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司马狗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求液化气存放的管理制度~

  液化石油气瓶储存使用管理制度
  一、液化石油气瓶不得存放在住人房间、公共场所、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内。钢瓶严防高温和日光暴晒,其环境温度不得大于35℃,使用中,钢瓶与炉灶之间要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并保证室内空气流通。禁止液化石油气炉灶与其它炉灶在同一房间内使用。

  二、炉灶各部位要经常检查,发现阀门堵塞、失灵,胶管老化破损等情况要及时修理.如出现角阀压盖松动、丝扣上反、手轮关闭上升等现象,应及时联系修理。如发现室内有液化气味,要立即停用气罐,打开门窗,严禁在室内吸烟、划火柴或开、关电气设备,并要关闭相邻房间的门窗进行隔离,必要时相邻房间也要熄灭火源等。检查泄漏点时,一般采用抹肥皂水的方法,严禁用明火试漏。

  三、液化石油气炉灶点火时,要先开角阀,然后划火柴从侧面接近炉盘火孔,再开启炉具开关。如一次没有点着,要及时关闭炉具开关。用完炉火后应先关闭气罐角阀,再关闭炉具开关。

  四、使用液化气炉灶不要离人,锅、壶等不要盛水太满,以防开水溢出熄灭火焰,石油气扩散发生火灾事故。

  五、液化气钢瓶严禁碰撞、敲打,不得接近火源、热源,严禁烘烤、火烧等方法对气瓶加热。不能倾倒、倒置使用。严禁在室内将液化气从一个钢瓶导入另一个钢瓶。液化气使用完后,瓶内残液严禁擅自处理。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颁布日期】950118
  【实施日期】9507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综合
  【名称】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标准号】SY5985-94
  【章名】全文

  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建设,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钢瓶的灌装、运输、贮
  存、使用及定期检验的基本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石油企(事)业单位及用户。

  2 引用标准
  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11174-89 液化石油气
  GB 8334-87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50183-9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J 140-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SY 5984-94 油(气)田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全检查规定
  SY 5858-93 石油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

  3 贮灌厂(站)的建设及使用
  3.1新建、改建、扩建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前,应办理建站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a.建站设计规划报告;
  b.建站地址平面图;
  c.液化石油气来源。
  以上资料备齐经石油企业局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当地城建、劳动、公安部门审批。
  3.2贮灌厂(站)的设计应由省、部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并严格按
  GBJ 16和GB 50183进行设计。
  3.3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交付完整的竣工和设备资料,由局级建
  设部门组织设计、安全、公安、消防、环保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
  行。
  3.4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投产前应建立的各项管理制度:
  a.设备的操作规程;
  b.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c.交接班制;
  d.安全防火制;
  e.巡回检查制;
  f.设备运行记录;
  g.设备的技术检验和维修制度;
  h.安全管理制度。
  3.5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应配齐熟悉液化石油气灌装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
  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3.6贮罐区、灌装间应按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颁发的《油气田生产设施选用与安装可燃气体报
  警器暂行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3.7贮罐厂(站)压力容器投用前必须办理压力容器注册登记手续。
  3.8贮灌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安全附件应符合国家劳动部以劳锅字[1990]8号文发布的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3.9加强对各类阀门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保证阀门严密。
  3.10残液必须密闭回收,严禁任意排放,罐区排水口处应设置水封井。
  3.11液化石油气贮罐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喷淋降温或其他降温隔热设施,并加强定期检查和维修
  ,随时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
  3.12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的事故紧急放空管线直接与火炬相连通,火炬应设置可靠的点火
  设施。
  3.13除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以下简称槽车)和专用运瓶车外,其他机动车辆一律不准进入贮
  存灌装区。进入贮存灌装区的机动车,排气管出口必须装有消火装置,车速不得超过5km/h。
  3.14设在地面上的贮罐、设备和管道应按SY 5984的规定,采取可靠的防雷、防静电接地措施,
  其防雷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防感应雷接地电阻不大于30欧,防静电接地电阻小于100欧。
  3.15操作和维修应采用防爆工具,动火作业按SY 5858规定。
  3.16贮灌厂(站)内消防水源应可靠,能确保事故状态断电时具有一定压力的消防水量的充分
  供应,消防系统应能随时投入正常使用,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总控制水阀应设置在罐区以外的
  安全地区。
  3.17贮灌厂(站)及瓶库消防器材配置应符合GBJ 140规定,各种消防用品和器材专人负责,每
  季检查一次。
  3.18贮灌厂(站)内人员,应懂得液化石油气的特性和消防知识,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特性和
  紧急事故状态的处置方法。
  3.19贮灌厂(站)应设专职门卫,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警示标志,站内工作人员应穿防静
  电工作服,严禁携带火种和穿钉子鞋出入贮灌厂(站)。

