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宋朝的土地制度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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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宋朝的土地制度是怎样的~

赵匡胤开创的宋朝后,其土地制度主要是土地私有制,土地国有制只占较少的一部分。

  宋朝私有土地包括新兴的庶族地主大土地私有制和自耕农小土地私有制;国有土地包括营田、屯田、官庄、职田、学田、官马牧地等等。与其它朝代相比,宋代土地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土地私有制大发展
  宋朝实行“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国家不再执行强化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措施,不再运用政权力量进行土地再分配,不再调整土地占有关系;国家不再干预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对土地自由买卖和兼并持自由放任的态度。
  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具体表现为:一是土地买卖盛行。例如宋高宗时,四川立限令典卖田宅者纳税印契,一次就征收到契税四百万贯,而此时四川地价每亩仅为四贯,官府卖田定价为八贯到十贯。如果税率按10%计算,土地价格取较高者每亩十贯,那么四川此次纳税印契的田地则有四百万亩,可见土地买卖的盛行。二是土地兼并大发展。北宋前期,地主侵占土地的现象已经相当严重,到北宋中期,更是达到了“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兼并伪冒,习已成俗”的地步。三是私田数量大大超过官田。如神宗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全国垦田四百四十五万余顷,而当时共有各种官田四十四万七千余顷,仅占十分之一,到王安石变法,因推行出卖官田政策,官田所占比例降到七十五分之一。

  二、官田的私田化
  由于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控形式变为以经济手段为主,由于国家利益即税收的实现以财产为基本依据,宋代的官田也逐渐向私田方向发展。这种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将官田转变为私田,或是通过各种类型的售田变为私田,或是通过赏赐官僚地产而变为私田。一是国家采用与地主相同的地租剥削方式来经营官田,如宋高宗曾说:“朝廷拓地,譬如私家买田,倘无所获,徒费钱本,得之何益?”又如太宗年间大臣陈鼎上言曰:“田之未垦者,募民垦之,岁登所取,其数如民间主客之例。”这里无论观念还是剥削方式与数额,都与民间地主无异。

  三、土地所有权频繁转移
  由于土地买卖盛行,“人户交易田土,投买契书,及争讼界至,无日无之”,从而带来土地所有权频繁转移,使地主阶级具体成员经济地位经常变动,这成为宋代社会的突出现象。“千年田换八百主”,“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人家田产,只五六年间,便自不同,富者贫,贫者富”等等这些言论,突出表现了宋代土地关系的这一特点。
  鉴于土地所有权转移的频繁,宋代对土地买卖实行了规范化管理手续,即买卖土地的双方要在政府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作为土地产权转移的证明。这种土地买卖的规范化管理,就是国家对土地买卖合法性的承认和保护。
  四、土地所有权的日益集中与土地经营的日趋分散
  土地自由买卖下的土地兼并,使土地所有权呈现强烈集中趋势,但由于土地所有权的频繁转移,就使兼并所得土地越来越细小和分散,如宋理宗时,吏人张洪在平江府有田一百五十六亩,分散为三十八段,佃户共二十五家;淳祐三年,常州无锡县学添置“养士田”近一百段,客户五十余家,但每段土地多者七八亩,少者仅一角、二角几十步。

  宋朝土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造就了宋朝经济的繁荣。据资料显示,宋朝是中国古代历史上商品经济、文化教育、科学创新高度繁荣的时代,北宋咸平三年(1000年)中国GDP总量为265.5亿美元,占世界经济总量的22.7%,人均GDP为450美元,超过当时西欧的400美元,而1870年经过第一次工业革命的英国人均GDP为3191美元。后世虽认为宋朝“积贫积弱”,但宋朝民间的富庶与社会经济的繁荣实远超过盛唐。

宋代土地制度的基本特点
两税法将税收依据从人头转变为财产,同时也就意味着社会剥削关系实现条件的转变,也就是说,剥削的主要依据从控制人身转变为控制生产资料。然而,剥削是对被剥削者劳动的攫取,如果没有相应的劳动者,控制生产资料并不能达到剥削的目的。因此,要使依据生产资料便可实现剥削的社会经济关系得以确立,首先必须使劳动力相对自由化,也即解除农民身上所背负的人身控制关系,而这一点,在宋代得到了实现。天圣五年(公元1027年)十一月,宋仁宗下诏曰:

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州军旧条:私下分田客,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予凭由,方许别主。多被主人折勒,不放起移。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田收田毕日,商量去住,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宋会要辑稿·食货·农田杂录》。)

