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如何体现反腐败法

作者&投稿:聂逸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公共基础知识是什么~

公共基础知识 是一门综合性知识总集,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法律、行政管理、公文写作与处理等五大内容以及涵盖了政治、经济、法律、管理、人文、科技等知识面。
关于公共基础知识这个科目的考试,2001年以前的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一直把《公共基础知识》作为公共科目笔试内容之一。2001年以后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对考试科目和考核内容作了调整,取消了公共基础知识作为独立一科的考试内容,而增加了申论,同时,将公共基础知识的内容压缩作为常识判断在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中加以考察。

各地侧重点:
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关于公共基础知识的考核则不尽相同。有的省份也取消了公共基础知识作为独立的一科,如云南2006年,河北省2006年、湖南 2006年、河南2006年等,都将公共基础知识作为行政能力测试的一部分。其中,云南、河北等省和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一致,将这部分内容以常识判断的形式作为行政能力测试的一部分内容加以考核。而湖南省除了在判断推理部分考常识判断,还将公共基础知识作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的一部分内容加以考核;有的省份还继续将《公共基础知识》作为独立的一科加以考核,如江苏省2006年。把公共科目列为笔试单独一科的省份,考试模式也不相同,基本上趋于标准化测试,即全部为客观性试题,用计算机阅卷;但仍有一些省份采取传统的测试方式,即考试题型分为主观试题和客观试题两部分。
在考试内容方面,考点只作了微调,在“公文写作与处理”部分,把“党政机关公文概述”改为“党政机关公文规范”,突出了机关公文的规范性考察;在“其他知识”部分,特别增加了“中国文化常识”,这意味着考生要提高人文素养。
在考试题型方面,2006年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纠错题、简答题、公文实务题、案例分析题、综合分析题、阅读理解题和材料概括题等形式。在上述形式中选择4-6种,既有客观性试题,又有主观性试题。而2005年只有选择题、公文实务题、案例分析题、综合分析题和材料处理题,基本没有主观性试题。新《大纲》新增了“判断题”、“简答题”、“阅读理解题”、“纠错题”等,同时把“材料处理题”改为“材料概括题”,把“选择题”细分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题型的多种可选择性和主客观试题相结合,加大了考生对该科目把握的难度,考生特别要提高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公共基础知识》自2002年以来首次出现主观性试题,总题量有可能减少,但难度会上调,这对考生在答题速度和准确性方面提出了较高要求。《公共基础知识》考查的灵活性加大后,在十几种题型中选择4到6种,这给广大考生复习又加大了工作量。
值得C类职位考生特别注意的是,尽管《大纲》规定C类卷只考《公共基础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两科,但从以往“省考”情况看,《公共基础知识》后半部分往往是与公文文种结合的“小申论”考察。申论考试的出题角度可能更加灵活,更加注重针对性,更趋于接近公务员的实际工作。
同时,在大纲的第四部分,“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中“近期党的重大路线、方针和政策”这一块,广大考生要注意十六届五中全会的内容。但只要以不变应万变,按照大纲要求好好掌握知识体系,就能在考试中运筹帷幄。
根据湖南省2006年公务员录用考试大纲的要求,湖南省《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内容包括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公共基础知识和英语三部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分100分。其中: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占60分、公共基础知识占30分、英语占10分。
湖南省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的题型题量上和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相比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1、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在题量上少于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分值只占60分。
2、内容上没有类比推理、定义判断。
3、继续保留事件排序这种题型。
4、常识判断归入判断推理这一部分出题。
5、除了常识判断以外,还将公共础知识作为单独一部分出题,分值为总分值的30分。
6、将英语测试作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的一个考察内容,分值为为总分值的10分。
其测验的题型总体难度低于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的难度,在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这部分辅导中,我们以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近5年的真题为基础,并吸纳了地方各省的真题,总结出各种出题方式和命题规律,并进行一些重要知识的补充。
2006年河北省省直机关招录公务员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时限为90分钟,满分为100分。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包括: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资料分析等五部分。但中央国家机关的全部试题均为单选题,而河北省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题目为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或两种题型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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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在反腐败制度建设方面有什么重要修改和完善,对中国的反腐败会有怎样的促进作用?”这是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记者们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表示,刑(九)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惩治腐败犯罪的法网,完善了有关制度,加大了对这类犯罪的惩处。

那么,刑(九)相关条款是怎样体现惩治腐败犯罪法网“严密”性的?接下来,将会为反腐败工作带来哪些影响?日前,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

“数额+情节”

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在8月2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介绍,刑(九)进一步完善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将以前规定的单纯的“数额”标准,修改完善为“数额+情节”标准,更符合实际情况,能更好地做到罪刑相适应。

“对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修改,使其更具弹性,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9月6日,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彭新林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现行刑法过于突出数额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没有考虑实践中的一些具体情形,导致罪刑不相适应。

彭新林分析说,1997年刑法修改时确定的5000元起刑点,与我国自古以来“计赃定罪”的立法传统有关。但是在实践中,这一具体标准早已脱离实际,而且也会令公众产生“量刑不公”的质疑。比如,“为什么受贿500万元的与受贿2000万元的,判处的刑罚一样?”“为什么有的贪官受贿几百万元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有的受贿几千万元只是死缓?”

