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作者&投稿:度娄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请详细描述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历程。~

古代
古希腊分为许多城市国家,它们彼此独立而来往频繁,因此,所形成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范围较为广泛,与近代国际法颇有相似之处。但是,它们含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在体系上与近代国际法很不相同。古代罗马国际法有进一步的发展,在“市民法”之外形成一套称为“万民法”的法律,调整罗马人和与罗马处于友好关系的国家的人民之间的关系(见罗马法),对于后来的国际法有相当的影响。但它是罗马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国际法产生
作为独立的法律体系的国家之间的法律──国际法,是近代欧洲的产物。这样的国际法是以 独立主权的国家为基础的。在1648年三十年战争结束、《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订立以后,在欧洲出现了为数众多的独立主权国家。这个公约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使国际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这时期,一些欧洲国家的法学家、神学家,相继发表了与国际法有关的著作,其中特别重要的是荷兰法学家H·格劳秀斯,他发表了一部有完整体系的国际法著作,即著名的《战争与和平法》(1625)。这部巨著以战争为重点,涉及神学、历史等方面,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概括了国际法的全部范围,为近代国际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对于后来国际法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国际法随着国际关系的不断发展而发展,重大的历史变动总是影响国际法的变化。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就曾对国际法的发展发生巨大的影响,它提出了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强调了国家主权原则既包括国家对领土的主权,也包括对在国外的公民的管辖权;它宣布民族自决的权利(见民族自决权),申明了以独立为基础的不干涉内政原则;它废除了一些关于战争的旧规则和制度,主张在战争法上贯彻人道主义精神。这些原则在当时反映着资产阶级国家的利益,但它们本身具有进步的意义,所以直到现在仍然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
帝国主义阶段
当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国际关系中充满着强国欺侮弱国、掠夺别国领土、争夺殖民地的现象,帝国主义国家对外实行政治压迫、经济剥削和武装侵略的政策,国际法中进步的原则、规则和制度遭到破坏,产生了一些与帝国主义政策相适应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尽管如此,国际法在某些方面还是有发展的:①它的领域从欧洲扩大到美国和整个美洲,扩大到土耳其、日本以及亚、非的其他一些国家。②国家之间的关系增加了,多样化了,出现了一些专门化问题有待处理,开始签订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建立了不少的国际行政联合。③战争的连续不断发生及其残酷性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和对于制订战争法规的要求。从1856年《巴黎海战宣言》,经过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到1909年伦敦《海战法规宣言》,战争法规的人道主义化有所发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和制度也有所改进(见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俄国十月革命以后
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国际法遭到严重的破坏,但是,国际关系毕竟还在发展。1917年的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既为国际关系,也为国际法开辟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提出了不兼并和不赔款的原则,宣布侵略战争为反人类罪行,宣布废除秘密外交和不平等条约等等,成为新发展阶段的重大标志。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签订了《国际联盟盟约》(见国际联盟),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号称世界性的国际政治组织;通过了《国际常设法院规约》,设立了第一个世界性的国际司法机构。接着,1928年在巴黎签订了《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非战公约》),反对以战争解决国际争端,废除战争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反映出各国人民反对战争、特别是反对侵略战争的要求。这些使原有的进步的国际法原则得到了恢复和加强,新的原则开始不断地建立起来,表明新的现代国际法正在形成中。
现代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日法西斯国家发动的侵略战争,使国际法又一次遭到大规模的破坏。但是,在国际关系中,国际法仍然没有失去它的意义。相反,甚至大战结束之前,国际法在维护世界和平中的作用已经引起人们的注意。战后,《联合国宪章》签订了;依据宪章,成立了联合国组织。特别是在战后,新的民族独立国家纷纷成立,使国际法的领域扩大了,包括了全世界所有国家。在第三世界国家的推动下,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得到了新的发展。在国际关系中,层出不穷地出现新问题,如核武器(见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国际海底(见国际海底制度)、外层空间、环境保护等等,都要求国际法加以调整,使现代国际法有了显著的发展。

法律、法学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WTO规则的完整应用,以及最根本的问题——法治——的推行,法在中国还是非常有前途的。
就单个部门法来说,还是首推民法,它最传统,也最基础,学习的人最多,专家数量和质量也非常高,毕竟中国承袭了很多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系的特点,所以民法是重中之重。当然,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等部门法的前景也很看好。综合来说,除了法制史的发展不是很大,其他包括法理学在内的部门法都很有前途,但我个人认为尤以民法为甚。
想要从事国际法方面的学习工作研究,掌握英语是像吃饭睡觉一样天经地义的,再掌握一门二外是更好的,毕竟涉及到非常多的国际间的规则,看原版的怎么也比看翻译后的中文版要好得多,所以对国际法来说,掌握两三门外语是非常好的事。

