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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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7条 的内容具体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证据保全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
2、被采取证据保全的场所、设施、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3、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4、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期限已经届满的;
5、被临时查封的危险部位和场所的火灾隐患已经消除的;
6、其他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7、解除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情况具体如下::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证据保全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
(二)被采取证据保全的场所、设施、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三)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四)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期限已经届满的;
(五)被临时查封的危险部位和场所的火灾隐患已经消除的;
(六)其他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解除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第九十九条
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
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其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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