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笪怎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201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职责分工)

  市公安局是本市非机动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工作。第四条 (调控措施)

  本市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发展需求和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对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或者采取淘汰措施。第二章 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管理第五条 (安全技术要求)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中的电动机功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中的汽油机排量等推荐性项目,在本市强制执行。第六条 (产品目录)

  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因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而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编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编制。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向社会公示安全性能良好的产品,并适时更新。第七条 (变更技术参数)

  已经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技术参数发生变更的,负责目录编制的部门应当重新进行核定。

  生产者擅自更改定型技术参数的,其相应产品从产品目录中删除。第八条 (销售承诺)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符合本市登记上牌条件。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因未纳入产品目录无法在本市登记上牌的,可以依法要求退货。第九条 (禁止拼装、加装、改装)

  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拼装非机动车;

  (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动力装置、座位、高分贝音响或者擅自加装车篷;

  (三)改变非机动车排气装置的尺寸或者擅自更换动力装置;

  (四)拆除或者改动非机动车的消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

  (五)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拼装、加装、改装行为。

  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第十条 (举报投诉)

  对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对调查属实的违法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第十一条 (协调配合机制)

  公安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协调配合的执法机制。

  公安机关发现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应当及时通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对阻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2月26日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扩展资料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配送行业的新兴业态快速发展,以快递、外卖等为代表的配送服务从业者为抢配送时间,驾驶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现象频出。执法过程中,有关部门逐渐发现从前以市政府令形式颁布的管理办法已无法跟上现实发展的需要,于是着手制定法规。
此次通过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对从事网约配送活动的非机动车车辆和平台企业,都明确了主体责任。其中有8项管理义务,包括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对骑手多次违规、企业拒不整改的,明确了包含信用惩戒在内的处罚措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源头管理、防治结合、协同共治、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督导机制,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职责,并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非机动车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参与非机动车综合治理。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依照法定职责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交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行业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行业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商务部门负责外卖行业中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外卖行业中其他相关企业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非机动车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管理。

  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本市非机动车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非机动车生产、销售活动或者在经营活动中安全使用非机动车。第七条 本市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发展需求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对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或者淘汰等措施。具体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条 公安、商务、市场监管、交通、道路运输、邮政管理、消防救援、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通过信息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非机动车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当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第二章 车辆管理第十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进口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第十二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拼装非机动车;

  (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蓄电池、电动机等动力装置,加装座位、伞具、车篷(厢)、高分贝音响;

  (三)改变非机动车排气装置的尺寸,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或者擅自更换电动机等动力装置;

  (四)拆除或者改动非机动车的消音、车速提示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

  (五)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第十三条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

  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其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办理。


关于燃油助动车牌照的问题?
燃油助动车更换燃气的,已经结束了。如果你是燃油的牌照,那就已经失效了。欲知更详细的情况,可以到你原来执照的办理地非机动车管理所咨询。上海各区、县非机动车管理所整理,希望对大家有用!浦东非机所 上海市浦东区杨高中路1500号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周五下午不受理 电话...

会东县13480516590: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
彭面济克: 第四十二条(过渡期管理措施)对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购买但因未纳入产品目录不能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通行凭证的,可以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年内上道路行驶,并遵守有关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前款管理措施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第四十三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会东县13480516590: 上海市电动车带人是否违反上海市道路交通安全法 -
彭面济克: 是的 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载人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使用固定座椅;(三)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会东县13480516590: 在红绿灯路口上下人算违规吗? -
彭面济克: 一、在红绿灯路口上下人肯定是违章行为,要扣分罚款的. 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此类情况属于违章行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会东县13480516590: 骑自行车不知道上了机动车道,要交罚款吗?有这样规定吗? -
彭面济克: 骑自行车上了机动车道会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相应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

会东县13480516590: 关于上海对电动自行车的有关规定? -
彭面济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助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助动自行车,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助动自...

会东县13480516590: 外地牌照在中环上什么时间可以开 -
彭面济克: 工作日高峰时段不能上,即除7时至10时、15时至20时外,周六、周日、国定假日均可.上海市限行相关规定如下:一、工作日7:00至10:00、15:00至20:00禁止通行外省市机动车号牌小客车、临时驾驶号牌小客车、无乘客出租小客车、实习期...

会东县13480516590: 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载人规定) 自行车、电动自 -
彭面济克: 法律应该是关在牢笼里面的,请不要利用法律把人关在牢笼里! 为何需要罚款,而不是教导.请不要利用法律

会东县13480516590: 上海电动车无牌扣了,要罚款200去车管所拿车,不去可以吗? -
彭面济克: 不可以的,不去会加收滞纳金,严重的会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

会东县13480516590: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需要暂住证吗 -
彭面济克: 自行车 电动车上牌要暂住证,身份证复印,暂住证原件(不要过期)到当地区级车辆管理所登记,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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