国家之间有了来往关系,就有可能产生对一些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在这个意义上,古代世界早就有了国际法。古代埃及、古代印度以及古代中国都可以说有了国际法。当然,在古代,国家之间的关系不多,它们有一些关于使节、条约、战争的原则和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只能说是国际法的雏形。 作为独立的法律体系的国家之间的法律──国际法,是近代欧洲的产物。这样的国际法是以 独立主权的国家为基础的。在1648年三十年战争结束、《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订立以后,在欧洲出现了为数众多的独立主权国家。这个公约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使国际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这时期,一些欧洲国家的法学家、神学家,相继发表了与国际法有关的著作,其中特别重要的是荷兰法学家H·格劳秀斯,他发表了一部有完整体系的国际法著作,即著名的《战争与和平法》(1625)。这部巨著以战争为重点,涉及神学、历史等方面,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概括了国际法的全部范围,为近代国际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对于后来国际法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国际法随着国际关系的不断发展而发展,重大的历史变动总是影响国际法的变化。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就曾对国际法的发展发生巨大的影响,它提出了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强调了国家主权原则既包括国家对领土的主权,也包括对在国外的公民的管辖权;它宣布民族自决的权利(见民族自决权),申明了以独立为基础的不干涉内政原则;它废除了一些关于战争的旧规则和制度,主张在战争法上贯彻人道主义精神。这些原则在当时反映着资产阶级国家的利益,但它们本身具有进步的意义,所以直到现在仍然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 当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国际关系中充满着强国欺侮弱国、掠夺别国领土、争夺殖民地的现象,帝国主义国家对外实行政治压迫、经济剥削和武装侵略的政策,国际法中进步的原则、规则和制度遭到破坏,产生了一些与帝国主义政策相适应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尽管如此,国际法在某些方面还是有发展的:①它的领域从欧洲扩大到美国和整个美洲,扩大到土耳其、日本以及亚、非的其他一些国家。②国家之间的关系增加了,多样化了,出现了一些专门化问题有待处理,开始签订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建立了不少的国际行政联合。③战争的连续不断发生及其残酷性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和对于制订战争法规的要求。从1856年《巴黎海战宣言》,经过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到1909年伦敦《海战法规宣言》,战争法规的人道主义化有所发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和制度也有所改进(见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俄国十月革命以后
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国际法遭到严重的破坏,但是,国际关系毕竟还在发展。1917年的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既为国际关系,也为国际法开辟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提出了不兼并和不赔款的原则,宣布侵略战争为反人类罪行,宣布废除秘密外交和不平等条约等等,成为新发展阶段的重大标志。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签订了《国际联盟盟约》(见国际联盟),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号称世界性的国际政治组织;通过了《国际常设法院规约》,设立了第一个世界性的国际司法机构。接着,1928年在巴黎签订了《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非战公约》),反对以战争解决国际争端,废除战争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反映出各国人民反对战争、特别是反对侵略战争的要求。这些使原有的进步的国际法原则得到了恢复和加强,新的原则开始不断地建立起来,表明新的现代国际法正在形成中。 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所谓有能力,必须是直接的自主的或独立的不需要经过别的主体的中介和授权。必备条件是1.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2.具有参加国际关系活动的能力;3.是“实体”特别行政区?
类型一。国家(基本主体)四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法律地位,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派遣和接受使节,谈判缔结条约或协定2.不同程度的参加国际组织,视不同国际组织而定。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非干涉。三。国际组织。其人格和主体地位在其组织约章中有所规定。四。个人是否为国际法主体观点不同1.有限度的主体,2.非主体。通行的是个人是国际法主体




什么是边际分析方法
1、边际分析法是这一时期产生的一种经济分析方法,同时形成了经济学的边际效用学派,代表人物有瓦尔拉、杰文斯、戈森、门格尔、埃奇沃思、马歇尔、费希尔、克拉克以及庞巴维克等人。边际效用学派对边际概念作出了解释和定义,当时瓦尔拉斯把边际效用叫做稀缺性, 杰文斯把它叫做最后效用,但不管叫法如何,说的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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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时期英格兰的法律与社会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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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海区17549705447: 近代国际法的发展的表现有哪些? -
柞惠贝立:[答案] (1)国际法主体的增加;形成了国家为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为次要主体的新格局; (2)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扩大. (3)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 (4)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

瑶海区17549705447: 近代国际法的发展成就 -
柞惠贝立: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问法不同,答案都是一样的~..(1)国际法主体的增加;形成了国家为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为次要主体的新格局; ..(2)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扩大. ..(3)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 ..(4)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望采纳~~~~~

瑶海区17549705447: 简述国际法的渊源及其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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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海区17549705447: 什么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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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海区17549705447: 国际法是哪个组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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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海区17549705447: 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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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海区17549705447: 国际法是如何产生的?有何影响? -
柞惠贝立: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近代国际法诞生于欧洲,是以独立主权国家兴起为基础的. 主要解决国家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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