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执业医师范围 的求助

作者&投稿:尉迟邰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执业医师注册问题求助~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五条 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八条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九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条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第十一条 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以及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三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第十六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 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
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第四章 注册变更
第十八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十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三)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并对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给予警告,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人员申请在内地(大陆)注册执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籍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注册执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6日原卫生部公布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内科专业
2、外科专业
3、妇产科专业
4、儿科专业
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7、精神卫生专业
8、职业病专业
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11、全科医学专业
12、急救医学专业
13、康复医学专业
14、预防保健专业
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
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口腔专业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
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
1、中医专业
2、中西医结合专业
3、蒙医专业
4、藏医专业
5、维医专业
6、傣医专业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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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内科专业
2、外科专业
3、妇产科专业
4、儿科专业
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7、精神卫生专业
8、职业病专业
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11、全科医学专业
12、急救医学专业
13、康复医学专业
14、预防保健专业
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
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口腔专业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
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
1、中医专业
2、中西医结合专业
3、蒙医专业
4、藏医专业
5、维医专业
6、傣医专业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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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勇特苏: 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到到当地卫计委办理,每个地区卫计委的办理要求都不一样,具体你可以到你要变更的地区卫计委官方网站查询办理流程:(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二)《医师资格证书》;(三)《医师执业证书》;(四)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五)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其他专业应报卫生部备案,中医类别医师其他专业,应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高碑店市14768509224: 临床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 -
从勇特苏: (1)内科专业 (2)外科专业 (3)妇产科专业 (4)儿科专业 (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7)精神卫生专业 (8)职业病专业 (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11)全科医学专业 (12)急救医学专业 (13)康复医学专业 (14)预防保健专业 (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 (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17)重症监 (18)营养专业 (19)麻醉专业 (20)一般医疗服务专业 (21)肿瘤内科专业 (22)肿瘤外科专业 (23)肿瘤放疗专业 (24)美容外科专业 (25)美容皮肤科专业 (26)美容医疗应用技术专业口

高碑店市14768509224: 执业医师证里有限制职业范围么?如果没有是什么时候定范围呢?谢谢 -
从勇特苏: 考取医师资格证书的时候是没有限制范围的,但是限制执业类别.当你找到一家医疗机构执业的时候,申请注册的时候,会要求你选定一个执业范围(临床类别内有16个专业),当然也可能是医疗机构让你在哪个科工作,你就只能选那个专业.一旦确定执业范围,就很难变更了,好好斟酌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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