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院与法官制度

作者&投稿:琦廖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如何理解西方国家的法官保障制度~

西方大多数国家实行法官终身任期制。
西方国家强调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的表现就是“法官独立”。只有在构成法律规定的罪行时(如德国,故意枉法罪)才负法律责任。实践证明,西方对法官的保障卓有成效。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依然是21世纪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中的一项重大课题。经验和科学告诉我们,法律制度的有效建构和运作依赖于相应的法律文化的存在,法治的成长必须扎根于相应的法律文化土壤。追本溯源,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建设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而与自己固有的法律传统人为割裂的情况下展开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一场轰轰烈烈的司法制度改革,可见,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必须依赖于对法律文化的理性分析,而从司法角度对中西法律文化进行分析更是其中的关键。
在研究中西法律文化异同之前,先说一个有趣的现象。作为法律的形式化象征,在西方有“司法女神”,在中国有“司法神兽”。司法女神雕塑在西方法院建筑中会经常看到,我们在港剧里面也能经常看到。司法女神一手执宝剑,一手拿天平,最值得注意的是女神的眼睛是闭着的或是用布蒙着的,所以也叫蒙目女神。宝剑表示力量,天平表示公平,额发表示诚实,闭眼表示“用心灵观察”。造像背面往往刻着古罗马法颜:“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中国的“司法神兽”,是一只像牛或羊的独角兽。它是中国的司法神,最值得注意的是它的眼睛不仅睁着,且睁得很大,怒目圆睁。它是中国第一位法官皋陶在办案时如争执不下,就将这叫做獬豸兽牵出来,它会用那只独角去抵触真正的罪犯。西方和中国的司法神有一个显著的区别,就是司法女神的眼睛是闭着或用布蒙着的,而中国的司法神兽眼睛是怒目圆睁。这一显著区别体现着中西司法理念的不同,更深一层地看则是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不同。
以司法制度为例,下面就来分别探讨中西法律文化的特点。

一、 西方的法律文化
西方司法制度一般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其基本特点是: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实行审判公开制度,诉讼活动的透明度较高;律师辩护和代理制度发达,当事人获得辩护率较高;推行自由心证和无罪推定原则;注重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诉讼作为主要的纠纷解决机制,适用率极高。西方司法制度体现了司法独立性、中立性、终局性等属性,是一种比较先进的司法制度。它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完善过程,真正发挥了司法的功效,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所以,从某种程度来说,西方的司法制度代表着现代化的司法制度。
然而,西方司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不是一个偶然的现象,而是有其独特深厚的文化内涵的。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是西方司法制度最核心的文化内涵。个人本位的价值观认为,每一个人都是理性的自然存在,任何人都无权将他人视为达到主观目的的手段,每个人都是自治的主体人、目的人,个人价值应当优于社会价值。权利本位是伴随着个人本位而产生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认为,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公民有权主宰国家,国家应优先保障公民的主人地位及相应权利的取得。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的价值观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古希腊、古罗马发达的契约关系为自由、平等、权利等法权观念的生长提供了社会条件。古希腊法与罗马法所倡导的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的价值观后来随着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大力宣扬而成为西方法律文化的主流,并进一步上升为法律观念。西方国家的诸多诉讼原则、规则都是对个人本位、权利本位的一种回应。例如,确立了被告人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被告人不再是诉讼的客体,不得对其进行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被告人不仅有权就自己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罚作自行辩护,还有权聘请律师协助辩护或接受法律援助。再如,确定国家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人权,尤其是个人利益与国家、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更多的是强调对个人利益的保护,比较突出的一个表现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疑罪从无规则。
法律和民主至上的价值观也是西方司法制度的重要文化内涵。西方国家向来具有浓厚的法律与民主色彩。这也与他们早期发达的商品经济密不可分。商品经济讲求平等竞争,它是孕育民主的天然土壤。而商品经济下产生的契约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它直接推动了法律的发展。今天,法律和民主在西方国家的渗透面更广。无论是经济、文化、政治、宗教领域还是个人的日常生活领域,都在推崇民主,追求法治。法律和民主至上的价值观同时也成为西方司法制度发展的内在动力。为了体现民主,赋予被告人与原告人同等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为了体现民主,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运作向民众公开,并让更多的民众参与。法律至上的观念使诉讼成为解决纠纷的首要途径,并促成了律师业的极大发展。总之,法律和民主至上的价值观使西方的司法制度处于一种民主、有序、理性的运行状态中。

