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晋赋役制度

作者&投稿:袁义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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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晋的赋役,由于北人的南奔,侨人的出现,土断的进行,呈现复杂的情况。
隋书?食货志说:晋自中原丧乱,元帝寓居江左,百姓之自拔南奔者,并谓之侨人。皆取旧壤之名,侨立郡县,往往散居,无有土著。
因为他们是侨人,散居在侨立的郡县中,赋役上与土著居民不同。这种不同集中表现在户籍上。黄籍之外出现了白籍。
东晋时的范宁说过:户籍本无黄、白之别,原来郡国户口,统统是黄籍。因为中原丧乱,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许其挟注本郡,从而在黄籍之外,产生了白籍。持白籍的不修闾伍之法,不在考课之科。②由此可知白籍是侨人的户籍或侨籍。它是侨人的身分证,凭白籍可以不向官府纳税服役。
但是,来到南方的北方侨人极多。元帝时,幽、冀、青、并、兖五州及徐州之淮北流人,相帅过江淮,帝并侨立郡县,以司牧之。这是流民第一次大过江。成帝初,苏峻、祖约为乱于江淮,胡寇又大至,百姓南渡者转多①。这是流民第二次大过江。流民涌向江南,住侨郡,持白籍,免除税役,这就必然要加重江南土著居民的负担,必然要影响国家财政的收入,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土断因而在所必行。
陈书?高祖纪上所载:咸和中土断,是东晋最早的一次土断。关于这次土断,有几点值得注意。
一、这次土断是紧接咸和初流民第二次大过江采取的措施。土断的目的是在把侨人变为南方土著人户,恢复籍无黄白之分的旧状,以解决赋役问题。因为赋役跟随户籍,故而土断的核心是整顿户籍。南史?王僧孺传有这样一段话:先是,尚书令沈约以为晋咸和初,苏峻作乱,文籍无遗,后起咸和二年,以至于宋,所书并皆详实,并在下省左户曹前厢,谓之晋籍,有东西二库。此籍既并精详,实可宝惜,位宦高卑,皆可依案。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条征发。既立此科,人奸互起,伪状巧籍,岁月滋广,以至于齐。患其不实,于是东堂校籍,置郎、令、史掌之。
这段话告诉我们,咸和二年曾对户籍大加整理,整理出来的户籍被称为晋籍,因为所书并皆详实,所以一直沿用到宋文帝元嘉二十七年,达一百二十四年之久。只是因为此年以七条征发,造成了伪状巧籍的弊端,才使本来很精详的晋籍发生了问题,因而齐时不得不东堂校籍。齐所校之籍,仍然是咸和二年沿袭下来的晋籍。由此可知咸和二年对户籍的整理,相当彻底。这次整理的户籍既是沿用到南朝的全国统一的户籍,可知必为咸和中土断的成果。否则,无从整理为统一的晋籍。由此也可确定这次土断的年代,为咸和二年。因为土断就是为了整顿户籍。户籍的整顿既在咸和二年,土断也就必在此年。
二、这次土断和土断后整理出来的晋籍,把王公以下的官吏都包括在内。陈书?高祖纪上记载此次土断,将出身于颍川士族陈氏的丞相掾陈康,断为吴兴长城县下若里人。这是因为陈康之父陈达出为长城令,以长城下若里为家。陈康之子陈英为盱眙太守。将陈家情况与南史?王僧孺传所说咸和二年整出的晋籍,位宦高卑皆可依案,互相印证,可知咸和二年土断及整出的晋籍中,包括了渡江南来的公卿世族。换句话说,咸和土断之制,对王公以下官吏一律适用,没有例外。
三、这次土断整理出来的晋籍是黄籍。按南史?王僧孺传说晋籍本来详实,可以依案,从宋元嘉二十七年以七条征发起,才发生问题。因循至齐,不能不对晋籍进行检定。而南齐书?虞玩之传所载的齐建元二年检定户籍的诏文,明言:黄籍,民之大纪,国之治端,自顷民俗巧伪,为日已久,至乃窃注爵位,盗易年月编户齐家,少不如此。
这与南史?王僧孺传的话是衔接的。由此可知咸和二年,与土断同时整理出来的沿用到宋齐的晋籍,必为黄籍。晋令说过郡国诸户口黄籍,晋籍本无黄白之别。北人南流,产生白籍,经过土断,又统一为黄籍了。
成帝咸康七年,东晋又进行了一次土断。这次土断的令文说:实编户,王公己下皆正土断白籍。①胡三省在资治通鉴中,对此令文有一条注释:时王公庶人多自北来,侨寓江左,今皆以土著为断,著之白籍也。
