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校车有啥标准

作者&投稿:谷刻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学校校车国家有什么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有的。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国家将专用校车纳入国家燃油补贴范围,享受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同等补贴。
各地政府加大校车扶持力度发放燃油补贴,决定对校车加大政府扶持,安排了143.5万专项资金对办理了校车手续的接送学生车辆由县财政给予燃油补贴。
校车办根据校车载客量大小、遵纪守法等情况,每学期给予400元一个座位的财政补贴。现在校车办、财政局正在进行补贴发放工作,这样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校车“超速、超员”现象。

扩展资料: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参考资料:校车安全管理条例_百度百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幼儿、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幼儿或者学生(以下统称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学生居住分散,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农村地区,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教育行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学生,明确范围、突出重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校车服务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校车服务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公安以及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和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建立校车管理台账,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审查校车驾驶人资格,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标准体系。校车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及时制定和修订完善校车安全标准。 校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八条 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 第十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或者由下列单位(以下称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 (一)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企业; (二)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 第十一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第十二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营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守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学校应当对学生、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演练。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国家对校车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符合下列条件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可以申请作为校车使用: (一)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 (二)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专用校车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三)装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牌,专用校车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 (四)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乘客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书面申请中应当载明拟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人、校车驾驶人,以及校车拟行驶的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出具允许使用校车的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使用校车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和机动车查验,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并发给校车标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提出的校车行驶线路和停靠站点等,应当会同教育行政等部门,按照安全、方便、就近和兼顾社会车辆通行需求的原则审核确定。 第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核载人数和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发证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校车标牌的有效期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有效期相一致。 第十七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一)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者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 (二)改变用途不再作为校车使用; (三)不再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 第十八条 禁止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 接送幼儿、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专用校车。 第十九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第二十一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工作,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到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 (四)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五)无犯罪记录,无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处罚的记录; (六)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聘用校车驾驶人的,应当持驾驶人的驾驶证和身体健康证明、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出具允许驾驶校车的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驾驶校车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座位、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六条 校车经过的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校车确需经过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警告标牌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七条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示灯,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经过线路的道路状况、交通流量和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交通警察遇运载学生的校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 第二十九条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条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交站台停靠。校车抵达或者离开学校,有条件的应当在校园内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一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由驾驶人将停车示意牌伸出车窗,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交通警察遇校车在停靠站点停靠上下学生,应当维护停靠站点周边的交通秩序。 第三十二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 第三十三条 校车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限速规定,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第三十四条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行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 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并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第三十七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学生下车后需要横穿道路的,带领学生安全通过;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者发现驾驶人饮酒、校车超载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确保乘车学生安全落座,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幼儿、小学生上下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与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校车停靠站点交接。 第三十八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三十九条 校车行驶途中,除依法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外,不得允许与乘车学生无关的人员上车。 第四十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标准的校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校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校车(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二条 使用拼装、擅自改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提供无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第四十四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或者撤换;情节较重的,予以解聘。 第四十六条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十七条 校车载运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或者停靠站点停靠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伪造或者出租、出借、出售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标牌,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使用伪造的校车标牌或者他人的校车标牌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条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校车驾驶人被依法处以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的,终身不得再驾驶校车。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需依法扣车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转运学生;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发还被扣留校车。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违反本条例,造成校车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 (二)使用无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 (三)对本校所有的校车未按照规定维护,或者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备; (四)未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五)对指派的随车照管人员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责任; (六)其他未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对民办学校可以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至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


家长对校车有什么意见简洁
车况好、不超载,不能无照驾驶,司机遵纪守法,不酒后驾车。车内卫生好,非常准时。

为什么校车没有得到家长的认可?
我认为校车没有得到家长的认可主要有以下原因。对于一辆校车而言,它的使用率很低,也就是说,它的收益很低。而养护成本,司机工资,车辆价格都是非常高的。那么资金怎么到位就会面临问题。如果开车价格便宜了,司机会不愿意,价格贵了,家长不愿意。因为孩子乘坐校车的资金基本来自于家长,大多数学校不会...

学校家委与校车有关吗
有关,家委会可以申请对校车的运营进行监督管理。校车每天接送那么多孩子,安全是头等大事,因此家委会对校车进行第三方监管是再好不过了。目前一些城市已经这么实行了。

为什么很多的学校,都会安排校车接送小孩?
国家对于校车规章制度的要求除了是义务接送之外,还要求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设立的标准,并已经安装定位系统,而在交通方面,校车也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在面对是否选择校车接送孩子上下学的问题上,部分家长会觉得校车的存在比较鸡肋,自己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接送孩子,因此校车的作用并不大。这样的想法是应当...