这里对比排列出旧新两种条例,从中可以清楚看出农民人身依附关系的解脱过程。南宋高宗绍兴二十三年六月庚午诏令也规定:

民户典卖田地,毋得以佃户姓名私为关约,随契分付,得业者,亦毋得勒令佃耕。如违,许越诉,比附‘因有利债负虚立人力顾契敕’科罪。(《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四。)

阶级关系有了这样的变化,地主与农民之间形成了较少人身依附的经济关系,较自由的租佃关系逐渐形成。在这种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础上,较充分的土地私有制在中国历史上终于形成,并奠定了此后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基本格局。宋代土地所有制大致具有如下一些特征(以下有关宋代土地关系特点的叙述许多内容依据朱瑞熙《宋代社会研究》(中州书画社1983年版)第三章《宋代的土地占有制度》,非直接引文不再一一注出。)。

1.土地私有制大发展。

其主要表现有四。一是土地买卖盛行,例如宋高宗时,四川立限令典卖田宅者纳税印契,一次就征收到契税四百万贯,此时四川地价每亩为近四贯,官府卖田定价为八贯到十贯,如果依一般情况下税率10%计,土地价格取较高者每亩十贯,则四川此次纳税印契的田地共有四百万亩,足见土地买卖之盛行。二是土地兼并大发展,由于“不抑兼并”政策的实施,大地主迅速发展起来,如官僚地主朱●被籍没,仅浙西田数达三十万亩;又如世俗地主,“有张拐腿者,淮东土豪也,其家收谷七十万斛。”(《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卷八《陈子长筑绍熙堰》。)。三是私田数量大大超过官田,如神宗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全国垦田四百四十五万余顷,而当时共有各种官田四十四万七千余顷,仅占十分之一,到王安石变法,因推行出卖官田政策,官田所占比例降到七十五分之一。四是出现了明确为土地兼并辩护的言论,如苏辙说:“城廓之户虽号兼并,然而缓急之际郡县所赖:饥馑之岁将劝之分以助民,盗贼之岁将借其力以捍敌。故财之在城廓者,与在官府无异也。”(苏辙:《栾城集》卷三五《制置三司条例司论事状》。)

2.土地所有权频繁转移。

由于土地买卖盛行,“人户交易田土,投买契书,及争讼界至,无日无之”(《宋会要辑稿·食货·营田杂录》。),从而带来土地所有权频繁转移,使地主阶级具体成员经济地位经常变动,这成为宋代社会的突出现象。“千年田换八百主”(辛弃疾:《稼轩词编年笺注》卷三《最高楼》。),“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袁采:《袁氏世范》卷三《富室置产当存仁心》。),“人家田产,只五六年间,便自不同,富者贫,贫者富”(朱熹:《朱子语类》卷一�九《论取士》。),等等。宋人的这些言论,突出表现了宋代土地关系的这一特点。

3.土地所有权的日益集中与土地经营的日趋分散。

土地自由买卖下的土地兼并,使土地所有权呈现强烈集中趋势,但由于土地所有权的频繁转移,就使兼并所得土地越来越细小和分散,如宋理宗时,吏人张洪在平江府有田一百五十六亩,分散为三十八段,佃户共二十五家;淳佑三年,常州无锡县学添置“养士田”近一百段,客户五十余家,但每段土地多者七八亩,少者仅一角、二角几十步(《江苏金石志》卷一七。)。

4.官田的私田化

由于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控形式变为以经济手段为主,由于国家利益即税收的实现以财产为基本依据,宋代的官田也逐渐向私田方向发展。这种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将官田转变为私田,或是通过各种类型的售田变为私田,或是通过赏赐官僚地产而变为私田。一是国家采用与地主相同的地租剥削方式来经营官田,如宋高宗曾说:“朝廷拓地,譬如私家买田,倘无所获,徒费钱本,得之何益?”(《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三。)又如太宗年间大臣陈鼎上言曰:“田之未垦者,募民垦之,岁登所取,其数如民间主客之例。”(《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七。)这里无论观念还是剥削方式与数额,都与民间地主无异。

