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汇算清缴时什么款项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请给最明细的答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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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允许税前列支的项目和不允许税前列支的项目是哪些?~

允许税前列支的项目和不允许税前列支的项目请参考下面《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条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第六条 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 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第七条 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第二章 成本和费用

第八条 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第九条 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第十条 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
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
第十一条 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第十二条 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第十三条 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四条 销售费用是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费用已计入营运成本的不得再计入销售费用重复扣除。
第十五条 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峁└飨钪г�苑�穸�⑸�姆延谩9芾矸延冒�ㄓ赡伤叭送骋桓旱5淖懿浚ü�荆┚�选⒀芯靠�⒎眩�际蹩�⒎眩�⑸缁岜U闲越煽睢⒗投�;し选⒁滴裾写�选⒐せ峋�选⒅肮そ逃��选⒐啥�蠡峄蚨�禄岱选⒖�旆烟��⑽扌巫什���ê�恋厥褂梅选⑼恋厮鹗Р钩シ眩�⒖蟛�试床钩シ选⒒嫡怂鹗А⒂』ㄋ暗人敖稹⑾�婪选⑴盼鄯选⒙袒�选⑼馐路押头�伞⒉莆瘛⒆柿洗�砑盎峒剖挛穹矫娴某杀荆ㄗ裳�选⑺咚戏选⑵盖胫薪榛�狗选⑸瘫曜⒉岱训龋��约跋蜃芑�梗ㄖ竿�环ㄈ说淖芄�拘灾实淖芑�梗┲Ц兜挠氡旧碛��疃�泄氐暮侠淼墓芾矸训取3���宜拔褡芫只蚱涫谌ǖ乃拔窕�嘏�纪猓�伤叭瞬坏昧兄�蚱涔亓�笠抵Ц兜墓芾矸选?
总部经费,又称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第十六条 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第三章 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七条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一) 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 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三) 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四) 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五) 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六) 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七) 独生子女补贴;
(八) 内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九) 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第十九条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三) 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第二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饮食服务行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据实扣除。

第四章 资产折旧或摊销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按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一) 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二)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三) 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
(四)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按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者外,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一)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二)自创或外购的商誉;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第二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第二十六条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第三十条 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 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 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 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五章 借款费用和租金支出

第三十三条 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
(一) 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二) 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三) 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四) 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第三十五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一) 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二) 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 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六章 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

第四十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 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 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七章 坏账损失

