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应实行暴力吗?如罚跪两小时并扇学生耳光、强制穿校服、勒令学生上报虚假情况等。

作者&投稿:党凤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教师打学生耳光,家长以此为由在校胡闹,并索要一万五干元。算��~

1、教师错在先,家长应向学校和教育局反映情况
2、家长去学校胡闹错在后,违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属于违反社会治安,严重的会被拘留
3、索要赔偿是可以的,但是该家长漫天要价,是可能赔偿那么多。这要看伤势情况。估计最多500元


学校的体罚学校事件近年来也发生了不少,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在人们传统的印象里,“德高望重”、“为人师表”这些词都是用来形容老师的。但近年来,类似于学生因忘记带课本、没穿校服等情况遭到体罚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这无疑给老师的形象蒙上了一层阴影。


最近,在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有学生家长反映自己的孩子突然开始抗拒上学,原因是学校老师多次要求他们下跪并拧了他们的耳朵。家长认为,这是明显的体罚,但学校对这一说法并不认同。河南延津县马庄乡姬庄村的小梦(化名)在延津县清华园学校上学。今年3月初,被父母接回家的小梦再也不愿回到学校。

靠!告他违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
<<儿童权利公约>>1991年12月29日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
<<义务教育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年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年成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 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儿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年成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养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边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给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什么破学校 还不如监狱 学生应该去教育局告她 要是学生都不敢就写匿名信 这些老师屁都不如 一些做为家长觉得这样的学校会给子女们好的学习环境 但不知道这样会对孩子慢内心造成多大的压力和伤害

太常见了!劳资就是冲这种学校出来的!刚去那会因为晚上睡觉时和旁边的男身说悄悄话,被班主任逮到,当场拍头(更怕球似的)!,大晚上叫我们下楼说什么怕“影响”同学睡觉,最后2人在楼下蹲马步,蹲到汗滴成一个影子。中间还不时木棍伺候!哭啊!兄弟!还是忍忍吧,毕竟中国现在就这样!你说了也没什么作用,反而以后日子更难过!现实点!

我就对中国的教育体制极大的反感!!
你说的很对,中国的有些学校有种天高皇帝远的意思,自己学校不履行国家的规定,为了一个名誉不牺学生的个人利益,这样学校,做为学生应该联合起来去讨回我们自己的利益,要不我们去那里干什么,家长都为了让我们明天更好才去的,那样的学校哪个家长看了不急!
现在告的途径很多 暴光的事情也不是新鲜事

所以 我们要挺起胸膛维护自己的利益

不是每个老师 每个学校都是那么公正 为我们好的 !

依法治国的今天,坚决抵制这种恶行!违背了未成年保护法!而且从道德层面讲,不利于孩子幼小心灵,健全人格,以及价值观的健康成长!


校园暴力有哪些类型,应该怎么防范呢?
1. 遭遇校园暴力,应在学校、警方或家长的帮助下,制止暴力,决不能逆来顺受或以暴制暴。2. 与不法行为作斗争一定要讲策略,运用智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尽可能避免正面的直接搏斗,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伤亡。必要时尽量满足对方提出的要求,与此同时一定要记住对方的体貌特征,及时报警,或向老师、家长...

你怎么看待校园暴力?
我还没有为人父母,但是我能够理解那位母亲的自责和内疚,倾尽全力的把孩子带到这个世界上,却没有保护好他。那种深深地内疚源自于对孩子深深的爱。校园暴力,这种事情必须要严厉的打压并且不让它发生,它一旦发生了,对于孩子内心所造成的伤害,是金钱和时间没有办法弥补的。校园暴力是坚决不应该出现在...

校园暴力如何解决?
遇到欺凌行为时要冷静应对,寻求帮助。7.家长沟通 家长应该与孩子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了解孩子在学校的表现和情况。如发现孩子受到欺凌或发现孩子有欺凌他人的行为,要及时与学校老师和校方沟通,共同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同时,家长也应该教育孩子尊重他人、不欺凌弱小,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学校如何预防校园暴力?
预防校园暴力内容有防范重点及日常管理、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处理、保障措施。一、防范重点及日常管理。1、上课期间及上下学现场管理。严格执行校领导带班和教职员工值日制度,上课期间及上下学时,值班领导、中层干部及保卫、值日教师按指定位置到场维护安全工作,负责学生的安全保卫、维持秩序和疏散工作。家...

如何对付校园暴力?
1. 加强教育:学校应致力于提升学生的品德和心理健康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明确校园暴力严重的后果。2. 建章立制:学校需制定明确的规章来防治校园暴力,包括界定校园暴力的行为、规定处罚措施,并建立应急处理机制。3. 加强防范: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建立门卫制度,控制外来人员,并对学生进行安...

如何看待校园暴力?
我也被校园暴力过,这么多年我一年不知道要回忆多少遍当年的种种,感觉自己特别包子,遇到的人也真是恶心。我是不合群,因为我看不惯你们欺负别人,我不参与;我成绩好,老师总用我的卷子讲,招人恨,那我应该交个白卷让你们开心一下呗;老师喜欢我觉得我听话想让我当中队长,一贯仗着自己是别的老师...

对于校园暴力问题,老师应怎么预防?
很多人参与到校园暴力里只是好奇,而且觉得不会有什么代价,所以要让他们知道如果参与其中会付出多大的代价。老师还应该要求心理咨询师对孩子们进行心理疏导,对于一些问题孩子要加强疏导,这样也有助于防止校园暴力的发生。2、多开展集体活动往往参加校园暴力的孩子,都是缺少他人关心的孩子,慢慢才会变得冷漠...

校园暴力包括哪些内容?
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学校校园,由老师、同学和校外人员针对学生身体和精神实施的,达到某种严重程度的侵害行为。根据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北京团市委、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历时一年时间进行的调查表明:来自校外人员实施的暴力最多,占76.8%,其次是本校高年级学生,最后是本校老师和管理人员。根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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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砖复方: 校园欺凌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的行为,校园欺凌多发生在中小学,由于很多国家实行多是九年制的义务教育制度,受害者会长期受到欺凌.欺凌过程,蕴藏着一个复杂的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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