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教育督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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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所管辖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工作的督导。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行使教育行政监督职权,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第五条 教育督导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管辖的教育事业的实际,为教育督导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第七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督导的表彰制度。第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方向、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标准的执行情况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评估和指导;

  (四)对教育经费的拨付、管理、使用情况和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收费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科学研究和人员培训,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

  (七)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兼职督学、特约督学与专职督学享有同等职权。督学的条件和任免办法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督学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教育督导机构的安排参加教育督导工作;

  (二)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重大教育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三)就改进教育督导工作制度,制定或者修订教育督导工作规划、评估标准和工作方案提出建议;

  (四)在教育督导机构内发表对被督导单位的评估意见;

  (五)直接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督导单位对督导内容自查自评,报告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二)列席被督导单位有关会议,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

  (四)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提出及时处置的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 督学履行职责时,如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工作公正进行的,督学应当回避。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的基本形式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机督导。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教育督导方案,提前通知被督导单位;

  (二)指导被督导单位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自评;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评估;

  (四)向被督导单位送达督导评估结论;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随机督导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教育督导机构的安排进行。在随机督导过程中收集的重要信息,可以列入综合督导或者专项督导的评价之中。第十四条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人事、财政、审计、教育、税务、物价、监察等有关行政部门人员或者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教育督导活动。第十五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教育督导机构的要求配合开展督导评估工作,并按照督导评估结论的要求进行整改,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第十六条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评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督导评估结论的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查。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对教育督导机构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申诉。

教育督导实施是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好教育督导,才能确保教育督导的客观性和有效性,才能提高教育监督的公信力和效果。为此,《教育督导条例》做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督导事项。教育督导机构主要对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校长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和协调发展等情况进行督导。
二是严格督导程序。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并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在督导过程中,要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督导小组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被督导单位进行反馈。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三是建立督导责任区。县级教育督导的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责任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四是建立限期整改、督导报告和公报制度。督导结束后,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教育工作的领导和教育行政监督,完善我市教育督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范围主要是:中等和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以及由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进行督导的有关教育工作。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县、区人民政府均设教育督导室,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代管,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市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所辖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教育执法职责进行督导;
  (三)对所辖县、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
  (四)统一组织和协调对各级各类教育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五)对教育工作中带有方向性、全局性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同级及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六)组织开展教育督导研究,总结推广教育督导经验;
  (七)组织各级教育督导人员参加培训;
  (八)完成市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的职责由县、区人民政府参照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职责制定。第六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均设督学。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任务、履行教育督导职权的人员。督学分为正、副局级,正、副处级和正、副科级督学。督学人员的任命,除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外,须报同级政府履行聘任手续,颁发督学证书,并报上级督导机构备案。督学聘期为三年,可连续聘任。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聘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聘任,聘期二年,可连续聘任。
  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与专职督学具有同等职权。第八条 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书,持督学证书进行督导。第九条 督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和省、市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县、区督学可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有较高教育理论水平,有十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教育管理能力和写作水平;
  (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工作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勤政廉洁,有较高群众威信;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第十条 兼职督学除具备督学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二)担任或曾任处(县)级(县、区督学为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二十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及督学具有以下职权:
  (一)对督导范围内的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指导;
  (二)批评、制止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违背教育规律的行为,并令其限期改正;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育秩序等紧急情况,责成有关单位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教育活动,对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的工作、学习状况进行考核,并可提出干部任免或奖惩建议;
  (四)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汇报工作;
  (五)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六)有权直接向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由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被督导单位通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问题较严重的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下达《督导通知书》,指出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可进行复查。


请问高人,某地级市(下辖8个县市)的教育局督导室的一员权力大吗?_百度...
不大我爸爸就是当教育局督导室的督导的没有什么实权就是每天视察这个学校那个学校的。

教育督导任务
教育督导是一项关键任务,旨在明确其职能和职责。教育督导机构作为职能部门,承担着监督、指导、评估和反馈四大核心职责。首要职能是监督,即上级对下级的监察与推动,确保教育方针和政策的执行,确保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监督必须严格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不可受个人意志影响。我国的法制环境尚待完善,缺乏有力...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包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三)对本行政区域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教育部教育督导局负责人解读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1.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2012年9月,国务院颁布《教育督导条例》,提出“国家实行督学制度”,明确要求“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对其履行督学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教育督导条例》颁发后,各地积极落实,加强督学队伍建设,据初步调查,全国现有专职督学约1.76...

地级市教育局副总督学大还是督导主任大
是由教育部聘任的依法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督学应由具有教育经费保障、教育设施设备、教师队伍建设、学校教育教学等业务专长的人员构成。在教育局里最大的是党委书记兼局长,督学相当于副职待遇,没有实权,就是为了安排人员设置的职位,其实就是很多行政单位里的巡视员。综上所述,地级市教育局副总督学...

甘肃省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3.指导各地(州、市)教育督导室的工作,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的经验;4.组织培训督导人员;5.组织开展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第六条 地(州、市)、县(市、区)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1.督导评估所属中小学、幼儿园的工作,以及所辖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

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编制本县(市、区)教育督导工作规划,重点督导县(市、区)管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安全卫生工作。第九条 教育督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督学制度。督学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或者教育督导机构聘任,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从事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范围是中小学、农职业中学、中等师范、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及其有关工作。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机构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第四条 省、州(地、市)、县(区)三级均设教育督导机构。督导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政府行使...

贵阳市教育督导规定
(七)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八)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除行使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全市的教育督导工作,制定全市教育督导机构工作制度,指导下级教育机构的工作;...

小学教育督导评估迎检工作方案范文
全面做好“迎检”各项准备工作,迎接教育工作督导验收。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迎市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全体动员,全力以赴。学校成立迎接市教育督导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迎检工作,校长是第一责任人。2、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学校对教育工作的意义、任务、目标和要求进行广泛的宣传,...

行唐县17816431124: 抚顺市教育督导规定 - 搜狗百科
战褚小儿: 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的的实现,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评估的制度.教育督导是人民政府的行政监...

行唐县17816431124: 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哪些情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战褚小儿: 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督学违反《教育督导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督学违反《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唐县17816431124: 教育行政部门怎么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
战褚小儿: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行唐县17816431124: 抚顺市教育局对看护班有哪些规范? -
战褚小儿: 1、各单位要严椿按照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本着1—5年级学生及家长完全自愿的原则,实行看护. 2、学校在接到学生家长的看护申请(书面)后,方可同意看护,并将被看护学生名单统计备查. 3、看护时间、看护费收取要严格执行市教育局文件(辽市教发[2 005]54号)的规定. 4、看护时间的内容不要统一部署或讲授新课. 5、对于有强制学生参加看护的学校或教师,市教育局将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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