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作者&投稿:亓范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干旱、暴雨(雪)、寒潮、雷电、冰雹、低温、霜冻、连阴雨、大风、大雾和高温等造成的气象灾害开展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研究和防灾、减灾的活动。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建立健全气象防灾减灾体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普及防御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的应急能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气象灾害保险。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具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评价、雷电防护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第七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增强学生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卫生、安全生产监管、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教育。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预 防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统筹规划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基础工程建设。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当地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素,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内容包括:

  (一)防御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二)灾害发生发展规律、现状及其趋势预测;

  (三)灾害易发区域、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防御工作机制和部门职责;

  (五)防御措施和保障机制;

  (六)防御体系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有关部门编制的区域性、流域性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其他专业规划,应当适应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并公布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旅游、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专项应急措施。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气象服务等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方案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旅游等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重点防御区域设立警示标识或者建立监测点。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干旱监测设施及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完善蓄水、抽水、灌溉等抗旱工程,改进农作物种植结构,选育耐旱品种,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科学防洪、蓄水,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科研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把气象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气象基础设施建设和气象科学研究,建立健全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的工作体系,促进气象事业的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艰苦地区的气象台(站)的建设和运行。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气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承担气象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气象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管理大气探测、公众气象预报、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气候监测公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发布;

  (四)开展对气候变化的监测、预测和影响评价;

  (五)对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经济开发项目、城镇建设规划中的气候条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查;

  (六)组织管理和实施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开展气象卫星遥感监测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七)组织管理对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

  (八)参与气象科学研究,组织气象实用技术推广和应用、气象科技知识普及,开展和管理与气象防灾减灾有关的气象科技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与本省合作进行科研、生产、考察等活动,需我方提供气象资料的,应当按国家规定报省气象主管部门审批。第二章 地方气象事业第六条 地方气象事业是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坚持气象事业与经济建设发展相适应、地方气象事业与国家气象事业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气象事业发展。第七条 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专项经费,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八条 地方气象事业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为地方经济建设和防灾减灾服务的大气探测、气象通信、信息、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系统及其基础设施建设;

  (二)与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应用气候工作;

  (三)农业气象、气象灾害防御技术的研究、试验及推广应用,气象科技扶贫;

  (四)农村气象科技服务网建设;

  (五)气象卫星遥感监测系统及其监测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六)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

  (七)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和防御工作;

  (八)城市环境气象工作;

  (九)地方建设需要的其他气象服务工作。第三章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第九条 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的电路、信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侵占或者毁损。第十条 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由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向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备案,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气象台(站)观测场围栏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为该障碍物高度的三倍以上;观测场围栏与四周成排障碍物的距离,为该障碍物高度的十倍以上。第十一条 气象台(站)的站址及其基础设施的安置应当长期保持稳定。因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迁移一般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前一年报经省气象主管部门批准;迁移国家基准站、基本站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两年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批准。迁移和重建气象台(站)或者其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迁移的气象台(站)按照规定进行一年的对比观测后,方可拆除旧址。第十二条 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对气象探测有不利影响的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工程建设的,土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征得气象主管部门同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干旱、暴雨(雪)、寒潮、雷电、冰雹、低温、霜冻、连阴雨、大风、大雾和高温等造成的气象灾害开展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研究和防灾、减灾的活动。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建立健全气象防灾减灾体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普及防御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的应急能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气象灾害保险。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具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评价、雷电防护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第七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增强学生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卫生、安全生产监管、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教育。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预防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统筹规划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基础工程建设。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当地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素,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内容包括:

  (一)防御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二)灾害发生发展规律、现状及其趋势预测;

  (三)灾害易发区域、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防御工作机制和部门职责;

  (五)防御措施和保障机制;