校车和私家车相比安全性更好么?
详情请查看视频回答

如何应对家长抱怨校车太晚?
School cars”或“School trucks”了。在汽车发明后,Wayne Works在1914年将这种马车的车厢装到汽车底盘之上,于是就发明了动力驱动校车。在1927年前后,Wayne Works和另外一家校车厂商——Blue Bird Body Company开始生产全金属车体的校车,这种动力卡车与如今的校车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车是个人承包了的,这个价格是否有什么标准,不知道找哪个
按出租车计,三公里起步价。5元,加一元的汽油钱,就是六元。接一次送一次,一天12元。半年上学最少100天,则1200元。人家要您8001还算比较合理。

关于上海市某高中的校车.大家来看下
家长对收费卡的发放表示欢迎,但校车收费标准上调影响了部分家长的选择。黄启民每天都开车送读五年级的儿子上学,儿子只在放学时乘坐校车,校车司机每月只收取一半费用即40元。但是,根据联合会单程收费80%的规定,今年开始每月要交纳64元的乘车费,所以黄先生选择让儿子搭巴士回家,顺便锻炼一下。参考资料:...

轻客校车详细资料大全
当校车标准初步形成,校车问题似乎没有得到解决。校车新规并没有对当前套用最广的轻客校车作考虑,在社会各界的质疑声中,校车标准的“舶来标准”或将面临水土不服的问题。国内多家车企认为,校车标准的制定应当按车型分类,实现校车的多样化健康发展。 2011年12月27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就《校车安全技术条件》、《校车...

校车乘车家长安全责任书
1、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后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备案;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前已经备案的校车,要对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承运人保险、车内安全设备等方面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重新备案。 2、学校要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管理,制定管理制度,严格落实...

玛沁县17192077071: 我国校车安全具体标准是什么? -
贝迹众益: 校车具体标准:1.校车应为两厢式 依照学生年龄,新标准对校车安全技术标准作出三种分类,旨在整合完善校车安全技术条件标准体系,进一步提高校车安全,使校车更加适应中国繁杂的道路运输环境. 新标准要求,校车应为两厢式结构,...

玛沁县17192077071: 校车有哪些运营标准呢?
贝迹众益: 校车运营标准: 1.车辆仅限为可乘坐巳人以上的客车,且须获得许可证. 2.聘用的司机应提供健康证. 3.所有车辆内都要张贴安全守则,并配备车载灭火器及急救箱,还要按照车辆安全检查表进行安全检查. 4.车辆行驶时应配备保护婴幼儿的同乘人员,搭乘未满36个罔的婴儿时则要求监护人陪同或配备保护装备. 5.婴幼儿和保育人员或老师应在车辆行驶前系好安全带. 6.驾驶人员不得酒后驾车或在驾驶过程中有接听电话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 7.校车在送下课后的婴幼儿回家时,为保证婴幼儿安全回到父母等境妒人身边,同乘的保育人员或老师等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玛沁县17192077071: 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 - 2012)和《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24406 - 2012)已于5月1日起正... -
贝迹众益:[答案] a此题旨在考查学生对知识的迁移和运用能力.从政府重视公民享有的监督权等角度回答.b此题旨在考查学生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从排队上下车,遵守乘车秩序等知识回答.c此题旨在考查学生阅读分析提炼知识的能力,...

玛沁县17192077071: 关于校车的使用和安全有什么特殊规定?
贝迹众益: 我国对校车采取的是许可使用: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办理...

玛沁县17192077071: 国家对购买校车有无补助?补贴标准是什?如何补? -
贝迹众益: 国家对校车进行补助还没有成为国家的政策,但是有些地方的政府已经作为民心工程为校车提供一定的补助,例如晋江,补助金额约为3万元.

玛沁县17192077071: 校车补助多少钱 -
贝迹众益: 校车补助主要看当地政策,国家对校车的扶持力度很大,具体的怎么执行还是看当地的财政补贴,校车是接送孩子的专用车辆,应该跟当地的线路客车一样应该有燃油补贴,校车在有些地区还有车补,有些地方是按一辆车给予补助,大概是1-2...

玛沁县17192077071: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贝迹众益: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 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2)有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 行的校车运行方案;(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 保险.

玛沁县17192077071: 校车安全标准是什么?驾驶员要符合什么样的标准才能驾驶校车? -
贝迹众益: 为确保小学生的安全,专用校车标准要求每个小学生座位必须安装安全带,如果车上装有能开启每个座位安全带的集中控制装置,其操纵件应在驾驶员可操控范围内,并且该装置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影响每个安全带的正常操作功能.标准还要求每...

玛沁县17192077071: 校车驾驶许可条件 -
贝迹众益: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玛沁县17192077071: 校车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
贝迹众益: 国家没有制定收费标准,各地根据所在地区道路情况、路程长短、服务要求等制定方案,收费额有所差异,具体收费规定请咨询当地教育局.1、校车是用于运送学生往返学校的交通工具.中国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道路交通安全"...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