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业营改增的9个实务难点,请收好!

作者&投稿:寿俭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件中规定:“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里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是否有选择权利?如果没有选择权的话,对同一项目因政策调整是前期按一般计税方法,后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还是整个项目全部调整为简易征收,将前期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答:(1)财税〔2017〕58号文件中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上述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指对该满足文件规定的建筑项目,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直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上述直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项目指2017年7月1日后的新项目,不包括2017年7月1日前的老项目。
(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请问对于“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列明之外的自产货物,是否可以比照执行?如农业生产者,种植并销售苗木、草皮,同时提供绿化服务,对其取得的绿化服务是否按照建筑业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列明之外的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如农业生产者,种植并销售苗木、草皮,同时提供绿化服务,对其取得的绿化服务可以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这里的自产货物是仅限文中所列“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三种,还是泛指所有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自产货物?
答:应为泛指所有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自产货物。
(四)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公告第一条的情况下,建筑安装部分是否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问题。
纳税人如符合11号公告第一条所列情形,并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其建筑安装部分是否可以视同清包工选择简易征收?或者企业分别签订“自产货物销售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在执行完销售合同后,货物所有权转移至甲方,此时的建筑安装服务是否可以视同甲供材选择简易征收?
答: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服务的,其提供的建筑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甲供工程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总局2017年11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反映,中央空调货物性质与电梯类似,是否可以比照执行,对中央空调安装服务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总局2017年11号公告的上述规定仅适用于电梯,暂不适用于中央空调及其他设备。
(六)甲方将自有铲车等施工机械提供给施工企业用于建筑工程,是否适用甲供工程条件?
答: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中规定的甲供工程中甲方提供的设备,是指能够成为不动产组成部分的设备,不是指施工设备。
(七)关于建筑企业自行购进水泥等主要材料委托商混企业加工商品混凝土管理
建筑企业为解决自身进项税额问题,自行购进水泥、添加剂等,委托商混企业加工混凝土,如果黄沙、石子等由商混企业提供,是否属于主要材料由委托方提供、适用委托加工等相关税收规定?
答:建筑企业自行购进水泥等主要材料委托商混企业加工商品混凝土,则商混企业不能享受销售自产商品混凝土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
(八)外省纳税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税务机关提出代开专票申请,如何判断其是否达点?
答:建议对纳税人提出代开专票申请时,由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备注”栏自行注明是否已安装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新系统,如已安装告知纳税人应自开专票;如未安装可代开专票。
(九)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的工程项目,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分包款项包括哪些?
答: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二第一条第(三)项第 9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上述“支付的分包款”,包括专项工程分包时,向工程分包方支付的建筑服务价款和分包方自行生产的用于分包工程的货物价款。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
建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和财税〔2017〕58号等文件规定预缴税款时,允许扣除的 “支付的分包款”,与上述第(一)款的口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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