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无偿献血者家属怎样享受优惠?

作者&投稿:字君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广州市无偿献血者配偶用血有哪些优惠?~

无偿献血者献血后,经检验其血液合格的,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以下临床用血权利:
(一)无偿献血二百毫升以上者,本人可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
(二)无偿献血累计六百毫升以上者,本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免交上述费用。
无偿献血者献血后,经检验其血液不合格的,本人用血可按献血量等量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

  1.各个地方的情况不一样(《献血法》规定具体措施由省级单位制定)。广州的情况在下面。我先给你说一下别的。国家有条规定:18岁以下的公民实行半价用血( 不管是否有直系亲属无偿献血)。但是这个文件我找不到,是我儿子刚出生不久的时候因为贫血给他输血后知道的。

  2.希望你的孩子早日康复!

  3.下面是广州的政策:

  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6月21日市政府第12届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辖区内的献血工作,制定献血工作规划,保证献血工作经费。

  市人民政府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根据年度用血计划,负责制定年度献血工作目标,逐级下达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的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献血工作,组织开展献血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普及血液和献血科学知识,动员和组织辖区内各单位开展献血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的办公室(以下筒称献血办)负责献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年度用血计划;制定血液管理制度;制定血液采集和供应的调剂方案;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设置的初步审查和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审批;监督管理血站的执业活动;制定重大灾害事故应急采血、供血预案。

  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工作,拟定和上报本辖区年度用血计划。

  第六条 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助、共同做好献血的有关工作。

  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新闻宣传媒体应当根据政府的献血工作要求做好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报道工作。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献血工作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及血液生理知识的宣传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献血网点的设置纳入城市规划。

  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价格、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的有关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政府年度献血工作目标,制定本单位、本辖区的献血工作计划,按时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包括暂住三个月以上的外地人员)参加献血。

  第三章 献血和采供血管理

  第八条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负责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组织,应当依法设立。

  除依法设女的血站外,本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血、供血业务。

  血站根据实际需要到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学校或者其它公共场所流动采血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告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血站采血、供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的采血、供血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

  禁止采集未经身体健康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者的血液。

  禁止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

  第十条 公民可以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直接到血站或者血站设置的采血点献血。

  公民献血后,由血站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其所在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和奖励。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本规定第七条做好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工作。其在年度内献血人数达到政府年度献血工作目标规定比例的,由献血办发给(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其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 禁止伪造、涂改、出借、出租、买卖、复制让(无偿献血证)和(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任何单位威个人不得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单位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的,视为未完成年度献血工作目标。

  第四章 用血管理

  第十四条 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

  第十五条 无偿献血者献血后,经检验其血液合格的,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以下临床用血权利:

  (一)无偿献血二百毫升以上者,本人可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

  (二)无偿献血累计六百毫升以上者,本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免交上述费用。

  无偿献血者献血后,经检验其血液不合格的,本人用血可按献血量等量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

  第十六条 无偿献血者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用血,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应当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的,按下列规定在就诊的医疗机构办理手续:

  (一)无偿献血者本人用血的,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无偿献血证)办理;

  (二)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用血的,凭无偿献血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无偿献血证)、用血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及与无偿献血者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办理。

  无偿献血者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在异地用血,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应当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的,由用血者凭前欺规定的证件、证明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用血证明和用血收费单据到献血办办理报销手续。

  献血办与医疗机构之间应当定期结算。

  第十七条 本市实行用血互助制度。

  有工作单位的未献血者用血时不能出示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无偿献血证)或者所在单位的(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实际用血量向献血办或者其委托的医疗机构缴纳用血互助金。

  有工作单位的未献血者用血时需要出示(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无工作单位的未献血者用血时不能出示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无偿献血证)的,本人应当依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缴纳用血互助金。

  用血互助金按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的三倍计算。

  第十八条 十八周岁以下、五十五周岁以上的公民,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本市户9簿在就诊医疗机构用血,免交用血互助金。

  革命荣誉军人凭有效身份证明、见义勇为人员凭公安机关证明或者确认证书在就诊医疗机构用血,免交用血互助金。

  第十九条 急诊病人、危重病人可以先用血,出院时未能出示本人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无偿献血证)或者所在单位的(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的,按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缴纳用血互助金。

  第二十条 用血互助金缴纳之日起六个月内,单位取得(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或者无单位的用血者本人戊其配偶、直系亲属取得(无偿献血证)的,献血办应当退回缴纳的用血互助金本息。

