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的 林规发(2015)57号文件

作者&投稿:茶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林业法律法规~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三章 发展规划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五章 造林绿化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五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第六条 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
  第十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第十三条 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第十五条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第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林业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生态功能。
  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八条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九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
  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管护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营造的林木,依法由营造者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林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07-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3-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003-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2-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1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0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985-01-01
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1981-12-13
行政法规
森林防火条例2008-12-01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09-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04-29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04-01
退耕还林条例2002-1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0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0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996-09-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1995-07-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10-09
城市绿化条例
1992-06-22
植物检疫条例
1992-05-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2-03-01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1989-12-18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1982-02-27
部门规章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2011-11-17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2011-07-26
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2008-08-01
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2007-11-30
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2007-09-28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2007-09-08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2006-11-13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
2006-05-11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
2005-09-27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2005-09-23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2005-09-23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
2005-06-16
林业统计管理办法
2005-06-01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2005-05-27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
2005-05-23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2004-07-01
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2003-07-21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2003-07-14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2-11-02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2002-11-02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01-01-04

部门规章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2000-12-31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2000-0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1999-08-10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1998-06-26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1997-06-15
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1997-01-06
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规定
1996-11-13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1996-10-14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996-09-27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1996-09-27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1996-04-02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1994-07-26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1993-12-11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
1992-12-19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1-01-09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1987-09-10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85-07-0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规发〔201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林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禁止开发区域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推进规划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7号)的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见附件),经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15年5月4日

附件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推进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总体规划指导国家级森林公园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申报、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以下简称“计财司”)会同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以下简称“场圃总站”)负责总体规划的审核、批复和实施监督工作。

第四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总体规划。规划技术深度必须达到《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LY/T2005—2012)的要求。规划期一般为10年。

第五条 规划编制内容应当包括基本情况、生态环境及森林风景资源、森林公园发展条件分析、总则、总体布局与发展战略、容量估算及客源市场分析与预测、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投资估算、效益评估、保障措施等20个部分,具体见所附编写要求。

第二章 规划上报

第六条 总体规划编制或者修编完成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审查。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禁止开发区域的有关要求,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城乡规划、交通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充分衔接。同时,要广泛征求所在地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交通、旅游等部门及利益相关者意见。

第七条 总体规划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行文上报国家林业局。上报的材料包括:

(一)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

(二)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批复文件;

(三)总体规划文本及相关图件纸质版4份,电子版1份;

(四)评审意见;

(五)总体规划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第八条 计财司负责上报材料的登记,材料不齐全的不予登记,并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完善材料。自登记之日起,启动规划审批程序。

第三章 规划审批

第九条 总体规划登记受理后,由计财司在2个工作日内将上报材料转送场圃总站,并与场圃总站共同进行专业审核和业务审核。

第十条 专业审核。计财司和场圃总站联合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核专家库”,具体运行管理由场圃总站承担。

场圃总站收到上报材料后,从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核专家库抽取相关专家,在5个工作日内将总体规划送达专家。审核专家于10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审核意见提交场圃总站。

第十一条 业务审核。计财司和场圃总站在收到上报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出业务审核意见。

场圃总站对专业审核和业务审核意见进行汇总分析,于5个工作日内形成总体规划的最终审核意见。必要时由场圃总站会同计财司召开总体规划审查会或者组织进行实地审核,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对审核提出修改意见的总体规划,由场圃总站将总体规划修改意见通知单下达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修改意见通知单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总体规划文本和相关材料报送场圃总站,场圃总站审核后提交计财司。需要复审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对审核通过的总体规划,计财司在收到场圃总站最终审核意见后,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文件。

第十四条 批复文件下达后,由场圃总站负责在中国森林公园网和中国林业网对所批复的总体规划进行公告,并建立档案予以保存。

第四章 规划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总体规划批复后,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总体规划开展建设活动,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加强对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批准后的总体规划需要进行修订的,应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修订后的总体规划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总体规划中的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另行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计财司会同场圃总站,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总体规划中期、终期评估,提出修编或者新编意见。

对于不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和建设的国家级森林公园,责令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总体规划编制单位要加强管理,确保总体规划质量。未经上述程序批准的总体规划,不能作为林业审批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写内容要求

一、基本情况的要求。包括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历史沿革、森林公园建设与旅游现状等。

(一)自然地理条件。包括地理位置、地质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条件、森林动植物资源等。

(二)社会经济条件。包括人口、经济、交通、电力、通讯等。

(三)历史沿革。包括历史沿革、森林公园设立、管理机构建设、资源管理等。

(四)土地利用状况。包括土地与资源的权属(国有土地要注明林权证上所标明的使用权人)、地类构成、利用程度等,集体林区要说明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林权流转、林地使用及林农合法权益保护等情况。

(五)森林公园建设与旅游现状。包括公园内基础设施条件、景区景点建设现状、旅游开展情况等。

二、生态环境及森林风景资源的要求。包括生态环境评价、森林风景资源调查与评价、森林公园发展的优势与劣势、森林公园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等。

(一)生态环境评价。包括地表水质量、大气质量、土壤质量等。

(二)森林风景资源调查与评价。包括自然景观资源、人文景观资源、可借景观资源、森林风景资源质量评定等。

三、森林难公园发展条件分析的要求。包括森林公园发展的优势与劣势、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等。