二、 中国的法律文化
我们现在的制度建设从总体上来说是学习西方的结果,而且是从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中东拼西凑的结果。大体上说来,我们总体上的制度因素有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欧洲大陆的,以及日文版的欧洲大陆的法律传统。第二方面是社会主义的,尤其是俄文版的社会主义学说和社会主义制度。直到今天,法院的地位低微,检察院的监督权以及司法权行使方式过程中的所谓的群众路线,这些东西都跟苏联的制度很有关系,对具体审案法官的司法解释权的剥夺都跟苏联的司法制度有很密切的关系。第三方面就是我们中国的传统,我们中国人做事情所喜欢采取的方法,我们的政治文化,我们的法律文化,这些东西也许在我们的表层制度上看不到多少,我们的表层制度都是西方化的,但我们骨子里的运作过程,我们所遵循的一些准则,我们自觉不自觉地所采取的一些方法,都还是我们两千年来所一直采取的方法。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有其独特的经济基础、社会制度、地理环境等方面的原因。今天,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取代了传统的封建制经济,而且我们不再闭关自守,而是在经济、行政、司法等领域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可以说,传统法律文化产生的基础已不复存在。然而,用中国的手段操作西方的模式,这是我们今天看到的非常明显的一种状态。例如,法院院长很少有人会觉得自己是独立于地方政府的法官,他觉得自己只是一个下属,他只是地方权力格局中的—个棋子,下棋的人把他搬到哪儿就是哪儿。正是在这种前提下,分析我国的法律文化不能光从传统法律文化分析,而应该分析引进西方法律文化后的中国法律文化所产生的独特性和冲突。具体体现在:
第一,受家国本位、义务本位价值观的影响,我国的诉讼目的偏向于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对个人尤其是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不力。我国引入了辩护制度,赋予被告人辩护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并没有得到真正实现。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权利受到种种限制,辩护律师没有充分的调查取证权,诉讼权利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法官无视辩护意见,先判后审的现象屡禁不止。另外,法律虽然规定举证责任在于控方,但又规定被告人应当“如实供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为了尽快查明案件,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的现象也较为常见。比如我们常常能在一些译制片和港剧中,听到这样一句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同样熟悉的话:“你有权保持沉默!”这两句话充分反映了中西方两种不同法律文化、不同人文精神的差异所在。
第二,等级特权思想仍然存在于不少人尤其是实权人物的观念里。有些司法人员办理案件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当事人的身份、职务、社会地位为依据;某些高级官员违法犯罪,可以凭借其权势与地位逃避法律责任;某些权大、官大的所谓“上级人物”可以任意干涉司法活动,强迫司法机关按照他们的意图办事,强行更改或拒不执行法院的裁判,甚至凭借特权随便调离秉公执法的司法人员。等级特权思想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等法律原则遭到了严重破坏。
第三,虽然我国已实行司法独立,然而司法行政不分,行政权力过于膨胀的传统使我国司法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司法机构的改革困难重重。我国的司法机构设置与行政区划重叠,在机构名称前均冠以某某省、某某市的名称。司法人员的级别与行政机关的级别完全相同,也有处级、科级之分。在工作机制上,采用行政化的层层批示制,合议庭报庭长、院长审核、审批,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是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这些与行政机关雷同的做法不符合司法工作的特点,也不能满足司法工作的要求。另外,司法机关还有一个非常突出的行政化现象,即其财政受制于地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没有独立的经费来源,而是每年由同级政府提供经费。司法经费的不独立使得司法领域内地方保护主义恶性蔓延,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
第四,受息讼观念的影响,我国诉讼制度解决纠纷、保障法律实施的功效得不到充分发挥。诉讼观念的淡薄使得我国民众遇到纠纷时宁愿选择和解或通过民间调解。民间调解虽然在表面上避免了一些纠纷的公开化,但由于它以传统的伦理道德乃至家法家规为主要依据,因而不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培养,也不利于法律的实施。而且和解、民间调解等非诉讼机制的过多适用,限制了诉讼机制功效的发挥,不利于现代司法制度的构建。
第五,人情、地缘关系也是我国司法改革中某些难题的症结所在。因为重人情、重关系,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以免得罪他人,破坏良好的人际关系,所以证人的出庭率极低,作证质量也不高;因为重人情、重关系,很多情况下,打官司成了“打关系”,没有关系也要找关系、拉关系,所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日益严重;因为重地缘关系,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使得异地取证、异地执行难上加难。由此可见,引入的先进司法制度如果没有相应的文化理念支持,相反却受到本土传统法律文化的不良影响,那么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异化,在本土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综上可见,中西方司法制度的差异根本在于两者法律文化的差别。根源于传统法律文化的中国司法制度,只是生搬硬套地学习运用西方的司法制度是行不通的。只有理性地看待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找准中西方在法文化上的共通点,寻找解决两者文化冲突的方法而又保留和发展我国自身法律文化的独特性,才能更好地建设和完善我国司法制度。当然,这也是建设我国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