  单位逾期未取得(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或者无单位的用血者本人残其配偶、直系亲属逾期未取得(无偿献血证)的,所缴纳的用血互助金不予退回,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用于发展本市献血事业。

  第二十一条 用血互助金由献血办设专门帐户登记入帐,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献血办应当接受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必须遵守下列规范:

  (一)使用本市依法设立的血站提供的血液,不得从外地调剂血液;

  (二)储存、运输血液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依照相关规定的项目,对临床用血进行核查。未经核查或者经核查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用于临床;

  (四)严格执行输血技术规范和制度,科学、合理用血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五)不得从事采血、供血业务或者自采医疗用血;

  (六)不得出售血液或者将单采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七)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用血费用,不得任意加价。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临床用血的规范和标准,实行责任制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在无偿献血和临床用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和市红十字会予以表彰奖励:

  (一)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应急献血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组织和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三)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无偿献血累计达到一千毫升以上的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和市红十字会按下列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 无偿献血累计达到一千毫升的,授予无偿献血三等奖;

  (二)无偿献血累计达到二千毫升的,授予无偿献血二等奖;

  (三)无偿献血累计达到三千毫升的,授予无偿献血一等奖;

  (四) 无偿献血累计达到四千毫升的,授予无偿献血特等奖。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非法采集血液的,由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血站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血站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伪造、涂改、出借、出租、买卖、复制、转让(无偿献血证)或者(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的,由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没收该证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骗取用血优惠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井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献血办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在本市无偿献血,本人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无偿献血证》和《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均指由本市各级献血办颁发的《无偿献血证》和《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无偿献血者献血后,经检验其血液合格的,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以下临床用血权利:

  (一)无偿献血二百毫升以上者,本人可以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

  (二)无偿献血累计六百毫升以上者,本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免交上述费用。

  无偿献血者献血后,经检验其血液不合格的,本人用血可以按献血量等量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

  释解:

  1、无偿献血者必须在献血第二天后,方可享受免交用血费用(含累计血量),在献血前的所有用血费用一概不能报销;

  2、无偿献血者献血后,血液经检验为合格的和不合格的两类情况,献血者分别享受不同的免交用血费用标准;

  3、直系亲属定义为父母、子女;配偶定义为正式的妻子、丈夫;

  4、免交费用是指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不含医院检验项目(配血、保存)和输血材料所产生的费用。此费用就是广州血液中心的血液出库价费用(此费用由国家发改委指导,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卫生厅文件定价),并按照用血者实际使用的品种和使用量核定报销费用;

  5、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医疗保险待遇的免费用血者,只能享受自付款部分比率进行用血报销。原因是无偿献血免费用血,不作为其他补助的费用,享受其他渠道的报销,不会再重复性的报销;如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医疗保险待遇的,用血费用属自费的,则可以办理全免交手续。

  6、广州市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出的《无偿献血证》到广州血液中心三楼报销,其他机构发出的《献血证》由发证部门报销。

600的好像是自己免费使用的 直系亲属就免费600 1000的就是直系亲属都免费了 我记得是这样

你可以上网找到有关文件。
具体办理是医院。


献血者的直系亲属用血有什么优惠
无偿献血者及亲属用血报销血费所需证件有无偿献血证、献血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医疗单位诊断书、用血发票及其复印件、医疗单位出示的公民临床用血审核表、用血者与献血者的关系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

献血家属优惠政策
二、用血优惠:献血者本人终生免交临床用血费用;配偶、直系亲属自献血者献血之日起10年内免交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在保障急危重症患者用血的前提下,对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优先安排临床用血。三、褒扬奖励:为献血者颁发无偿献血证书,征得本人同意后向社会发布光荣榜;鼓励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

无偿献血用血怎样补助
3、时间补偿:部分地区可能会为献血者提供工作日的补偿或休息时间;4、荣誉证书:献血者可能会获得由相关机构颁发的荣誉证书或纪念品;5、用血优惠:献血者及其直系亲属在需要用血时,可享受一定的用血优惠或免费用血服务。综上所述,无偿献血者及其家属可以享受多种补助方式,包括报销医疗用血费用、发放...

免费用血的家属包括哪些
2. 当这些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他们可以免交或减交相关费用。3. 在一般情况下,他们可以享受等量的免费用血。4. 法律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只需支付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5. 无偿献血者在临床需要用血时,...

