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作者&投稿:廉任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全面提升上海城市软实力,将上海建设成为卓越的全球城市、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一网通办”为抓手,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对标最高标准、最高水平,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要求,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企业联席会议机制,加强统筹本行政区域企业服务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本市经济信息化、商务、政务服务、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司法行政、地方金融、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及国家政策资源,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经验、新做法,并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浦东新区应当以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为目标,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虹桥商务区等区域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第六条 本市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的交流合作,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营商环境建设为重点,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着力形成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优化事项业务规则和办事流程,加强数据资源共享和电子证照互认,推动“一件事”集成服务,提升长江三角洲区域整体营商环境水平。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区、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八条 本市按照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各区、各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九条 本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在企业开办、融资信贷、纠纷解决、企业退出等方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第十条 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本市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一条 本市对标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推进贸易便利化,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按照国家部署,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扩大对外开放。

  鼓励各类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机构、研发中心,鼓励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创中心建设密切相关的国际组织落户本市,支持创设与本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国际组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第三条 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改革创新、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廉洁高效、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原则,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市和区政务服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建设营商环境,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各部门、各单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舆论氛围。第七条 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八条 本市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政务环境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推行行政许可事项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规范、便捷的政务服务。第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人才、产业等政策,应当依法公开,及时落实,并为市场主体提供解读、咨询服务。第十二条 本市依法取消、下放、合并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依据的证明材料;根据改革实践需要,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完善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相关制度。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市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规程和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执行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实行全市同一政务服务事项按照同一标准办理。第十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一的政务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实行政务服务事项综合受理、集中办理、现场服务、限时服务,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社区(村)设立便民服务站点提供延伸服务。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务一网通平台,实行跨区域、跨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利用互联网端、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智能化办事渠道,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并与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融合互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减少办理环节。需要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告知办理程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时限等内容的,应当一次性全部告知。对于依法不需要现场踏勘、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在办事窗口或者政务一网通平台一次性受理办结。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材料;应当由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的信息,或者能够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提取、生成或者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第五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第十条 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2022年国家出台了哪些新政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一是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二是加强市场主体保护;三是优化市场环境;四是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五是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六是加强法治保障。同时,《条例》提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

营商环境两个条例是指什么哪两个
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2019年10月24日,世界银行发布《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国的全球营商便利度排名继2018年大幅提升32位后,2019年又跃升15位,升至全球第31位。世界银行称,由于“大力推进...

全国营商环境治理是哪年提出的?
全国营商环境治理是在2018年提出的。原因解释2018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面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和改革,促进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经济发展。随着全国营商环境治理的不断深入,各地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完善投资环境、提高服务水平等,吸引外资、促进发展...

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新湖南,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深入实施“一...

国家鼓励对营商环境进行什么监督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5、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法律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条...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五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遵循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要求,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的原则。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省、市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什么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
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法律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哪个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优化营商环境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不仅能吸引国内外投资,促进市场活力增强,还可以为广大的市场主体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更公平的机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

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应当以什么为核心
其具体要求为政府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互联网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法律依据:《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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