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出资修建的道路,现被其中一家独占一段,这是否有违反村规民约?

作者&投稿:邲凯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背景是什么?有何现实意义~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背景:
1、回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本质的需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当今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价值本质有何不同?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必须要回答的重大问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正是对这些重大问题的及时回应。
2、塑造国民积极、健康、科学的价值观的需要。
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除了为其国民提供繁荣发达的经济基础之外,还要为国民树立和弘扬积极、健康、科学的价值观,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满足他们精神上的追求和享受。
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促使了中国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人们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种巨大的变化,既给中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使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的任务艰巨而繁重,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日益突出。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的现实意义:
1、深化了对社会主义价值及其本质的认识。
社会主义的本质到底是什么?社会主义到底有没有自己的价值性?对这些具有抽象意义的理论问题,不仅一般的群众难以回答、理解,就是理论工作者乃至党和国家的领导人也曾有过疑惑,甚至犯过错误。
2、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之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本国改革开放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出的一条适合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
3、有助于凝魂聚气、凝聚共识促改革。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凝练和提出,正值中国的发展进入新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关键时刻。
4、增强了民族文化自信,提升了国家文化软实力。
现代国家的竞争,是包括经济、政治、军事、科技、文化、教育等综合国力的竞争。其中,由经济、科技、军事实力等表现出来的“硬实力”和以文化和意识形态吸引力体现出来的“软实力”相辅相成地并用,是现代国家真正强大的两根支柱。

扩展资料: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刻理解:
核心价值观是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基本理念的统一体,直接反映核心价值体系的本质规定性,贯穿于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基本内容的各个方面。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最深层的精神内核,是现阶段全国人民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内容的最大公约数的表述,具有强大的感召力、凝聚力和引导力。
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述,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基本内容进行了凝练,是重要理论创新成果。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第一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的背景
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新闻网-第三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的重大意义

这个问题问的范围有些大,我国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的规定是很多的,如下: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四十一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七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二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五十七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六十五条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六十七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六十八条 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八章 共  有
  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一百零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农村是个人情社会,亲朋之间互相走动,礼尚往来,是乡风文明的薪火传承。家有喜事办宴席,是农村传统的人情往来,兼具一定的互助性质。但随着一部分人富裕起来,人情消费出现畸形化,大办宴席、随份子由婚丧嫁娶的红白喜事扩展到盖房、乔迁、上学就业、生日百岁等等方面,在攀比之风的呼啸中,办宴席、随份子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送出去的要收回来,收回来的却还要送出去更多,由于人情支出的名目越来越多,一来二去,就陷入恶性循环,成了新的经济压力。对一部分群体来说,甚至成了致贫因素。

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村地区纷纷制订文明村规民约加强乡村文明建设,引导文明风尚。但是所以要制定村规民约,就因为这些事行政管不好,法律管不上,只好通过村民契约的自治方式来相互约束相互监督。既然如此,对违规的村民就不能用简单粗暴的行政方式来“下猛药”,而是要以温和的契约约束来倒逼村民转变观念。

有的地方以乡规民约的形式确定村主任参选候选人,如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无拉帮结派现象,模范遵守乡规民约等等。这可以给乡村治理一种有益启示,即把“诚信机制”引入到村规民约中来,象法院让失信的老赖在出行、贷款等方面寸步难行,甚至老赖彩铃电话还让老赖抬不起头来那样,如果村民一旦违反村规民约,难以承受的代价必然让后来者不敢蹈其覆辙,如此则倒逼村民严格遵守乡规民约,而且互相提醒,互相监督。这样的村规民约,由于补上了诚信机制的“钙质”,自然会有力的推动乡村文明之风越来越好。




道路连接着城市。古时大路为什么被通称为“官路”?
古时候的大路是由皇家或者官府出资修建,所有权归国家,而非个人,任何人不能划归私人所有,这就是被称为官路的原因。同现在不同,道路归国家所有,那时候与官路对应的还有阡陌之间的小路,从所有权上划归地主、郡王所有,这样官路一词的含义更加明确了。官路一词,最早见于汉代的诗人王褒写的《九日从驾...

原两家原有共同的路,因年久、损坏,需要从修。但有于两家的佣有权产生...
个人认为你们两家的这条公路的问题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换句话说应该是那种老一辈的传统的解决方式要求两家共同拥有的道路,其实从法律程序来讲,各道路都是公有的土地是公有的,不可能存在着你们拥有这条公路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所以问题是现在你们产生了需要修理的情况,建议你们协商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如果...

“要想富,先修路”,农村想要修路,修路的钱需要村民自己出吗?_百度知 ...
所以说农民自己根本就负担不起,要想富先修路,这句话没有任何的错误,既然富起来的话,自然是需要先修路,只有把这个路修得好才能够更加方便,不管做什么事情的时候都能够用得上路。但是如果说从一开始就把农民压榨的受不了了,那么即使这个路修好了,农民的钱也回的很慢,也因为他们没有太多其他的...

南京龙潭江畔东路是否属于市政路
属于。市政路是指由政府出资修建或投资修建并由政府管理、维护的公共道路,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南京龙潭江畔东路是南京市政府出资修建的道路,属于市政路。

官道与普通道路有什么不一样?官道只允许官府人员行走吗?
01、官道修建的标准更加复杂毫无疑问,古代修建道路相比于现在修建道路要复杂得到,既没有水泥沥青,也没有先进机械。值得注意的是,古代修建道路同样也充满着很多要求,特别是在道路尺寸上有着严格的要求。通过历史资料,我们可以发现古达的道路尺寸主要分为以下三种:轨、步以及夫。随着时代的不断更迭,管道...

