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欲扶年轻人自己摔倒获赔2.6万,这是在保护碰瓷吗?

作者&投稿:倪彦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蓄意伤人怎么量刑~

你好,如下:
殴打他人,会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情节严重有可能面临1000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
造成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附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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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人,我们要区分是轻微伤还是重伤。
轻伤是可以调解的。但不论伤情多重,法律责任及民事赔偿都逃避不了的。所以建议做好你朋友的工作。
一是立即回来投案,这样对案件的处理有益无害,因为如果被抓捕归案的话只会重判。
二是如果可以协调解决,找找能说上话的人,协调解决好,多花些钱也是值的。
如果不立即回来,有可能会被通缉。网上通缉之后,一是无法住宿、工作,你可以想像是什么样子;二是随时都有可能被抓获,因为现在的信息是全国联网的,跑到哪儿都会被抓住。故意伤害致人轻伤、重伤、致人死亡罪 (自卫不叫故意伤人)根据 轻重 不等分别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

这不是在保护“碰瓷”,这是在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这是孙女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为:无因管理之债。

我们先回顾一下事件:‍‍‍‍‍‍‍‍‍‍‍‍70岁的孙女士在超市购物,70岁的孙女士到超市购物时,看见李某及孙女摔倒在电梯上,孙女士不顾自己年事已高,跑过去搀扶,结果自己也受伤、胸椎骨折。为此,孙女士将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及受助者李某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

‍‍事后北京西城法院一审认定,超市无责,孙女士受伤是因为看见受助者李某及孙女有危险前去救助,因此李某由责任赔偿,判令李某赔偿孙女士各种损失共计2.6万余元。

这便引起了轩然大波,公众都人为审判结果是在保护碰瓷者的利益。其实不然由于最近学习二建,接触到了该方面的内容,看见新闻我就并不觉得惊奇,反而理解法官审判的原因。

该事件涉及债的产生,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事件完全满足无因管理的条件,因此产生了债,如果孙女士要求赔偿,这是她的合法权益,并非“碰瓷”。

该种债权的产生不仅不会保护“碰瓷”,反而会刺激好人好事的出现,没有人会不计成本不计得失去去帮助陌生人,除了人民公仆。无因管理实则在保护“好人”的合法利益!‍‍


我是你朋友镜子小哥!

没有什么比告诉你我的想法更痛快!

我在手百问答等你!



不是,而是在提倡社会上的互相帮助互相扶持!相信老太太在伸手帮助年轻人的瞬间,一定不是为了去碰瓷去为了那个2.6万。老年人的初心很简单,就是看到你有困难了,我伸把手,只是想帮助年轻人。当这个初心不是为了碰瓷的时候,我相信年轻人和大家也会感受到老太在出手那一刻的善意和善念。

最近看到一篇报道,说是在东北,一个老人把公交车站的座椅用一个棉布缝上,有人去问他说你为什么这样做?他说我就是闲的无聊,我这样做能够帮助到大家,我很开心。老人并没有什么太多的想法和需要。

这个社会上真正靠碰瓷的老人生活是少数,所谓的坏人是极少数,大部分的人,不论是年轻人还是老年人,都是有着一份善念,都是想去帮助别人,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感受到自己的价值,也是份很幸福的事。

当然还有一点要提醒的老人们,我们再去帮助别人的时候,需要看看自己的身心力量和身体状况,量力而行,做我们能做的部分,这样才是真正的帮助,而不是给年轻人增加新的麻烦,对吗?



‍年轻人扶老人被讹已经不是新闻,其中是是非非已经被谈烂了。没想到,现在情节又曲折多变,变成老人帮助年轻人导致受伤,告上法庭获得赔偿。根据媒体的相关报道,法院以“救人行为值得称赞 受助者应承担侵权责任”为由判定年轻人赔款2.6元。

首先,我们应该肯定老人助人为乐的精神,看到年轻人摔倒,立即上前帮忙,确实值得尊敬和肯定。但在此次事件中,其实老人和年轻人各执一词,年轻人认为老人是自己摔倒的,而老人认为他不去付也不会摔倒。现在新闻反转实在太快,没有更多线索,所以讨论到底谁说实话没有意义。就从帮助别人的角度来谈谈我的看法。

1、帮助别人时请量力而行。近2年,不会游泳的人因救落水者而被溺亡的新闻还是时常发生。他们都是英雄,但如果他们可以采用一些力所能及的方式来救人的话,就不会产生那么多的悲剧。有些被救者会被这种压力压得难以正常生活,最终也没有好的结局。

2、真心帮助别人时,请不要有预期回报。有些人施救后,会感到自己处于道德的制高点,被救助者就应该感激涕零、死命赞扬、以身相报。如果受助者没有这么做,那就是没良心、白眼狼。这种道德绑架非常容易遭人反感,它会让受助者付出心理和情感上的代价。如果情感代价超过受助时减少的损失,受助者宁愿接收一定损失。

3、请大家都遵从诚信。类似新闻之所以被大家争论,就是因为双方各执一词,必定有一方歪曲事实,但没有办法辨别真伪。事实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只有大家都以诚信为准绳,才能获得公平的社会秩序。

最后,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对碰瓷、讹人人员设立黑名单,一旦查实后,向社会公布,起到警示作用,避免不断有人效仿,破坏社会秩序。



老太欲扶年轻人自己摔倒获赔2.6万,这是一种新型碰瓷吗?

