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蒲肃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重庆市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检疫管理,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保护畜牧业生产安全和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申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应当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检疫申报制度。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检疫申报的受理和检疫的实施。第四条 区县(自治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照方便群众、便于检疫的原则,提出本辖区内动物检疫报检点设立方案,报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后实施。
重庆机场、重庆火车站、重庆茄子溪火车站、重庆港口的报检点,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立。第五条 规模化饲养动物,以及生产、经营、屠宰、加工、储存动物产品的,应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第六条 从市外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引种前,应当到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调入后,经隔离观察和检疫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第七条 规模化种畜禽场饲养的种用动物在出售前,货主应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的,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前款规定以外的动物、动物产品在出售或调运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报检点报检,经检疫合格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检疫员在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动物免疫标识和回收动物免疫证明。第八条 进入肉联厂、屠宰场(厂、点)的动物,货主应当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在该场(厂、点)的动物检疫室报验,经查证验物后,方可入场(厂、点)屠宰。
屠宰动物时应实施屠宰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第九条 进入市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凭检疫合格证明或标识,向市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设在市场内的报检点报验,经查证验物后,方可进行交易。第十条 加工、运输、储藏动物产品的,货主或业主应当持检疫合格证明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设在该厂(场)的动物检疫室报验,经查证验物后,方可加工、储藏、承运。第十一条 经航空、铁路、水路、公路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在机场、港口、车站的报检点或就近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报检点报验,经查证验物后,方可运输。第十二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报检点接到报检(验)后,动物检疫员应在48小时内到场(点)或到户实施检疫(查验);运输、市场销售报检(验)的,动物检疫员应随到随检(验)。第十三条 病死、染疫、死因不明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应在动物无害化处理场集中销毁附近没有动物无害化处理场的,应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就地处理。第十四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运、经营等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拍摄、封存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有关的证明、票据等资料和其它有关物品,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十五条 机场、港口、车站等有关部门应支持和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动物检疫监督工作。必要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在动物、动物产品流通量大的机场、港口、车站设立派出机构,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限期补办;拒不补办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处罚:
(一)故意逃避检疫,尚未引起严重后果的,依法补检,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引起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理。
(二)屠宰场(厂、户)宰杀无检疫合格证明或无免疫标识动物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 非法买卖、伪造动物免疫标识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动物检验检疫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部门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是指国家动物卫生监督和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法规要求,对动物防疫及动物产品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的活动。动物卫生监督是一种政府管理的行政行为,目的在于发现、制止、纠正、处理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对动物防疫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疫检测;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动物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动物产品实施卫生监督;对动物检疫证章、标识、标志的管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出具的,标示某一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合格的证明。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法律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十四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三)临床检查健康;(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动物检疫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是指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五条 国家对动物检疫实行报检制度。
  动物、动物产品在出售或者调出离开产地前,货主必须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第六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实施动物检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其它有条件的单位聘用专业兽医人员,作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派出动物检疫员,代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行规定范围内的检疫任务。
  动物检疫员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疫规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第七条 动物检疫员按照国家标准和农业部颁布的检疫标准、检疫对象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动物检疫。
  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规定的检疫标志。
  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由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第八条 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船舶、机舱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货主或者承运人必须在装货前和卸货后进行清扫、洗刷,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指定单位进行消毒后,凭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装载和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清除的垫料、粪便、污物由货主或者承运人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九条 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应当执行动物防疫证章填写及使用规范的规定。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七天;赛马等特殊用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至十五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三十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有效期与当次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相同。第二章 产地检疫第十条 动物、动物产品出售或调运离开产地前必须由动物检疫员实施产地检疫。第十一条 货主按下列时间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
  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十五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第十二条 动物产地检疫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实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一)供屠宰和育肥的动物、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二)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
  (三)未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合格。第十三条 动物产品经产地检疫,符合下列条件或者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后,出具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一)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的原产地无规定疫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炭疽易感动物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炭疽沉淀试验为阴性,或经环氧乙烷消毒;
  (二)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
  (三)骨、角等产品的原产地应无规定疫情,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第十四条 参展、参赛和演出的动物在启运前,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必要时,可以进行实验室检验。到达参展、参赛、演出地点后,货主凭检疫合格证明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第十五条 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货主必须到捕获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经捕获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临床健康检查和实验室检疫合格,方可出售和运输;到达接受地后,货主凭检疫合格证明到接受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


动物检疫的流程
法律分析:动物检疫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捕获者应当根据自身符合的条件提前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提交申报单。法律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九条 人工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合法捕获用于养殖的野生水生动物,应当在上岸前提前1天申报检疫...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水生动物防疫和水生动物苗种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涵义: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是指水生动物的防疫和水生动物苗种的检疫。水生动物,是指从海洋、内陆水域合法捕获或者人工养殖的鱼类、甲壳类、贝壳类、软体类等水生动物活体。水生动物苗种...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法律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和从事动物防疫科研、科学、诊疗及进出境动物检疫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本单位疫情统计、登记制度,并定期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第十条 对在动物疫情报告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

动物检疫归哪个部门管理
,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的检疫机关,由国务院根据情况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动物检疫怎样检疫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十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三十一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动物检疫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具体资格条件和资格证书颁发办法由国务院...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申请使用隔离场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和国家隔离场或者指定隔离场的所有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所有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境动物隔离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境动物隔离场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海关依法配合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行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第七条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所称动植物疫区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与地区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第八条 对贯彻执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

动物检疫证明有效期一般多久
2.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适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3.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适用省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4.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适用省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法律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受理申报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可以安排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到...

余干县17529952148: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搜狗百科
锁弦司悦: 6.1.3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和被污染的饮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余干县17529952148: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条内容有哪些?
锁弦司悦: 为加强对动物检疫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余干县17529952148: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有何内容?
锁弦司悦: 动物检疫员按照国家标准和农业部颁布的检疫 标准、检疫对象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动物检疫. 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 讫印章或加封规定的检疫标志. 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 的动物、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由货主进行 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余干县17529952148: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地方?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适用于哪
锁弦司悦: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是根据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余干县17529952148: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何内容?
锁弦司悦: 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 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 法所得. 对尚未出售的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检疫或者无检疫合格 证明的依法实施补检;证物不符、检疫合格证明失效的依法实 施重检. 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补检或者重检,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二章、第三章规定的检疫程序进行.对补检或者重检合格的 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检疫不合格或者疑似 染疫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依照《动物防疫 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涂改、伪造、转让 检疫合格证明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 处罚.

余干县17529952148: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有哪些内容?
锁弦司悦: 参展、参赛和演出的动物在启运前,必须向当 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必要时,可以进行实验室检验.到达 参展、参赛、演出地点后,货主凭检疫合格证明到当地动物防 疫监督机构报验.

余干县17529952148: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内容是什么?
锁弦司悦: 动物产地检疫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实 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一) 供屠宰和育肥的动物、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 役用动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的动物,必 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监床健康检 查合格; (二) 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 (三) 未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除符合上 述条件外,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合格.

余干县17529952148: 动物在哪几种情况下需要检疫 -
锁弦司悦: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动物需要检疫. 第八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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