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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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是什么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为什么?~

河北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评估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规章制定工作应当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立、改、废并举,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结合。

第五条 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的事项;

(三)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政府规章的事项;

(四)国家授权本省先行改革试点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事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因第一款第三项制定的政府规章实施满2年需要继续实施政府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六条 政府规章由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施行,其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政府规章起草和审查工作以及政府规章的汇编工作,有关部门负责政府规章起草工作。

第七条 政府规章的名称一般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或者“暂行规定”“暂行办法”“试行规定”“试行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第八条 政府规章应当符合体例规范,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除内容复杂的外,政府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政府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二章 立项

第九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总体工作部署和改革发展需要,在充分论证、综合平衡基础上,科学制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统筹安排政府规章制定工作。
【摘要】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是什么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为什么?【提问】
河北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评估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规章制定工作应当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立、改、废并举,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结合。

第五条 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的事项;

(三)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政府规章的事项;

(四)国家授权本省先行改革试点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事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因第一款第三项制定的政府规章实施满2年需要继续实施政府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六条 政府规章由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施行,其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政府规章起草和审查工作以及政府规章的汇编工作,有关部门负责政府规章起草工作。

第七条 政府规章的名称一般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或者“暂行规定”“暂行办法”“试行规定”“试行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第八条 政府规章应当符合体例规范,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除内容复杂的外,政府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政府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二章 立项

第九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总体工作部署和改革发展需要,在充分论证、综合平衡基础上,科学制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统筹安排政府规章制定工作。
【回答】
 第二章 立项

第九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总体工作部署和改革发展需要,在充分论证、综合平衡基础上,科学制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统筹安排政府规章制定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第十条 制定政府规章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遵循立法原则和立法规律,下列事项不予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一)拟规范的事项不属于政府规章立法权限的;

(二)法律、法规已经有具体规定,无需制定政府规章的;

(三)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

(四)不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需要的;

(五)制定时机尚不成熟的;

(六)拟规范的事项不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

(七)有地方或者部门利益保护倾向的;

(八)其他不适宜制定政府规章的情形。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8月底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含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下同)、下级人民政府征集下一年度政府规章项目建议,并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政府规章项目建议。

第十二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应当向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第十三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报请立项的,应当对制定政府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径送其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政府规章建议项目初稿;

(二)立项评估、专家论证等情况;

(三)依据和参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文件等资料目录。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报请立项和公开征集的项目建议,进行立法预测和评估论证,并对重要立法项目组织立法前评估,提出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提出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应当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涉及企业的,还应当征求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明确政府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和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审议的时间。

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分为正式项目、预备项目、调研项目。正式项目是指草案基本成熟,年内可以出【回答】
 第十五条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明确政府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和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审议的时间。

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分为正式项目、预备项目、调研项目。正式项目是指草案基本成熟,年内可以出台的项目;预备项目是指草案中的主要内容需要进一步研究,争取年内出台的项目;调研项目是指有制定必要,需要开展立法调研的项目。

第十六条 对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计划要求,开展调研、起草工作,按时上报政府规章送审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必要时提前介入,并加强审查工作,保证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高质量完成。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需要增加政府规章项目或者预备项目、调研项目需要转为正式项目的,正式项目需要终止、暂缓的,起草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司法行政机关研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回答】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七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政府规章由其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司法行政机关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第十八条 政府规章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起草工作小组,制定起草工作计划,保障起草工作条件,提高草案质量,确保按照立法工作计划要求的时限完成起草工作。

起草单位不能如期完成起草工作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书面说明,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起草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符合政府规章制定权限要求;

(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三)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相抵触;

(四)与相关同级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委规章相协调、衔接;

(五)设定的制度和措施具有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六)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

(七)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八)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回答】
(九)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十)不得规定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内容;

(十一)引用上位法作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的,应当全面、准确;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遵循的规定。

第二十条 起草政府规章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实际情况,找准存在问题,总结实践经验。调查研究可以采取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抽样调查、查阅资料等多种形式,调查对象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调查研究结论应当有数据支撑。

专业性较强的政府规章,起草单位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学者、高等学校、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起草。