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 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第八章 其他扣除项目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第五十条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 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 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税收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省级税务机关可以作出规定,要求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九条 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公益性捐赠10种情形不得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可在纳税时按一定比例税前扣除。而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并不熟悉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以为公益性捐赠都可以税前扣除,殊不知,以下10种情形的捐赠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限额不得税前扣除;未取得法定扣除凭据不允许税前扣除;直接捐赠给个人或单位不能税前扣除;不在捐赠支出名单内或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不得扣除;公益性捐赠逾期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纳税申报证明材料不全的不允许税前扣除;各种赞助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亏损企业公益性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非公益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核定征收企业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预提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预提费用,指企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列支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一般而言,计提预提费用的范围相当广泛,如预提借款利息、预提保险费、预提租金、预提修理费用、预提产品销售业务费等。税法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的预提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的6种特殊情形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6种情形包括:计提的银行贷款利息;计提的弃置费用;后付跨期租赁费;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可暂按合同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房地产企业特定的预提费用;核定批准的五类准备金支出。
10种“瑕疵凭证”不得据以税前扣除
没有取得合法凭证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主要包括10种情形:以非转账方式支付企业的手续费及佣金凭证;境外发票有异议的不能提供境外公证证明;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凭证;虚假发票;取得跨期凭证超过5年;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凭证;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汇算清缴期内未取得有效凭证;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企业租用职工私家车没有签订协议费用。
超过定额标准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具体项目,要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在税前扣除。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定额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费用类别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利息支出、手续费、佣金支出、五险一金、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等。
商业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投保的特定商业保险,可能具有特殊的功能,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也是直接相关的,不宜一概规定不能税前扣除。企业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即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投保商业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仅限于以上列举的两种,才准予税前扣除。商业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
发放工资、薪金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要件之一是已经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能证明其工资、薪金支出的属性,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资本性支出不得一次性税前扣除
资本性支出,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这里的对外投资的支出,包括纳税人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购买股票等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并形成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上述支出不得直接扣除,但允许以提取折旧和销售费用的方式逐步扣除。
7种情形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4种情形的无形资产不得以摊销费用的方式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后,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这部分赔偿不允许扣除。
为其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而承担的本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不清偿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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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须知
  一、申报期限及报送资料
  1、申报期限:查账征收中小企业原则上于2009年3月31日前完成年度申报,其他企业原则上于4月15日前完成年度申报。小型微利企业如未在2009年3月31日之前未完成年度申报,则2009年一季度申报时不能享受该税收优惠,凡申请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税前扣除审批等事项的企业,应当在收到国税机关核发的批复或通知书后再进行年度申报,但申报期限原则不得超过2009年4月30日;
  2、报送资料: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纳税人,应在申报时同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纸质资料:
  (1)年度纳税申报表(其中附表十二的报送对象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内资企业中的上市公司、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跨国交易关联业务的企业,以及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内资企业);
  (2)会计报表;
  (3)税务机关批复、备案事项的确认通知书;
  (4)中介机构审计(鉴证)报告,其报送对象为:①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内资上市公司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内资总机构纳税人应附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会计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附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及相关收入、成本调整计算表;③年应纳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300万元以上的外资企业,以及连续两年以上的亏损企业应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纳税鉴证报告;④其他有条件的企业自愿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年度纳税鉴证报告。
  (5)其它资料:
  ①工资薪金情况:工资计提标准、发放途径、年度计提和发放以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的情况说明;工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的明细账, (已提供纳税鉴证报告的除外)。
  ②改变存货计价方法情况。
  ③符合外资企业生产性两免三减半条件但08年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的企业(“应纳税所得”大于“0”),应从2008年开始计算优惠期,报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企业关于经营情况、生产产品情况、预计获利年度以及享受优惠的书面申请。
  ④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报送书面说明,内容包括:贷款方名称、所在国家、借款金额、币种、利率、借款期限、全年计提利息及计算过程、利息支付情况、境外利息是否已经缴纳预提所得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企业是否需要纳税调整及调整金额。
  ⑤总机构分配至外省分支机构入库税款完税凭证及分配表。
  实行代理申报的企业,将上述资料报送大公税务师事务所及各代理点,由事务所统一将资料报送各管理科;实行自行上网申报企业,将上述资料直接报送各管理科。
  注意事项:
  1、凡涉及到各类减免税审批事项的,纳税人在所得税申报前必须确认已到国税机关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并取得相关批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减免税。
  2、办理注销的企业,应该办理完2008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以及2009年季度和年度申报后才可办理注销手续。
  3、办理征管转移的企业,应该办理完2008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后才可办理征管转移手续。

  二、税前扣除审批及备案
  (一) 关于税前扣除审批的问题: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二)关于备案问题:
  企业如有以下事项的,应提交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需提供的资料清单见附件:
  1、取得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4)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5)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有关收入;(6)其他免税收入。
  2、减计收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收入。
  3、加计扣除:(2)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3)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4、免征、减征所得额:(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实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3)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减免税项目:(1)高新技术企业;(2)软件生产企业;(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5)过渡期优惠企业:①外资;②再就业;③农村信用社;④文化企业;⑤监狱劳教企业。
  6、抵免所得税: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
  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8、加速折旧。
  9、再投资退税。
  注意事项:
  (1)凡涉及税前扣除项目审批的请于2009年3月15日前到办税大厅29、30号办理审批手续。
  (2)凡涉及备案事项的企业请于2009年3月15日前到办税大厅29、30号窗口办理备案手续。
  (3)所有报送清单及表样已挂于无锡市国税局网站:http://www.jswx-n-tax.gov.cn高新区局公告栏二月份公告资料内,请自行下载填报。