公民私人出资修建道路可以在路上设置障碍与关卡不让他人通行吗?_百度...
不可以的。

自家门前的道被大车压坏了怎么办
自家门前的道路如果是自己出资修建的,被别人车辆人为损坏肯定要司机赔偿损失。

现在农村硬化公路农民要出钱吗?原因是什么呢?
不需要农民出钱,因为农村硬化公路费用由财政承担。现在农村硬化公路是上级政策的扶持,是对农村改造的一项福利政策,根本不需要农民出钱修路,修路的费用多数是财政补贴和财政支持,有的地方会有村里财政支持一些,但当地村民根本不需要出资,也不需要跟着干活。但不同地方的财政补贴政策不同,有些地方仅通过...

道路建设归哪个部门
问题九:市政工程归 *** 那个部门管? 一般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也就是建委)或建设局领导视项目大小和出资情况而定,当然有些地方专门成立有重点工程建设矗理局或城 *** 司(虽然不是 *** 机关但是行使部分权力)专业负责市政项目的建设。问题十:交通道路修建是由地区的什么部门负责?

我想自己出资修一条入户的公路可是村上不同意,理由是我那条路以前是我...
不能修,修公路不是有钱就可以随意修的,建房盖屋修路等都要由当地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符合要求的才能修建,不是按个人意愿的

曲江区15295965201: 本村修的公路,要被其它工厂占它的补偿问题是怎么样的
无盲裸花: 在修的时候可以要求他们出资(如果路是你们村子出资修的,而不是国家出资)共同修建,要不就要求他们给予一定的养护费用.如果不行,就可以通过限制车子的宽度来控制大车子的通行,保证路的质量不被损坏.

曲江区15295965201: 要在规定天数内修筑一段公路,若甲队独修,刚好在规定天数内按期完成;若乙队独修,则要超过规定天数8天,现由乙队先独修其中一小段,用去规定时... -
无盲裸花:[答案] 设工程总量为S(也可以设成1).甲每天完成V1那么多,乙每天完成V2那么多.则, S/V2=S/V1+8```````````1式 V2*(1/2)*(S/V1)+V1*2=S/2```````2式 由1,2式解得V1/V2=2 带入1式,得S/V2=16 如果合伙干,完成剩下工程的时间为(S/2)/(V1+V2)=S/...

曲江区15295965201: 农村道路有没有规定说个人或者集体的? -
无盲裸花: 俗话说“要想富、先修路”,对于农村而言道路问题是阻碍农村发展的大问题,近几年来国家一直在推动农村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并且也提供了许多的专项资金,用于道路的修建!随着现阶段精准扶贫等政策的开展,在2018年国家也明确提...

曲江区15295965201: 正在修建中的某段公路在招标,现有甲乙两个工程队,若甲乙两队合作,24天可以完成,需要费用120万元;若甲队独做20天,剩下的工程由乙队做,还需... -
无盲裸花:[答案] 1.设甲单独做要X天,则: [(1/24)-(1/x)]*40+20/X=1 得x=30天, 则乙单独的天数为1/[1/24-1/30]=120 2.两队合作24天可以完成,需要费用120万元,甲乙合作一天需要120/24=5万元. 甲单独做20天后,剩下的工程由乙单独做,还需40天才能完成...

曲江区15295965201: 请问几十年前邻居的山林修的大公路,现在他家禁止国家乡村修路,这样 -
无盲裸花: 土地归集体和国家所有,个人投资修建道路后,并不能改变道路所占土地归集体和国家所有的事实和强制性权属规定.所以,邻居禁止国家或集体修建道路的要求无法无据,不能被法律所支持!

曲江区15295965201: 某公司承担一条公路的修建工作,公司有甲、乙两个工程队.乙队单独修建这条公路需要的天数是甲队单独修建这条公路需要的天数的2倍;若甲、乙两队共... -
无盲裸花:[答案] (1)设乙队单独修建这条公路需要x天完工,则甲队单独修建这条公路需要的天数为x2天,由题意得,40x+20x2=1,解得:x=80,经检验:x=80是原分式方程的解,且符合题意.答:乙队单独修建这条公路需要80天完工;(2)...

曲江区15295965201: 村民自筹资金修筑的公路,后来国家出资改造成了水泥路.请问村民还有权干涉附近车辆通行吗?) -
无盲裸花: 村民出资修公路,有权利维护公路,既使不是村民出资修造,维护公路不被损坏,也是合法的.

曲江区15295965201: 房子的户主不是我的,但是是我出资共同修建的,现面临拆迁,如何维护我的利益 -
无盲裸花: 拆迁工作按户、按户籍进行.因此,户内人员出资共同修建房屋的,由户内自己协调解决.如果是户外人员,以及无法协商解决的,可起诉到法院要求裁决.到法院起诉有一个基本要求是必须做好的,那就是能够充分举证自己在当时修建房屋过程中是投资的,以及投资的比例.否则,在被告方否定的情况下,诉求难以得到支持.最后要注意的是:农村房屋的拆迁费中不仅仅包括房屋本身的折价.不能以拆迁费用总数来衡量对投资修建房屋的补偿.

曲江区15295965201: 合修公路 法律咨询 -
无盲裸花: 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如果丙家只有通过该公路才方便通行,则有权利使用该公路.但是甲乙两家有权利向其主张丙家承担一部分相应的修路的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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