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适用

作者&投稿:衅美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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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债务人对于自己负担的债务,应当以其全部财产负履行义务,也即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其债务的总担保。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其价金清偿债权。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妨有同一内容或者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存在。对于同一债务人,可能发生负债超过其财产总额的情况,而一切债权都处于平等地位,期间并不发生顺位(次序)的问题。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都平等享有债权,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权时,就要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比例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就会得不到完全清偿,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债权也不具有追及性,在债务人让与财产于他人时,该部分财产即失去担保的性质,因而不能发生债务人以让与财产的行为而致损害于债权人的结果。可见,即使债务人现时有充分的财产负担债务,但债务人可随时增加债务额,又可随时让与财产于他人,债权人仍有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危险。债权人为避免这种危险, 乃依靠特别担保方法保障债券。这种特别担保方法有人的担保 、物上担保、金钱担保三种。人的担保就是保证、金钱担保指的就是定金。物上担保,即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供履行债务的担保,不论债务人是否负担其他债务,也不论债务人是否将此担保让与他人,债权人对此担保物得优先直接行使权利,以之供债权清偿。这即是担保物权。




民法典: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

物权保护纠纷案由有哪些?
(1)所有权确认纠纷:适用于因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纠纷的案件。(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适用于因用益物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而产生纠纷的案件。(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适用于因担保物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及效力顺序等所产生纠纷的案件。4、 返还原物纠纷:适用于因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

担保物权是不是适用诉讼时效
1、担保物权适用诉讼时效。担保物权是债权请求权的一种,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特殊情况下适用物权请求权。2、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编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解读
但如果认为抵押权尚未设立,通过流质条款反而能取得优先受偿效力,显然违背了担保物权的基本法理。基于此点考量,可以认为第401条后段中有关“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中“依法”限定了优先受偿权的适用空间,即只有已经依法具备优先受偿权的抵押权才能优先受偿。如此解释的遗憾之处在于,这种语义上的...

实现担保物权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有哪些
二、对担保物权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属于物权吗?
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虽同为物之支配权,但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则有所不同。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适用价值为...

实现担保物权的期限是多久?
实现担保物权最长时间即诉讼时效为3年。《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

担保物权法律关系
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如下:1、用益物权追求物的适用价值,标的物必须具有使用价值;担保物权则注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和优先受偿权,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可以不依赖于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而存在;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其存在依赖于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

京口区13590607688: 担保物权(法律术语) - 搜狗百科
汤陈奥立: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这一规定,担保物权适用于民事活动,不适用因国家行政行为(如税款)、司法行为(如扣押产生的费用)等不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关系.这是由担保物权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即担保物权是平等主体之间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物权.要注意的是,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不能用事先设定担保物权的方式加以保障,但因侵权行为已经产生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的范围,可以用设定担保物权的方式确保债权的实现.

京口区13590607688: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范围有哪些
汤陈奥立: 1、当事人在登记机关已经登记了明确的担保物权担保范围的,行使担保物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以登记范围为准.2、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应以当事人约定为准,当事人未约定的,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3、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在裁判和执行中以债权人起诉主张的物权担保范围为准,不能任意扩大至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担保范围中债权人未主张的部分.4、最高额抵押权,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5、最高额质权,质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京口区13590607688: 民法典规定的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有哪些
汤陈奥立: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京口区13590607688: 担保人是否约定另外的违约责任
汤陈奥立: 1、担保是属于民事活动,所以担保是否要约定另外的违约责任,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京口区13590607688: 买卖合同是否可以设置抵押担保
汤陈奥立: 1、签订买卖合同产生债权的情形之一,所以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设立抵押权等担保物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京口区13590607688: 民法典中关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共有的参照适用的规定是什么
汤陈奥立: 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京口区13590607688: 反担保人多久可以撤销担保责任
汤陈奥立: 1、反担保人什么时候可以撤销担保责任,要依据担保的方式而定,如果担保物权担保的,主债权消灭后,担保责任消灭.如果保证担保的,超过保证期限后,保证责任消...

京口区13590607688: 反担保合同的担保对象是什么
汤陈奥立: 1、反担保合同担保的对象实际上是是一种未来的,尚末产生的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 2、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

京口区13590607688: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适用原则 -
汤陈奥立: A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在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中,物权通常被分为所有权和限制物权两大类别.而限制物权又依其设立的目的之不同,被区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大类:以使用收益为目的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物权,谓之用益物权;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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