  三、税收优惠政策
  1、对企业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在新规定出台前,继续执行。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和营业税减税收入;
  (2)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取得的财政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2、关于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的处理
  自2008年起,对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企业取得的所属期为2008年度前的股息、红利。
  对截至2008年度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12个月以上(含)所取得的投资收益,按照连续12个月内每月末持有的同一种股票中最低份额,占实际分配股息、红利份额的比例,计算确定免征所得税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时,应提供能够证明连续持有12个月同一股票、股票交易凭据、上市公司分配公告及收入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3、关于研究开发用关键仪器、设备的处理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使用的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关键仪器、设备发生的支出,可按规定计提的折旧计入研究开发费,并按规定加计扣除;也可一次或分次计入管理费用,但不得加计扣除。
  4、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申报问题
  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由企业申报后直接予以判定,即当纳税人将本单位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行业等指标申报后,由申报系统自动予以判断确认。其中,“从业人数”是指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协议)以及劳务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按纳税年度内每月月末从业人数计算的平均数,“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数。对年度中间开业的企业,“从业人数”按实际经营月份的每月月末上述从业人数计算的平均数确定,“资产总额”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末资产总额确定。
  5、关于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过渡期优惠政策和新税法下优惠政策的选择问题
  根据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为此,对企业既符合过渡期优惠政策,又符合新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的,企业可在过渡期内每个纳税年度对当年享受优惠进行选择确认,且一旦选择新税法下优惠政策的,则以后年度不得选择过渡期优惠政策。
  对2008年度优惠选择确认,企业应于2009年3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在年度申报时享受相应的优惠。
  (2)关于过渡期优惠政策的确认
  对符合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但至2007年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的企业,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自2008年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过渡期优惠。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的追加投资项目可单独计算享受过渡期优惠:
  ①已取得税务部门的享受优惠批复;
  ②追加投资后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日期在2007年3月16日以前(含);

  四、亏损认定
  亏损,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核实、调整后的亏损数额。年度汇缴结果为10万元(含)以上亏损的企业,必须经过纳税评估或中介机构审计后,以审计报告或评估结论作为亏损认定的依据。

  五、征收方式的确定
  对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我局将根据企业申请,结合本次汇算清缴审核工作一并进行调整;对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确因特殊原因要求保留核定征收的,经逐级审批同意后,应税所得率从高核定;对从事中介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从事银行、保险、证券业企业、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企业、以投资为主营业务等特定行业纳税人,一律不得核定征收。

