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坠楼砸中路人,路人当场死亡。你怎么看?

作者&投稿:宗圣询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女孩跳楼砸死路人,这怎么算~

  根据我国刑法,跳楼砸死人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什么刑事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倘若跳楼者是意外坠楼,此事件则应认定为意外事件,而不应当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倘若行为人是故意跳楼,且跳楼时明确知道楼下有人活动,可以预见自己跳下去可能砸中他人并致其死亡的结果,此时放任结果的发生,则是间接故意的杀人罪或伤害罪。
  而如果跳楼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砸死他人的结果的发生,则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可以从下面四个方面分析:1、客体。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的一种,它是人们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权利。在上述事件中,跳楼者均造成了吆喝生意男子或李老太或某女生的死亡结果,严重侵害了他们的生命权。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具有社会危害性,都违反了法律规定,都应受到法律的惩罚。2、客观方面。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具有因行为人的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客观上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上述事件中,吆喝生意男子或李老太或某女生均因跳楼者的跳楼行为而死亡,具备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如果事件中的受害人没有死亡或因及时抢救而生还,则跳楼行为人邓某、魏某等就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而应按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定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3、主体。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上述事件中,邓某、魏某等均已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要件。4、主观方面。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正如前文所述,在上述事件中,跳楼者邓某、魏某等与受害者李老太、女生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对她们的死亡主观上既无伤害的故意又无杀人的故意,但跳楼者邓某、魏某等应当预见自己的跳楼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却因自己的情绪而没有预见到。其主观上出于过失,故对跳楼者邓某、魏某和李某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法院应根据其有无从轻、减轻的情节等具体情况,对跳楼砸死人的行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跳楼者追究事刑事责任。无论跳楼者是否死亡,能预见而未预见到自己的跳楼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死亡,在法律上均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首先,灵魂本身就是人类的一种想象,根本没有任何科学证明,就不要说什么灵魂互换了——你那纯粹是人格模仿——然而不管你学不学人家,人家肯定是不学你的,所以无论如何都不会产生什么互换。你有成为别人人格的欲望和想象,然而别人并没有这种需求和想象,别人连发生了什么都没有感觉。


模仿他人本身是人类的一种能力,算不上什么病态——但是你要是相信什么乱七八糟的伪科学和迷信理论,那就可能发展成心理疾病——比如说,职业演员也是能完美演绎和代入各种角色的,包括各种死人,请问他们是从哪里接触到这些死人的尸骨和灵魂的呢——根本不需要,需要的只是观察和模仿。人家演完戏就收工了,不会觉得自己还是这个角色。

模仿他人需要的只是观察和模仿——需要身体接触,这不过是你的心理创伤加上电影的影响给你造成的错觉和自我暗示。
模仿本身不是问题,怕的是你经由这种模仿,产生了错觉——那就是自己不再是自己,而变成了别人,甚至想要取代别人的位置,这就变成人格认知障碍,会变成对自我的人格的否定,严重的甚至会想要消灭模仿对象以占据对方的位置(只要真货在,我就永远成不了真货,已经互换了,现在该我做你了,之类之类的)

你这其实是因为家人受创带来的心理压力造成的一种倾向——我不够好,所以我必须变成别人。这其中其实隐含着对自己的否定。但是自我怀疑和否定也是人类常有的,如果没有明显的认知错乱的话,还算不上心理疾病,最多只能说是心理压力,误解和错误知识而已。
所以记住,模仿本身只是能力,不是病,但是错误的认知会通往病,相信错误的知识,会让你给自己施加错误的自我暗示,最终使你对事物的认知和世界的真实之间产生偏差,一旦这种偏差大到周围的人都能发现的时候,你就会被当成神经病了。比如你硬要说你就是你朋友、你闺密的时候,这就事情大条了。

