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政府分摊收益 北京共有产权房出租细则本月试行

作者&投稿:茌叙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北京共有产权房新规:就低确定政府定额租金收益~

7月16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起草的《关于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根据收集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行印发实施。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已供应共有产权住房项目77个、可提供房源约7.9万套,部分项目已陆续入住。在实际工作中,群众反映由于子女上学、就近上班等原因,部分已入住项目购房人存在住房出租实际需要,希望明确细化共有产权住房出租流程和收益缴纳路径。为进一步完善共有产权住房配套政策,满足购房人需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调查、慎重研究,牵头起草了《征求意见稿》。
统一通过市级网络平台出租规范操作管理
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共有产权住房租赁活动统一通过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进行,平台为购房人提供住房核验、房源发布、合同网签、登记备案等服务。共有产权住房具有保障和市场双重属性,其出租有别于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出租行为,需统一在政府指定平台中操作,以确保出租行为“封闭管理”。共有产权住房出租房源由市级网络平台统一向社会“首发”后,房地产经纪机构方可为其代理住房租赁经纪业务。无论是自行出租,还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出租的,都要在服务平台网签住房租赁合同,并报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统一进行备案。目前市级网络是平台已基本搭建完成,正在进行数据对接和内部测试等工作,计划在政策实施时同步上线。
政府租金收益参考区域市场租金水平采取定额方式收取
《暂行办法》提出综合确定政府租金定额收益,引导合规出租。政府租金收益采取定额方式收取,原则上根据区域市场租金水平,按照就低原则,综合确定,在充分体现产权共有的基础上,政府最大程度让利于民,也便于收益收取。比如,同一项目同等面积类似户型的房屋,政府份额收益部分按同一标准定额收取,便于操作管理,简化出租流程。定额标准按项目和套型确定后,将在服务平台中公布。政府产权定额租金收益随市场租金水平动态调整,每三年可调整一次,防止租金收益大起大落。
购房家庭出租房屋需经过代持机构同意
《暂行办法》规定购房家庭出租房屋需经过代持机构同意,在收到出租意向申请后,代持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同意出租的意见,通过设定审批工作时限,确保购房人利益。政府定额租金收益标准由代持机构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的区域市场租金水平综合确定,如购房人确定的租金标准低于区域公租房或代持机构确定的租金标准,代持机构可优先租赁住房,并提供住房租赁经营服务,其他住房租赁企业不能参与。购房人租金收益部分,由代持机构按购房人拟定的租金标准及其持有产权份额比例支付。购房人出租住房前,代持机构要与其签订住房出租使用协议,约定住房拟出租价格、期限、出租方式、租金收益分配等,住房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便于加强住房租赁监管。
违规出租或将暂停住房回购和上市手续
为引导购房人合法合规出租,市、区住建部门、代持机构要做好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的服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未经代持机构同意,购房家庭不允许擅自出租住房,商业网站、房产中介等不允许提供相关服务。同时,加大检查力度,对违规出租共有产权住房的相关机构和个人,参考违规出租公租房相关处理规定,采取将不良记录入管理系统、追究合同违约责任、暂停住房回购和上市手续等措施。

共有产权住房交付后能否擅自用于出租?这关系着购房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社会资源分配公平。实际上,由于子女上学、就近上班等原因,部分已入住共有产权项目的购房人存在住房出租的实际需求,希望能明确细化共有产权住房出租流程和收益缴纳路径。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首次就共有产权住房交付后的出租管理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数据调查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北京市已供应共有产权住房项目77个,房源约7.9万套,部分项目已陆续入住。
2017年9月实施的《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的,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获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分;购房人应在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优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租。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共有产权住房具有保障和市场双重属性,其出租有别于普通商品房的市场出租行为,需统一在政府指定平台中操作,以确保出租行为“封闭管理”。出台试行文件,就是为进一步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出租行为。“共有产权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与政府共同拥有产权,因此政府专门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既满足了购房人的出租诉求,政府也可以获得国有资产应有的增值收益。而强调出租行为需在指定平台操作,确保出租行为‘封闭管理’,则可以有效防止出租资格管理不严、租金流失等问题出现。”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城市经济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赵秀池分析表示。
征求意见稿提出,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未经代持机构同意擅自出租共有产权住房的,应按照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向代持机构返还违规期间政府产权份额部分租金收益。购房人拒不改正的,代持机构可暂停办理该套住房的回购和上市手续。 (楼兰)

3月1日,北京市住建委等4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为通知)。共有产权房出租细则正式出炉,并将于3月20日起实施。该通知的实施可以有效满足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实际生活需求,规范住房租赁活动,提高住房使用效率。

通知提到以下几点要点:

1、共有产权住房是否可以出租?

共有产权住房可以出租。

2、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所在区域的市场租赁价格如何确定的?

由代持机构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评估参照公租房评定项目周边市场租金的做法,依据《公租房租金评估指引(北估〔2019〕020号)》文件执行。

3、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租金收益是如何确定的?