  4 液化石油气的灌装
  4.1贮罐
  贮罐在首次投入使用前,要求罐内含氧量小于3%。首次灌装液化石油气时,应先开启气相阀
  门待两罐压力平衡后,缓慢进行灌装。
  4.2钢瓶
  4.2.1灌装前的检查
  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灌装单位在灌装前必须设专人对钢瓶逐只进行检查,并
  填好检查记录,当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进行灌装:
  a.首次灌装的钢瓶,事先未经抽真空的;
  b.未经省级劳动部门批准的生产厂家生产的钢瓶;
  c.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d.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e.钢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f.超过检验期限的;
  g.外观检查中发现有明显损伤或有怀疑而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
  h.没有带橡胶圈的;
  I.发现有火烧痕迹的。
  4.2.2 灌装
  4.2.2.1 YSP-10型和YSP-15型钢瓶灌装误差为0~ 0.5kg;YSP型钢瓶灌装误差为0~1.0kg。应实
  行严格的钢瓶复检制度,严禁过量灌装。
  4.2.2.2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称重衡器的
  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每天灌装前要对称重衡器进行一次校准,称得衡器宜设有超装警报
  和自动切断气源装置。
  4.2.2.3严禁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
  4.2.2.4对灌装后的钢瓶应逐只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
  4.2.2.5灌装接头应保证可靠的严密性。
  4.3槽车
  4.3.1灌装检查
  槽车的灌装单位必须有专人在灌装前对槽车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属下列情况之一的
  ,严禁灌装:
  a.槽车超过有效检验期的;
  b.槽车的漆色、铭牌和标志不符合规定,或与所装介质不符,或脱落不易识别的;
  c.灭火装置及安全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合规定的;
  d.未判明装过何种介质或罐内没有余压的;
  e.罐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附件有泄漏的;
  f.槽车无使用证,驾驶员或押运员无有效证件的;
  g.槽车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符的;
  h.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的。
  4.3.2装卸作业
  4.3.2.1槽车应停靠在指定位置,手闸制动,并熄灭发动机。
  4.3.2.2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3.2.3作业前应接好接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
  4.3.2.4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和槽车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不得随意起动车辆。
  4.3.2.5新槽车或检修后首次灌装的槽车,灌装前应做抽真空或进行氮气置换处理,严禁直接灌
  装。处理后罐内真空度应不小于0.0866MPa,或气体含氧量不大于3%。
  4.3.2.6槽车的灌装量不应超过设计所允许的最大灌装量,严禁超装。灌装完毕,应复检重量或
  液位,如有超装,应立即处理。
  4.3.2.7槽车灌装应认真填写灌装记录,其内容包括:槽车使用单位、车型、车号、灌装日期、
  实际灌装量及灌装者、复检者和押运员的签名等。
  4.3.2.8槽车到厂(站)后,应及时往贮罐卸液,固定式槽车不得兼作贮罐用。
  4.3.2.9禁止采用蒸气直接注入槽车罐体升压,或直接加热槽车罐体卸液。
  4.3.2.10槽车卸液后,罐内应留有0.05 MPa以上的剩余压力。
  4.3.2.11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槽车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并作妥善处理:
  a.雷击天气;
  b.附近发生火灾;
  c.检测出液化气体泄漏;
  d.液压异常;
  e.其他不安全因素。

  5 液化石油气贮罐、槽车和钢瓶的定期检验
  5.1贮罐的定期检验
  液化石油气贮罐的定期检验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国家劳动部以劳锅字[1990]3
  号文发布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执行。
  5.2槽车的定期检验
  5.2.1槽车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两种,年度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每5年进
  行一次,但新槽车在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必须进行首次全面检验;年度检验时如发现严重缺陷
  ,应提前进行全面检验。
  5.2.2槽车的年度检验由企业检验所进行,槽车的全面检验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5.3钢瓶的定期检验
  5.3.1承担钢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取得检验资格证书。从事钢瓶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取得气瓶
  检验员资格证书。
  5.3.2钢瓶使用未超过20年,每5年检验一次;超过20年的,每2年检验一次。
  5.3.3新购钢瓶应进行抽检,经编号、建卡后方准投入使用。
  5.3.4钢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及时进行检验。
  5.3.5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钢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5.3.6钢瓶定期检验,应符合GB 8334的要求,经检验合格的钢瓶,检验单位应出具《钢瓶检验
  合格证》。
  5.3.7经检验报废的钢瓶,检验单位要及时进行破坏性处理,并填写《钢瓶判废通知书》,通知
  钢瓶使用单位,同时上报局级安全部门。

