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申诉投诉

作者&投稿:苌所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质量管理体系上的申诉和投诉怎么解释~

  在国家认可制度中,要求与认证及认可活动相关的机构都要建立一套用于处理申诉与投诉的程序和规则,以确保客观、公正地处理好各类投诉与申诉事件,维护认可制度的权威性。

  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与认可领域中,主要有以下几种申诉与投诉类型,本节分别概述了各层机构在处理申诉与投诉事件中的责任。

  一、对认可的申诉与投诉

  对认可的申诉与投诉主要有两种情况,环认委将分别按程序及规则予以处理。

  1.对认可机构的认可评审过程或评审人员的工作不满

  申/投诉方可向环认委提出申诉或投诉,环认委将严格按“申诉与投诉处理规则”进行认真调查与处理。如申/投诉方不服,可向指导委反映或提出投诉。

  2.对认可结果不满,即对某些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不满

  投诉方可向环认委提出书面投诉,环认委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如果情况属实,环认委将视情形按认可准则对当事机构进行处罚,同时检查自身在认可评审中的责任,进行处理并采取措施以防止再发生。

  二、对审核员及课程注册工作的申诉与投诉

  1.对环注委工作人员或审核员、培训课程注册工作的不满

  可向环注委提出投诉或申诉,环注委将按照有关准则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如果申诉或投诉方对处理结果不满,可向指导委反映或提出投诉。

  2.对注册结果不满

  如对某些审核员的能力或行为不满,或对课程培训质量不满等

  可向环注委提出书面投诉,环注委将按规则进行调查,如反映情况属实,环注委将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或机构给予处罚,对于环注委的工作责任,环注委将进行客观公正地处理。

  三、对认证的申诉与投诉

  1.对认证机构的审核认证工作的不满

  可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也可向环认委投诉。认证机构应建立一套完善的申、投诉处理制度,这一制度也是认可评审和监督评审的主要内容之一。对于接到的申诉材料,认证机构应按制度规定进行认真地调查与处理。必要时,需向环认委上报处理的结果。

  2.对于认证结果的不满

  对与获证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相关的环境问题或环境行为的投诉,认证机构应认真对待这类投诉,如经调查确与获证方的环境管理体系及其运行状况有关,应按规定对获证组织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检查本机构在审核认证活动中的责任,作出客观结论及公正处理。如经调查确与获证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无关,则应向投诉者说明处理情况及结果。

拨打消费者维权电话,12315进行投诉;
12315在工商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受理消费者申诉的案件及经济违法案件举报。但是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诉方;(二)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一)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三)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四)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五)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六)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公正地处理认证认可申诉、投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的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认证认可工作机构、人员或者获证组织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的,均有权依据本办法向认监委提出申诉、投诉。
第三条 处理申诉、投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原则;
(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
(四)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五)高效与经济原则。
第四条 认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以下简称法律部)负责统一受理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并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认可违法行为。
第五条 对属于认证认可一般违规行为的申诉、投诉,由法律部移交有关业务监管部门处理;对属于认证认可重大违规或者违法行为的申诉、投诉,由法律部组织有关业务监管部门成立案件处理工作小组审查处理。
第二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六条 当事人对有关认证认可工作机构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向作出决定的机构提出申诉,对处理结果仍存有异议的,可以向认监委提出申诉。
当事人认为认证认可工作机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的,也可以直接向认监委提出申诉。
第七条 当事人向认监委提起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诉方;
(二)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认证认可工作范畴。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三)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第九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的,应当向认监委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认监委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一条 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一)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当事人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三)不属于认证认可工作范畴的。
第十二条 认监委受理当事人申诉后,承办人应当填写申诉案件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认监委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书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申诉提供证据。认监委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的,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当事人应当配合。
第十五条 认监委可以委托有关认证、认可机构协助调查、取证,受委托的认证、认可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认监委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或者检测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机构鉴定、检测,也可以由认监委指定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机构鉴定、检测。鉴定或者检测费用由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预付,处理终结时,该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案件属于可以协商和解或者调解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第十八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申诉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承办人签名,加盖认监委印章送达当事人。
第十九条 认监委在受理当事人申诉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期限的,应当报认监委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对被申诉人的违规行为,认监委可以作出通报批评、暂停相关资格等处理决定。
对一般的违规行为,由承办业务监管部门提出处理决定的建议,交法律部会签后,报认监委主管领导审核签发。
对重大的违规行为,由案件处理工作小组提出处理决定的建议,报认监委主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二十一条 对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由认监委移送地方质检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地方质检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查处情况报认监委
第三章 投诉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向认监委提出投诉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二) 有具体的投诉事实;
(三) 与投诉人的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 认监委法律部接到投诉后,应当进行初步核实。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一)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投诉的事实不确凿、不充分或者与事实不符的;
(三)不属于认证认可工作范畴的。
第二十四条 投诉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投诉案件立案登记表,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受理案件。
第二十五条 认监委可以将收到的投诉案件委托认可机构或者地方质检行政部门进行处理。接受委托的机构或者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报认监委法律部。
第二十六条 处理投诉案件,认监委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的,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自行收集证据或者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有关方面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七条 认监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对被投诉人的违规行为,认监委可以作出通报批评、暂停相关资格等处理决定。
对一般的违规行为,由承办业务监管部门提出处理决定的建议,交法律部会签后,报认监委主管领导审核签发。 对重大的违规行为,由案件处理工作小组提出处理决定的建议,报认监委主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二十九条 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由认监委移送地方质检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地方质检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查处情况报认监委。
第三十条 对投诉案件作出处理后,有明确的投诉人的,承办人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四章 申诉、投诉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法律部应当定期检查申诉、投诉案件的处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二条 认监委应当建立和健全申诉、投诉档案管理制度。申诉、投诉案件结案后7日内,承办人应当将申诉、投诉档案移交法律部。
档案的保管期,可以根据申诉、投诉的重要性和保留价值确定。
第三十三条 认监委应当建立申诉、投诉处理信息统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负责处理申诉、投诉案件的工作人员,与申诉、投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五条 负责处理申诉、投诉的工作人员对涉及到任何与申诉、投诉案件有关的非公开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当事人直接受到有关认证认可工作机构作出决定的影响时提出的异议。
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有关认证认可工作机构、人员或获证组织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
本办法所称认证认可工作机构,是指从事认证认可工作的认可/注册机构、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以及相关的检测、检验机构等。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认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质量体系认证怎么办理
第一步:了解认证标准。企业需要明确自己想要获得的质量体系认证标准,比如ISO9001、ISO14001等。这些标准规定了企业在质量管理、环境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是企业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基础。第二步:选择认证机构。企业需要选择一家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的认证机构进行申请。在选择认证机构时,需要考虑其资质、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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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需要准备那些材料?详细一点!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2、企业计量及检测设备的检定报告;3、特殊岗位的上岗证书;4、包含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在内的一、二、三级文件;5、企业供销方面的资料;6、企业人力资源方面的资料;7、企业简介及现有员工数;8、管理评审、内部审核、满意度等资料。具体流程如下:第一...

