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不动产局电话

作者&投稿:东方弯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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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国土资源局
《兰考县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
一、大厅引导
1、登记申请人到服务大厅时,大厅引导人员应询问业务类型,查询相关登记材料,对其进行指导并叫号。
二、登记初审
2、登记申请人结合申请登记的事项,按照登记类型准备申请材料;到窗口递交登记申请。
3、窗口工作人员接收不动产登记申请,并对申请人递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
根据申请登记的事项,审查核对申请方式是否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三定方案”或者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结果,确定不动产申请登记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的职责范围;
审查核对提交的材料种类与规定种类是否一致;
审查核对提交的材料格式与规定格式是否一致;
审查核对提交的材料填写方式与规定方式是否一致;
审查核对提交材料的存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存留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在存留的复印件上加盖“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核对人:”的印章,并签注姓名。
4、共同或者单方申请登记的事项,必须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共同申请的当事人委托同一人申请的,应分别出具委托书。
5、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构登记职责范围的,予以受理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核对无误后申请人签字确认提交申请,初审人在电子操作系统的初审栏填写初审结论并签字。之后向登记申请人出具《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
初审结论填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我机构登记职责范围,受理登记申请。”该结论作为确定责任的依据。
6、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以及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职责的机构申请。向登记申请人出具《不动产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7、申请登记事项与申请登记类型不一致的,初审人可以询问申请人原因以及纠正的可能性,也可以就申请登记事项存在的其他疑问询问申请人。
8、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9、初审应当场完成,决定受理的应在完成核定、录入、提交等工作。
10、初审人对房屋定位、登记表格的填写、录入材料的齐全、录入文字的正确、登记材料的审验负有完全责任。
三、实地查看与登记复审
11、对法定要求实地查看的登记申请或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到现场查勘的,应告知申请人需实地查看。
12、初审人应通过电脑系统将需实地查看的项目详细信息、以及申请登记材料联系方法等提交给服务科负责人,服务科负责人再通过电脑系统转送复审科负责人,由复审科负责人安排人员进行实地查看工作。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是否完成。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情况是否与申请登记情况一致。
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情况是否与申请登记情况一致。
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实地是否一致;不动产实地利用状况与空间界限是否一致;不动产实地利用情况与登记申请材料是否一致等。
13、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调查应形成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者不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调查报告并签名,确定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者不涉及他人利害关系。
14、实地查看应拍摄现场照片或视频,填写实地查看情况记录表,由全体参加实地查看的人员包括申请人签名确认。
15、实地查看完成后,实地查看情况记录表及照片、视频等交复审人,由复审人装入档案、扫描录入、进行提交。
16、在实地查看情况记录表上签字的人员对实地查看情况记录表负责。
17、登记复核工作人员对系统随机分发的初审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进行复审,提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建议。
按照申请登记的事项,审核查验当事人双方共同或者单方申请的方式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是否一致。
审核查验申请登记的事项与申请登记的类型是否一致。
审核查验申请书、证明材料、委托书、权属来源证明或证书、调查材料、不动产空间界限、面积、界址资料等与国家规定的规范格式是否一致。
审核查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审核查验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者登记原因证明材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审核查验完税凭证是否与申请登记的事项一致,且是否齐全。
审核查验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者登记原因证明材料载明的界址、界限、面积等是否一致。
审验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与已登记的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是否存在争议。
申请登记事项为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查封登记的,应核对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与已登记的内容存在矛盾。
根据登记申请的事项,需要核对的其他内容。
18、申请登记事项与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者登记原因证明材料不一致的,复核人应将电子资料和纸质申请材料退回初审,告知初审人理由,可以更正补充的,应当在复核时限内,按照确定的申请登记事项,要求申请人提供更正补充后的登记申请材料。超过复核时限提供的,由初审人按照不予登记办理,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19、复核人在办理复核业务时,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复审栏,填写复审结论并签字。复核结论分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予以登记填写“经审查,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一致,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不动产进行了实地查看),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议予以登记。”(括号中的内容发生填写,不发生不填写)。不予登记填写“经审查,(并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了实地查看,)该登记申请存在×××××××××的问题,存在的问题无法纠正,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款的规定,建议不予登记。”(括号中的内容发生填写,不发生不填写)。

四、登记核定
20、复核人对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所涉及的相关登记业务(除所有权首次登记)有登记核定权,其余登记均应提交三审登记核定。
21、登记核定人员作出是否予以在不动产登记簿注记登记事项的决定时,应审查初审结论、复核结论与登记申请材料是否一致;实地查看情况记录表和拍摄的现场照片是否能够说明不动产的相关情况;是否就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进行了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报告已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是否就有关事项询问了当事人,询问记录能否满足处理登记申请存在问题的要求,要求申请人补充的材料,是否解决登记申请中存在的问题并符合登记的要求;检查全部登记申请资料和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表格、报告、审查结论等是否完整、齐全。
22、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核定栏,填写核定结论并签字。核定结论分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予以登记填写“经核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我机构登记职责范围。该登记申请符合登记的规定,准予将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予登记填写“经核定,该登记申请存在××××××××××的问题,登记人员已询问当事人,无法纠正存在的问题,不予登记。已书面告知当事人。”
23、核定人员对登记种类是否正确、登记程序是否正常、登记是否合法负有完全责任。
24、核定人员将准予登记的不动产事项注记在系统内的电子登记簿上,完成登记。并将准予登记的信息发给缮证发证人员。
25、核定人员将核定后不予登记的不动产申请,通过登记系统内退至初审窗口,由初审窗口向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移交提交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和《不动产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告知书》。
窗口应联系和通知登记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领取登记申请材料。
登记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持《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件,领取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
26、经通知登记申请人拒不领取不予登记申请材料的,保管期限满6个月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在门户网站、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限时领取,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到期不领取的,可以销毁,不动产登记机构不承担销毁责任。
五、缮证发证:
27、缮证人员根据核定人员移交的准予登记的信息缮证、粘贴图纸,制作批次名单表,在名单表上签字后持名单表将缮好的证书交盖章人员,盖章人员按名单表盖章后,留名单表备查,缮证人员将证书交发证窗口,由发证窗口向登记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28、根据系统显示的登记申请人或者代理人联系方式,与其联系告知其到缴费窗口缴纳费用后,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29、登记申请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应将证书存根装入档案,移交档案管理,归卷入档。
30、登记申请人,应持《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及缴费凭证到发证窗口领证。
登记申请人委托他人领证的,应持《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登记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申请人出具的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登记申请人为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领证的,应持《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登记申请人为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委托他人领证的,应持《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出具并加盖公章的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责任划分
31、要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动产登记要求和登记流程进行不动产登记。因登记程序不符合规定,造成登记结果错误或无效的,致使不动产权利人利益受损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2、不动产登记流程各环节责任,由承担各环节工作的具体办理登记事项的工作人员和登记核定人承担。其他人不得干涉流程各环节的工作。因其他人干涉且具体工作人员提出异议的,应作记录,继续办理的责任,由干涉人承担。
33、对于不予受理的登记申请和不予登记的申请事项,登记申请人有异议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申请和登记办理的相关负责人予以协调处理。确由具体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由具体工作人员承担失误的责任,并受理申请或者准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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