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志愿服务条例

作者&投稿:木虽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南京有哪些社会公益组织?~

南京市志愿者协会,挺正规的。
南京市志愿者协会(NanJingVolunteersAssociation,简称NJVA)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界人士组成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是经南京市民政局批准登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原则,依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根据《南京市志愿服务条例》规定,组织和指导全市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志愿者精神,推广志愿服务理念,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协会接受共青团南京市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1994年底志愿者行动在江苏省正式启动以来,志愿服务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呈现出勃勃生机,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5年底,全省累计向社会提供2000多万人次、6000万小时的志愿服务,长年参加志愿服务的注册骨干志愿者已近百万人,志愿服务队5500多支,社区志愿者服务站600多个,服务基地1728个,服务广场550个,开展服务广场活动15000多场次,涌现出江阴市社区求助服务中心、南京市爱心车队队长陈立新等一批全国青年志愿服务杰出集体和杰出志愿者典型,江阴市被誉为全国“志愿者之乡“。2000年,组织招募了6000名青年志愿者,为第六届中国艺术节提供了40多个项目12000人次共15万小时的服务。2001年9月,组织招募1200名志愿者服务世界华商大会,为境外73个国家和地区、境内37个代表团的5000余名嘉宾提供了4万多小时的服务。2003年9月,全国第六届残疾人运动会组织招募7350名志愿者,为7000多名嘉宾提供了2万多人次30多万小时的服务。2005年10月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在江苏举办,十运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全省参与志愿服务的各级各类志愿者超过10万名,志愿服务总时间超100万小时,成为盛世十运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志愿者行动已经成为江苏省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要载体,有力地促进了江苏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在13 年的工作实践中,我省志愿者行动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起步探索阶段(1994年至1995年)。这一阶段以开展学雷锋便民服务为主要内容,以集中性、突击性的志愿服务活动为主要形式,以行政化的组织动员为基本手段;第二,巩固提高阶段(1996年至1998年)。这一阶段以服务社会弱势群体为主要对象,以实施项目化运作,推进“一助一“长期服务计划、扶贫接力为主要形式,以组织动员与社会招募相结合为基本手段,在建立各级志愿者协会的同时,探索建立社区青年志愿者服务站;第三,整体推进阶段(1999年2002年)。这一阶段以关注经济社会重点热点问题,促进城市化、区域共同发展、可持续发展为主要内容,以承办政府交办的重大项目为主要形式,以社会招募和推行注册志愿者制度为基本手段;第四,全面深化阶段(2003年至今)。这一阶段以省志愿者行动协调委员会和省志愿者协会的成立为标志,以全面参与社会重点热点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主要内容,以各类专业性服务为主要形式,以全面推行注册志愿者制度为基本手段,在推进各级协调委员会和协会建设的同时,着力推进机制建设和立法进程。13 年来,志愿服务理念在江苏省得到广泛传播,志愿者行动的各项建设稳步推进,服务领域不断扩展,服务队伍不断壮大,遍布全省的志愿服务组织网络初步形成。当前,全省正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推进“两个率先“进程,努力建设一个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江苏,志愿服务事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10多年来,我省各地、各行业组织动员广大志愿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省委的领导下,卓有成效地开展了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拓展服务领域,加强志愿服务项目建设;二是构建组织网络,加强志愿服务组织建设;三是壮大服务队伍,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四是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志愿服务机制建设。具体开展的服务内容有:“真情助困进万家“、“百万青年志愿者助残行动“、“志愿者为老服务“、“金晖行动“、“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计划“、 “青年文明号服务卡助万家“、“爱心助成长志愿服务计划“、“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活动“、“开展“一助一“、“多助一“结对帮扶服务“、“海外援助志愿服务“等活动。与此同时,志愿服务事业的外部环境也在不断优化。各级党政领导经常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积极支持志愿者工作。江苏团省委与省文明办联合发文,明确提出将志愿服务纳入文明城市创建考评体系。团省委、卫生厅、教育厅、财政厅等单位对参与扶贫接力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在交通费用、保险、岗位、工龄、工资等方面都给予了明确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南京市是全国第一个通过志愿服务立法的省会城市,《南京市志愿服务条例》经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已开始施行。2003年江苏省人大将《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列入《2003-2007立法规划》调研项目,2006年将《条例》正式列入立法计划。2007年3月30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获得通过,于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标志着我省的志愿服务进入到一个有法可依的阶段。同时各新闻媒体也广泛关注志愿者行动的发展,各级志愿服务典型和各类志愿服务活动的报道引起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志愿者行动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有了良好的工作基础,但还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社会认知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组织保证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物质保障有待进一步增强;四是志愿者资源有待进一步开发;五是政策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江苏省志愿服务发展趋势:1、完善志愿服务项目体系;2、逐步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组织网络;3、壮大和规范志愿服务队伍;4、进一步探索志愿服务运行机制。江苏省在中国2001国际志愿者年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志愿服务事业正按照“党政支持、共青团承办、社会化运作“的思路,大力加强志愿服务项目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法制建设,力争新世纪取得更大发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及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利用自身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行为。第四条 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诚信、平等的原则。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倡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第六条 市和区(县)志愿者协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第二章 志愿者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是指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的个人。
未成年人经监护人同意,在成年人的指导下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宜的志愿服务活动。第八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参加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培训;
(三)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
(四)请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
(五)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第九条 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志愿者及志愿者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五)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第三章 志愿者组织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组织是指市、区(县)志愿者协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以及志愿者协会的基层志愿服务组织。
志愿者协会可以在街道(镇)、社区(村)设立相应的志愿服务中心(队、站)等基层志愿服务组织。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成为志愿者协会的单位会员。第十一条 志愿者协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志愿者协会应当依法开展活动,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社会的监督。第十二条 志愿者协会的职责:
(一)负责志愿者招募、培训、考核、表彰等管理工作;
(二)制定志愿服务计划,组织志愿服务活动;
(三)指导单位和个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四)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接受、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的资金、物资;
(六)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与交流活动;
(七)履行志愿者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志愿者协会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基层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志愿者协会章程的规定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第十四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鼓励志愿者注册。
志愿者组织应当向注册志愿者颁发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记录册和志愿服务标志,其具体式样和管理办法由市志愿者协会统一规定。第四章 志愿服务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主要包括帮残助弱、扶贫济困、支教助学、环境资源保护、抢险救灾、救死扶伤、治安防范、法律援助、社区服务和大型社会活动的服务。
志愿服务的主要对象是残疾人、老人、优抚对象、突发灾害事件的受难者及其他有困难需要帮助的单位和个人。第十六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第十七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如实说明情况。志愿者组织应当对申请进行核实,及时给予答复;对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说明原因。第十八条 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和相互尊重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第十九条 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志愿者提供与志愿服务相应的支持和保障。
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可以根据需要订立志愿服务协议。第二十条 注册志愿者或者经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佩戴志愿服务标志。第二十一条 为倡导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设立每年3月5日为南京市志愿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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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川区15583034970: 南京注册志愿者须年满多少岁?每年服务不得低于多少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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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川区15583034970: 志愿服务条例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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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川区15583034970: 假如你是某团市委负责人,在处理志愿者关系的原则和方法上,对你有哪些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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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川区15583034970: 如何评价志愿服务条例 -
商逃复方: 《志愿服务条例》是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经2017年6月7日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17年8月22日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崇川区15583034970: 志愿服务条例将于何时开始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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