怎样办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1.4.双方签订“质量体系认证合同”。当某一特定的认证计划或认证要求需要做出解释时,由认证中心代表负责按认可机构承认的文件进行解释,并向有关方面发布。1.5.对收到的信息将用于现场审核评定的准备。认证中心承诺保密并妥善保管。准备 2.1.在现场审核前,申请方的ISO9000标准建立的文件化质量体系,运...

怎么办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1、确定申请:企业需要确定申请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选择ISO认证机构(需要有相应资质认证)进行合作。2、初步评估:认证机构将会对企业进行初步评估,包括了解企业的组织架构、业务范围、经营理念、管理体系现状等,并做出是否适合该认证的初步意见。3、系统文件编制:企业需要编制符合ISO9001标准要求的...

iso9000认证怎么申请
5 .正式颁布质量方针、目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以上部分如没有能力做,可以请咨询公司或专家个人帮助。)6. 找认证机构签认证合同。7. 认证机构对你们的文件(手册,程序文件等)审核 8. 按审核意见修改。9. 按建立的体系文件要求,运行3个月 10. 组织内审,11. 大约再过1个月,组织管理...

企业体系认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

如何申请管理体系的认证
如何申请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希望申请和取得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可以参照如下的申请程序:1、提出申请意向。企业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认证的意向,询问需要了解的事项,并索取有关资料。2、咨询。如果企业有需要,可向有关的咨询机构提出咨询申请,咨询机构会派专家指导企业建立质量体系,编制质量手册,进行...

如何申请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找一个咨询公司,由他负责帮你从最初的建立体系文件,指导实际运作以符合管理体系要求。当然,你也可以通过常规途径如下处理:1.质量体系认证的申请:1.1.申请人提交一份正式的应由其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或其附件应包括:1)申请方简况, 如组织的性质、名称、地址、法律地位...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怎么办理
1、咨询辅导师进企业诊断;2、签署合同,辅导老师进企业进行辅导或培训 3、指导企业建立体系文件,进行文件运行,指导现场整改;4、向认证公司申请现场审核;5、认证公司受理后排定审核计划并通知企业;6、现场审核,一般情况下辅导老师会全程陪同;7、企业在辅导老师的协助下进行问题整改;8、认证公司向...

滦南县19477352502: 质量管理体系上的申诉和投诉怎么解释 -
强静海超: 在国家认可制度中,要求与认证及认可活动相关的机构都要建立一套用于处理申诉与投诉的程序和规则,以确保客观、公正地处理好各类投诉与申诉事件,维护认可制度的权威性.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与认可领域中,主要有以下几种申诉与投...

滦南县19477352502: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申诉投诉的第二条是什么呢?
强静海超: 第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认证认可工作机构、人员或者获证组织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的,均有权依据本办法向认监委提出申诉、投诉

滦南县19477352502: 为什么通过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还是会收到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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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19477352502: 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法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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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静海超: 淘宝投诉热线电话〖淘宝网商城「投诉咨询中心」: O571―6500―3957〗 →退款 →查封 →投诉, 〖淘宝网商城「咨询中心」: O571―6500―3957〗( 24小时 ) 竭诚为您服务!(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行"不满意就 (退款)"计划、在中消协设立"百万消协保证金"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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