  你这个问题内容太多太广了,是在不是百度知道可以发的东东啊……找出来加上对比的话估计都能出本小册子了…………
  我在此就把法院系统的资料给搜罗过来发给你,参考下呵:

  英国法院系统
  英国司法组织因袭历史的传统,体系比较错综复杂。法院大部分也不是由固定配属的法官组成,而是由一定等级的法官到院组成法庭进行审判。
  英国1066年被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以前,各地设有郡法庭和百户法庭,根据地方习惯法行使司法职能;教会也自设法庭,依照教会法进行审判。诺曼王朝开始建立王国法院(Curia Regis,或译御前会议),并派出巡回法官到各地巡回审判。其后,陆续建立衡平法院(Court ofChancery)、星法院(Star Chamber,即国王掌握的特种刑事法庭,因法院建筑有星状装饰而得名)、普通诉讼法院、继承和离婚法院以及海事法院等,各行其是,并无统一法院体系。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法院组织没有重大改革,只是陆续作了一些调整,以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1875年英国司法改革以后,虽已逐步形成较为统一的体系,但是,在法院名称和诉讼程序方面仍保留了许多封建痕迹,审级和管辖都相当复杂。
  英国法官不论专职法官或业余法官,一律经任命而不由选举产生。法官等级森严,由低级到高级共有 7类,即:①治安法官(magistrate或justice of peace),是业余法官;②支薪治安法官(stipendiary magistrate);③记录法官,即由律师兼任的法官;④巡回法官;⑤高等法院法官;⑥上诉法官;⑦常设上诉议员,是由上议院议员兼任的法官。全国4名最高级的司法官员是:大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档案长和家事庭长。
  英国法院的审级基本上划分为基层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议院三级。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和行政法庭。
  基层法院 对民事及刑事案件的管辖基本分开。包括:
  郡法院 审理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主要由巡回法官开庭,一般不召集陪审团(见陪审制度)。对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上诉至上诉法院民事上诉庭。
  治安法院 审理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由两名以上治安法官开庭。个别情况下可独任审理。支薪治安法官有权独任审理。其职权主要为进行简易审判和起诉预审。简易审判是依简易程序审判简易罪或其他可依简易程序审判的可诉罪。简易罪大体相当于大陆法系中的违警罪,可诉罪相当于刑事罪。起诉预审是对可诉罪的控告进行预审,决定是否可正式起诉至刑事法院。有的治安法院也兼理某些轻微的民事案件,如有关婚姻、收养或扶养费的纠纷。治安法院还专设少年法庭,处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和有关照管少年的争议。对治安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上诉至刑事法院;如纯属法律问题,可以以报核方式上诉至高等法院,进行法律审(见上诉审程序)。
  验尸法院 专门对死因不明、怀疑为暴力他杀或其他非自然死亡的尸体进行勘验,并完成初步侦查和预审任务;但它只有权将案件直接移送到刑事法院正式起诉,而没有审判权。
  最高法院 是刑事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合称,并非独立的法院,也不是最高审级。
  刑事法院(一译皇家法院) 受理不服治安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也是可诉罪的初审法院。它是全国性法院,可管辖国境内任何犯罪案件。1972年设立,其前身为巡回法院和季度法庭。在伦敦开庭时称中央刑事法院,在地方上按驻地等级分为3等,依照法律规定分别管辖按轻重不同而划分的四类犯罪案件。可在刑事法院开庭的法官有高等法院法官、巡回法官、记录法官以及不属该辖区而且未参加预审的治安法官。刑事法院审理案件必须召集陪审团。对刑事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上诉至上诉法院刑事上诉庭。
  高等法院 建立于1873年,是由衡平法院等多种法院合并而成。下设3庭:①王座庭,主要任务为初审重大的民事案件,组织海事合议庭和商事合议庭等专门法庭审理各该类案件,以及受理以报核方式上诉到院的刑事案件;此外,王座庭还负责核发人身保护状和各种特权令,进行审判监督。②大法官庭,负责审理有关房地产、委托、遗嘱、合伙和破产等民事纠纷。③家事庭,主要审理有关家庭、监护、婚姻等的重大纠纷及其上诉案件。高等法院各庭由高等法院法官和记录法官开庭审判。对高等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至上议院。
  上诉法院 建立于1966年,由原来的刑事上诉法院和专理民事上诉的上诉法院合并而成。分两个上诉庭,即民事上诉庭和刑事上诉庭。民事上诉庭受理不服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刑事上诉庭审理不服刑事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上诉法院由上诉法官、高等法院法官以及全国4名最高级的司法官员开庭审理。 对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服,还可再上诉至上议院。
  上议院 为最高审级。只审理内容涉及有普遍意义的重大法律问题的上诉案件。其司法权由常设上诉议员行使。不阅案卷,只听取双方律师陈述,其裁决以上议院决议形式作出。
  军事法院和军事上诉法院 普通法院之外最重要的专门法院。负责审理军职罪以及军职人员所犯的普通刑事罪;对前者有专属管辖权,对后者则与普通法院双重管辖。其最高审级也是上议院。
  行政法庭 具有专门法院性质,但由于它们隶属于各种行政机关,而且只管辖特定种类的行政诉讼,因而并不是严格意义的司法机关,故又称准法院。行政法庭种类很多,如土地法庭、地租法庭、运输法庭、医疗申诉法庭、工业损害法庭和移民申诉法庭等。
  上述为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地区的法院体系。苏格兰还另外有其独特的法院组织,但其最高审级仍为英国上议院。