这个月月初,在南充市仪陇县金城镇东环路奎星市场门口,一个十七八岁的女孩突然坠楼,并且砸中了一个过路的行人,导致这个行人当场死亡,而她自己也重伤陷入昏迷。

而根据警方的调查显示,这位女生跳楼的原因竟是因为琐事跟母亲发生争执引起的。被砸死的行人何其无辜。

先说说路人吧,路人其实没有什么过错,千万不要想着什么时候到了,报应到了这样的想法。因为女孩跳楼是个意外事件,我们每天在路上走着,总不能时时刻刻都抬着头看天上有没有人掉下来对吧?
我们对于路人当场死亡只能报以同情。这是一个非常无辜的人,恰好路过,就这样被砸死了。
实际上这些年头被高楼坠物所砸伤砸死的人并不是少数。如果可以的话,我建议在所有的高层楼下面设置一个缓冲区域,楼上有什么坠物垃圾扔下来的话好歹可以缓冲一下。这样的东西其实是弄起来非常方便,但是却可以挽救一些人少受伤害。
也希望有一些人多点公德心,少从高层上面往下抛东西,更不要随意跳楼。
说完路人,我们来说说女孩吧。
现在的年轻人心理素质越来越差。人生没有什么大事,稍微一点点争执就可以让孩子跳楼。想一想这样的孩子读书时候还好,只是靠自己努力就可以取得好成绩。
但是如果出来工作了,那怎么办?
在工作中我们很可能会遇到刁难的客户,会遇到猪一样的同事,这些事情无不是可能起争执的。如果遇到争执就想要跳楼,而不是想着去解决的话,那么,就算你是有十条命的猫,也不够你跳楼啊。
所以平时加强心理素质建设就非常重要了。让孩子适当接受挫折教育,不要溺爱孩子,教育孩子遇到问题要多想想怎么沟通怎么解决,而不是什么都不教,让孩子除了走上极端的道路,“无路可走”……


家长跟孩子沟通的时候要注意方法,要克制情绪,不要因为自己是家长就可以肆无忌惮的说话伤害自己孩子。要知道体罚是一种暴力,言语也可能是一种暴力,两种不同的暴力都可能对人的身心造成伤害。千万不要无视言语对人的力量。

其实,今天有这样的场面,孩子跟家长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一个高二的女生,年纪应该也要满十八岁的法定成人年龄了,但是却还是做出了这样的事情。而家长,孩子都这么大了,还不能好好沟通,……可怜又可悲还可恨。

希望女孩最后能够健康康复,也希望路人的家属能得到应得的赔偿……



现在的人怎么了动不动就跳楼,这样轻生的表现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也是对整个家庭的不负责。有什么问题不能解决的呢非得结束生命呢。现在的女孩就是承受能力小了,受到家庭的溺爱也是太严重了。所以才导致现在的悲剧,路人死于非命。路人的命也是命,他的命谁来负责呢。人只有一次生命如果因为一个人跳楼把另一个人给谋害了,那么现在面对的就是另一个家庭的痛失亲人。子不教父之过,这个女孩如今天有这样的轻生的想法那么就是她的父母没有在生活中教育好她,所以她才会走上不归路的。所以在面对这样的情况的时候呢,她的父母应该对死者作出相应的赔偿。对于自己的孩子应该进行相对的教育。

如果自己都不了解自己的孩子的想法,那么父母就不是一个好父母,至少他们连孩子基本的想法都不知道,连她想去跳也不知道。父母应该好好的跟孩子们一起聊天避免这样的事情再发生。在他们成长的时期应该关注她们心理和学习还有她们在生活中新交了哪些朋友,还有哪些老朋友一直在联系。
对于这个路人我想说的就是太倒霉了,这就是传说中的喝凉水都塞牙。但是路人的生命呢也是一条人命就算女孩没有能力赔偿那么她的父母应该像这个路人的家里面的人进行道歉赔偿。另外就是我不知道这个路人当时是怎么被砸到的呢,如果是因为看热闹被砸的话那么我就得好心的提示一下各位路人了,不是什么热闹都得凑近看的哦,这样一步小心赔上了性命可就不好了,这样谁都说不清了。这就叫做好奇心害死猫呀!一个想死的没死成,一个不想死却好奇看热闹的人却死了,所以在生活中我们要离那些危险的地方远一点,很多的妇女都喜欢看看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有的时候甚至有点妨碍了工作人员做事情,工作人员人没来之前就喜欢在下面议论。现在出事了,以后看谁还敢凑热闹了。

