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作者&投稿:宏朗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2005)~

一、废止14件民用航空规章,目录见本决定附件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目录(14件)》。二、废止20件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见本决定附件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20件)》。
本决定自2005年7月28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目录(14件)

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机关及日期说明1


单方经营中国大陆与
台湾间民用航空运输
补偿费的规定1990年7月6日民航局
令第10号发布

该规定不适应管理需要,应当废止。


2


民用航空机场停车场
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1990 年7 月21 日民
航局令第11 号发布

该规章主要规定了民用机场停车场建设的审
批,此审批项目已经于2002年被国务院取消,
应当废止。3


民航局关于对航空运
输服务方面罚款的暂
行规定1990 年7 月29 日民
航局令第12 号发布

该规定所规范的内容不属于行业管理范畴,其
中关于罚款的规定缺乏依据,应当废止。

4


中国民用航空机场生
产统计实施办法

1990 年12 月10 日
民航局、国家统计局
令第16号发布该规定所规范的内容已经纳入《中国民用航空
统计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4 号)当
中,应当废止。5


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
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
法1993 年3 月11 日民
航总局令第32 号发
布。该规定制定于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时期,根
据民航发展的实际,已经没有保留的必要,可
以废止。6


雇用外籍飞行人员从
事公共航空运输飞行
的暂行规定1993 年6 月8 日民
航总局令第33 号发
布。该规定主要是对雇用外籍飞行人员驾驶在中国
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管
理规范,目前已被其他规定取代,应当废止。7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
行办法

1993 年7 月13 日民
航总局令第34 号发
布。该暂行办法的内容已经不适应民航体制改革后
的新情况,应当废止。

8


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
理规定

1995 年8 月26 日民
航总局令第42 号发
布。该规定的内容已经不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
面的管理规定,并且国家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已
经制定了新的规定,应当废止。9


民用机场工程施工许
可证管理规定

1995 年8 月26 日民
航总局令第43 号发
布。该规定的内容已经不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
面的管理规定,并且国家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已
经制定了新的规定,应当废止。10


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
理规定

1995 年8 月26 日民
航总局令第44 号发
布。该规定的内容已经不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
面的管理规定,并且国家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已
经制定了新的规定,应当废止。11


中国民用航空内部审
计工作规定

1996 年9 月19 日民
航总局令第54 号发
布。该规定主要规定民航总局审计局的职责和权
限,由于机构改革,有关规定已经过时,应当
废止。12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
基础管理规定

1997 年1 月15 日民
航总局令第62 号发
布。该规章主要规定了民航企业的规范化基础管理
问题,民航总局与企业脱钩后,不再行使此职
能,应当废止。13


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
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

1997 年7 月28 日民
航总局令第63 号发
布。该规章的有关内容已经被《民用航空维修单位
合格审定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04 号)所取
代,应当废止。14


中国民用航空快递业
管理规定

1998 年1 月13 日民
航总局令第73 号发
布。该规章主要规定民航快递企业的设立审批,该
审批项目已经于2002 年被国务院取消,应当
废止。


附件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20件)


号规章性文件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明

1


中国民用航空领航条例


1980 年7 月12 日民
航局发布实施。

该规定制定于八十年代初期,目前民航业已经
有了很大的技术进步,此规定中有关管理内容
已经不存在,应当废止。2




中国民用航空专业飞行
工作细则



1981 年1 月28 日民
航局发布实施。



该规定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
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都已经废
止或者被新的规定取代,其中涉及的行业体
制、管理职责分工均已经不符合目前的实际情
况,应当废止。3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租
用外国飞机和直升机以
及雇佣外籍飞行(技
术)人员在中国飞行的
有关规定1984 年12 月26 日
[85]民航局字第
004 号发布实施。


该规定的相关要求已经纳入我局制定的规章之
中,应当废止。



4


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
海飞行规则

1985 年5 月8 日民
航局发布实施

该规定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
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都已经废
止或者被新的规定取代,应当废止。5


