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关于火灾的惩处律例,是怎样的?

作者&投稿:隐诚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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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古装剧的读者,肯定对影视剧中这么一个画面不陌生。每当夜深人静时,在那寒风凛冽的街道上,都会出现一个左手拿着锣,右手拿着槌的打更人,而这打更人每敲一次锣,嘴里就会说着“天干物燥,小心火烛”或者是“鸣锣通知,关好门窗,小心火烛”这样的话。

当然以上剧情非虚构,而是在历史上真实发生的事情。

那这里或许很多人都不明白,为何打更人在夜晚巡逻的时候,他喊的不是“小心盗贼”,而是“小心火烛”呢?难道在古代防火要比防盗来得重要吗?

实际上还真是如此。首先我们要知道,古时候建造房屋所用的材料多为木质,所以哪怕只是出现一丝的火星,都是有可能让房屋付之一炬的,同时那时候城中的房屋与房屋之间的距离都不会间隔的太远,因此一旦发生火灾,如果应对不及时,百分之百会引起一场滔天大火。

如北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升州失火,因州衙应对不及时,致使升州城中近乎三分之二的房屋被大火焚烧殆尽,其火势之大是“烈焰忽飞,狂风并作,人不及走,目不暇旋”,不到半刻钟,就千室俱烬。

由此可知,在古代一旦发生火灾,其造成的危害是极其巨大的,稍微不甚,整个城池都有可能付之一炬。如此我们可知,古时候之所以会如此在意防火,其根本原因就是因为火灾对城池的伤害要远比强盗、小偷来得高的多。

如此,在古代,朝廷对于防火的重视不仅仅只是让人每晚走遍全城喊个口号那么简单,同时为了让全国百姓重视防火,当时的朝廷还专门出台了相应的火灾惩处律例,只要是人为导致的火灾,纵火的人就要负上法律责任。而朝廷之所以会如此做,就是希望以此来杜绝民间人为导致的火灾的发生,最不济也能减少人为导致的火灾的发生频率。

那古代的火灾惩处律例都有哪些内容呢?

以清朝为例:

清朝的火灾惩处律例是历朝历代最完备的,条例也是最详细的,它主要分为皇宫火灾惩处律例、民间火灾惩处律例两大类,并细分成多个小类,如失火延烧、故意放火等等。

皇宫火灾惩处律例

若问清朝最重要的地方在哪里,我想多数人都知道,那就是皇宫(紫禁城),作为九五之尊居住的地方,这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旦出事重则就是动摇国本的大事。而要知道,皇宫中要用到火的地方实在是太多了,如照明、取暖、烧饭等,这些都是要用到明火的,因此一旦防范不严致使皇宫失火,这不但会让清朝威严扫地,更是会危急皇帝、皇后、皇子等众多皇族的安全。因此,对于皇宫的火灾防范自然就是朝廷所要做的最重中之重的事情。

如此,为了彻底遏制住因人为而导致的皇宫火灾的发生,相对于民间的火灾惩处律例,皇宫的火灾惩处律例可谓是严苛无比。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记载:“若延烧宗庙及宫阙者,绞”,意思就是只要谁敢烧皇宫起火,就一律判绞刑(缢死或勒死)。而《大清律例》亦载:“失火殃及宫闱者,处以绞刑”,就是即使是不小心让皇宫失火,也要判绞刑。从以上的两条律法,我们可以看出在当时无论是无意的,还是有意的,只要是让皇宫着火的,其罪魁祸首一律是处以“绞刑”。

同时清廷除了会将致使皇宫着火的罪魁祸首明正典刑,还会处置一些对皇宫负有看管责任的官员,如领侍卫内大臣、总管太监及着火的所在宫殿的首领太监等,他们都会被朝廷一律问责,或罚俸,或降级,或免官,或杖责,或处死。此外,为了防止一些别有用心之人来利用纵火达到“调虎离山”的目的,从而去完成一些另有所图的事情,如盗窃、刺杀等,清廷还规定除了着火所在的宫殿的人员可以撤离,其他的人员一概不能擅自离开所守的宫殿、仓库等地方,违者将处以杖一百的处罚。