今人根据胡三省这段释文,说土断是易黄籍为白籍,或给白籍。这种意见与上面说的土断是易白籍为黄籍,正相反对。胡三省的话,有几个问题。1。他以为这是第一次土断,因此说今皆以土著为断,著之白籍也。3。令文的重点本来是实编户三字,他把重点放到了土断白籍上。实是验的意思,实编户即验实编户。自咸和二年土断到咸康七年有十四年了,需要进行一次验实。3。他把正字解释成为著之,把正土断白籍,解释成为以土著为断,著之白籍,是无根据的。即从字义而言,正是质正的意思,无著之之意。
皆正土断白籍,本来意思很明白。前面有实编户三字,皆正土断白籍即都要验实、质正土断和白籍的问题。土断是不是都进行了,白籍是不是都改过来了。这个令文是针对咸和二年的土断而发,而胡三省把它当成了第一次土断,因此,也就不明白实编户三字和皆正二字的含义,造成解释上的错误。
东晋的第三次土断是在哀帝兴宁二年进行的。关于这次土断,有两种记载。1。晋书?哀帝纪兴宁二年:三月庚戌朔,大阅人户,严法禁,称为庚戌制。
这是大阅人户,与咸康七年的实编户同。2。册府元龟?邦计部?户籍:一说天下所在土著。这与咸和中土断同。刘裕说当时财阜国丰,实由于此①,称赞这次土断解决了财政问题。
东晋的第四次土断是在安帝义熙九年进行的。宋书?武帝纪中记述这次土断说:于是依界土断,唯徐、兖、青三州居晋陵者,不在断例。
为什么要多次进行土断。刘裕说:自庚戌土断以来,弥历年载,画一之制,渐用颓弛。杂居流寓,闾伍弗修,王化所以未纯,民瘼所以犹在②。从他说的话可知一次上断不可能彻底。虽然,土断取消了侨民与土著、白籍与黄籍的区别,画一为土著、黄籍,但多年以后,又颓弛下去。何况北人不断南来,本又有地流寓他所的。要不使财政发生问题,只有多次土断。义熙土断本身也有问题。这次土断特许徐、兖、青三州居住在晋陵郡的人,不在断例。他们合法地保持住了侨人的身分和证明侨人身分的白籍。
土断是为了把侨人纳入士著居民中,对他们征税起役。东晋的赋役在第一次土断前后是不同的,在各次土断之间也有不同。要看到它的复杂性,不可一概而论。
首先是东晋王公以下的官吏即士族要不要交税的问题。晋书?孝武帝纪太元元年秋七月记载:乙巳,除度田收租之制,公王已下口税米三斛,蠲在役之身。
东晋的度田收租之制,是在第一次土断后的第三年咸和五年实行的,一亩三升。四十六年后改行口税,一口三斛。改行的口税的对象既包括公王以下,朱改行前的亩税对象自然也包括公王以下。否则,是不可能突然叫公王以下纳税的。王公以下纳税之所以成为可能,原因有二。1。当时的主要矛盾是民族矛盾,取消南来王公士族的免税特权,对他们在江东站住脚跟来说,反而有利。2。东晋北京富家女胡雅捷税制的改革是结合第一次土断进行的,而土断包括王公以下的官利。既有土断在前,要改变王公以下不纳税的制度,就有了可能性。
东晋的赋税实际分为四段。自元帝建武元年至成帝咸和土断与度田收租之前,为第一段。这段赋税制仍旧是西晋之制。隋书?食货志说东晋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便是这一段的税法。之所以无课役,是因为受到诸王公贵人的荫庇。
第二段自成帝咸和年间土断与度田收租起,至孝武帝太元元年改行口税前止,是度田收租制度实行的时期。咸和土断,将侨人包括士庶都纳入了黄籍税户之中。田租是亩税,户调仍旧要结评百姓家赀①,九品相通输入于官。这段税制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王公贵人免税及荫亲属的特权。但他们仍可免役,这从太元元年实行的在役之身可以免税的制度,即可知之。
第三段自太元元年改行口税起,至太元八年淝水战后始增百姓税米,口五石②前止。在这段中,东晋除了将亩税改为口税外,还创立了蠲在役之身的制度。役包括劳役与兵役,正在服役的人可以免除口税,对于农村与军队的稳定,都有一些作用。东晋用以打胜淝水之战的北府兵,都在免税之列。
第四段从太元八年淝水战后增税米口五石起,至东晋灭亡止。隋书?食货志说的其课,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并半之,便是这一段的税制。它的特征是,恢复了西晋的丁税制度。如按另一种说法,西晋一户以一丁计,那隋书?食货志中所提到的租米五石及布、绢、丝、绵,便都是以户为单收征收,而且九品相通。后一种说法较为可信,宋书?王玄谟传所说令九品以上租使贫富相通,是一个印证。王玄谟之法承袭的当是淝水战后东晋之法。
这阶段的一个变化是服役者不能免调,太元元年的蠲在役之身的规定废止。范宁说过,当时举召役、调,皆相资须①。所谓皆相资须,即役、调都得承担。闻人爽也有百姓单贫,役、调深刻的话②。百姓是既要交税,又要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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