直升机吊挂飞行暂行规


1986 年4 月30 日[
86]民航局字第146
号发布实施。此规定的管理内容已经过时,应当废止。


6



关于提高国内行李赔偿
额和临时生活补偿额的
通知

1986 年8 月2 日[86
]民航局字第262 号
公布,1986 年9 月1
日起实施。此规定的管理内容已经过时,应当废止。



7



中国民用航空油料工作
条例


1986 年8 月8 日[
86]民航局字第272
号公布,1987 年1
月1 日实施。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属于油料企业的内部工作规
范,不属于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范畴,应当废
止。

8



关于不准货机载运旅客
的通知


1986 年10 月15 日
[86]民航局字第
351 号发布实施。

该通知属于特定时期针对特定事项的管理规
范,目前已经不存在通知中的特定事项,而且
总局早已制定有关航空运输方面的规范,应当
废止。9

航空公司航行资格审定
规则1986年11月12日民航
局发布实施。该规则中的相关管理内容已经被新的规定取
代,应当废止。10


关于下放不正常航班旅
客地面服务费用标准的
通知1987 年8 月19 日[
87]民航局字第282
号发布实施该通知的管理内容已经过时,应当废止。


11


民航系统实施技师聘任
制的实施意见

1987 年10 月13 日
[87]民航局字338
号发布实施。目前国家劳动人事部门已经有新的职业技术鉴
定办法,此文件应当废止。

12

民航局关于技师考评和
聘任试行办法1988 年5 月12 日民
航局发布实施。目前国家劳动人事部门已经有新的职业技术鉴
定办法,此文件应当废止。13


民用机场建设行业管理
暂行规定

1988 年8 月22 日民
航局发[1988]290
号发布实施。此规定中有关机场建设方面的内容已经纳入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
129 号)中,应当废止。14

民航基本建设项目档案
管理细则1988 年11 月12 日
民航局发布实施。民航体改后基建档案已经由地方管理,此文件
应当废止。15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规则(1987 年9月6 日
发布实施)1987 年9 月6 日民
航局发布实施。

该规定中有关内容已经过时,应当废止。


16



关于民用机场土地使用
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8 年12 月29 日
国家土地局[1988]国
土[籍]字第186 号发
布实施。该通知中有关内容已经过时,国土资源部已经
征求我局意见,拟废止本文件,具体废止事宜
由国土资源部办理。

17



中国民航机载农用设备
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暂行
规定

1989 年1 月27 日民
航局发[1989]31 号
发布实施。

该暂行规定主要规定安装在航空器上用来进行
农牧林业飞行作业的专用配套设备的技术性能
问题,所规范内容不属于行业管理内容,应当
废止。18


实施居民身份证查验制
度后民航办理乘机的货
运手续的有关规定1989 年9 月29 日民
航局发[1989]280 号
发布实施。该规定的有关内容已经被其他规定取代,应当
废止。

19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
收管理办法

1996 年1 月11 日民
航财发[1996]7 号发
布实施。该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已经被新规定取代,应当
废止。

20


关于地方、部门组建民
用机场管理机构的暂行
规定民航局发[1989]
383号

该规定中的相关内容已经不符合民航体制改革
后的情况,应当废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航总局令第119 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器机场运
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的决定
(1991 年8 月22 日公布,2001 年2 月26 日
第一次修订,2003 年6 月16 日第二次修订)
CCAR-97FS-R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19 号)
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
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R2)的决定》,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
局长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六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
(CCAR-97FS-R2)的决定
为了使我国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
与其他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取得一致,进一步提高民用航空
安全水平,决定对2001 年2 月26 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98
号令发布施行的《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
(CCAR-97FS)做如下修订:
一、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I 类精密进近应当使用I 类
精密进近灯光系统,其中跑道灯包括跑道边灯、入口灯和跑道末
端灯;II、III 类精密进近应当使用II、III 类精密进近灯光系
统,跑道灯在I 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的基础上还应当增加跑道中
线灯和接地带灯。”
二、第一百条修改为“有跑道边灯而无跑道中心线灯的跑道,
如果跑道边灯不工作,则所有各类运行只允许在白天进行。”
三、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如果跑道中线灯不工作,I 类
精密进近着陆最低标准为跑道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
800 米,对非精密进近着陆最低标准无影响。II、III 类精密进
近跑道中线灯必须工作。”
四、《规定》附件一“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第1.2.2 款修
改为:“表1-2 中规定的全套目视设备包括跑道标志,灯长为720
米至900 米的高光强/中光强进近中线灯,跑道边灯、跑道入口
灯和跑道末端灯;中等目视设施包括跑道标志,灯长为420 米至
719 米的高光强/中光强进近中线灯,跑道边灯、跑道入口灯和
跑道末端灯;基本目视设施包括跑道标志,灯长小于420 米的高
光强/中光强进近中线灯,任何长度的低光强进近灯,跑道边灯、
跑道入口灯和跑道末端灯。”
2001 年2 月26 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98 号令发布施行
的《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
-R1)应当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订,重新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

