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服制定罪

作者&投稿:淳胥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蓄意伤人和故意伤人有什么区别?~

本质上两者并没有区别,后果视造成的伤害严重情况而定。
如果是故意伤人,经过鉴定属于轻微伤的,这种行为可以归咎于违反治安管理,公安部门会介入处理相关情况,并协商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各种损失;倘若达到了轻伤的标准,伤人者就必须要负刑事责任,同时还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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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海南视窗6月5日消息:
近日,临高县政协委员、新盈镇人大代表陈正大因故意伤人,被临高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5年7月25日上午8时许,吴建良在临高县新盈镇新兴墟规划大街建君饭店吃餐时,在走廊处与前来吃早餐的陈正大相遇,陈正大认为吴建良挡其去路,觉得很没面子,再想到以前与吴建良的一些瓜葛,于是心生怒火。
随后,陈正大便走到该饭店抽出一把铁铲朝吴建良的头部打去,打中吴的左手臂、头部等部位致伤。经法医鉴定,吴建良的伤势为轻伤。
事发后一个多月(9月15日)陈正大被刑事拘留,9月23日被依法逮捕。临高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正大持械殴打他人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陈正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赔偿吴建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161.6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觉得没面子就故意伤人,临高一政协委员被判刑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不包括故意侵害他人生命的行为,是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故意伤害罪判多久取决与故意伤害造成被害人的伤害程度,主要分为轻伤、重伤、死亡几种情形,不同的情形判处的刑罚不同,致人轻伤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一般判处三至十年,致人死亡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可以判处死刑。当然对个案而言,具体判决多少年还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包括是否有自首、立功、赔偿被害人等情节。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服制定罪解释如下:

依服制定罪是《晋律》首创,目的在“峻礼教之防”。它是指亲属间的犯罪,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和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尊长杀伤卑幼,关系愈近则定罪愈轻,反之加重。

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袒免亲为服外远亲,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但有些犯罪,如卑幼盗窃尊长财物,则恰恰相反,这是自汉以来礼法合流的又一体现。以后历代律典均相沿用,明代更将丧服图列于律首。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及至清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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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非罪的界限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根据行为性质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任何犯罪都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具有特定的性质。因此,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就成为定罪的主要根据。各国刑法一般都以行为性质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只要具有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构成犯罪,无论这种行为的情节轻重。

2、根据行为程度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考虑行为的质,而且还要考虑行为的量,即犯罪的定量因素。换言之,并非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一定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行为的严重程度。

区分罪与非罪的上述两种标准与各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有关。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大多区分重罪、轻罪与违警罪。因此,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一概视为犯罪,然后再根据行为严重程度,分别按照重罪、轻罪与违警罪处理。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存在定量因素,因此,只对某些性质严重的行为迳直认定为犯罪,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尚需根据行为严重程度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依服制定罪是《晋律》首创,目的在“峻礼教之防”。它是指亲属间的犯罪,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二、《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三、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

四、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五、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和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尊长杀伤卑幼,关系愈近则定罪愈轻,反之加重。

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袒免亲为服外远亲,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但有些犯罪,如卑幼盗窃尊长财物,则恰恰相反。

六、这是自汉以来礼法合流的又一体现。以后历代律典均相沿用,明代更将丧服图列于律首。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及至清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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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制与刑法

关于亲属间的侵犯、伤害行为,处分不同常人,不适用一般条文,而是根据亲疏和尊卑长幼之序,制定了一系列特殊规定。尊长杀伤卑幼,关系愈亲则定罪愈轻,反之,卑幼杀伤尊长,关系愈亲则处分愈重。

奸非罪不论尊卑长幼,关系愈亲则处分愈重。亲属间的盗窃罪亦不同凡人,减等治罪,关系愈亲则罪刑愈轻,关系愈疏则罪刑愈重。治罪轻重既以亲疏尊卑长幼为准,服制就成为裁定罪刑的标准之一。

早在晋代即按服制定罪。唐、宋、元、明、清各代法律皆沿用此原则,按祖父母、父母、子孙、期亲、大功亲 、小功亲、缌麻亲种种不同身份,区别罪刑,详细规定于条文中。《元典章》有丧服图六。

明、清两代将丧服图列入法典卷首,凡八图:丧服总图、本宗九族五服正服图、妻为夫族服图、妾为家长族服图、出嫁女为本宗降服图、外亲服图 、妻亲服图及三父八母服图。

图后又有《服制》一卷,按五服分门别类,将持服的亲属一一列举,反映出法律极端重视服制。止外祖父母服止小功,但因服轻义重,在刑法上与本宗期亲尊长(伯叔父母、姑)同论。

唐、宋、明、清律:外孙詈骂、殴杀、谋杀外祖父母,按侄犯伯叔父母、姑治罪,外祖父母殴杀外孙,则与伯叔父母、姑殴杀侄同罪。因外祖父母服止小功,所以上述有关期亲尊长各条条文内,都将“外祖父母”字样明确列出。






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五服制罪体现了礼教要求的“亲亲、尊尊”原则,越亲近的就越应该爱敬,如果侵害则要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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