  (六)防御体系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有关部门编制的区域性、流域性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其他专业规划,应当适应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并公布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旅游、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专项应急措施。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气象服务等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方案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旅游等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重点防御区域设立警示标识或者建立监测点。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干旱监测设施及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完善蓄水、抽水、灌溉等抗旱工程,改进农作物种植结构,选育耐旱品种,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科学防洪、蓄水,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含义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是什么意思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是什么意思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而制定的条例,此条例的制定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我国自然灾害多发、频发,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几乎每年都发生多次重特大自然灾害。今年...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和级别由谁规定?_百度知 ...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和级别,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主要包括亚洲热带风暴,中国沿海城市区域出现的台风、南方地区的干旱、高温、山洪、雷暴、中国北方的沙尘暴等。北美地区常见的飓风、龙卷风、冰雹、暴雨雪。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文件背景 我国自然灾害多发、频发,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

气象灾害的种类和级别由什么决定
1、Ⅰ级预警:特别重大(红色)在某省(区、市)行政区域或者多省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5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5级。2、Ⅱ级预警:重大(橘黄色)在某省(...

气象预警灾害的种类和级别由谁规定
地级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就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按照职责的分工,一级一级做好本地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在天气预报中的红黄蓝预警分别代表什么意思?哪个颜色的级别最高?_百度...
天气预报中颜色的级别最高的红色。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生情况及发展趋势,经相关部门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按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范围和发展趋势,气象灾害...

海南省气象局的机构设置
应急与减灾处(海南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组织拟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服务发展规划、农业气象及专业气象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及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气象服务业务管理工作;组织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工作;承担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管理工作;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的管理。负责联系海南省气象台(...

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第七条 干旱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一)红色预警:5个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2个省(区、市)部分地区或2个大城市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二)橙色预警:3-5个省(区、市)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1个省(区、市)...

华南地区有较强降雨 需注意防范强对流天气
霜冻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农业气象灾害,发生在冬春季,多为寒潮南下,短时间内气温急剧下降至0℃以下引起;或者受寒潮影响后,天气由阴转晴的当天夜晚,因地面强烈辐射降温所致,这就是人们常说的“雪上加霜”。霜冻的防御:1、灌水法 灌水可增加近地面层空气湿度,保护地面热量,提高空气温度(可使空气...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等级由谁决定
新版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等级(Ⅳ、Ⅲ、Ⅱ、Ⅰ级),分别代表一般、较严重、严重和特别严重。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文件背景 ...

实拍重庆大风暴雨,有人险被“吹飞”,强对流天气对当地的影响有多大...
20. 根据《河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自4月11日17时起,省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启动了重要气象灾害(大风)IV级应急响应。21. 请全国各地及各级指挥部根据应急预案,加强大风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22. 另外,4月11日20时到23时,四川资阳市出现了狂风、暴雨、冰雹和短时强降水等极端天气。23. 当地居民...

惠济区13566961174: 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搜狗百科
玉项依诺: 自然原因:①水热条件不稳定,导致降水的季节分布不均,春旱严重;②冬季风的通道;③ 接近沙源地;④蒸发强烈,植被覆盖率低.人为原因:①是主要农业商品生产基地,灌溉用水增加;②人口、城市密集,人均水资源匮乏;③过量抽取地下水,导致地面沉降、海水倒 灌,水资源缺乏.出自101教育PPT课件里.

惠济区13566961174: 云南省好点的二本大学有哪些? -
玉项依诺: 云南省二本好点有云南财经大学,云南农业大学,西南林学院,昆明医学院,云南师大,昆明学院等.经济类云南财大可以,教师类就师大了,可以登录学校的网站看看自己想学什么样的专业吧,学校好不代表专业好,适合自己的兴趣才是最好的,祝你成功啦.

惠济区13566961174: 云南省昆明市东外环呈贡新区, 云南省昆明市东外环呈贡新区大学城云南大学呈贡校区 附近有什么酒店 -
玉项依诺: 现在新开了南亚风情豪生大酒店,就在南亚风情园内,位于新市政府旁,酒店是准五星级的,旁边有一代天骄ktv,麻辣新天地,温泉桑拿等高档娱乐会所!

惠济区13566961174: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六条内容是什么?
玉项依诺: 第二十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 导和协调下,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减轻 气象灾害的影响.

惠济区13566961174: 哪些属于气象灾害 -
玉项依诺: 法定解释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法盯瘁故诓嘎搭霜但睛、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