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党建工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如何落实?

作者&投稿:佼陆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如何将党建与企业治理结构有效融合~

  企业党建与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缺一不可,离开经营抓党建,搞“政治挂帅”就违背了企业党建工作的目的与基本规律,也不可能搞好党建,而党建工作的顺利开展也是顺利开展法人治理的坚实保障。现代企业只有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把党建工作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互融合,才能使党建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企业效益获得更大突破。
  一、明确党组织与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定位。
  明确和坚持企业党组织是企业的政治核心,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的经济核心这一基本定位不动摇。企业党组织作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者、企业持续发展的推动者、各方利益的协调者,以及企业与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者,应按照党章和《公司法》的要求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同步建立。为此,党组织需要紧紧围绕企业的中心工作,积极融入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各项工作之中,并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优势与突显作用:
  1、在涉及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上,党组织要统领和驾驭全局,把握方向。
  2、在领导体制上,改革党组织和公司治理结构双轨运行机制,从实际出发,对不同产权结构的所属公司,实行不同领导体制,或由董事长兼任党委书记,或由总经理兼任党委(总支)书记,或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分设,党委(总支)成员全部进入经营班子。通过合理搭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党委会围绕企业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3、在法律法规上,要对企业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任务、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党组织成员以在法定治理结构中的法定身份,在群众组织中的法定地位,发挥优势,依法履职,整合资源,凝聚力量,在企业发展中协调、维护好各方利益,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二、以明晰职责和权力为基础,完成新老三会的对接融合。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老三会”不但不能取消,而且要充分发挥其作用。
  1、职代会与“新三会”对接融合的途径。
  现代企业中的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的机构。这与传统企业中的职代会相区别。因而它与新三会是互补协作的关系。
  ①从它与股东大会的关系来看,职代会对股东大会行使建议权,而不是决策权。但是,为了使股东与职工利益趋同,建议可以采取企业职工内部持股制,选举一定数量的内部职工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②从它与董事会的关系来看,可以合法选举代表进入董事会,职代会对董事会有关职工工资奖金分配、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报告,以及有关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公司经营大政方针和重要规章制度制定的报告,采取职代会讨论审议在前,股东会审议在后的复议制度;
  ③从它与监事会的关系来看,可以由职代会依法选举代表进入监事会,这点在公司法中已有明确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代表组成。而且,职代会对代表还有更换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职代会在民主监督方面的充分参与。
  2、党委会与“新三会”对接融合的途径。 ①从党委会与董事会的关系来看,党委会和董事会之间也可以存在一种相互支持和保障的关系,党委会成员可以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进入董事会出任董事长或董事。只是对于国有控股企业来讲,企业党委会成员出任董事需要占到51%以上。党委会要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必须通过董事会这个法定程序才能起作用。
  ②从党委会与监事会的关系来看,公司党委成员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监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权与提议权,对公司财务、董事、经理人员职务行为进行监督,保证公司依法经营。
  ③从党委会与股东代表大会的关系来看,党委成员可以通过股东代表大会选举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中的党员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
  3、工会与“新三会”对接融合的途径。 工会作为劳方根本利益的代表,职能主要是代表劳方向资方提出意见,以维护劳方的基本权益。因此,它与股东大会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劳资关系。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工作,不应该成为新三会的附庸。工会代表可以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会主席可以以合法的程序出任董事或监事,依法参与企业决策与监督。
  作为工会代表,在董事会中,可以围绕与企业发展和员工个人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陈述劳动者的意见和要求。在监事会中,工会代表要充分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工会还做好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工作,从而建立起稳定和谐的劳资双方关系。
   综上所述,关于如何新老三会的对接融合,一方面,要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使其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另一方面,经过改造与调整后的“老三会”能够代表全体党员、职工和劳动者独立行使其基本职能,但需要依据法定程序通过参与“新三会”间接作来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和监督活动发生作用。
  三、建立健全与优化完善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体制机制。 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是党章赋予企业党组织的重要职责,是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基本途径和集中体现。传统国有企业,党组织的作用,往往是直接以党委的名义,以企业政治领导的身份,以党政联席会议为载体来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协商讨论和共同决策,然后再借助一定的行政手段来体现。在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现阶段,我们建议党组织发挥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体制机制需要与现代公司治理模式相融合,在明确界定参与重大决策的内容与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组织参与决策和发挥作用的方式:
  1、凡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问题,原则上事先都要经过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必须上职代会通过,经理层和党群有关各方负责落实。
  2、在党组织对重大问题集体研究时,由进入董事会、经理班子的党委成员通过多种方式分别反映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使党组织的主张在企业决策中得到重视和体现,并把法人治理结构的决策结果反馈给党组织,从而实现决策的科学民主。
  3、对于不按决策程序和规则办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政治影响的,将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另外,要进一步健全参与决策的保障机制。要结合《公司法》的相关要求,制定出台有关公司党组织系列工作条令制度,对参与决策的相关工作事项作出相应规定,明确主要内容、工作程序和违规责任等,从制度法规上来保障党组织参与决策的规范性。比如,企业党委会议事规则、党员行政领导定期向党组织报告工作制度,党组织定期向党员通报重大问题制度、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等,以求得双向协调、上下沟通,从而保证企业有统一的意志和统一的行动。 四、将“党管干部”原则与改革完善现代企业人事管理制度相结合。 党管干部也是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主要方式之一,它体现在党对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使用和发展等全方面。要建立现代企业用人制度,必须要解决党管干部与公司企业人事权力的矛盾和冲突,从根本上深化改革,完善公司制企业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1、要改革现行企业干部人事制度。
打破现有企业领导人和中层管理者由党委任命的传统模式,树立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的党管干部主体,把党管干部原则同“出资者选择管理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按照谁出资、谁派人、谁控股、谁管理的原则,逐步按产权关系确定隶属关系,打破按行政级别确定隶属关系的做法,建立新型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
2、坚持党管干部程序,优化干部聘任流程。
改变以往行政中层干部,需经党委讨论同意后才聘任的程序,转由董事会进行最后决策,但前提条件是,在决策之前,董事会负责人应与党委领导进行充分沟通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意见。
3、要拓宽企业用人渠道,将企业用人标准与市场需求相结合。
党委介入人才资质评定阶段,通过对人才综合素质的考核来贯彻党的用人标准。
  总之,党建工作模式与现代公司法人治理模式的对接融合是党建科学化过程中的关键一环,如何积极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在企业党组织置身于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外的情况下,如何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如何体现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通过企业党建工作体制机制的创新,加强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仍需大量的深入研究和实践探索。

之前在中大咨询的官网上关注了一些国有资本出资、运营公司相关的内容,其中提到两类公司重视党建工作有助于企业管控与变革,企业在试点改革过程中,要加强党建,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写入公司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积极推进综合改革,加大授权力度,优化监管方式,有助于企业在管理体制、经营机制、运营模式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1、 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
2、 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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