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职工保护条例

作者&投稿:单于奇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依据劳动部的解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女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用女工(以下统称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均应全面执行《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 市劳动局是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主管机关;区、县劳动局是本区、县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主管机关。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街道和乡镇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规定》和本规定的具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逐步建设女职工卫生、保健、托幼等设施。

  第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怀孕女职工的具体情况核减其劳动定额。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劳动时间内适当安排休息时间,不得安排从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夜班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汽车、天车及各种客货运输车辆的女司机、女售票员、纺织挡车女工,应当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其他不影响孕妇健康的劳动。

  第六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 女职工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安排其哺乳时间。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一般不得延长哺乳期。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以延长1个月至2个月。

  第八条 女职工在休产假和哺乳假期间影响工资晋级的,在产假、哺乳假期满后,经单位考核并试工合格的,应当予以晋级,补足晋级工资;经单位考核或试工不合格的,由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保留原工资等级。

  第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生理卫生保健制度,并与医务部门联系,定期为女职工进行妇科检查。

  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经县以上医务部门确诊患更年期综合症的女工,不适合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单位可以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第十一条 女职工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应享受奖励或违反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应予处罚的,其怀孕、生育期间的待遇,应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根据《规定》和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83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转发的市劳动局《北京市企业女工劳动保护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全文2018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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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七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女职工休假期间的待遇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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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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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适用范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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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有没有什么特殊的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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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山区19558484208: 国家规定刨妇产产假为多少天 -
乔肺开喉: 我国规定剖腹产产假155天.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少于90天产假.90天又分:产前假15天和产假75天两部分 .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休假,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婴儿增加产假15天._实行晚育者(24周岁生育第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生育胎生多胞胎属于独生子女)增加产假35天.剖腹产产假:90天+30天(晚育)+35天(办理独生子女证)=155天.

芝山区19558484208: 孕产期女职工权益如何保护? -
乔肺开喉: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需要请病假,也不扣工资. 2.《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6条,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4条规定,晚育的增加30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因此,孕妇可以要求企业为其更换工作环境或调整至适当的工作岗位.”

芝山区19558484208: 关于劳动法对女职工产假的规定有哪些 -
乔肺开喉: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十八条规定,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芝山区19558484208: 期女职工,谁不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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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肺开喉: 一、哺乳假的申请条件与申请流程1、哺乳假与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是两个概念.... 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三、北京哺乳假规定1、哺乳期是指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

芝山区19558484208: 外地居民在北京能否享受生育险 -
乔肺开喉: 在北京,外地户口不能参加生育保险,所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但对于申请了居住证的,可以参加生育保险,参加了就可以享受. 另外对于没有享受生育保险,但是北京有正常工作单位的,可以根据劳动法和北京市女职工保护条例,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照发工资、奖金及工资性补贴.并享受原工作岗位上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女职工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其检查费、按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因此,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及医疗费,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向参保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的的生育待遇不受是否参加生育保险的影响.

芝山区19558484208: 北京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强制执行的吗
乔肺开喉: 女职工尤其生理的特殊性,因此《劳动法》及相关规章对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都有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大多是有强制性的.如果单位违反这些规定,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可以在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在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芝山区19558484208: 北京市产假和陪产假是怎样的 -
乔肺开喉: 1、基本产假12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北京相关政策的,产假可再增加1-3个月,最长为7个月产假). 2、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

芝山区19558484208: 生育险如何报销? -
乔肺开喉: 还好你说了是北京 我明确告诉你,北京的生育保险对于时间的限定是最宽松的,只要你在生育那个月的时候参保交费就可以享受,不必等一年 报销生育费用、产检费用以及生育津贴,都是生育后把所有那些单据交给公司,由公司负责申请报销,不会因为你的参保时间长短而不同的,都是规定好的支付金额

芝山区19558484208: 产假与哺乳假的规定有哪些 -
乔肺开喉: 哺乳假国家规定 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相关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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