“在单纯数额标准之下,人们很容易忽略犯罪情节,如是否对国计民生产生恶劣影响,是否有索贿情节,是否抗拒、干扰调查,是否拒不认罪等。”在彭新林看来,“数额十情节”的弹性标准确立后,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也更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政策。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数额十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对待腐败的“零容忍”态度,即无论贪污受贿数额多少,只要情节严重,就要受追究;在打击腐败和量刑时,可以避免一些争议和误解;非常重视腐败的后果和影响,能提高反腐败力度,也让腐败分子减少侥幸心理。

“‘数额+情节’标准,也符合国际反腐大趋势。”庄德水表示,国际上对腐败行为也不规定基本数额标准,而是综合考量结果。从现在反腐败发展趋势来看,一些利益输送、新的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可能具体金额少,但危害日益加大,对此应加以严惩。否则有的官员觉得自己没有拿到那么多钱,就不会受到惩处。

根据刑(九),起刑点在个案中可能会高于5000元,对此该怎么看?“威慑作用不会减弱。”彭新林说,以往的5000元和现在是不同的,人们对社会危害性的衡量标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且,在“数额十情节”标准下,同样的贪污受贿数额,但是情节比较严重的,可能比以往处罚得更重。刑(九)对贪污受贿定罪的二元、弹性标准,更科学、更有威慑力。

“终身监禁”

让“巨贪”把牢底坐穿

刑(九)草案三审稿新增一大亮点,即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增加规定“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该内容被保留至表决稿并获通过。

“这不是一个新的刑种,它的对象只是针对贪污受贿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具体执行中的一个特殊措施。”臧铁伟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说。

“这在我国刑法史上是一大突破,将载入史册。”刑(九)草案三审时,任茂东委员对“终身监禁”内容表示肯定。这一内容,源于部分常委会委员的建议。草案二审时,针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王其江委员建议增加终身监禁刑罚,赵白鸽委员建议对此进行专题讨论。

三审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以下简称“刑法室”)曾就在刑(九)中规定“终身监禁”等问题召开座谈会。最高检、公安部赞成死缓不得减刑的规定,认为对严重犯罪可以起到震慑作用。与此同时,刑法室也通过外交部致电我国驻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日本、韩国、俄罗斯等11国使馆,了解这些国家终身监禁的立法和实施情况。调研发现,在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终身监禁就是最严厉的刑罚。该11国法律都规定有终身监禁或无期徒刑。

“‘终身监禁’就是‘不许他出来’,相当于死刑,但基于人性的尊重又没有剥夺其生命。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相信威慑力会很大。”西安交通大学廉政研究所副所长李景平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

李景平分析说,司法实践中,一些贪官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但是过不了多久就可以通过减刑、假释得以重返社会,“这是老百姓对反腐效果不满意的根本原因之一,也让一些贪官有了‘越狱’的侥幸心理。”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也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让受贿数额不等的人的刑期产生差别。”李景平说。

“刑法中明确写入‘终身监禁’,这在建国以来还是第一次。”庄德水告诉记者,规定“不得减刑、假释”,是终身监禁落到实处的双保险,一方面可以加大对腐败分子的威慑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我国死刑的负面压力,更好地开展国际追逃。

彭新林认为,“终身监禁”体现了严厉惩处腐败的方针,高压反腐会成为常态。同时也体现慎用死刑精神,发挥了死刑替代措施的作用,对潜在的腐败犯罪分子有遏制威慑作用,“想到没有出来的希望了,心理震慑会很大。”

严惩行贿

让“围猎”者“赔了夫人又折兵”

深圳商人徐某等通过向国家工作人员陈某行贿30万元、向对水务局相关官员有影响力的市民张某行贿70万元等手段,接近、拉拢水务局相关官员,违规向该市一水库倾倒残渣余土。后法院依据刑法修正案(七),认定陈某、张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并追究刑事责任。但对徐某的行贿行为,法院仅认定其向陈某行贿30万元构成行贿罪,而对其向张某行贿70万元的行为则未定罪量刑。

这是发生在2009年的一则案例。在今年11月1日刑(九)施行后,类似徐某行贿张某这种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行贿的行为,也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庄德水表示,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是近年来滋生的腐败现象,一些行贿中介“围猎”官员无效的时候,会转而向官员身边的人,如亲属或司机、秘书等工作人员进行利益输送,如高薪聘请、重金送礼、合作经营等,以“曲线”行贿的方式达到目的。“刑(九)的这一条款相当于切断了行贿渠道,压缩了行贿犯罪的空间,对行贿人将给予沉重打击。”

记者看到,刑(九)对行贿犯罪增加了财产刑,在每一档量刑中新增“并处罚金”。“这是让行贿人‘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一项惩处。”庄德水认为,很多行贿人是为了不正当利益和需求才行贿,现在让他经济上受损、无利可图,相当于切中要害。

李景平也表示,很多行贿人行贿目的是获取更高收益,如果给予单纯的自由刑,其财产没有损失,从经济学的角度讲不利于遏制寻租行为发生。而有了财产刑以后,通过计算成本和收益,会遏制一部分人的行贿行为。

此外,刑(九)还严格了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条件。依据现行刑法第390条,行贿人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九)则规定,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受访专家一致认为,对行贿人加大惩处力度,是从源头上打击腐败,从而防止腐败发生的有效手段。那么,对行贿人“免除处罚”门槛的提高,是否会给司法实践带来挑战?

“这对司法机关办案会有一定的压力,这就要求我们采取更有效的策略来获取犯罪证据。”庄德水表示,一方面加大对犯罪官员的惩处,另一方面加大对行贿犯罪空间的压缩,“两头掐,才能真正减少腐败增量。”

“程序上的要求,应该服从于司法的实质正义。”庄德水表示,换个角度看,刑(九)的这一修改,也是倒逼侦查机关、司法机关提高反腐败查案能力,不依赖口供,更多依靠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

“受贿犯罪具有特殊性,特别是一对一的受贿犯罪人不供述的时候,行贿人如果不指控,会给侦查带来挑战。”彭新林分析说,但是刑(九)的修改也并不是说行贿人指控了受贿人就没有回报,还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有重大立功等表现时还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参考: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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