  6 钢瓶的贮存与管理
  6.1钢瓶库建筑应符合GBJ 16和GB 50183的规定。
  6.2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6.3液化石油气钢瓶库总贮量不宜超过10m3。
  6.4钢瓶库内地面应为不发生火花的地面,且能导除静电。
  6.5钢瓶库必须装设可燃气体浓度泄漏报警器,所有电气设备一律采用防爆型,电器开关的熔断
  器应装在室外。
  6.6钢瓶摆放时,实瓶单层,空瓶不得超过两层,实瓶摆放不宜超过6排,并留有不小于800mm
  的通道。
  6.7局厂两级安全部门要加强对钢瓶的运输、贮存和使用的安全管理,明确专人负责钢瓶的安全
  监督检查和有关人员培训工作。
  6.8所购钢瓶应是国家定点厂产品,购新钢瓶时应征得局级安全部门同意。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
  钢瓶的各项资料台帐,并负责安排定期检验。
  6.9钢瓶贮存站和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不得用火源试漏,如发现漏气,应及时通知供气单位(或直接送到供气单位)检查处理;
  b. 严禁私自修理角阀和调压阀;
  c.严禁私自倒出瓶内液化石油气和处理残液;
  d.钢瓶应放在阴凉处,夏季防止爆晒;
  e.严禁敲击、碰撞及在地面上拖拉;
  f.严禁用火、蒸汽、热水和其他热源对钢瓶加热;
  g.钢瓶与灶具、燃气取暖炉等用气设备的距离不小于1m;
  h.禁止将钢瓶倒置使用,严禁钢瓶互相导气;
  I.钢瓶应保持清洁完好,所有附件保持完整。
  6.10运输钢瓶的车辆应固定,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安全部门对司机和押运员要定
  期进行安全教育。
  6.11运输车辆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
  6.12车装YSP型和YSP型钢瓶应正置竖放,且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有非金属隔板。YSP型钢瓶
  只准单层码放,钢瓶露出车箱高度部分不应大于瓶高的1/3。
  6.13运输钢瓶车辆严禁与其他物品混装,车内严禁吸烟。
  6.14钢瓶要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6.15所有客运车辆,一律不准捎带钢瓶。

  7 槽车运输
  7.1槽车运输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按指定路线行驶。运输途中,不准其他人员搭乘,不
  准随车拖运其他货物。
  7.2槽车停放应有专用车库,驾驶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驾驶槽车办其他事情。
  7.3槽车及运瓶车的每侧至少应有一只5kg以上的干粉灭火器或4kg以上的1211灭火器。
  7.4槽车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固定,并熟悉本规定和下述安全技术知识:
  a.液化石油气体的物理、化学特性;
  b.城市和公路运输安全知识;
  c.槽车的技术性能、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发生事故的处理办法,能熟练
  使用车上的灭火器材和紧急切断装置。
  7.5槽车应按规定的位置单独停放,充液的槽车不得进入车库。
  7.6槽车途中停放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远离车辆,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
  、仓库及人员稠密的地方,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10m以内不应有建筑物,途中停车检修时,
  要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明火作业。
  7.7槽车不得携带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车上严禁吸烟。行驶途中应注意观察贮罐的压力和
  温度,当液温达到40度时,应采取遮阳降温措施,夏季白天气温较高时,可改在夜间运输。
  7.8槽车在恶劣路面上行驶时,应减速前进,减轻震动和冲击,槽车运输途中,如发现各种异常
  情况,应立即停车检查,妥善处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液化石油气的管理,维护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供气和用气的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液化石油气 (以下简称液化气)是指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分,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体,以及经检测合格的其它液化燃料。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液化气的供应单位和用户。
  本办法所称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向社会销售液化气业务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自管单位是指仅向本单位职工销售液化气的单位。第四条 发展液化气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第五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 是本市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合肥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称有燃气处理处)负责本市液化气的具体管理工作。
  燃气管理处主要职责是:编制本市燃气事业发展规划,对全市液化气供应单位进行资质审核,对全市燃气的设施建设、供应、安全实行管理。
  县建委(城建局)负责本地区液化气的管理工作。
  公安、劳动、规划、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液化气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六条 液化气供应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液化气贮缺勤站、气化站、供应站(以下简称液化气建设工程),必须向燃气管理处提出局面申请,经燃气管理处会同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建程序办理。第七条 液化气工程建设,必须坚持安全“三同时”,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液化气建设工程的设计,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城市煤气设计规范》;设计、施工单位均须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第八条 液化气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经燃气管理处会同劳动、公安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九条 液化气贮罐、槽车罐体以及其他压力容器、安全附件,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由使用单位向劳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方可投入运行。第三章 供应管理第十条 申请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的固定站点设施;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三有来源稳定并符合标准的液化气;
  四有防火、防爆责任制度和安全担任规程;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六有培训合格的专职液化气管理人员;
  七有内容完备的营业章程和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液化石油气储存充装、储存气化业务的单位,除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储存充装、储存气化的设备和安全装置;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和计量器具;
  三有取得液化气管理方面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安全管理人员。第十二条 凡需在本市市区、郊区、蜀山镇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的,须持主管部门批文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
  市属三县从事此项业务的,须向所在县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燃气管理部门会同劳动、公安部门初审后,报市燃气管理处审批。
  市燃气管理处应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会同劳动、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资质条件的,报省建设厅核发《经营许可证》,对非营业性单位,由市建委发给《自管许可证》。
  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自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不得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第十四条 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经批准的代储代灌定点单位,可以按统一的收费标准,有偿开展代储代灌业务。第十五条 液化气供应单位歇业、变更供气地点,须提前一个月向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 液化气生产和供应单位不得向本市未领取许可证的经营单位转让、销售液化气。第十七条 市区、郊区、蜀山镇经营单位根据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和气源情况制定用户发展计划,报市燃气管理处批准;市属三县经营单位的用户发展计划,报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燃气管理处备案。