献血者家属用血的政策
法律分析: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

献血多少家属可以免费
献血1000毫升以上家属可以免费。献血超过1000ml的献血者,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指献血者的父母、子女,自献血者献血之日起10年内,可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献血一般指无偿献血。无偿献血是指为拯救他人生命,志愿将自身的血液无私奉献给社会公益事业,而献血者不收取超过因...

献血多少家属可以免费用血
01、累计800ml直系亲属可以享受献血者等量免费用血。累计800ml配偶及直系亲属是可以享受免费等量用血的,但不包括采血费,检验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享受用血费用减免的优惠待遇。义务献血者自献血日起五年内可以享受五倍献血量免费用血,...

无偿献血家属用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各省市献血条例的有关规定,无偿献血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享受到:1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2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自最近一次献血时起五年内可以按献血总量的两倍免交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

跪求无偿献血后家人的使用方法
”为了使《献血法》的规定落实到位,各地在《献血法》基础上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法规。因此可以说是一人献血,全家受益。《献血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可免交(报销)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因伤病输血后,应携带《无偿献血证...

献血多少家属可以免费用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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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13271524381: 广州无偿献血多少次(多少CC)直属亲属才能免费用血?配偶在这方面又会有如何优待?
照舍济脉: 无偿献血600毫升以上者,本人及其配偶和本人直系亲属可享受总量为献血量三倍的免费用血;无偿献血1000毫升以上者,本人及其配偶和本人直系亲属可享受不限量的免费用血.

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13271524381: 无偿献血后,本人和直系亲属可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
照舍济脉: 1.各个地方的情况不一样(《献血法》规定具体措施由省级单位制定).广州的情况在下面.我先给你说一下别的.国家有条规定:18岁以下的公民实行半价用血( 不管是否有直系亲属无偿献血).但是这个文件我找不到,是我儿子刚出生不久...

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13271524381: 献血后,直系亲属用血,如何报销? -
照舍济脉: 1.无偿献血者可以享受免费用血的待遇,献血者本人自献血之日起五年之内免费享受五倍无偿献血量的医疗用血,五年之后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自献血三十日起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2.在医院用血是按照程序交钱,出院后带上以下原件及复印件两份:(1)献血证.(2)双方身份证.(3)用血者与献血者关系证明(户口本).(4)所在医院的用血证明(用血时间、用血量、用血品种、医生签名和医院公章)(5)用血的发票单据. 带齐后到血站报销.

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13271524381: 子女有献血证父母用血是不是免费的
照舍济脉: 献血者凭本人献血证可以享受如下权利:一是优先用血的权利;二是免费用血的权利.当献血者本人、父母、配偶、子女需要用血时,可根据相关规定报销用血费用(报销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办法是,用血者凭用血收费凭证、用血证明单、无偿献血证、本人身份证,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及配偶用血时,还要出示能证明与无偿献血者关系的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到卫生局办理. “献血时间和用血时间的间隔没有限定,但用血后的献血不在此规定之列;报销时间和用血时间的间隔也没有限定.只要符合报销条件,在国内任何地点用血的费用,均可在献血地报销.”

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13271524381: 献血后直隶亲属怎样能享受到自己所献血的量?
照舍济脉: 第十六条在本市献血的公民临床用血的,可以享受下列优惠规定: (一)累计献血量不足400毫升的,免费享用总献血量2倍的临床用血; (二)累计献血量在400毫升以上不足800毫升的,免费享用总献血量3倍的临床用血; (三)累计献血量...

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13271524381: 献血家人能免费用血吗? -
照舍济脉: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献血家人可以享受用血的待遇,包括中国.但是具体规定和政策可能会因地区和时间而异,建议咨询当地卫生部门或红十字会等相关机构了解详情.

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13271524381: 无偿献血亲属用血有怎样的优惠
照舍济脉: 一是无偿献血者参加献血后其血液经检验合格的,可按下列标准享受免费用血:无偿献血200毫升以上者,本人可享受献血量三倍的免费用血;无偿献血600毫升以上者,本人及其配偶和本人直系亲属可享受总量为献血量三倍的免费用血;无偿献血1000毫升以上者,本人及其配偶和本人直系亲属可享受不限量的免费用血.二是无偿献血者参加献血后其血液经检验不合格者,本人仍可享受与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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