赵匡胤开创的宋朝后,其土地制度主要是土地私有制,土地国有制只占较少的一部分。

  宋朝私有土地包括新兴的庶族地主大土地私有制和自耕农小土地私有制;国有土地包括营田、屯田、官庄、职田、学田、官马牧地等等。与其它朝代相比,宋代土地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土地私有制大发展
  宋朝实行“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国家不再执行强化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措施,不再运用政权力量进行土地再分配,不再调整土地占有关系;国家不再干预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对土地自由买卖和兼并持自由放任的态度。
  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具体表现为:一是土地买卖盛行。例如宋高宗时,四川立限令典卖田宅者纳税印契,一次就征收到契税四百万贯,而此时四川地价每亩仅为四贯,官府卖田定价为八贯到十贯。如果税率按10%计算,土地价格取较高者每亩十贯,那么四川此次纳税印契的田地则有四百万亩,可见土地买卖的盛行。二是土地兼并大发展。北宋前期,地主侵占土地的现象已经相当严重,到北宋中期,更是达到了“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兼并伪冒,习已成俗”的地步。三是私田数量大大超过官田。如神宗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全国垦田四百四十五万余顷,而当时共有各种官田四十四万七千余顷,仅占十分之一,到王安石变法,因推行出卖官田政策,官田所占比例降到七十五分之一。

  二、官田的私田化
  由于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控形式变为以经济手段为主,由于国家利益即税收的实现以财产为基本依据,宋代的官田也逐渐向私田方向发展。这种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将官田转变为私田,或是通过各种类型的售田变为私田,或是通过赏赐官僚地产而变为私田。一是国家采用与地主相同的地租剥削方式来经营官田,如宋高宗曾说:“朝廷拓地,譬如私家买田,倘无所获,徒费钱本,得之何益?”又如太宗年间大臣陈鼎上言曰:“田之未垦者,募民垦之,岁登所取,其数如民间主客之例。”这里无论观念还是剥削方式与数额,都与民间地主无异。

  三、土地所有权频繁转移
  由于土地买卖盛行,“人户交易田土,投买契书,及争讼界至,无日无之”,从而带来土地所有权频繁转移,使地主阶级具体成员经济地位经常变动,这成为宋代社会的突出现象。“千年田换八百主”,“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人家田产,只五六年间,便自不同,富者贫,贫者富”等等这些言论,突出表现了宋代土地关系的这一特点。
  鉴于土地所有权转移的频繁,宋代对土地买卖实行了规范化管理手续,即买卖土地的双方要在政府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作为土地产权转移的证明。这种土地买卖的规范化管理,就是国家对土地买卖合法性的承认和保护。
  四、土地所有权的日益集中与土地经营的日趋分散
  土地自由买卖下的土地兼并,使土地所有权呈现强烈集中趋势,但由于土地所有权的频繁转移,就使兼并所得土地越来越细小和分散,如宋理宗时,吏人张洪在平江府有田一百五十六亩,分散为三十八段,佃户共二十五家;淳祐三年,常州无锡县学添置“养士田”近一百段,客户五十余家,但每段土地多者七八亩,少者仅一角、二角几十步。

  宋朝土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造就了宋朝经济的繁荣。据资料显示,宋朝是中国古代历史上商品经济、文化教育、科学创新高度繁荣的时代,北宋咸平三年(1000年)中国GDP总量为265.5亿美元,占世界经济总量的22.7%,人均GDP为450美元,超过当时西欧的400美元,而1870年经过第一次工业革命的英国人均GDP为3191美元。后世虽认为宋朝“积贫积弱”,但宋朝民间的富庶与社会经济的繁荣实远超过盛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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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旦春治伤:[答案] 宋代土地制度的基本特点两税法将税收依据从人头转变为财产,同时也就意味着社会剥削关系实现条件的转变,也就是说,剥削的主要依据从控制人身转变为控制生产资料.然而,剥削是对被剥削者劳动的攫取,如果没有相应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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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17255134004: 请问:宋朝时土地制度发生变化了吗?什么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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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17255134004: 宋代佃耕制形成的条件 -
才旦春治伤: 宋代佃耕制形成的条件:宋代自认为是没有 “田制”的朝代 , 所 谓 “不立田制” .宋代于各路置转运使 , “不 务科敛 , 不抑兼并” 或谓 “富室连我阡陌 , , 为国守财”.在前代名声很不好的 “兼并” 之于宋代 , 已经属于 “合法” . ...

萧县17255134004: 简要概括中国古代封建土地制度的形成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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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17255134004: 下面那一题,答案选B,也就是不选二,唐宋不都是均田制麽,宋朝的土地制度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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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17255134004: 宋代的生产和资源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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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17255134004: 为什么北宋经济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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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17255134004: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经历了哪些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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