此外,清廷不但重视对于皇宫火灾之后的处罚,还特别重视从源头上去阻止皇宫火灾的发生。如康熙十五年(1676年),康熙皇帝就颁布了“凡文武官员,有违禁在紫禁城内及仓库坛庙等处吃烟者,革职”的规定,就是官员敢在皇宫内抽烟的,就一律革职。而如果是皇族宗族,只要敢抽烟就交由宗人府议处,或罚俸,或杖责;如果是太监、宫女,只要敢抽烟就处以“枷号两月(将犯人上枷标明罪状示众)、鞭一百”;如果是普通百姓(御厨、杂役),只要敢抽烟就处以“杖责四十板、流三千里”。

民间火灾惩处律例

相对于皇宫的火灾惩处律例,民间的火灾惩处律例相对而言要仁慈的多,除非是故意纵火,不然一般情况下都只会被判杖刑、枷号等这样的轻刑。同时,与皇宫火灾惩处律例不同的是,民间火灾惩处律例的规定更为详细,不但分“失火延烧”与“故意放火”两种情况,同时还会根据火灾发生的地点、受灾的轻重、灾后赔偿等问题来选择不同的处罚方式。

一、失火延烧

“失火延烧”简单的说就是不是有意的,而是不小心导致火灾的发生。对于这类情况,最重的刑罚就是流刑,不会判死刑。当然对于到底该判哪种刑罚,主要是依据火灾发生的地点、受灾的轻重等来决定。

首先是火灾发生的地点,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所载:“凡失火烧自己房屋者,笞四十”、“延烧官民房屋者,笞五十”,就是如果不小心烧了自己房屋的,则笞(用竹板或荆条拷打犯人脊背或臀腿)四十,但如果是不小心连累到官府或其他百姓的房屋被烧,则要加十下,即笞五十。但是,如有伤亡出现的,则处罚更为严重点,那就是“不分亲属凡人,杖(用棍棒拷打犯人脊背或臀腿)一百”。

当然此时对于不小心连累到官府或百姓的房屋被烧的数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时不管是烧毁一百间,还是烧毁五百间,处罚都是笞五十。但是字嘉庆十一年(1806年)后,清廷对于烧毁官府或百姓的房屋的数量开始有了明确的规定,此时清廷定:“因失火延烧官民房屋至一百间者,加枷号一个月;延烧至二百间者,加枷号两个月;延烧至三百间以上者,加枷号三个月”,即烧毁100间以上,处“枷号一月、笞五十”、烧毁200间以上,处“枷号二月、笞五十”、烧毁300间以上,处“枷号三月、笞五十”。

不过需注意的是这里官府的房屋指的是普通的房屋,如衙役休息之处等,而如果是误烧了官员的办公场所,及仓库、银库、粮库等重要场所,那么这个纵火犯将被处以比笞刑更重的刑罚,那就是杖八十并徒刑二年。

同时清廷除了对于烧毁房屋有处罚外,还对造成山林起火的纵火犯有着另外的一套处罚,且这处罚比烧毁房屋的来得更严厉,若造成山林起火的,但没有造成伤亡的,则杖一百并徒二千里,而若是造成伤亡的,则需加重刑罚,即杖一百并流两千里。

此外,同皇宫火灾惩处律例一样,清廷除了对无意的纵火者有处罚外,为了降低火灾对于百姓的影响,同时迫使地方官员重视火灾的防范及救援工作,清廷还制定出了一系列的对于官员的处罚条例,康熙九年(1670年)规定只要地方发生因失火而牵连其他房屋的情况,管辖该地区的官员就要被罚俸三个月,同时若致使官府的办公场所,及粮库、银库等重要场所被杀,则罚俸一年。