  德国法院系统
  设立6种法院,即宪法院,普通法院,劳工法院,行政法院,社会法院和财政法院,各成系统。除宪法法院外,其他5种法院的联邦级法院组织组成联合委员会,协调彼此工作。宪法法院(包括联邦宪法法院和州宪法法院)的权限和组成由《基本法》规定,其地位凌驾于其他法院之上。普通法院负责审理专门法院管辖以外的一切民事,刑事案件,分4级,即联邦最高法院,州高等法院,州中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劳工法院分3级,负责审理劳资纠纷,工会与其成员之间的纠纷以及关于工人参加决定权的纠纷,工会与其成员之间的纠纷以及关于工人参加决定权的纠纷。行政法院分3级,负责审理除有关宪法,社会保险和财政以外的一切行政诉讼,被告一方为国家行政机关。社会法院分3级,负责审理一切有关社会保险的纠纷。财政法院分2级,负责审理有关财政税收纠纷。

  法国法院系统
  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系统。法院包括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其中属于民事法院的有初审法院和大审法院,属于刑事法院的有违警法院,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此外,还有上诉法院(民事,刑事案件的上诉审法院,重罪案件除外),国家安全法院(负责审理和平时期颠覆活动案件以及司法部长以政治罪为由指定其审理的案件),以及最高法院(普通法院的最高审级,但只复议法律问题,不审理事实,不制作新判决)。行政法院担负两项任务:(1)就现行法律和行政法令向行政部门作出解释,提供建议和拟定草案,属行政职能;(2)审理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和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控告,属司法职能。行政法院分为两级,即最高行政法院和各省所设的行政法庭。争议法院是处理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两系统间关于管辖权的争议。根据法国宪法规定,还设有独立于上述两系统之外的特别高等法院,专门审理总统所犯叛国罪和政府部长在任职期间所犯的刑事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罪。