对于我们身边的人我们应该更家珍惜理解,也许因为你的一句话或者一个动作就伤害到别人了不同的承担的心理压力能力也是不一样的,所以年轻的父母们不要再忙着自己的事情了,有了孩子他们才是你们的未来,希望以后不要再有这样轻生的问题出现了,真的害人害已的。谁都是有亲人的,谁都会伤心。希望国家也加强一下对学生的心理教育。



每次看到一些坠楼事件的时候,我都会想不通,这个社会到底怎么啦,好端端的为什么要想不开呢,难道这个社会上就真的没有一点值的自己留恋的地方,有的人想活,但偏偏活不长,有的人明明有健康的身体和大好的前程,却要想不开。

对于这次的女孩坠楼砸死路人的事件,我也是非常有感触的,至于这个女孩到底是意外坠楼还是想自杀,没有后续的报道和说明,我也不好评论,如果是意外坠楼还情有可原,以为意外这件事,谁也不想的,只希望受伤的她能快点好起来,以后要多注意点,如果可以的话,可以去替她死去的家里看看,说明原委,看能否有什么可以自己帮遇难家属做的事,于情于理都应该这样做。

如果是自己想不开要跳楼自杀的话,那就不可原谅了,自己想死就算了,还害了别人,这种人根本不值得同情,父母含辛茹苦的把你带大,供书教学,而自己因为一点点小的挫折就想不到,想自杀,在自己想着自杀的时候有没有想过年迈的父母,想过如果自己真的死去的话,父母该怎么办,难道希望他们痛苦万分,行尸走肉般的过完余下的生活吗,再说,由于自己的自杀跳楼,不但自己没自杀成功,反而害了一个无辜的人,由于自己的自私,无端端害了两个家庭,从此这两个家庭以后的日子该怎么办,其实这是可以避免的,生活已经很艰难了,各种自然灾害都时有发生,自己能活在这个世界上已经很幸运了,应该好好珍惜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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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里面有详细的介绍,建议查阅。可见自杀坠楼砸死路人需要负的法律责任上面都有详细的讲解,这些都属于小区安全小知识 ,如果你还想要了解小区中哪类人群最易发生坠楼事故 ,那么可以通过裕祥安全网 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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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溥爽前: 根据我国刑法,跳楼砸死人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什么刑事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倘若跳楼者是意外坠楼,此事件则应认定为意外事件,而不应当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倘若行为人是故意跳楼,且跳楼时明确知道楼下有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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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溥爽前: 需具体分析该“女生”的主体情况.1、如果属于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等监护人负有监护义务的行为主体,那么作为监护人的家长需负相应责任.2、如果女生属于精神正常的成年人,那么其对自己行为负责,监护人不负有赔偿责任.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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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溥爽前: 跳楼自杀砸死路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仓山区17656648181: 跳楼自杀砸死人 跳楼砸死路人怎么判 -
吕溥爽前: 此为过失伤人,若跳楼者未死,需负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若死亡,其家人应该负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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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溥爽前: 如果跳楼砸死了路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3条之规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要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的责任.法律链接:〈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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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溥爽前: 你跳楼自杀,对于砸死他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对方的死亡与你的跳楼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你虽没有刑事上的过错,但在民事上你对她的死亡是有过错的,而且在对方正常行走是没有过错的,所以你应当承担100%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如果他不是当场死亡,你还要支付抢救费用、如果他有被扶养人口,你也得承担被扶养人口的费用.你自杀造成了自己多处骨折及对方死亡的结果,这都是你的过错造成的,均由你自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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