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

作者&投稿:和侄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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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本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安全科(室),负责处理道路运输经营安全生产事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________(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副组长:_______(经营者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成员:________(专职安全员)、_________、_________。 1、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等安全生产的发生。
  2、 本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道路运输经营者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 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 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 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 建立营运车辆等生产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工作规范,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 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 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6、 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驾驶人员精力充沛,谨慎驾驶,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形式
  (1)岗位日常安全检查:主要是从业人员对各自岗位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日常巡查:由安全科安全值班领导负责,安全监督员对各作业场所和岗位按日检查的要求进行巡查,对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3)定期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每月生产会召开的前一天下午2:30进行,由生产副经理组织,各部门领导班子、部门负责人、分项主管、调度、各分包队伍负责人参加,按照综合性安全大检查的要求,逐项对照落实。
  (4)专项安全检查:主要指车辆技术状况等相关生产安全设施等,由安全科不定期组织,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参加。
  (5)季节性安全检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各行车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员、车检员、维修人员、站务员和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等参加,根据季节变化及对安全生产造成不利影响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检查。
  (6)事故隐患整改跟踪检查:由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并将整改结果向生产副经理报告。
  2、安全生产检查的要求
  (1)安全检查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重要性的工作,必须专人专管,落实内容和责任,使安全检查制度真正推动和确保安全产。
  (2)编制安全生产检查表,针对不同安全因素,确定检查的内容,表格由职能部门编制,检查的内容与要求由相关部门主管和分项主管填写。
  (3)定期组织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根据安全工作的要求,以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查整改以及查安全设施为内容,进行认真细致地全面检查。
  (4)对易发生事故的车辆设备、营运场所或维修操作工序,职能部门要适时组织专业性安全检查,检查时应有方案、有明确的检查重点和方法。
  (5)根据季节的特点,由职能部门组织季节性安全检查。主要内容有:雨雪季以防滑、防冷、保暖等为检查内容;夏季以防暑降温为检查内容。
  (6)根据上级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安全生产的实际,切实抓好节假日的安全教育和检查工作,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假期内对安全工作实施全面、全过程的检查和监控。
  (7)按照日常安全检查的规定,全生产领导小组值班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每天必须巡逻检查,辨别生产过程中一切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并加以严格控制。
  (8)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责令有关人员及时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跟踪和复查,以确保整改落实和尽快消除事故隐患。

  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机动车驾驶员管理
  (1) 驾驶员应是思想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强,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
  (2) 驾驶员必须领取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方准驾驶车辆。
  (3) 驾驶员的正常培训由本人负责,定期培训由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4) 发生不安全情况,应及时报告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准隐瞒事故真相,并积极配合事故的处理。
  (5) 驾驶员应服从调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连续行车不准超过 4小时,杜绝各种违章行为。
  (6) 驾驶员要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容整洁、文明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7) 车辆正常出车前,应将文明卫生与安全工作结合检查。
  (8) 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驾驶营运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其它证件。②不准转借、涂改和伪造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其它证件。③不准将营运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的人驾驶。④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⑤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⑥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⑦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⑧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⑨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⑩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打手机或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2、机动车辆管理
  (1) 本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机动车辆由其驾驶员负责日常具体管理与考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考核,并参与交通事故的处理。
  (2) 机动车辆的年检审,由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3) 认真执行春查和冬查的各项内容要求,严格车辆检查制度,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4)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日常维护和车辆换季保养工作,特别是冬季"四防"(防火、防冻、防滑、防事故)工作。
  (5) 遇有雾、雨、雪等天气及路况不良,严格控制出车,若生产等急需可配备有经验的驾驶员( 2 人)出车,以保安全。
  (6) 特种车辆的使用,只准在执行任务时使用,不得载人、载物或任意它用。
  (7) 禁止私自用车,以车代步或将车辆乱停乱放。
  (8) 车辆调配人员要合理安排行车日程,做到行车前有交待,回场后有检查,严禁"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3、营运车辆的检修与维修
  (1) 货运车辆的检修与维修,应贯彻"及时、高效、优质、低耗和视情修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2) 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将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3) 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对货运车辆定期进行车辆检测,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的要求。
  4、营运车辆的日常维护
  (1) 日常维护是保持车辆正常状况的基础工作,由驾驶员负责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 /T18344-2001)执行。
  (2) 日常维护的主要内容:①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视车辆的安全部件、连接的紧固情况。 ② 保持"四清"即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③防"四漏"即漏水、漏油、漏气和漏电。④保持车容整洁。
  (3) 日常维护的具体作业内容:①对汽车外观、发动机外表进行清洁,保持车容整洁。②对汽车各部润滑油(脂)、燃油、冷却液、制动液、各种工作介质、轮胎气压进行检视补给。 ③对汽车制动、转向、传动、悬挂、灯光、信号等安全部位和位置以及发动机运转状态进行检视、校紧,确保行程安全。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班前"或"班后"会,车辆等相关事务营运前或后,安全科必须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2、生产调度会,每天下午5:00~5:30召开,调度室主任主持。安全科讲评当天的生产安全情况,对生产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落实。
  3、周生产例会,周六下午5:30~6:30召开,本道路运输经营者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主持。结合车辆营运等相关事务生产,针对性地对与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学习。
  4、月度生产会议,每月23日下午5:30~6:30召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各部门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主要是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5、安全生产专题分析会,根据安全生产情况,不定期召开,各部门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参加。