  美国法院系统
  分为联邦和各州两大系统.名称和审级不尽相同,管辖权限错综复杂.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均不采取陪审制(除某些基层法院外).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不同州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政府向它州公民提起诉讼.联邦系统法院包括:联邦地方法院(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联邦上诉法院,美国最高法院(全国最高审级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其判例对全国有拘束力,享有特殊司法审查权)和专门法院.州系统法院名称各州不一,一般分3级,其下设有各种不列为审级的小型法院.州系统法院包括:基层法院(州管辖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州的最高审级).
  美国法院组织(Court System of the United States)
  http://www.court.gov/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等等。司法组织法院组织复杂,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法官实行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
  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采用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判决。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是:联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罪起诉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广泛使用审判前的“答辩交易”;辩护时,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师,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相互对抗争辩,法官不主动调查,仅起“消极仲裁人”的作用。司法审查制度作为联邦原则正式确定,始于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首席法官J.马歇尔代表法院认为,“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律”,明确宣布国会1789年颁布的《司法条例》第13条违宪,从而确立了法院拥有审查国会通过的法令的职权,逐步形成司法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成为维护统治秩序,实行权力制衡的一种政治手段,以后为许多国家所仿效。美国的司法审查权由普通法院,主要由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其方式是审理具体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审查对象除国会制定的法律外,还包括总统的行政措施。
  美国法院组织划分为联邦和各州两大系统,名称和审级不尽相同,管辖权限错综复杂。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除某些基层法院外,均不采取陪审制。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联邦系统的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政府向他州公民提起的诉讼。联邦系统的法院包括:
  联邦地方法院
  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 设在各州的联邦地方法院只审理属于联邦管辖的案件,设在首都哥伦比亚特区和领地的联邦地方法院,则兼理联邦管辖和地方管辖的案件。一般为独任审理,重大案件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并召集陪审团进行审理; 联邦上诉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行政机构的裁决不服而上诉的案件。案件一般由3名法官合议审理。
  美国最高法院
  是全国最高审级,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其判例对全国有拘束力,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权,即有权通过具体案例宣布联邦或各州的法律是否违宪。
  专门法院联邦系统还设有各种专门法院。与上诉法院同级的有:受理向政府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件的索赔法院,受理关税上诉案件和专利权案件的关税和专利权上诉法院。与地方法院同级的有关税法院和征税法院。另外,某些联邦行政机构具有部分司法权,可以裁决其职权范围内的争议。这些行政机构有联邦贸易委
  员会和国家劳工关系局等。
  州系统的法院名称各州不一,一般分3级,其下还设有各种不列为审级的小型法院。
  基层法院
  一般称州地方法院、州巡回法院、州高等法院或州普通诉讼法院,为属州管辖的一般民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多数州规定须召集陪审团审理。有的州在基层法院之下设有县法院、市法院和警察法院。也有在基层法院内设各种专门法庭或者另设专门法院,不作为审级;对其判决不服,可申请基层法院重审,以后仍可上诉。这类专门法院包括家事法院、遗嘱验证法院、遗嘱处理法院、交通法院和小额索赔法院。
  州上诉法院
  大部分州设有州上诉法院,作为中级上诉法院。
  州最高法院
  州的最高审级是州最高法院,有的州称为最高审判法院、违法行为处理法院。也有的州分设民事最高法院和刑事最高法院。纽约州的法院组织比较特殊,其初审法院称为州最高法院,内分家事庭和遗嘱验证庭等。上诉级为上述法院的上诉庭,不另设法院。最高审级称州上诉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Federal Supreme Court)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最高审级和最高审判机关。1790年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成立,设于首都华盛顿。最初由首席法官l人和法官5人组成,后来人数几经增减。1869年根据国会法令规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组成。法官均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只要忠于职守,可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得免职。但年满70岁、任职满10年或年满历岁、任职满15年者,可自动提出退休。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对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一州为诉讼一方的案件有初审权;对州最高法院或联邦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有权就法律问题进行复审;有权颁发“调审令”,调审下级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还拥有司法审查权,审查联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不论是初审案件,还是复审案件,都是终审判决。开庭时间为每年10月的第1个星期一到翌年6月中旬。判决以法官投票的简单多数为准,判决书写下各方意见。1882年开始发行官方汇编的《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其中的判例对法庭有约束力,为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组织体系一般是指法院的组织构成,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地说,不是司法机关。就法院组织体系而言,西方国家大多实行三级制,只有少数国家是四级制(如英国)。
  西方各国的法官都依一定的程序产生,主要有任命、选举两种方式。大多数国家的法官由国家元首或议会或政府首脑任命产生。在任期上,西方大多数国家实行法官终身任期制。
西方国家强调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的表现就是“法官独立”。只有在构成法律规定的罪行时(如德国,故意枉法罪)才负法律责任。实践证明,西方对法官的保障卓有成效。

  以美国为例:
  美国的法官制度作为英美法系中影响最大的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了对于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保障。本文探讨了美国法官的选任、免职、辞职、退休、处罚、待遇以及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再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制度。这对于深化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法官制度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美国有两套法院系统,即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各有不同的管辖权。州法院管辖的范围要比联邦法院广一些。比如,州法院对于几乎所有的离婚和儿童监护案件、遗嘱和继承案件、房地产纠纷和青少年案件都有管辖权,并且审理大多数刑事、合同纠纷、交通违章和人身伤害案件。一般来说,联邦法院可以审理涉及美国政府或者政府官员、美国宪法或联邦法律以及州与州之间或者美国政府和外国政府之间的纠纷案件。即使案件本身并不涉及联邦法律,但是参加诉讼者是不同州的公民或是争议发生于美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之间,该案件也可以由联邦法院审理。联邦法律要求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互相承认对方的判决,但是按照宪法的有关条款,联邦法律优先于任何与其冲突的州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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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和公正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来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使法官不致因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而受人身、财产乃至社会地位等方面的贬损。现代法官保障制度应包括身份保障和经济保障两个方面。1.法官的身份保障。法官的身份需要保障,是由司法的公正与独立原则和法官职位的稳定性要求决定的。如果一位法官的职位...