事情原来是这样的:七旬老人孙女士在逛超市,下电梯后看到左侧上行电梯上的李某和孙女摔倒,她不顾自己年事已高赶忙过去搀扶,哪料在搀扶过程中自己也摔倒了,这一摔还很严重导致了胸椎骨折。

为此,七旬老太将超市及受助者李某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等3.2万余元。

此案经北京西城法院一审认定,超市无责,孙女士受伤是因为看见受助者李某及孙女有危险前去救助,因此李某有责任赔偿,判令李某赔偿孙女士各种损失共计2.6万余元。

具体是不是碰瓷,咱们不在现场也不好说,但是据法院裁定和现场监控录像可以看到七旬老人孙女士确实是有助人的行为。其实老人只是怕李某和孙女摔倒被电梯卷住受到更大的伤害才上前帮忙,这种做法很多年轻人都做不到,她的乐于助人的精神还是值得称赞的。

只是最后没想到自己反而受伤而得不到援助,才心寒的把超市和李某告上法庭,为自己讨回公道这也不属于碰瓷了吧。

在这件事情上,据孙女士说超市从始至终没有给予李某任何救助,电梯也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同时也未给予原告任何救助才导致原告在原地忍受痛苦近2个多小时。

我倒认为超市也应该负有一定责任。



这件事情发生到现在,多方面说法始终无法统一,尤其是在孙女士(七旬老太)去扶李某的过程中,双方到底有没有接触的问题上,李某的说法是从监控上看老太几乎跟自己孙女同时倒地,而法院却认为监控显示老太确实是在扶助的过程中倒地,那么,请问谁在说谎?

另一个疑点是,原告孙女士称被告说对方态度冷漠声称“我们没有让你扶”,而被告李某在超市方和孙女士家人迟迟不出现的时候,自己儿子留下帮助,又陪同去医院,并支付部分治疗费用,并不存在冷漠一说。

这个问题细想起来倒还可以解释得通——一开始李某可能完全预见不到老太竟然会要求自己赔偿,不管是出于被救助者的回报,还是同是受害者的同理心,送医、陪同都可以理解,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对方突然提出“我是因为帮你才摔倒的,你得负责”这个说法,震惊之余说出“我们没有让你扶”反倒是更合情合理的做法。

老太认为这句话“深深地刺伤了自己的心”所以觉得对方冷漠,然而也许正是因为她要求赔偿的做法责任了被告的心也未可知。

除此之外,关于超市无责的判决也是让人摸不着头脑,而且也缺少判决依据的说明资料。至于法院的判决理由简直是可笑——法院认为,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李某及其孙女摔倒后,孙女士未考虑自身年事已高,不顾个人安危,为防止更大的侵害发生,立即上前予以救助,其品行值得称赞及肯定。孙女士在搀扶李某过程中自己受到损害,李某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未考虑自身年事已高,不顾个人安然……”这一段描述完全出于孙女士一方之词,是无法证实的主观描述,能否做为客观事实当成判决依据?也就是说,你怎么证明她“未考虑”自身安全,而不是“考虑过了”觉得有隙可乘有得可图才做出“扶助”的举动?而事实上是,她确实因为自己的摔倒而为自己牟得了利益。

其次,“孙女士在搀扶李某过程中自己受到损害,李某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去帮助别人而自己受到损害,所以对方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注意是“侵权责任”!那么请问,这个损害是由于自己失误造成的,还是另有原因都不考虑在内吗?只要有损害,被帮助方就被判侵权责任,依据是什么?

有人提出,是依据“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那么问题来了,无因管理法条中规定的是“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去扶别人的行动中,自身摔倒是【必要】的吗?显然不是,如果老太扶别人自己【必要】摔倒,那就真的是赤裸裸的碰瓷了!

综上来看,法院的判决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才有其合法性——只有在老太扶人的过程中,被扶者有推搡的动作致其摔倒,赔偿责任才成立。否则,仅因为“鼓励见义勇为”而判老太胜诉,这种理由在本案中实在太过苍白,恐怕鼓励的反而是新型碰瓷业的发展吧?毕竟因为这件事,已经有另一个段子开始流行了——你以为不扶老太就没事了,老太还可以来扶你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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