  六、相关政策问题
  (一)关于工资的扣除:(国税函【2009】3号)
  1、合理工资薪金
  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上述合理的工资薪金确定原则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工资薪金的扣除
  对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12月底前计提的工资薪金,在年度申报前实际发放的,准予在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税前扣除,在年度申报前未实际发放的部分,不得在汇算清缴所属年度扣除。
  4、企业间借用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扣除问题
  对企业间借用人员发生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应视同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企业凭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协议)、劳务发票据实扣除。
  (二)关于职工福利费的扣除
  1、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要求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2、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对2008年后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税前扣除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实际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转入权益,属于改变用途,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3、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凭证问题
  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的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凭证。企业支付的职工午餐费补贴须提供有关董事会决议、补贴标准、补贴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三)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
  对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得列入职工教育经费。对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税前扣除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四)关于以前年度已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金余额的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对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税前扣除坏账准备金余额,不足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五) 关于年金及补充养老保险的扣除问题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经劳动部门批准建立的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对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计算并实际缴纳的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准予税前扣除。未经劳动部门批准缴纳的企业年金,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在年度申报时应将经劳动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
  (六)关于佣金的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1)有证明真实性的适当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七)关于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的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适当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八)关于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问题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的合计数。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以投资所得为主营业务收入。金融保险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应按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九)关于不同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支付服务费用凭证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086号)规定,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应凭与母公司签订的明确规定提供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服务合同(协议)或服务分摊协议、发票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十)关于汇兑损失的处理
  自2008年起,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即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十一)关于政策性搬迁收入的处理
  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因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第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第061号)尚未废止,在上级相关文件明确前,仍维持原有规定执行。
  (十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处理
  1、关于以前年度预售收入余额所得税处理
  ①关于以前年度预售收入预征所得税处理
  对2007年底前,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预征所得税的预售收入余额,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现销售收入部分所对应的预缴所得税额,在实现销售年度作为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企业应在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前年度(2007年底前)预缴所得税的预售收入及预缴所得税余额,以及当年结转销售收入等相关证明资料。
  ②关于以前年度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处理
  对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2007年底前按规定纳税调增的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额,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现销售收入部分所对应的预计计税毛利额,可在年度申报时作纳税调减。
  2、有关扣除项目处理:
  ①预售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扣除
  自2008年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含内、外资企业)实际缴纳的预售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准予税前扣除。
  ②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对原新办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2007年底前按规定结转的业务招待费余额,在当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60%小于当年销售收入5‰的差额内,在三年内结转扣除。
  自2008年起,对新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
  ③对出租房产提取折旧问题
  对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出租的,凡将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的,允许按规定扣除其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未转为固定资产的,其计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三)关于纳税人支付的赔款税前扣除的凭据问题
  企业因违反经济合同而发生的赔款支出,应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或适当凭据及相关证明材料税前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赔款支出的证明材料包括:企业间载有违约赔偿条款的购销合同(协议)、发货证明(没有发货则不需提供)、受偿方出具的发生违约情形的证明、索赔证明、及赔款支出的计算依据、支付凭证等。
  (十四)关于资产的处理
  1、关于固定资产标准、折旧年限和预计残值率问题
  对新老税法对固定资产标准、折旧年限和预计残值率规定存在差异的固定资产,基于实体法从旧的原则,为减轻纳税调整的工作量,对2008年1月1日前已购置的资产的税务处理不再调整。
  2、对纳税人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
  企业取得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根据适当证据确定新旧程度,再乘上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来确定剩余的最低折旧年限。对新旧程度的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提供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对该资产新旧程度的鉴定报告据以确定。
  3、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房屋建筑物的折旧扣除问题
  对已实际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房屋建筑物,可依据在建工程实际发生额(以取得的合法、适当凭证)自该房屋建筑物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税前扣除。
  4、预计净残值的确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自2008年起,企业应对新增的资产,根据其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的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十五)关于房屋装修、装潢支出的扣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对房屋的装修、装潢,一般属于改建支出的一部分。
  2、对租入房屋发生的改建(装修、装潢)支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3、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发生的改建(装修、装潢)支出,按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4、对尚未提足折旧的房屋、建筑物发生的改建(装修、装潢)支出,属于资本化投入,应增加房屋的计税基础,对延长使用年限的,应适当延长折旧年限,据此按规定计提的折旧准予税前扣除。
  5、对房屋的装修、装潢支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判断条件。
  (十六)关于资产的折旧和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的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为加强管理,减少税收和会计的差异,对企业超过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摊销)年限计提折旧(摊销)的,在税收上不作调整。
  (十七)关于各类准备金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按规定对已作纳税调增的准备金支出,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金,可在冲销年度作纳税调减。
  (十八)开办费的扣除
  对企业发生的开办费支出,原则上应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在不短于三年的期限内均匀摊销。但对开办费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可在开始生产经营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对2007年底前未扣除的开办费余额,仍按原规定的摊销年限(5年)计算摊销额并税前扣除。
  (十九)对2008年前分支机构未弥补的亏损确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对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总机构纳税人应提供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明2003年至2007年未弥补亏损余额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关于借款费用的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必须取得发票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二十一)在2008年度发生外资转内资的企业如何汇算清缴问题
  企业因在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期间变更经济类型,涉及一个纳税年度内适用不同所得税待遇的,可先按税法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按销售比例等合理方法计算确定各自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十二)关于预提费用处理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的各项预提费用余额,在年度申报前实际发生并取得发票或相关适当凭证的,可在汇缴年度税前扣除。
  (二十三)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损失扣除问题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发生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按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二十四)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纳税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额时,对超过会计利润12%部分的部分,不得扣除,也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13届残奥会和“好运北京”体育赛事的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在全额扣除。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费企业单位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十五)关于股权转让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捐赠所得的处理
  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六)关于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处理
  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二十七)关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实际执行中对于应取得发票的支出,发票作为扣除的依据;对于不能取得发票的支出,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支出的合法性其它凭据,例如合同协议、付款证明等确能证明支出已发生的证明材料,也可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十八)关于政府补助的处理
  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以及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和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则上应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收入总额。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2008年2月


汇算清缴的资产是什么
2. 应收账款:这指的是企业应该收取但尚未收到的款项,通常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而产生。在汇算清缴时,企业需要对应收账款进行清理,确保没有遗漏或错误。3. 存货:这包括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的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和成品等。对于生产和销售为主的企业来说,存货的管理至关重要,其数值的准确...

汇算清缴退税应做什么科目
一、应交税费 在汇算清缴退税过程中,涉及到的主要科目之一是“应交税费”。企业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根据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额,与已预缴的税额进行对比,确定应补税或应退税额。应退税额即为企业申请退回的款项,反映在“应交税费”科目的贷方。二、银行存款 退税款项最...

付汇算清缴入什么科目
付汇算清缴是指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对全年的所得进行核算,并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这一过程涉及到对企业全年的收入、成本、利润等进行核算,并确定应缴纳的所得税额。支付这些税款时,应当通过会计记录将其记入所得税费用科目。三、会计科目的正确应用 对于企业来说,正确应用会计科目是确保财务记录...

