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机械电子工业部、物资部关于农业机械商品销售价格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藩肩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三、废止的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及文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1

国家物价总局关于执行强行划拨罚款规定的通
知 [1982]价字41号国家物价局1982年4月9
日发布2

国家物价局关于保守国家价格机密的通知 [
1983]价字187号国家物价局1983年12月
27日发布3


下达《关于进一步贯彻纺织品按质论价政策的
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4]价轻字070号

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
部、商业部1984年3月2
3日发布4

关于中外合资、合作饭店房、餐费由企业定价
的通知 [1985]价涉字75号国家物价局1985年4月1
8日发布5





下达《关于改进农产品价格管理的若干规定》
的联合通知 [1986]价农字95号




国家物价局、商业部、
轻工业部、国家物资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中
国丝绸公司、中国烟草
总公司1986年5月30日
发布6


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当前物价检查中若干政
策界限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86]价检字
350号国家物价局1986年10月
7日发布

7

关于严格制止工业用盐乱涨价的通知 [1987
]价轻字129号国家物价局1987年4月6
日发布8


关于重新印发《关于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等
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计商[1987]788
号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
经济委员会、国家物价
局1987年5月21日发布9

关于制止行业协会以及企业之间串通商定垄断
价格的通知 [1987]价重字218号国家物价局1987年5月
28日发布10

关于重申废钢铁仍实行国家统一定价的通知
[1987]价重字428号国家物价局1987年8月
28日发布11

国家物价局关于宁波市物价管理权限等问题的
复文 [1987]价综字471号国家物价局1987年9月
23日发布12

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物资收费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1987〕价重字558号国家物价局1987年12月
5日发布13


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
理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7]价涉字
592号国家物价局1987年12月
29日发布

14


关于认真贯彻《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
管理暂行规定》清理、整顿地方临时价格和优
质优价的通知 [1988]价重字33号国家物价局1988年2月1
日发布

15

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
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 [1988]价涉字49号国家物价局1988年2月
10日发布16

关于整顿厂丝和下放绸缎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
[1988]价轻字123号国家物价局1988年3月
24日发布17



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木材价格管理的规定
[1988]价农字204号


国家物价局、林业部、
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1988年4月27日
发布18


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
收费管理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8]
价涉字324号国家物价局1988年6月
25日发布

19

国家物价局关于开展石油行业价格执行情况大
检查的通知 [1988]价检字402号国家物价局1988年7月
12日发布20

关于民航国内主要旅游热线折扣票价实行上浮
的通知 [1988]价重字440号国家物价局1988年8月9
日发布21


国家物价局印发《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
查中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若干政策界限的规定》
的通知 [1988]价检字580号国家物价局1988年9月
22日发布

22

国家物价局对承包企业自查价格违法金额处理
问题请示的复函 [1988]价检函字706号国家物价局1988年11月
30日发布23

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Ȇ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该法规共计八章三十五条,2004年1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十六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6月25日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四章 推广使用
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第四条国家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开展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农业机械化专业人才,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有关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技术攻关、试验、示范等措施,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国家支持有关科研机构和院校加强农业机械化科学技术研究,根据不同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需求,研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支持农业机械科研、教学与生产、推广相结合,促进农业机械与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先进材料,提高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供系列化、标准化、多功能和质量优良、节约能源、价格合理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十条国家支持引进、利用先进的农业机械、关键零配件和技术,鼓励引进外资从事农业机械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一条国家加强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标准。对农业机械产品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零配件供应和培训等售后服务责任。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农业机械使用者有权要求农业机械销售者先予赔偿。农业机械销售者赔偿后,属于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责任的,农业机械销售者有权向农业机械生产者追偿。
因农业机械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出厂、销售和进口。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
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1]

第四章 推广使用
第十六条国家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适应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并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十八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布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公布省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使用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和作业效率,降低作业成本。
国家支持和保护农民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织区域化、标准化种植,提高农业机械的作业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区域化、标准化种植为借口,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农业机械使用者作业时,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农业机械,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