同时自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开始,除了会对主管该地区的官员进行处罚,还会对负责城池安全的五城巡捕营的官员进行处罚。清律定:着火时连累十间以下房屋被烧的,只要能够立刻扑灭,就免于问责;连累十一间到三十间房屋被烧的,吏目、守备罚俸九月,兵马司指挥、参将以及游击罚俸六月,巡城御史罚俸三月;连累三十一间以上房屋被烧的,吏目、守备罚俸一年,兵马司指挥、参将、游击罚俸九月,巡城御史罚俸六月;连累二百间以上房屋被烧的,吏目、守备降一级调用,兵马司指挥、参将、游击降一级留任,巡城御史罚俸一年;连累四百间以上房屋被烧的,吏目、守备降二级调用,兵马司指挥、参将、游击各降一级调用,巡城御史降一级留任;连累六百间以上房屋被烧的,吏目、守备各降三级调用,兵马司指挥、参将、游击降二级调用,巡城御史降一级调用。

二、故意放火

“故意放火”意思无需多说,就是故意的,有预谋的,非无心的,对于这类纵火犯清廷的惩罚相对于无意的可谓是重之又重,最高可判死刑,最低也是杖刑。对于“故意放火”清廷主要会以“图财放火”、“挟仇放火”二种情况来进行不同的量刑。

首先对于“图财放火”这样为了得到钱财而故意放火的,清廷对于主犯的态度就只有一个,那就是杀无赦,此时只要查出是为了得到房屋中的财富而放火的,并有连累周边房屋被烧,且有抢夺钱财的情况出现的,则无论是否有伤亡的情况出现,一律判枭首示众,当然如果是出现伤亡情况,则无论是否有抢夺钱财、连累房屋被烧的情况,也是一律判枭首示众(斩首悬示于众)。此外,如果没有抢夺钱财,也没有造成伤亡、连烧的情况,则判斩立决。

而对于从犯,除有连累其他房屋被烧、抢夺财物,并有伤亡者的,与主犯同罪,即处枭首示众外,其余情况的处罚却并没有主犯那么严重。首先如果是有连累其他房屋被烧,但却没有抢夺钱财,也没有伤人的情况,则处以“枷号两月、发配充军”,而若是被胁迫的,则处“杖一百,徒三年”。再是如果是放火后什么问题都没有出现的,则处以“杖一百,流三千里”,而是被胁迫的,则处以“枷号两月,责四十板”。

再是“挟仇放火”的,即就是为了报复或是杀人而放火的。若致死一人以上,三人以下的,则主犯处斩立决,从犯处绞监候(需经过朝审或秋审的复核)。若致死三人以上的,则主犯处以斩立决并枭首示众,从犯处绞立决。当然若是没有出现死亡的情况的,则主犯处斩监候,从犯发配充军,若是被胁迫的则杖一百并徒刑三年。此外,若是在放火途中幡然悔悟的,当即救火并将其熄灭的,且也没有出现死亡的,则主犯处枷号两个月并发配充军,从犯处枷号三个月并杖一百。

三、灾后赔偿

作为人为导致的火灾,纵火者自然得对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而这点在大清律法亦有规定,《大清民律草案》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他人之权,而不法者于因加侵害而生之损害”,就是说只要是人为制造的火灾,无论纵火者是故意的,还是有意的,他都需要一力承担因火灾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当然如果是贫穷的犯人,真的是无法赔偿的,则只追其责不追其款。

同时若是有多人同时致使火灾的发生的,则先由官府负责统计火灾所损失的财物价值,然后将其分为几份,让他们分摊赔偿。此外,如果烧毁的地方是官府的,若纵火者的家产不足以赔偿官府所受的损失,则剩余部分由负责看管这个场地的看守人来进行赔偿。

总得说清朝的火灾惩处律例既有严格的地方,又有人性化的地方,比如在灾后赔偿一事上,如果纵火犯的家庭真的是贫穷不堪,清廷也会宽厚处理,即只追其责不追其款。

此外,对于纵火的主犯、从犯,清廷对其也是有着明显的区分的,对于“故意放火”的从犯,只要是不伤及性命,最重也就是流刑,不会丢掉性命。当然,对于故意放火的主犯,清廷也是公正无私的,那就是杀无赦,最低也是斩立决,总之就是必死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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