  驾驶员安全教育制度

  1、加强安全思想意识和安全法制教育,使从业人员深刻理解生产与安全、安全与效益、安全生产与社会稳定、安全生产与家庭幸福的辩正关系,逐步纠正各种错误的观点和认识,从而提高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2、搞好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教育,主要包括应掌握的业务知识和安全技能,真正把安全技术知识变成进行安全操作的本领。
  3、做好典型事故教育。运用一些事故案例,结合本职工作岗位的实际进行教育,使从业人员在事故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4、认真组织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的指示精神,对重要安全生产文件要在各种会上反复强调,大力宣传,使从业人员真正理解和掌握。
  5、强化安全教育,确保教育质量。坚持"事故三不放过"原则(弄清事故原因、责任人和群众受到教育、防范措施),追究发生重大及其以上等级事故的原因、责任,给责任人必要的处罚。
  6、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要有计划、有选择、有目标,突出重点,体现效果。
  7、注重教育形式,通过宣传栏、知识竞赛、观看录像、会议等形式,使安全教育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积极开展诸如"百日安全生产劳动竞赛"、"文明优质服务劳动竞赛"、"安全月"、"安全周"等形式的安全活动。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和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若发生特大行车事故并尽可能地协助公安交警维护现场,抢救伤员。
  2、事故发生后,将事故的简要情况立即报告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科,安全监督员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务。

  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度

  1、 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 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 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 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 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 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 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 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 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 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 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 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 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 遇有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 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 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 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主要负责人亲自带队。
  6、 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 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 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是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 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取得从业资格的比例分别是相关经营者依法获取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部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运输经理人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两次考试。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条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
(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初中以上学历;
(三)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员
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质量检验人员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2.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理论教练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二)驾驶操作教练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的要求;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三)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掌握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
3.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四)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掌握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
3.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四)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三)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申请参加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申请参加技术负责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也可以提供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
申请质量检验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同时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和维修技术工作经历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4),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或者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
(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五)相应车型驾驶经历证明;
(六)申请参加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教学经历证明。
第二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安排考试。
第二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考试成绩逾期作废。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三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证件式样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的规定执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见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统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全国通用。
第二十八条 已获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需要增加相应从业资格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交通部统一印制并编号。具体工作委托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负责。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和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发放和管理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三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数据库,使用全国统一的管理软件核发从业资格证件,并逐步采用电子存取和防伪技术,确保有关信息实时输入、输出和存储。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结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管理工作,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异地稽查信息共享和动态资格管理。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式样见附件6)。
第三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三十四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在发证机关所在地以外从业,且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到服务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第三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将该记录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的依据,并存入管理档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章记录直接记入教练员档案,并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每年的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从业行为规定
第三十八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可以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还可以驾驶原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或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时,应当携带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法经营、违章作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十一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不得超限、超载运输,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四十二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第四十三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积极进行救护。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严禁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活动。
第四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危险货物。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作业规程对道路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进行现场监督,确保装卸安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应当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全程监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五条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在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和特性,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按照维修规范和程序作业,不得擅自扩大维修项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规范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得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被吊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和从业资格证件工本费由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核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6日公布的《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7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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