政府产权份额租金收益采取定额方式收取,由各区政府按照区域市场租赁价格和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产权份额比例,并考虑购房人的实际投入后综合确定,并在服务平台中向社会公布。同一项目面积相近的房屋,政府产权份额租金收益按同一标准执行。政府产权租金定额收益将随市场租金水平动态调整。

这里我们做个计算,参考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租赁服务平台给出的政府租金定额收益标准,以亦城亦景家园为例,87㎡两居户型给出的市场参考租金为54元/㎡/月,以此计算,每月租金为4698元,刨除320.16元物业费、522元供暖费(热力集中供暖方式),剩余3855.84元。

亦庄亦城亦景家园个人产权占比为50%,按此来算政府月租金收益应在1927.92元,但根据给出的数据来看最终政府租金收益在800元/月,相当于在原收益上打了41折左右。

4、共有产权住房承租人是否可以将住房转租?

承租人承租共有产权住房后,不可以再将住房转租。

以下为通知原文:

为满足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实际生活需求,规范住房租赁活动,提高住房使用效率,根据《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6号)、《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京建法〔2017〕21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因家庭成员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确需出租住房的,应按照国家及本市住房租赁管理、共有产权住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共有产权住房租赁活动纳入本市住房租赁监督管理范围。

二、共有产权住房租赁活动统一通过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办理,包括住房出租意向登记、出租使用协议签订、住房情况核验、住房信息发布、租赁合同网签、租赁登记备案等。服务平台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房屋大数据平台、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实行联网。

三、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通过服务平台填报住房出租意向,与代持机构签订住房出租使用协议,明确购房人为住房出租责任人,承担住房出租安全责任,履行住房维修等义务,约定住房拟出租价格、期限、出租方式、租金收益分配等,并说明出租原因。

住房租赁合同由购房人和承租人双方签订。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四、服务平台通过对接本市房屋大数据平台信息系统,核验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住房情况。经核验通过,购房人在本市无其他住房,住房出租信息方可在服务平台发布。共有产权住房代持机构自收到购房人住房出租意向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逾期未回复的视同同意出租。

购房人对核验结果有异议的,由购房人向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代持机构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请复核。

五、共有产权住房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项目所在区域的市场租赁价格,定期发布代持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租赁成交信息,引导社会形成稳定预期。

六、共有产权住房代持机构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根据区域市场租赁价格和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产权份额比例,按照就低原则,综合确定各项目各套型政府产权份额租金定额收益。租金定额收益经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后实施。租金定额收益在服务平台中公布。

租金定额收益实施动态调整,新(续)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代持机构按照新标准收取租金定额收益。住房租赁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每三年代持机构可调整一次租金定额收益。

七、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拟定的住房出租价格低于代持机构确定的市场租金标准,代持机构可优先租赁住房,并按购房人拟定出租价格及持有产权份额比例,向其支付租金收益。

鼓励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优先面向本区公租房备案家庭和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租。承租家庭优先条件,由服务平台对接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核验。

八、共有产权住房租金定额收益收取采取资金划扣方式。购房人在代持机构认可的商业银行开设账户,完成政府产权份额租金定额收益在银行进行划扣操作的授权,租金到账后按约定将政府产权份额比例的租金定额收益按月或按季度自动划转到代持机构指定账户。商业银行未能划转的,代持机构应及时与购房人联系进行催缴。

共有产权住房租赁活动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九、共有产权住房出租房源由服务平台向社会发布后,房地产经纪机构方可为其代理住房租赁经纪业务。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与承租人自行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出租意向的,均应在服务平台网签住房租赁合同。服务平台将网签合同信息推送至本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后,视同完成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和出租登记。

共有产权住房的承租人,不得将住房转租。

十、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理未经服务平台发布的共有产权住房租赁经纪服务;互联网信息平台也不得为其发布和代理。

除代持机构外,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为共有产权住房提供住房租赁经营服务。

十一、共有产权住房代持机构应做好共有产权住房出租服务工作,指导购房人合法合规出租共有产权住房。根据购房合同约定,对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产权份额代行日常管理责任,收缴和催缴政府产权份额的租金定额收益,确保租金定额收益按时足额收取。加强共有产权住房政策、住房租赁及其监督管理规定和住房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畅通违规线索举报渠道,及时发现违规出租行为,限期追回政府产权份额租金定额收益,并将相关违规信息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加强信息技术手段推广应用,提高共有产权住房社区技防管理水平。

十二、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应按照国家和本市住房租赁管理规定,加强共有产权住房租赁活动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发现违规出租共有产权住房的机构和个人,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个人信息录入管理系统作为不良记录。

十三、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未经代持机构同意擅自出租共有产权住房或欠缴政府产权份额租金收益的,应按照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代持机构返还违规期间政府产权份额的租金定额收益。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违反本通知规定拒不改正的,代持机构可暂停办理该套住房的回购和上市手续。

十四、市级代持机构应做好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制定服务平台具体操作流程,做好共有产权住房出租政策咨询服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对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指导,保障工作有序推进。

十五、本通知自2022年3月20日起实施,试行期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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