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堕胎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作者&投稿:依倩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妻子擅自堕胎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有一个案情引起很多人的注意,这件案子是妻子因为担心自己生下孩子后,得不到良好的照顾,所以把孩子私自打掉,这件事情没有通知自己的丈夫。当得知自己的孩子被妻子擅自堕胎,丈夫十分气愤,把妻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这案子其实很有真意义,因为现在中国正在生二胎期间,很多的女孩子并不愿意继续生孩子,这是由于丈夫的要求被迫怀孕,这件案子就是告诉那些不想要孩子的妻子,如果本人不愿意生育孩子的话,那么你自己可以做主。


我们探讨的这个案子,其实答案以后出来了,那就是生育权是归女方所有,男方没有权利决定是否生下孩子,所以这个案子中丈夫根本没有权利要求妻子必须生下孩子,因为主动权完全是妻子这方面,这是中国法律早就明确规定的事情。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是因为女性孩子的孕育在女性的身体之中,所以女性必须有选择的权利,这点是保护女性的一个法律规定。


同时我国的《婚姻法》对于妻子擅自中止怀孕也有一些具体的规定,其中有一部分的内容是女性中止妊娠以后,丈夫无权要求赔偿,而且法院也不会受理这个案件,这是出于对女性一种保护,在我国的婚姻法中有很大类似的保护措施。


中国是一个比较传统的国家,对于女性来说有时候怀孕生子都是在只不愿意的情况下进行,所以我国出台的法律才会有倾向性的保护女性的权利,我觉得这个法律确实值得我们点赞。所以妻子擅自脱胎是他自己的权利,而他的丈夫没有权利要求妻子进行赔偿!



从法律方面来说,妻子擅自堕胎并没有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尽管近年来有人提起男子生育权,但是主要还是女性生育权为主,没有女性的配合,男子哪来的生育权。从这方面来讲这位妻子擅自堕胎,丈夫把她告上法庭实在搞笑。
从女性方面来说,怀胎十月的是自己,去鬼门关走一圈的是自己,在这十个月内自已,为了孩子很多事情不可办,很多东西不能吃。还要顶着肚子上班做事情,而男子只负责提供一枚精子,剩余的都是女性自己完成。而且在文中夫妻双方感情并不深,分居两地。可以说男子在女性怀孕上只有一颗精子,凭什么认为女性一定要为他生儿育女。女性为什么不能在男子不爱自己时,多爱自己一些。



从男性方面来说,气愤是肯定有的,好不容易期待下一个小生命出现,却被自己媳妇儿背着自己打掉了。气愤是可以有,但是把妻子告上法庭,弥补自己的生育权,就搞笑了。假若没有女性的配合他哪来的生育权。
从夫妻双方来讲,女性擅自堕胎肯定会造成家庭不和,正常夫妻双方最忌讳其中一个人不和另外一个人商量,擅自做事儿,这是夫妻共处的大忌。就算是不打算要这个孩子,毕竟是一个小生命,也应该是两个人商量着来而非一人做主怎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回转的余地。
总的来说,从法律这名妻子做的没错,但是从其他方面来说这名妻子其实是不应该这么做。假若两个人沟通商量了,也不会走到需要离婚的地步。



说到生育权,我不禁想起了我们一直被西方诟病的人权。在中国,流产率一直居高不下,在西方,很多人权的极端维护者,一直认为堕胎是对胚胎生命权的漠视。在中国的法律,尚未出生的孩子是不享有人权的。其实这样一种争议牵涉到不同国家的社会、文化背景,都有其存在的现实理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生育与否,决定权在女方。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是女性在生育过程中享有独立的决定权。而作为男性公民,其生育权的实现要借助于女性公民的配合。在夫妻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则完全由女方来决定是否生育。
同时,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于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回到这个案例当中,刘女士作为受孕一方,有权利对自己腹中胎儿作出处置,包括终止妊娠。陈先生作为男性公民,他享有的生育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刘女士。也就意味着在刘女士同意的情况下,陈先生才可以享受生育权,顺利实现孕育后代的愿望。而如果刘女士不予以配合,那么,陈先生不但在被剥夺生育权的同时,也不享有向刘女士进行追偿的权利。陈先生以此为由提起诉讼,也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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