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可以按照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为本地或者外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各项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有偿农业机械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
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三条国家设立的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1]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并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应当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国家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燃油补贴应当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信息服务。[1]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不按照规定为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进行鉴定,或者伪造鉴定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截留、挪用有关补贴资金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商品(以下简称“农机商品”)销售价格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机商品销售价格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农机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以及部门之间、企业之间的关系,调节供求,满足需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服务。第三条 各级农机公司及其它经营农机商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农机商品均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销售价格的制定第四条 农机商品销售价格按照“合理计费、保本经营”的原则制定。第五条 农机商品销售价格由购进价格、管理费、运杂费和税金四个部分构成。
  (一)购进价格:指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即国家定价(国家统一定价、地方定价、临时价等)、国家指导价(浮动价、最高限价等)以及生产企业自定的出厂价格。
  (二)管理费:指农机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包装整理费、仓储保养费、商品损耗、工资、贷款利息及其它管理费用等项支出。
  (三)运杂费:指从供货单位仓库或从港口码头、车站交货到进货单位仓库验收入库为止发生的正常费用。运杂费应按合理流向,选择合理运输工具,按国家规定的各种运价和杂费标准核定。
  (四)税金:指国家规定征收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第六条 边远地区农机商品销售价格可实行最高限价。边远地区的划分和最高限额补贴标准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确定。第七条 农机商品销售价格计算方法是:购进价格分别乘以管理费率及运杂费率的两项乘积之和加购进价格,再加税金;税金的计算方法是:销售价格减购进价格之差乘以营业税率及其附加。具体公式为:
  销售价格=购进价(1+管理费率+运杂费率+税率及其附加)÷(1-税率及其附加)第三章 销售价格的管理第八条 国家对农机商品销售价格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九条 国家物价局负责制定农机商品销售价格政策、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商品分类(见附表一)、最高管理费率和省际间最高调拨费率(见附表二)。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机商品销售价格中的运杂费率和省内调拨费率。第十一条 中国农机总公司受国家物价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国农机商品销售价格的归口管理。第十二条 中国农机总公司及在各地设立的直属公司的运杂费率,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或执行所在地的收费标准。第十三条 各级农机公司是经营农机商品的主渠道,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作价原则和收费标准。在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内制定本企业的农机商品销售价格。
  (一)对实行浮动出厂价格的农机商品,出厂价已按规定幅度浮动至上限的,销售价格不得再浮动,只能在购进价格基础上加收规定的费用;出厂价未浮动或浮动幅度未达到规定上限的,销售价格可根据供需情况在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继续浮动,但上浮最高不得超过购进价格的百分之三;对出厂价格放开的工农业通用的机电产品,销售价格上浮幅度也应在购进价格基础上,控制在百分之三以内。
  (二)农机商品出厂价格调整和浮动后,农机公司的库存商品,其销售价格可以相应的调整和浮动。其差价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仍有使用价值的冷、背、残、次商品,以及在规定期限内供应的淘汰机型商品的零配件,其销售价格由农机公司根据按质论价原则自行制定。
  (四)出厂价格在五元下(含五元)的农机小商品,销售价格中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之和不超过出厂价格的百分之三十。
  (五)对不同厂牌、不同出厂价格的同一品种的农机商品,可按不同厂牌制定不同的销售价格,也可以按照综合加权平均出厂价格加规定费用制定统一销售价格。实行综合加权平均出厂价格的品种,应单独立帐,每季度或半年核定一次。第十四条 各级农机公司应建立健全物价管理制度,设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物价机构或兼管机构,配备物价人员或兼职物价人员,建立物价台帐,实行明码标价。第十五条 县以下经营农机商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服从农机公司的归口管理。从农机公司进货的商品执行农机公司的零售价格;自采农机商品,当地农机公司有牌价的按牌价执行,没有牌价的报县农机公司核定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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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中县18375432076: 看到一个文件,机电设备须有两部认可,是哪两个部门.不知道别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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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中县18375432076: 什么是四机部 -
愈宗休斯: 就是第四机械工业部的简称 下面是他们的来由和去向1952年先后成立第一机械工业部和第二机械工业部.其职能为: 一机部:民用机械、电信、船舶 二机部:兵器、坦克、航空工业1956年增设第三机械工业部,其职能为: 三机部:核工业...

绥中县18375432076: 你们听说过机械工业部么 -
愈宗休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原国家部委机构.1952年开始组建,前后共计分有7个部.1982年,各机械工业部纷纷改名改制,一机部改为机械工业部、五机部改为兵器工业部.1986年机械工业部和兵器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器工业部)合并为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1993年又成立新的机械工业部,1998年撤销.

绥中县18375432076: 过去的一 - 九机部分别是现在的什么部门
愈宗休斯: 没有九机部,只有一到八机部: 一机部:民用机械,现在是机械工业部 二机部:核能,后来是核工业部 三机部:航空,航空航天工业部(航天部分是和七机部合并的) 四机部:电子通信,电子工业部,后来是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五机部:常规武器,兵器工业部 六机部:舰船,中国船舶总公司 七机部:两弹 八机部:曾经主抓农机(从一机部分离出来的,后撤销),后来抓导弹(从七机部分离出来一部分)

绥中县18375432076: 我国从建国初期至今,机械工业行业先后受国务院哪一部门管辖
愈宗休斯: 机械工业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绥中县18375432076: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是什么行政级别 -
愈宗休斯: 作为中国政府机构改革的结果,原中国机械工业部已不存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机械工业部撤销后,先是成立了国家机械工业管理局,后又撤销.现在的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是在机械局撤销后成立的.主要行使机械行业协会的职能,同时时也接受政府的委托,面向全国机械企业开展一些行业管理工作.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会长、副会长一般由正部级官员担任.重工业部-----电子机械工业部-------机械工业部------国家机械工业局------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绥中县18375432076: 机械工业的发展历史 -
愈宗休斯: 1952年8月,第一机械工业部成立. 1958年2月,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和电机制造工业部合并为新的第一机械工业部. 1970年4月,中央决定第八机械工业部与第一机械工业部合并为第一机械工业部. 1982年与农业机械部、国家仪器仪表工业总局、国家机械设备成套总局合并为机械工业部. 1986年机械工业部和兵器工业部合并为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 1988年撤消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和电子工业部,成立机械电子工业部. 1993年机械电子工业部拆成机械工业部和电子工业部. 1998年撤消机械工业部和电子工业部.

绥中县18375432076: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专业及最好的专业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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