2022液化气罐新规
使用液化气前必须仔细检查液化气瓶连接的所有管路、接头、阀门等是否完好。液化器具使用橡胶软管规定每半年强制更换一次。液化气罐与用气器具或供气系统严禁采用软管连接,要用硬管连接。禁止用任何方式强行开关液化气钢瓶角阀等一、使用液化气罐前的安全注意事项1、检查液化气罐必须要有的标志、标识。即要使用...

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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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罐存放温度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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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烧柴与城市烧气,哪个对地球环境的损害最小?
烧气相对于烧柴而言,当然是烧气对地球环境的影响小。当然这里指的是空气污染。在温室效应日趋严重的今天,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同样重要。 烧气一般烧的是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沼气,他们燃烧时一般很充分,并不会像柴草那样产生巨大烟尘。目前城市主要是烧天然气和罐装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沼气的主要成分是甲烷CH4...

煤气存放管理制度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以及其他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

怎样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
‍‍液化石油气有易燃易爆的特点,一旦发生事故,后果极为严重。这是由于液化石油气在常温常压下是气体状态,易与空气混合,液化石油气在空气中的体积含量达到2%左右,就形成爆炸气体,如遇火源就会燃烧或爆炸。因此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特别是防止火灾的发生,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生命财产安全的头...

使用液化石油气 是先点火还是先开气
在使用液化气或煤气时,正确的操作顺序是先点火后开气。在家庭装修过程中,使用溶剂和油漆时应杜绝一切火种,并确保良好通风。检查煤气是否漏气时,应使用肥皂水涂抹软管和接口处进行检查。若发现房门附近有浓烈的燃气气味,应迅速开启门窗进行通风,以防发生爆燃事故。在日常使用燃气设施和用具时,应定期...

怎样能更安全地使用液化石油气?听多了煤气爆炸事故,每次使用都很不安...
很理解这类忧心忡忡。每个事情对于人类都是具有双重性,有受益的一面,还有受害的一面。我们应该趋利避害,警钟长鸣。为了安心使用液化气,应该每天注意室内气味的变化,每隔一个月在所有管路涂刷肥皂水检查是否具有气泡,气泡表示漏气存在。一般胶管一年更换一回,保证不会出现老化漏气。灭火器解决不了爆炸...

液化气罐有哪些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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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宁县18631848834: 液化气公司的管理制度和员工手册
濮飞复方: 液化石油气库安全管理规定,仅供参考!为确保液化石油气库安全,特制订安全管理规定如下:(一)设立气库值班人员,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值班员应游动检查观察库区动态,清除库区杂草,打扫清洁卫生,如发现险情,应及时报告单位...

肃宁县18631848834: 一罐液化气多少公斤
濮飞复方: 一般的家用煤气罐空罐16公斤,可以灌12-15公斤气.按照国家标准,液化气充装量... 民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计量原来执行标准是:充装量为(14.5±0.5)kg,即充气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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