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你知道自己拥有哪些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需要履行哪些法定义务?

作者&投稿:丛阀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你知道自己拥有哪些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需要履行哪些法定义务?~

10岁以下为无行为能力人,本人民事行为均无效;10岁以上至18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智力、年龄等相符的行为或者纯获益而不需履行义务的民事行为,如果16岁以上已有经济来源并可独立生活,可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限制或无行为能力人一般来说就是受教育的义务,基于宪法来说。
完全行为能力人,需要履行的义务有以下方面(以宪法为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有关 公民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契约。中国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它从宏观结构 到微观内容都体现了以尊重公民权利和自由为核心的权利本位的观念。它在生产资料公有制 和消灭阶级对立的基础上,建立起了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相统一的权利义务分配机制。根据 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可知,我国公民的政治 义务总括起来可以分为两大类:一般性政治义务和为获得权利而必须坚守的不妨碍他人和守 法的义务。�
一般性政治义务是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根本制度的义务,是所有的公民都必须履行的,大致 包括:�
一是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在中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人民代表组 成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并产生相应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 代表公民自己利益和愿望的宪法和法律,充分保障公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各项事物的基本 权利。充分发挥宪法和法律的作用,实施依法治国战略,最首要的就是公民充分地履行遵守 宪法和法律的义务,这是顺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也是公民根本利益得到最 大实现的可靠保障。�
二是保护财产的义务和依法纳税的义务。公共财产是国家和民族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条件 ,是全体公民物质文化生活的基础,公民负有保护各种公共财产的义务。同时,我国宪法和 法律保护各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民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的私人所得。税收则是国家为 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是国家凭 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手段。恩格斯曾指出,自国家出现以后,“为 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交纳费用——捐税”。��
公民应当自觉 地、积极主动地依法照章纳税。�
三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公民有维护国家领土完整、国家主权完整和独立的义 务;公民有维护国家权力的统一,服从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统一领导与管理的义务; 每个公民都有维护各民族平等和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义务。国家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是我们 的事业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每位公民都应该忠实地履行这一义务。�
四是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以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 民兵组织的义务。国家安全、荣誉、利益和秘密是关系到全国公民的利益有没有根本保障、 国家与民族尊严的问题。同时,每一个公民在战争或和平年代都有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神 圣职责,通过各种方式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履行这两项义务就是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从 根本上也就是维护公民的根本的和长远利益。�
第二类政治义务是,我国公民在行使政治权利时应履行的政治义务。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而 言,一个人为获得权利而必须坚守的义务准则是不妨碍他人和守法。例如,公民在行使集会 、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 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如果说一般性政治义务 是以规定性为主的政治义务的话,那么这第二类政治义务则是以限制性为主要特色的,而这 两类政治义务的共同特征又都具有国家的法律强制性。�
子 当代中国公民政治义务:意识培养与政治文明�
如何培育健全的公民政治义务意识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可供谈论的内容很多, 限于学识与篇幅,下面仅谈如下两点。�
1�公民政治义务的履行与公民权利的保护�
卢梭曾提出:“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民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公民政治义务的履行,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予以实现,要防止走得太远 而变成威逼,因此形成完善的制度是非常有益的。按雅诺斯基的话说,就是要形成一套“切 合机制”,即提供强制实施义务而同时又保护公民权利的途径。通过健全社会的政治和法律 体系,确保制度本身不会主动地侵犯公民的权利,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制度会提供有 力的保护,关注和处置权利的冲突,在必要时让权利有所限制和调整,尽可能减少侵犯性, 限制权利而造成的损失应尽可能缩小或得到善后处理。所以,在公民理论上澄清公民义务, 包括政治义务所起的实际作用,以及权利与义务如何相辅相成,是很重要的。对公民义务持 一种“中介的社会调控”的观点,就应该在肯定义务需要有力地和强制地予以实施,同时义 务应当能够通过“一种比较功能性的、灵活的、有目标的和有界限的方式加以调控”。��
这样,就可以逐渐培养出一种以负责的忠诚为基础而非以盲目的服从为基础的 、合乎宪法的爱国主义和公民文化,这种爱国主义和公民文化既支持公民在国家与社会中的 权利,又支持公民在国家与社会中的义务和责任,以此来形成新的公民义务观念,进而为中 国公民政治的发展提供基础性的条件。

权利: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34590523.html 义务: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41037877.html?fr=ala0 楼主,来这两个链接看看吧,有的发不上来

从基本权利的内容看,我国采取列举式的方式设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具体范围包括:1、平等权。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3、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结社、示威自由。4、人身自由。5、宗教信仰自由。6、文化教育权利。7社会经济权利。8、监督权与请求权。9、特定主体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范围基本上反映了世界权利发展的普遍性要求,体现了公民在宪政体制中获得最根本的权利地位。
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义务人依据法律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要求。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

我国宪法第52条至第56条规定了我估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我国宪法并未规定公民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宪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一款: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不受侵犯”不是“神圣不可侵犯”,好比弱女与壮男,阴柔有余,阳刚不足,气势差多矣。
因此,国家和政府虽然制定了许多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法规,但总是因底气不足而不能执行到位,由此可知,我国公民的权利暂时无法如楼主所言能达到“神圣不可侵犯”的境界,只有展望未来,到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那一天就能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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