(CCAR-97FS-R2)的决定》的说明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
-R1)(以下简称《规定》)发布以来,对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
准,规范航空器的机场运行,对航空公司的机组飞行、签派放行、
运行控制,对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场区域实施管制,提高运行
安全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中国民用航空有关航空器运
行的规章的逐步完善,在运行过程中发现本《规定》个别条款和
其他航空规章不一致,有的表述不明确。现将对《规定》修订的
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规定》的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夜间飞行,对I、II
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要求表述不确切。缺少对III 类精密进近灯
光系统要求。
关于对I 类精密进近对跑道灯的要求,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
件十四《机场》规定的跑道灯仅包括跑道边灯,入口灯和跑道末
端灯,对跑道中线灯没有要求。但建议:
1、I 类精密进近跑道上应设置跑道中线灯,特别是当跑道
系供高速着陆飞机使用或当跑道边灯之间的宽度大于50M 时应
当设置;
2、拟供在跑道视程低于400M 左右的最低标准条件下起飞的
跑道必须设置跑道中线灯;
3、拟供在跑道视程等于或大于400M 左右的最低标准条件下
供起飞速度极高的飞机起飞用的跑道,特别是当跑道边灯之间的
宽度大于50M 时,应当设置跑道中线灯。
对II、III 类精密进近,要求使用II、III 类精密进近灯光
系统,跑道灯在I 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的基础上必须设置跑道中
线灯和跑道接地带灯。
二、《规定》的第一百条在表述上不太明确,原意为:“有跑
道边灯而无跑道中心线灯的机场,如果跑道边灯不工作,则所有
各类运行只允许在白天进行;”是和《规定》的第六十三条相互
补充的。
三、《规定》的第一百零一条与《规定》“附件一”中表1-5
的标准以及其他航空规章不一致。因此把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
“如果跑道中线灯不工作,I 类精密进近着陆最低标准为跑道能
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800 米,对非精密进近着陆最低
标准无影响。II、III 类精密进近跑道中线灯必须工作。
四、《规定》附件一“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第1.2.2 款对
目视设施的表述比较简单,现对目视设施标准做了详细的说明。

一、废止4件民用航空规章,目录见本决定附件1。二、废止3件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见本决定附件2。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0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目录(4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理  由       1

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
  业运输的暂行规定   1993年1月22日
 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     大部分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

  2

制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
  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996年2月27日
 民航总局令第47号发布      与国家有关法律相冲突。

   3

经营空中游览项目审批办法

   1996年10月25日
 民航总局令第58号发布     大部分内容已经被新规定取代。

  4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
    管理规定   2001年10月31日
 民航总局令第103号发布        已被新规定取代。

     

  附件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3件)

 序号

     规章性文件
     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理 由

        1

民航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
     办法  1988年8月3日,
民航局发【1988】250号       管理职能已变化。

     2

关于航线试航和机场试飞的
     规定  1989年1月14日,
 民航局发【1989】21号        内容已经过时。

      3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招收飞行
   学生实施办法

1989年6月30日民航局、
国家教委、公安部联合,
民航局发【1989】191号     已被新规定取代。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的说明

  为了加快建设法制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民航总局制定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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