段。严格执法必须明确和坚持:一是不论什么人都必须依法办事,不管其手中的权力有多大,违反法律就一定要受到追究;二是不论什么人违法犯罪都必须按同一法律标准处理;三是不论什么权力都必须依法行使,受法律约束,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代替法律的规定,干预法律的执行,阻碍法律的实施。

  依法办案是公正执法基本的要求,最具体的体现。依法办案,既包括依照实体法,也包括依照程序法。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方面。从司法活动的本质来说,其追求的最终目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诉讼法体系的建立,本身说明司法本身具有强烈的程序性特点,程序即诉讼的规则,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必要保障,只有依据程序进行的诉讼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诉讼。

  实体和程序是实现法的正义的两种法律制度上的设计。实体是解决案件处理公正的标准,程序是解决案件处理的正当流程和秩序,两者不可偏废。但是由于这是这两套法律制度,所以它们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也就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间的矛盾。为了追求目的,有的时候就会不择手段,从而导致刑讯逼供、违反法律程序行为成为难以克服的痼疾。两者出现了矛盾和冲突,怎么办?实体正义必须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不允许在程序之外实现实体正义。虽然有时不按程序也可能会取得实体公正,但是由于潜在着一种有碍公正的因素,影响了真正意义上的公正。

  程序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低标准,也是现代刑事法治的起码要求。连程序都做不到公平,还谈何司法公正!即使实体公正了,也不是完全的公正。因此,当代检察官必须牢固树立程序正义理念,强化程序意识,注重诉讼程序,严格按照程序办事,逐渐形成一种程序优先、注重程序的思维方式,这样才能真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3、加大监督力度

  当前,执法不严是执法工作中突出的问题,检察机关必须全面强化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惩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以及全面履行审查批捕职能、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职能、监所检察职能、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等,加大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监督的力度,用够用足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形成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切实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促进严格执法,维护司法公正。要抓住司法不公、枉法裁判等突出问题。加强法律监督,要重点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问题;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问题;要纠正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问题;纠正不依法交付执行,超期羁押以及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问题;要做好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的抗诉工作,解决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突出问题。要不断总结监督工作的经验,完善监督手段,规范监督程序。把党内监督、国家法律监督、群众民主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以达到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  

  总之,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检察职能的共同的价值追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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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竞争要以一定的公平或公正规则和环境作为基础,如果没有公正的规则和公平的环境,那么竞争就是不公平的竞争,而不公平的竞争就可能产生垄断,而垄断会泯灭自由,无自由则会出现低效率。因此,要想保持高效率以及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就必须创造一个公平的社会竞争环境和制定一个公正的社会竞争规则,即使市场处于公平状态...

南阳市14722128770: 司法的公平正义要怎么实现 -
不莉利血: 忠于宪法,忠于法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南阳市14722128770: 法治理念 - 如何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如何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不莉利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党根据社会时代发展变化的要求,对司法活动发展的观... 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

南阳市14722128770: 如何在司法工作中实现公平正义 -
不莉利血: 中国不可能因为一个司法的树木 根基应该是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但中国没有做到所以法律被权力玩弄于手掌,是掌权者的工具和杀路工具,也是他们保护自己的利器,所以中国没有真正的法律,你咋做到公平公正, 你如果学法律的你就该懂我在说什么 ,也可能不懂因为老师和书上可能不会讲到这些东西,

南阳市14722128770: 如何理解公平正义的内涵与要求? -
不莉利血:[答案]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政法机关的神圣职责.政法干警只有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才能使宪...

南阳市14722128770: 习近平强调要"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对加强法制建设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
不莉利血: 1.“法治”精神新要求 今年1月7日,习总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法...

南阳市14722128770: 如何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
不莉利血: 面对我国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正确认识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意义.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实现社会公正,前提是提高认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社会公正问题之所以得不到很好解决,与一些人...

南阳市14722128770: 如何有效发挥检察建议作用的思考 -
不莉利血: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发挥检察机关基层党组织在检察工作的战斗堡垒作用,是新时期检察机关的发展要求、是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需要,也是基层党组织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的重要体现.因此,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检察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是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检察工作任务的保障.文章就如何发挥检察机关基层党组织在检察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谈几点粗浅认识.

南阳市14722128770: 法律如何才能公平公正?(最好以实质上和程序上两个方面回答) -
不莉利血: 国家司法机关在运用特定职权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严格遵循和依照法定程序(即坚持程序公正),准确合理地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即实现实质公正),保证不同案件中的人在相同情况下获得同样的待遇(即实现形式公正).优先照顾程序公正成为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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