法官回避制度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法官回避的最新规定: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

审判制度的中国审判制度
② 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③ 核准判处死刑的案件。④ 进行司法解释。即对于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⑤ 领导和管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事宜。 法官制度是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法官法第十二条对初任法官的资格怎样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二条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检察官和法官的区别
法官是裁判,检察官是公诉,在这方面是平等的,不存在哪个大哪个小,都是依法办事。只不过是检察院除了公诉职能还有法律监督职能,如果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可以抗诉,也可以提起检察建议。检察官和法官哪个更牛检察官和法官是两个不同的职位,到底哪个更有可能说在于个人的感觉了。当法官需要...

扎鲁特旗18017793940: 如何理解西方国家的法官保障制度 -
寇雍伊甘: 西方大多数国家实行法官终身任期制.西方国家强调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的表现就是“法官独立”.只有在构成法律规定的罪行时(如德国,故意枉法罪)才负法律责任.实践证明,西方对法官的保障卓有成效.

扎鲁特旗18017793940: .西方国家的司法原则有哪些
寇雍伊甘: 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原则:第一种是法院独立于立法(议会)、行政(政府)之外,不受任何干涉,注意是“任何”,但检察院属于行政机关.第二种是法院和检察院(或检察官)独立于立法、行政之外.这样的制度下,法官(不包括检察官)由议会选举并任命,此后议会就管不了了,除非他有刑事犯罪,那时候行政机关来管他. 中国的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于行政机关(人民政府)之外,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常委会决定法官和检察官的任免(注意,可以免),另外根据宪法的规定,要服从党的领导.

扎鲁特旗18017793940: 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
寇雍伊甘: 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典型代表有两种类型,即立宪制和共和制,其中立宪制以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为代表,共和制以美国的总统制联邦制的共和制为代表,两种制度都统称资产...

扎鲁特旗18017793940: 美国法庭制度,什么陪审团,什么法官,我都要被绕晕了,能讲的简单一点吗? -
寇雍伊甘: 所谓陪审团制度,是指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是否起诉嫌犯、并对案件作出判决的制度.陪审团有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之分,大陪审团可以在任期内审理若干起案子,小陪审团则是一案一组. 小陪审团一般由6-12人组成.美国法律...

扎鲁特旗18017793940: 美国的法院组织体系是怎样的? -
寇雍伊甘:美国法院组织(Court System of the United States) http://www.court.gov/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分...

扎鲁特旗18017793940: 分析比较英美的司法制度体制 -
寇雍伊甘: 一、两大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的差异 两大法系在检察机关最显著的区别首先表现为其性质和职能范围.关于检察机关的性质,我国学者有的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是公诉的机关,社会主义国...

扎鲁特旗18017793940: 西方两大法系在诉讼程序上有什么区别 -
寇雍伊甘: 英美法系,实行判例法,诉讼中法官处于被动地位,由控辩双方主导着案件的进程,判决由陪审团做出.大陆法系,实行制定法,诉讼中法官处于主导地位,由法院法官主导着案件的进程,判决由法官做出.

扎鲁特旗18017793940: 回复:为什么美国法官使终身制的为什么美国法官使终身制的在作课题求
寇雍伊甘: 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实行终身制,即:法官一经被任命,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美国宪法规定:“最高法院和...

扎鲁特旗18017793940: 美国联邦法院的大法官实现几年制?
寇雍伊甘: 终身制.美国宪法规定:“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忠于职守,得终身任职.”法官一经被任命,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

扎鲁特旗18017793940: 简述当代西方政治制度的根本特征 -
寇雍伊甘: 就政治体制而言,西方所有国家都是实行议会民主、多党制和三权分立的制度.但在具体的组织方式上不同国家又各有自己的特点,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美国的总统制模式、英国、德国的议会内阁制模式和法国的半总统制模式. 一、美国政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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