年度汇算清缴的会计分录及。。。
2. 税费汇算清缴:在确认全年应交税费后,企业需要将应交的税费款项支付至税务部门。这一过程中,会计分录通过借方记录应交税费科目,贷方记录银行存款科目,反映税费的支付情况。三、重点内容的简单直接明了说明:年度汇算清缴的会计分录主要包括两部分:利润汇算清缴和税费汇算清缴。在利润汇算清缴中,要关...

年度汇算清缴怎么做
公司年度汇算清缴应做到以下几点:1、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账;2、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3、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4、税收:核查...

汇算清缴是什么意思?
二、汇算清缴是纳税调整,不需要作会计处理的,通过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只是减少了可供企业税后分配的利润。三、清缴中应该把握的几个方向:1、收入方面:主要是核查该入帐的是否全部入帐,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帐。2、成本方面:主要是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与收入无关支出是包话哪些?
在共同办案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是合理的,可以扣除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能够扣除的成本、费用首先需要满足真实性、合理性及相关性的要求。

在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哪些费用要做纳税调增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怎么做啊
三、A类企业做汇算清缴要从几个方面考虑:1、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账 2、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 3、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 4、税收...

汇算清缴是什么意思
汇算清缴,简单来说,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结束后的一项重要税务活动。这项制度要求企业按年度计征,每季度预缴,到年后四个月内进行一次全面的税款结算和调整。汇算清缴的目的,一方面为企业提供了自我审查的机会,确保税务记录准确无误,不缴冤枉税(避免多缴),同时减少因疏忽或违规导致的少缴风险(防止...

武宁县15823824289: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有哪些事项不能在税前扣除 -
磨崔卡舒: 公益性捐赠10种情形不得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可在纳税时按一定比例税前扣除.而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并不熟悉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以为公益性捐赠都可以税前扣除,殊不知,以下10种情形的捐赠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超过年度利润总...

武宁县15823824289: 汇算清缴时不能税前扣除的费用类型有哪些 -
磨崔卡舒: 汇算清缴时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进行归纳,大致可分六种类型:(1)未取得发票的情形、(2)发票跨年过五年的情形、(3)总分公司串用发票的情形、(4)发票不合规的情形、(5)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6)行政罚没支出.一、未取得发票 ...

武宁县15823824289: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允许税前列支的项目和不允许税前列支的项目是哪些?
磨崔卡舒: 允许税前列支的项目: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不允许税前列支的项目: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各种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武宁县15823824289: 哪些“预提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
磨崔卡舒: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规定预先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取消“预提费用”科目,将“预提费用”科目原来核算的内容归集到了“预计负债”、“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本文谈到的预提费用指...

武宁县15823824289: 没有缴纳社保的工资在汇算清缴时不能税前扣除吗 -
磨崔卡舒: 在汇算清缴的时候,一般是按你在劳动局备案的人数来确定你发工资的人数的,在审计的时候,应该就给你们提出这个问题才对,没缴纳社保,肯定就是没在劳动局备案,所以你们的工资是肯定不能扣除的.另外,工资总额就是指你所计提的应付工资贷方本年累计数.

武宁县15823824289: 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可否税前扣除 -
磨崔卡舒: 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声明:此回答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人所在单位无关,且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因此回答引起的任何后果,本人及本人所在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涉税问题以税务机关最终解释为准,会计相关问题以财政部门最终解释及行业准则规定为准.

武宁县15823824289: 发票未开具体内容所得税前能扣除吗 -
磨崔卡舒: 发票未开具体内容所得税前能扣除吗? 发票未开具体内容的,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

武宁县15823824289: 会计做账时有哪些费用不可税前扣除?我做账时都是直接扣除的,因为我们这边不管利润是正还是负都要交所提 -
磨崔卡舒: 费用能不能税前扣除是税务范畴的概念,与你日常会计做账是两码事,费用只要符合确认条件都应该做账确认,没有扣不扣出的说法.只是在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表格当中要对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将按照规定不能扣除或者限额扣除的费用支出做纳税调增处理,不会去改动账务数据的.

武宁县15823824289: 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没有发票还能税前扣除吗 -
磨崔卡舒: 这样是不能在税前扣除了,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费用不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武宁县15823824289: 收据支出的费用不能在税前列支,该如何处理? -
磨崔卡舒: 收据支出的费用不能在税前列支,是指计算所得税时不能列支,但是平常计算会计利润时可以先扣除,最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在纳税调整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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