第二十一条 起草政府规章,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政府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二条 政府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高等学校、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政府规章对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回答】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和公民对起草的政府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政府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第二十四条 政府规章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部门之间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充分协商和协调;经过充分协商和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政府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五条 政府规章涉及财政支持、土地利用、规划调整等方面内容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政府规章涉及公平竞争、性别平等等内容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审查和评估,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以及相关权益保护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起草正式项目的,政府规章起草单位应当根据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分歧意见协调、论证咨询等情况形成送审稿,将送审稿和相关材料按照规定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报送审查的送审稿,应当经起草单位有关会议讨论通过,并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起草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几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二十七条 政府规章起草单位报送审查的送审稿应当附下列材料:

(一)起草情况说明,包括制定政府规章的必要性、规范的主要措施以及所规范内容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数据、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送审稿及其注释稿;

(三)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分歧意见协调、论证咨询等情况;

(四)依据和参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文件等资料汇编;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八条 政府规章送审稿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统一审查。司法行政机关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九条规定;

(二)拟确立的制度是否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可操作性;

(三)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和公民对政府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五)是否符合当地【回答】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也就【回答】

1.水利建设基金的依据是上年度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对没有上年度收入的新成立企业按当期收入计征。2.水利基金的解释权在省财政厅,如果有何疑问,可以咨询省财政厅。【拓展资料】《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二)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三)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以山东省为例,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山东省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原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减为0。(一)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征条件,缴费人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缴费的,予以退还。(二)免征该基金后,相关水利工程建设投入,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由各级财政给予经费保障。二、为筹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可继续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规定的三种渠道提取和划转资金。四、县级以上水利、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地方水利建设支出预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批复下达地方水利建设支出预算。其中,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五、地方水利建设支出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冀政[1997]3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水利建设基金是指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筹集的,用于全省重点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治理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分为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其对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其他资金的管理权限和预算管理级次分别筹集、分别使用。第四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省级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车辆通行费、省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省级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其中合资修建的收费公路按我省应分得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的3%提取水利建设基金;
  (二)从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征收的新购小汽车附加费收入中提取10%;
  (三)省财政每年安排防洪保安专项经费2000万元;
  (四)省计委安排的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65%以上;
  (五)按《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冀财综字[1996]95号)征收上缴省级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入中提取3000万元;
  (六)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从国家和省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水费、电费收入中按以下比例提取的收入:农业用水水费收入的5%,供给城市用水水费收入的12%,工业消耗水、循环水、惯流水水费收入的17%,水电发电电费收入的10%;
  (七)城镇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按冀财综字[1996]95号文件规定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
  (八)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的其他资金。第五条 市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市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分成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其中合资修建的收费公路按各市应分得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的3%提取水利建设基金;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0--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具体比例由各市政府确定。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由省水利厅和省建委研究确定;
  (三)按冀财综字[1996]95号文件规定征收留用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四)城镇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按冀财综字[1996]95号文件规定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
  (五)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比例定期划转水利建设基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从国家和省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水费、电费收入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应当及时解缴同级财政。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省确定的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省区域内主要河流、湖泊、洼淀的治理;大型水库及位置重要的中型水库的除险加固;省确定的骨干河道的治理;国家确定的十二处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省级管理的防汛通信系统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项目。
  (二)市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市重点防洪工程、水利工程建设;城市防洪设施和区域内河流、湖泊、洼淀等的建设、维护和治理;区域内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项目。
  (三)跨流域、跨省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应由我省负担的资金,以及跨市的重大防洪工程、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由省与有关市共同承担。第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发[1997]7号文件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其中,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要纳入相应的基本建设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征收和资金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水利建设基金的支出计划(项目),其中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还应商同级计划部门,并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水利建设基金的预算和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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毅勇复方: 这个看自己的吧,我毕业时学校的一本专业也就5个(建筑,土木,机械,资源,采矿吧),现在不知道.毕业后还是看自己的,能力高哪里都混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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毅勇复方: 确定退休条件时,所指缴费年限满15年是指必须满180个月.中间可以中断,不影响领取养老金,但如有中断,会影响养老金待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 河北省劳动厅印发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6]6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办字[2006]77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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