(一)森林公园发展的优势与劣势。包括地理位置、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适游期等。

(二)森林公园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包括国内外旅游发展形势、地方政府重视程度、当地旅游资源供需情况等。

四、总则要求。包括指导思想、规划原则、规划依据、规划目标、规划分期等。

五、总体布局与发展战略的要求。包括森林公园性质与范围、森林公园主题定位、森林公园功能分区、分区建设项目及景点规划、森林公园发展战略、主题定位与营销策划等。

(一)森林公园性质与范围。性质依据森林公园的典型特征、主要功能来确定,规划范围是森林公园设立的批复范围。

(二)功能分区。包括生态保育区、核心景观区、一般游憩区和管理服务区等。

(三)分区建设项目及景点规划。包括各个功能区规划建设的项目,涉及资源保护、游憩设施、接待设施、科普宣教设施等。

六、容量估算及客源市场分析与预测的要求。包括森林公园环境容量、游客容量以及旅游区位分析、客源市场分析、游客规划预测等。

七、植被与森林景观规划的要求。包括规划原则、植被规划、森林景观规划、风景林经营管理规划。

八、资源与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包括规划原则、重点森林风景资源保护、森林植物和野生动物保护、环境保护。

九、生态文化建设规划的要求。包括规划原则、生态文化建设重点和布局、生态文化设施规划、解说系统规划。

十、森林生态旅游与服务设施规划的要求。包括森林生态旅游产品定位、游憩项目策划、旅游服务设施规划、游线组织规划。

十一、基础工程规划的要求。包括道路交通规划、给排水工程规划、供电规划、供热规划、通信、网络、广播电视工程规划、旅游安全保障系统与设施规划。

十二、防灾及应急管理规划的要求。包括灾害历史、森林防火及病虫害防治规划、其他灾害防治、监测与应急预案。

十三、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利用规划原则、土地利用规划及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情况。

十四、社区发展规划的要求。包括居民点分布现状分析、社区发展规划原则、社区发展规划。

十五、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包括环境质量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评估、采取对策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

十六、投资估算的要求。包括估算依据、投资估算、资金筹措。

十七、效益评估的要求。包括生态效益评估、社会效益评估、经济效益评估。

十八、分期建设规划的要求。包括近期建设目标及重点建设工程、中远期建设目标及重点建设工程。

十九、实施保障措施的要求。包括法制保障、政策保障、组织保障、资金保障等。

二十、图纸要求。包括区位图(对外关系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森林风景资源分布图、客源市场分析图、功能分区图、土地利用规划图、与其他保护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关系图、景区景点分布图、植物景观规划图(林相改造图)、游憩项目策划图、游览线路组织图、服务设施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给排水工程规划图、供电供热规划图、通信网络广播电视工程规划图、环卫设施规划图、近期建设项目布局图。


汉中市15744544952: 退根还林2015年的政策多少钱一母 -
相筠他尔: 一、 补贴条件及范围凡纳入退耕还林计划的承包耕地,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可兑现补助.二、 补贴标准.每亩退耕还林地粮食折现期内的补贴225元,期外的补贴105元;生活费补助20元.三、补贴期限.还生态林的期内补助8年,还经济林的期内补助5年;期外的延长一个周期,还生态林的延长8年,还经济林的延长5年.县级验收结果是兑现补贴资金的直接依据,但必须是合格面积才能兑现补助.四、办理流程:本人申报—村级收集汇总并公示—乡镇审查公示—县林业局审核—县财政局核查审批—银行兑现—退耕户到银行领取.

汉中市15744544952: 林业执法案例题:某县林业局在全县下发《关于加强林木、竹子采伐管理的通知》,规定农村居民凡是采伐自留 -
相筠他尔: 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以县、区为单位每5年核定一次);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凡采伐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营的森林和林木、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都必须纳入国家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但采伐农村居民自留山的薪炭林除外.第十八条 凡采伐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但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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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筠他尔: 关于申报2015年中央财政林业补贴项目资金的通知各乡镇(街道)林业站、相关单位、造林主体: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的要求和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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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筠他尔: 自然灾害一般为民政部门负责. 我国是一个大国,一些地区为自然灾害的易发地区.因此,在灾害发生前,应有所准备,其中包括传染病防治工作. 1、基本资料的积累.为灾害时期制定科学的防治对策,应注重平时的基本资料的积累,包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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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筠他尔: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根据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林木...

汉中市15744544952: 按照《Q/GDW434.4—2012国家电网公司安全设施标准(第4... - 上学吧
相筠他尔: 您好,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于 2004 年开始,到 2008 年结束,历时5 年.因此您所说的2005年和2009年全国森林资源数据可以参考第七次全国森林普查数据.根据2008年全国第七次森林资源普查数据显示:截止到2008年,全国森林面积 19545.22 万公顷,森林覆盖率 20.36%.森林面积比2004年净增 2054.30 万公顷.2015年森林覆盖率是否可以达到21.6%暂时不知道,因此2015年森林面积就不能简单用面积推算.呵呵,希望回答对您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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